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林来梵教授
主持人:徐继敏教授
点 评:谢维雁教授 喻中教授
时 间:2007年10月12日15点
地 点:四川大学研究生院1-102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这次讲座有点不一样,主持人先介绍主持人,我刚从重庆来到成都,加入了四川大学法学院,非常荣幸来到川大的第一项工作就是主持林教授来川大的讲座
林教授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宪法研究学会副会长, 浙江省政协委员 ,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法学专家,在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发表了很多文章,非常英俊潇洒的林教授来到我们的现场,他将用非常精彩的演讲来弥补我介绍的不足。
今天的讲座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林教授给我们介绍“公法中的人”,第二部分是同学和林教授之间的互动。林教授是我们宪法界非常有名的学者,对于各位同学,今天是个非常好的学习机会,各位同学如有疑问,可以尽情向老师提问。
林来梵教授(以下简称林):感谢徐继敏教授的准确介绍,我补充一点,我是福建的,盛产海盗的地方。因为个子稍微偏长一些,请允许我坐下来。非常荣幸能来到四川大学, 四川大学是我国非常著名的一所大学,这里集聚了非常优秀的法学家和非常优秀的学生。我这次来这里交流其中隐含了一个目的,就是为我们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做招生广告,欢迎大家来报考浙江大学的研究生 今天来做讲座我有很大的压力,因为涉及的话题我其实没有很深入的研究,权当抛砖引玉。另外一会有两位非常优秀的青年才俊来给我做点评,名为点评,实际上可能就是批判哈(掌声)一位就是已经加盟川大法学院的喻中教授,他是我在许多杂志上经常看到的教授,这次亲见本人,倍感亲切。第二位评议人就是大家非常亲切、也非常熟悉的谢维雁教授,谢教授是我们宪法学界非常活跃的青年法学家,今后前途非常大。
有这两位教授做讲评 我心里非常紧张,希望大家都能支持我。
今天的主题本来是“公法上的人”, 我这两年来一直在思考两个主题, 一个是公法上的人,另一个是公法上的人的尊严。这两个话题有着密切关系,而且我们是学习法律的人,特别是我们学习公法的人所面临的最基本的学理上的问题。
今天我们来讲第一个“公法上的人”,其实这个话题很复杂,今天我讲一部分 这部分的主题定为公法上的公民形象的“法学素描”。 从宪学法的角度来认识我国公法上的公民在法律上的形象。用的是素描的方法虽然它会变形,但我们可以进行一个把握。
第一张照片,是80年代在重庆街头拍摄的中国公民的形象,这是一种素描,也是用写真的形式拍摄了中国人的形象。中国公民的形象有很多种素描,比如大团结,当年我出国之前人民币最大面值的钱叫大团结,上面的图象就是中国公民的一组群象,包括工、农、兵、学、商。大团结里也有中国公民的形象,也是一种素描,大家很团结、很有力量。
文革期间宣传画中也有我国公民的形象,农民在田头学习毛主席的著作和中央文件,农民都很开心,而且大家都很关心政治,没想到城里转钱,一心一意做个好农民,听毛主席的话,做毛主席的好学生。样板戏中也有中国公民形象,这是《龙江颂》中的形象。这个人的原形是我们浙江人,她是龙江大队的党支部书记,当年龙江大队遇到了干旱,书记带领大家抗旱,原本他们大队是有一个水库的,但她把水库让给了其他大队,自己带领农民在田头取水抗旱,最后两个大队都丰收了。这是一个很伟大的农民的形象,她的名字我还记得,叫江水莹。我当时看这部电影时我还小,但我当时对电影里的一个细节产生了怀疑, 它为了表现江水莹有多强大,戏里面有个阿坚婆的老人家。她怕水莹累垮熬了一碗鸡汤,在田头到处找水莹,电影演完了也没有找到水莹。我当时就想鸡汤到底给谁喝了, 有三种可能,一种是真的找到江水莹了,只是不在电影里说出来。第二种就是阿婆找不到水莹,自己喝了。第三种是不是被阶级敌人喝了, 那时阶级敌人很猖獗嘛,或者被认为很猖獗, 还好没有继续写下去。
那么以上就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公民形象,我们法律上对中国公民形象也有一种表达和表述。那么我们看宪法规范中中国公民形象是什么样的。大家都记得宪法33条,有这样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么一个简单的条文就是 现行宪法对我国公法中的人的定义。
这种宪法中的人在学理上是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和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文它仅仅是一种规范上的设定,而不再是一种素描。因为它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但它也在规范的脉络中形成了一种形象,因为它有约束力会影响现实中的人,什么样的人能成为宪法上的公民,成了公民后又有什么样的效果。
我们这个专题的任务就是从法学的角度,对这种形象进行把握,因此叫法学上的素描。 我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不成熟的初步的看法。今天我们讲几点,第一点公民概念的几点交代,第二点西方法中的公民形象, 第三点,反观中国法中的公民形象。 第四点,公民的概念是否存在一些问题,最后,我们给出一个简单的结语。这是我们讲座的主要内容。
首先我们讲公民概念的几点交代。公民的概念从哪里来的呢?有些人认为是近代以后才形成,实际上根据我的考察,至少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已出现了公民术语。这个文献就是韩非子的《五蠹》。《五蠹》中有一句话: 是以公民首,斯人众矣。陈佑曾经对其注解:为公之民首,为斯之民众 公民主要是指为公之民,为公之民即奉公之民。为公家提供劳役或者缴纳捐税的人叫公民。 公民概念在我了解的范围内最早出自《五蠹》,确实这点被很多人忽视。 我看了日本一个中国法研究专家叫耕本成。他对中国古代古典的了解超过一般中国人。他整理了中国古代文献中提到“民”的词如“草民、臣民”等有二十多个,但他没有提到公民的概念,实际上公民一词在韩非子的《五蠹》曾经出现过,但是《五蠹》并不是宪法上公民概念的直接来源, 宪法上公民的概念来源于近代的日本。日本在近代之前就已经有公民概念,也引进中国古代文献,有用公民的概念。宪法上“公民”直接的来源为近代的日本,日本在近代之前就有“公民”的概念了,其也是引进了中国的古代文献。在古代的日本“公民”的概念是指日本封建时代,在律令制下的以户为单位而为公权组织所登记的平民。近代之后,西方的术语逐渐传入日本,在日本,有一种名为“狼学派”的组织专门来对西方的术语进行翻译。其翻译的方法是,当一个西方术语传入日本时,就找中国的古典文献中是否有与该术语相对应的词。例如:当“citizen”这个词传入日本时,该学派就在韩非子的《五蠹》中找到了“公民”这个概念,其后“公民”的概念就在日本诞生了。之所以用“公民”这个概念来代替“citizen”,是因为“citizen”与古代的“公民”有一相通之处,那就是都需要纳税。其后,“公民”的概念也引入了中国,并成为民国时代公法中的一个概念,其含义也与日本近代该词的含义相同。在民国时代最为权威的公法专著之一的由王世杰与钱端森合著的《比较宪法》中对“公民”的概念做出了定义,其是指享有参政权的人民。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公民”的概念在民国时期要比“人民”的概念更加的窄,“人民”当中有参政权的人才能成为“公民”,“人民”是不拥有参政权的。虽然“公民”的概念在民国时期已经出现了,但是在整个民国时期的宪法和宪法草案中,作为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用语并没有用“公民”,而多采用“人民”这个概念,“公民”只是指“人民”当中享有在参政权的那一部分人。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