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的二十个问题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8期
发布日期:2009-03-11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杨立新

内容提要: 2008年12月12号晚,我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杨立新教授主讲了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的二十个问题。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首先,杨立新教授简单介绍了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结构。他指出:侵权责任法草案共分12章。随着草案的逐步改进,法条数目有所减少,章节结构有所调整。然后,杨立新教授指出了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五个特点:侵权责任法草案继承《民法通则》的规定,继续使用“侵权责任法”的提法;侵权责任法草案借鉴英美法传统,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使之在民法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侵权责任法草案实质上是总则与分则的结构形式;侵权责任法草案分则中的特殊侵权规定改变了原来特殊侵权归责原则适用单一的情况;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坚持自己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各国侵权法的优势,使之不仅具有自己的特色,而且兼具外国的先进制度。随后,杨立新教授讨论了侵权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的竞合、四种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分担、共同侵权行为、过失相抵、抗辩事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产品质量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网站侵权、安全保护义务、学生伤害事故等二十个问题,其中重点论述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问题。他指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有四种不同的规定方式:法国式、德国式、《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式、列举式。其中,我国提倡采取最后一种方式,列举规定侵害公民的不同权利类型。二是,关于归责原则体系问题。他指出: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归责原则体系的规定十分明确。其中,第8条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第9条是无过失责任原则。明确的规定不但便于法官断案,而且利于人民群众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问题。他指出:目前我国对此问题的规定十分混乱,可以用“三个双轨制形成的二元化结构”来形容,导致现实社会中医患问题相当紧张。我们应当利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契机来改变这一混乱状态,使之趋于统一。 在师生互动阶段,杨立新教授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加害人如何确定、公平责任原则为什么不作为归责原则等问题作出详细解答。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文/曹倩倩 谢远扬 石晓倩)

主 讲 人: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主 持 人:孟 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 间:12月12日(周五)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协 办: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本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我们仍然聚焦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状况。那么,对于这一前沿问题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我国著名的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院的杨立新教授来为大家讲解“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的二十个问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杨老师的到来(掌声)。好,那么我们直奔主题,有请杨立新教授开始今天的演讲。

主讲人:各位同学大家好!这个题目其实早就准备好了,但是没有人邀请我(笑声)。其实也不能说没有人邀请我,讨论完这个问题之后就上台湾待了一个月,回来以后又很忙,就没有能够安排出来时间。那这个题目呢,在台湾大概讲了两次,回来以后在别的学校大概也讲过两次,就把侵权责任法中二十个主要的问题作了一个介绍,那么这次我想给我们自己的同学做介绍的时候要稍微详细一点。
我们最近又看到了一个侵权责任法草案稿,那我们原来九月二十四号讨论的是九月二十三号的稿子。后来到十月十六号,侵权责任法又出了一个新的稿子去征求各部委意见,那么,十二月四号法律委员会讨论的稿子大概现在是最新的。那么这两天委员长会议在讨论,那个大概就是最最新的。那接下来等到这个月的二十三号至二十四号要开全国人大的常委会,那么这次常委会要讨论的稿子就是第二次审议稿。第一次审议稿是二零零二年的六十五条的草案,那么这一次是正式审议的也就是第二次审议的稿子。第二次审议之后,常委会提出一些意见之后有可能会向全国公布征求意见,所以下一步的计划有可能是在明年十月份常委会进行第三次讨论。那么这里边就有十个月的工作时间,主要就是征求各界的意见、征求群众的意见。那么最后十月份的稿子如果大家认为比较不错,那就有可能到后年的三月份的人大上通过。也许备不住觉得这个法律比较简单,也可能会不会在常委会通过,也是不好说的事情,要看明年十月份审议的情况。
这次侵权法草案从九月二十三号开始一直是十二章,大体的结构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但是这次审议的稿子虽然还是十二章,但是把原来第十二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挪到前面到了第四章,从逻辑上将这一部分放到第四章有它的道理。那么现在就增加了一个新的十二章就是附则,就是公布这个法律何时生效。现在的十二章就是一句话,一个条文。那么这个条文的总数:第一次是九十五条、第二次是九十四条、第三次现在是八十五条。据说法律的审议大概都是这样越来越少、越来越精炼、越来越……啊,我下边没有说啊,我下面就是删节号。有人说文章是越修改越好看,法律可能越修改毛病越多,最后审来审去就可能只剩下骨头之类的东西了。
那么现在这十二章,我说一下大概的情况:第一章是一般规定,特别奇怪的是关于归责原则放到第二章去了,第一章当中没有归责原则。这个可能是学者不会接受的一个说法,那么将来我们专家还有要讨论的时候恐怕一定会提出来。归责原则不是一般规定,难道还是“二般规定”吗?所以这个道理是讲不通的。第二章是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那么这个部分把十月十六号稿关于责任分担的规定缩到现在的第二章里面来了。所以从总数上尽管章数没有增加没有减少,但是因为增加了附则的这一章,所以就把责任分担这一章压缩到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这里面来了,这个有一定的道理。第三章原来是抗辩事由,现在不叫抗辩事由了,叫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你看我们的法律多么的通俗,任何人都能够听懂,所以我们的法律就要写的明白如话,现在就明白如话了。第四章就把原来的第十二章拿到这里来了,就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那么这些规定放到这里从逻辑上说是有好处的,那你看这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啊,那么放到这一部分就是放到了一般规定的这里面来,从逻辑上讲非常非常的好。但是从内容上看,我们都知道第十二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不是讲的抽象问题,讲的是具体问题,比如法人侵权、监护人责任等等,它里面讲的都是具体问题,所以放到这一部分来又变得不伦不类。从大的逻辑上讲应该是没有问题,但是从具体内容上讲,它是有问题的。这就是前四章。后面这些章从第五章开始都是关于特殊侵权行为了,那就是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最后十二章是附则。那么现在的结构大体上就是这样,十二章没有变化,但是内容上稍微做了调整,条文有了适当的减少。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特点,我想概括一下,从这么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个特点是:侵权责任法完全继承了民法通则的传统,坚持“侵权责任”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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