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伦理学大会法律职业伦理论坛成功召开
发布日期:2019-12-12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作者:印波 陈婉萍

2019年12月7日,由中国伦理学会主办,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中国法学创新网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参与协办的2019年中国伦理学大会法律职业伦理论坛在湖南长沙成功召开。来自全国各地高校、公检法司以及律师界约100位嘉宾参与了此次活动。讨论的议题围绕着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中的关系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职业责任与惩戒、律师执业行为规则、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与教育、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学科建设、法律职业伦理评价及其宣传、法治、德治框架下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律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九大主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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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创始合伙人田文昌致辞表示:法律界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原因就是因为律师的、法官的伦理观没有解决,或者说最基本的律师的职责定位、法官的职责定位都没有解决。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官的参与性过强,参与到双方的争论,其实是违背法官的伦理观的,又如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争论,也是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没有得到解决。他说:“伦理学的研究提上日程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中国律师制度刚刚走过一个成长期,还处在初级阶段,问题非常多。基本问题不解决,伦理问题不解决,我们将走入死穴,很难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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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题演讲环节中,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研究员程滔担任主持,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研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曹刚点评。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主任、教授王进喜,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潘克本,京都律所刑事业务部协管、高级合伙人梁雅丽,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哲,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先钰,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南宁,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证据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吴洪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门金玲发表了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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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伦理的问题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主任、教授王进喜在演讲中提到: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员自身利益的需要。只有这门课程是为法律人自己学的,而别的课程是为别人学的。这门课程告诉你的行为界限以及违反了这些规则可能造成的结果,所以自己是这门课程的直接受益者。二是法律职业行为规则具有保护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规范科学的执业行为规则成为法律保护执业的一道屏障。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作用的准则里面都讲得很清楚,一切纪律处分停职撤职都应当按照已有的行为标准来进行。三是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共同提建设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从律师当中选出法官、检察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执业行为规则建设。从律师当中选出法官、检查官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律师要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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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潘克本分析了刑事律师执业伦理现状与出路。他结合了自身十几年的检察官生涯和现在作为辩护律师的体验,认为现在的刑事律师职业伦理现状依旧堪忧。一是办理法援案件质量没有保障。实践中很多资深的律师或者说案子多的律师,往往不愿意做法律援助案件。专业分类不足,一些民商事律师也去办重大刑事案件。二是代理重大刑事案件与律师执业技能不匹配。一些律师先拿下这个案子再说,也不考虑自己有没有这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三是高收费与高水平服务有落差。有些律师收费很高,他从来不阅卷,甚至在开庭的过程中把被告人的名字也念错,其他的都是他的助理在代理,这实际上也是不符合律师的执业道德的。四是法律共同体建设难推进。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律师普遍都有一种抵抗情绪,对抗心理很强烈。五是辩护权受阻碍。在监察委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公安办理的扫黑除恶案件中体现得比较明显。刑辩全覆盖以后,造成硬件建设与案件量不匹配。六是值班律师成摆设。值班律师设置的制度初衷可能是比较好的,但是在看守所值班的律师往往是一些实习律师或者执业经验不是很强的民商律师,配合公安机关,甚至去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签字办案。七是认罪认罚的困惑,因为时间关系没有办法展开。认罪认罚的困惑里边,很多基层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有一个考核比例,倒逼他们通过律师劝当事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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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梁雅丽律师从办案单位要求律师揭发自己当事人的案例出发,讲述了刑辩律师的角色定位。刑辩律师不仅维护委托人的权利,也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刑辩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是刑辩制度的根基。反过来讲,当事人不能通过检举律师获得低的刑期的目的来检举律师。基于这个信赖关系给律师带来的义务是要勤勉尽责,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律师还应积极履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维护公平正义是其最大的体现。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则需要考量律师两方面伦理上的考量,这需要律师要其中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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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哲分析了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及建构。她提出,在69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有法律职业伦理教学的共32所。根据课程名称,有的称为法律行为规则,有的称为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有的叫法律伦理学,有的叫法律职业伦理,有的司法伦理;有的开的是必修课,有的则是选修课;有的1个学分,有的2个学分,还有3个学分的。当前的法考中法律职业伦理的分数偏低,导致了学生对于忽视这门课程的重要性。相比中国政法大学有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湖南大学法学院也在十年前就在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开出了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不能灌输的,我们可以通过诊所教育、实地调研等来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在考试方面,法律职业伦理的试题应当是开放性的;法律职业伦理应当是终身教育的环节,不应仅限于学院教学,所有的核心课程里都需要贯穿职业伦理。湖南省法学教育研究会组编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职业伦理》在内容设计上比较平均,其中大量篇章写检察官、法官、仲裁员、行政执法人员、立法者,甚至包括了公证员和法学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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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先钰探讨了法律职业伦理学科建设中的几个问题。他认为,2018年开始法律职业伦理成为必修课程,学科发展非常不易。基于学科的发展,建议使用法律职业伦理学这一概念,即研究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的道德现象及其规律,道德品质及其养成规律,道德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规律的科学。他介绍了他迄今为止出版的关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职业道德的三部曲。他认为法律职业伦理要向具体的法律职业进行深入拓展研究;大幅度提高“法律职业伦理”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分值比重;法律职业伦理学科建设的主要路径是在法学一级学科增加设立“法律职业伦理学”二级学科,次之的路径是鼓励在拥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一级学科的大学等研究机构增设“法律职业伦理学”二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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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张南宁的主题为“律师执业之证据伦理”。他从证据伦理的伦理性、律师执业之非专家证据伦理、律师执业之专家证据伦理三方面展开。证据的伦理性应当是在证据的运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与伦理规范相关的问题。有人的地方就有伦理,在收集、运用刑事证据时应注重人文关怀、以人为本、平等武装、机会均等,等等。除此以外,收集时应考虑是否及时、客观、全面、文明,利用时应综合判断、务实求真。对于非专家证据,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二是避免提供不可采证据;三是谨慎提供可疑证据;四是证据涉及到证据权的问题;五是不得误导事实认定者。专家证据涉及到科学领域、法律领域和伦理学领域,体现了科学精神与论文精神的融通,反映了科学对法律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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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证据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吴洪淇的主题为“律师执业伦理的评价样态与规制路径”。他提到在中国司法文明指数项目的调研中,对全国31个省级地区的律师执业伦理作了整体调研。主要的问题包括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律师和法官不正当利益往来等问题。总体上来说,律师执业伦理状况不容乐观。从不同受访群体来看,对我国律师执业伦理状况的评价上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分化。并不是越发达的地方执业伦理越高,西藏这个地方对于律师的执业伦理评价是最高的,其实律师执业伦理的高低跟经济办案水平没有正关系的,甚至可能是反过来的。从社会群体而言,进城务工人员对律师评价最糟糕。在社会公众当中从文化程度角度来看,发现随着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律师执业伦理的评价越来越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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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门金玲谈了刑辩律师执业伦理的基本问题。她指出,律师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规范与技术,即具有外在强制力的行为准则。基于律师的使命而衍生的刑辩律师的任务有三:一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二是帮助实现被告人防御权;三是防止冤假错案。她说,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讨论中遇到的诸多问题,都可以归位于有关基本问题中维护当事人利益与实现社会正义之冲突,在对待这个冲突中,任何有关作出非此即彼选择的争论都是无解的,必须根据基本理论定位,从辩护人角色的内在应有之义出发,任何选择和做法,都要兼顾到以维系信赖关系为基点的尽职辩护与实现社会正义之公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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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主旨发言,曹刚教授作了点评。曹刚教授认为,法学界对于法律职业伦理作了宏观上的定位,法律职业用来修饰伦理。在法学界看,似乎法律伦理就等于是法律职业伦理,其实法律伦理研究的范围要远远大于法律职业伦理。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成为了一门必修课,因此法学界才有这样一个动力坐在伦理学的会场上跟伦理学学者对话。实际上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伦理中一个主要的伦理,但是法律伦理不仅仅是法律职业伦理。在谈到法律职业共同体时,我们不能只是讲规范,实际上规则在约束我们时,实际上是那个抽象的价值共识或者共同的价值观在约束我们。当然,道德是脆弱的,是需要被保护的,我们有必要将法律职业道德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使得有个最低遵循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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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印波担任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教授许身健,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安平担任点评人的专题研讨环节,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兰跃军,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苏明月,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雪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廖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伦理教研室主任,中国伦理学会理事杨茜茜,京都律所刑事业务部主管、高级合伙人、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王九川,北京世柱律师事务所主任、博士后王世柱,京都律所高级合伙人、京都著作权保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金杰,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赵亮,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赵一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研究生院国际化联合培养博士项目主任陈伟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中国外文局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文化科技金融融合(华南)示范基地主任李政发表了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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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兰跃军的主题为“辩护律师的执业责任与惩戒”,他系统整理了辩护律师的执业责任,包括纪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是党员违法违纪要受到党纪处分,如果是公职律师受到政务处分。行业纪律处分最严重的是取消会员资格;行政责任最严重的是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民事赔偿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但最后可以向律师追偿;刑诉法第44条规定了六种禁止性行为,违反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尽管法律对辩护律师规定了前面四种实体法律责任,但是现在所有法律里面都没有明确辩护律师的程序法律责任。应当增加辩护律师的程序法律责任,包括借鉴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还有取消辩护人资格这样一种制度,来完善中国的辩护律师的程序法律责任。应该成立专门的律师专业委员会,对律师承担律师责任的追究,特别是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和追求律师的刑事责任,应当由惩戒委员会做出惩戒决定以后,然后交由律师协会或者是司法行政机关来做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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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苏明月演讲的题目是《美国律协执业行为示范规则律师保守执业秘密原则与例外》。美国律师协会示范规则中的第1.6条款,关于律师保守执业秘密的原则与例外。美国律师与委托人是一种特权,这种保密事项实际上是当事人和律师交流的事项都包括在内。当法庭要求律师出庭作证时,律师可以此特权拒绝作证。但这一原则亦有例外,以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ABA Lawyers’ Manual on Professional Conduct)第1.6条(以下称Rule 1.6)为例,规定了委托人同意下的例外和法定情形的例外。值得注意和深入探讨的是,无论是在原则与例外之中,刑事辩护律师保守执业秘密与社会伦理之间的冲突有时表现明显,甚或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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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雪斌演讲的题目是《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模式论》。他提出,以双方的角色和权力——控制为依据,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可以划分为四种理想类型:父爱主义模式、伙伴参与模式、当事人自主模式和赋权模式。实践中的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基本表现为自主模式为主导的和父爱主义模式为主导的复合模式关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的规定,我国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一种柔性父爱主义为主导的复合模式,律师基于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特殊诉讼地位,以保护当事人最优利益和促进其自主为由,对当事人的自主存在较多的干涉,同时,忽视当事人在伙伴参与和赋权方面的需求。基于法律服务的本质和权利保障的要求,我国应该逐步建立以当事人自主为主导并体现父爱主义模式、伙伴参与模式、赋权模式合理要素的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来说,这种当事人自主主导的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强调当事人自主的同时,尊重当事人基于知情同意的深入参与,适当帮助当事人增强自己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并赋予律师在必要情况下控制当事人的有限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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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廖明演讲的题目是《律师行业纪律处分的价值分析——以维护律师职业伦理切入》。他认为,随着律师行业的日益发展,律师职业领域问题频发,律师职业伦理逐步受到空前重视。行业处分的内在价值在于:由行业成员的集体自律产生的自治性以及由同伴压力、身份除名产生的惩戒性。与由国家主导的刑罚处罚、行政处罚的对比,律师行业处分突出的工具价值在于作出惩戒决定的社会成本方面更低并且更专业,及其规范作用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化起到的促进作用。行业的集体自律性规范是一种软法,相对宽缓,对于擅于规避法律制裁的律师更为奏效。这种软法必须有一定的刚性,是具有一定硬度的软法,否则就是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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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论坛的组织和上述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学院许身健教授提出,论坛的协调人印波作了非常好的工作,将法律职业伦理相关的学人凝聚到了一起。有很多同仁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行为规则,曹刚会长从逻辑关系上作了个好的解读,即不能把伦理仅仅看成行为规范,使之行之有效,必须要得到信仰,这是为什么它被命名为职业伦理而非行为准则。我们应该倡导成为三观正的良善法律人。对于职业伦理成为必修课程,我们作了大量工作。法律职业伦理最为闪光的时刻是习总书记在2017年5月3日的接见,要求法学院校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摆在人才培养更加突出的位置,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不应当简单沉浸在研讨中,重要的是成立专业委员会,有了平台、有了刊物、提升教材。保守秘密规则非常重要,但是背后的隐私权也要关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赋权认知很重要,不能完全把当事人当成是外行,必须听我的,在民主社会中要重视委托人的自主决定。律师自治的理由并不充分,律师还应当像法官一样受到规制。律师的惩戒应当从律师自治走向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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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伦理教研室主任,中国伦理学会理事杨茜茜,她演讲的题目是“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构:如何回应新时代的道德要求?”。她提出,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理性构建,是一种制度性诉求。作为应用伦理学中的分支,法律职业伦理的思考主要是建构在全球化视域之下,法律职业的个体乃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本质不再是过去式,而是如何有效回应新时代的道德要求。现代社会中的合法性概念逐渐被溶解、吸收进证成性概念之中,在这种思想观念背景下,我们法律职业规范建设就应当多考虑整个法治世界。法律职业所持有的伦理规范和规范性概念都生存在我国司法体系的框架结构中。法律的价值和理念构成了法律职业伦理的逻辑起点。法律职业伦理的功能就是使中国法治新时代成为可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功能可以分以下三个层次:一是法律职业者的自我约束力。二是法律职业者公正之心的内在感召力。三是法律职业功能的社会和谐力。法律职业应当设置一种为共同体成员共同行为规范提供命题之真理条件的一般说明的规范标准,即提出一整套道德准则和标准之合法性证明的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实践呼唤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的变革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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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管、高级合伙人、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联系主任王九川演讲的题目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途径与方法”。他认为从实务的角度来看有这么几个重要的内容,尤其是对于律师而言,就是遵从原则、保密原则,廉洁原则和勤勉原则。从人性的角度看都是和我们逐利的本能在相当程度上是相抵触的,所以我们说养成法律伦理的途径和方法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要跟人性逐利的这种本性去做斗争。养成伦理一方面靠人的内心,一方面靠外部的压力。从养成途径上来看,一方面靠教育,一方面靠管理。从教育来看,目前我们整个法律伦理学系统教育还是处于建构状态,还没有到位,所以在短时间内还没有太大效果。管理则很重要,一个是着眼于法律执业人本身所在的单位,还有是他所在的行业。除此以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客户自身的监督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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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柱律师事务所主任、博士后王世柱演讲的题目是“法官职业伦理构建的中国模式”。他认为,现代司法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研究法官职业伦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重要价值。中国“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审判权下放必然带来如何对审判权的制约问题。参照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并结合审判规律的要求,中国的法治传统资源不足,人情人伦人治传统根深蒂固。首先应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其次应当从程序上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隔离,再次应当进一步规范、限制法官的业外活动,最后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社情民意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使法官的判决、形象等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法官只要根据内心的确信作出的裁判就应当受到尊重,除非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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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著作权保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金杰演讲的题目是“司法人员一要守住良心底线”。当前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突出的问题是司法伦理的失守。伦理上的重点不仅仅是律师,重点在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掌握着一定的司法权,良心失守,就会不顾法律,为所欲为,行为失控。对于一个司法人员来讲,专业能力固然重要,但良心与良知则永远是最重要的,所以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考察和惩戒。当前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要明确当事人构成犯罪,其次才谈到自愿认罪认罚的问题。司法人员必须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终身的必修课,防止良心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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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萍演讲主题是“‘校航炸弹客’案中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的课堂讨论”。她讲述的“校航炸弹客”是美国上世纪80、90年代轰动一时的连环爆炸案。从1978年到1995年长达17年间,“校航炸弹客”先后16次通过邮包寄出炸弹,造成三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其中大部分受害者是大学校园的知识分子。课堂上就本案中律师职业伦理问题展开的讨论都紧密围绕该案的真实审判。将你设定为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以强烈反对死刑而闻名,最终接受法庭的指定成为被告卡钦斯基的辩护律师。经过充分调查和研究,你告诉被告,他被无罪开释的可能性为零,即使判无期徒刑的可能也不大,结果几乎可以确定就是死刑。你告诉被告,只有两种可能的辩护途径:第一,主张FBI获得搜查令的程序存在缺陷,构成非法证据,从而将在被告家中获得的炸药原料和制作记录等实物证据予以排除。但这个方案成功的希望非常渺茫。第二,以精神障碍为由主张不能对被告判一级谋杀罪,如果成功,他将可能被判终身监禁,保全性命。然而,被告无法接受精神障碍的辩护理由,那是他无法接受的耻辱,他甚至不能接受精神病学家的鉴定和评估,因为他强烈反对以人类思维为研究对象的科学,那是他一生致力于战斗的一个重要对象。如果无法与律师达成一致,他宁可放弃律师,进行自我辩护。你会选择哪种诉讼策略?在每一种诉讼策略下分别面临何种职业伦理挑战?这种开放式的问题设计有助于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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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赵亮发言的题目是“法律执业伦理的教学完善思考”。他提出,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离不开在法学院接受系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学生阶段接受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在未来从事法律职业中保持法律职业伦理。一是要扩大法律职业伦理教材中的法律职业范围。《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增加了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目前较多教材中介绍的职业伦理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五种法律职业的伦理与责任。建议在未来教材编写或者课程讲授中,增加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尤其强调警察职业伦理。另外,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增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职业伦理。二是增加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不应该成为一种纯理论课程,或者纯规范解读、解释课程,应该具有一定经典案例。案例选取,既可以是消极负面的案例,也可以是积极的案例。消极案例能够起到警示教育效果,积极案例能够起到榜样引领作用。三是课程设置靠前。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置,可以安排在较早的学期,避免放在大四上学期,成为可有可无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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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赵一强演讲的题目是“法律关系伦理精神的价值结构形态”。他提出,“法律关系”贯穿于法学理论、法律制定、司法实践之中,是其中的“概念符号”或“理论范型”。伦理精神是社会内在生命秩序的体系,它体现人们如何安顿人生,如何调节人的内在生命秩序。公法法律关系中的“命令与服从”、私法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与协商”、公私兼顾法律关系中的“合作与共享”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伦理精神的结构生态。它能使司法官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以伦理精神结构生态中的价值取向为标准去归类思考和有效裁判,能为主体守法提供道德意识前提,提升共同体伦理共识和个体道德进步。对于法律职业伦理而言,法律人一是要有正义感,二是要有规则意识,三是有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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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研究生院国际化联合培养博士项目陈伟功主任演讲的题目是“论价值权衡论证的道德根据”。他认为,在法律推理中,直觉先于理性思维。直觉感受到的价值以及价值秩序构成了法律推理的前设和基础,理性思维的功能则在于对这些前设进行证实或证伪。价值以及价值秩序是一种现实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和普遍性、一般性,因而能够成为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基础。这个基础构成了法律权衡论证的道德根据,这个理论框架在法律实践中有助于实现法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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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中国外文局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文化科技金融融合(华南)示范基地李政主任演讲的题目是“法律与医学的法理和伦理交互”。他提出法律与医学有着深刻的交互关系,医学技术的进步往往会引发法律观念的革新,而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会推动医疗技术的应用。近年来,基因工程技术、器官移植、精子银行、整形技术等医学领域均取得重大进步,而这些物理性技术变革背后往往隐藏着深刻的精神性观念变化,尤其是这种观念变化体现出来的法理与伦理的交互引申,这种引申一旦放置于真实个案的探照之下,便呈现出复杂的价值况味,值得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医学职业共同体一同深入探究。基于这种交互引申,为了探寻法律与医学交互对照的理论意义及其之间开展对话的现实必要性,有三点命题值得思考:其一是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用医学来比喻法治与人治之关系的命题;其二是用法律与道德之关系对照西医与中医之关系的命题;其三是法律与医学需要从实践、理论和伦理三个层面开展实质性交互和对话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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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谢安平教授点评,他提出如下五个观点:第一,法律职业伦理有贡献,但是不同类型执业者有不同的假设定位。第二,不同角色的法律执业者应当相互尊重,这是对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人的自身人格素质的要求。第三,不同角色的法律人应当理性交流,这是法律职业伦理对执业者的专业要求。第四,禁止通过司法报复手段对待不同法律执业者,这是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执业者行为规范的要求。第五,法律职业伦理要求我们每个法律执业人要尊重社会功德,坚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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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以期间,参会嘉宾还就刑辩律师职业伦理建设、法官职业伦理构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探讨,参会嘉宾各抒己见,或从自身经验,或从专业研究,或从理论实践等方面进行了分享,抛出观点,引发讨论。

 

最后,王九川律师对本届论坛的内容、特点和作用进行了全面总结。他提出,法律职业伦理不仅是学术界和律师界的事情,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论坛展示的内容,探讨的内容丰富,涵盖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伦理,在学术实务方面多角度研究的成果,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第一,探讨和阐述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作用、价值、解构等等,提出了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规则的命题。第二,对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进行了有依据的分析,提出了相关的建议。第三,对律师职业伦理特别是刑事执业伦理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和探讨。第四,提出了对司法人员执业伦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看法。第五,从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模式等具体角度对法律职业伦理进行了一些微观性的解读。第六,也有的朋友从法律和医学交叉角度进行了伦理的比较探讨。第七,也听到了一些专家学者对国外相关的法律伦理规则的现状以及相关具体的规则的介绍,开阔了我们的视野。第八,提出了可行的构想和方案。第九,还分析了法律职业伦理教学的现状,也有的学者提出了新的教学理念。第十,探讨了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的途径、方法,包括教育方式,具体的措施,以及在治国方面的建言。他殷切期待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早日成立,为各位同仁提供交流和发展的有益平台,为中国的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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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会不但探讨和阐述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作用、价值、解构等等,提出了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规则的命题,提出了对司法人员职业伦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看法,从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模式等具体角度对法律职业伦理进行了一些微观性的解读,还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历史的演变过程中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目前法治伦理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这些观点不但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论坛以及今后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指出了一个方向,还为今后法律职业伦理学科的建设发展、教学研究以及实物探讨提供了多个方向,成果斐然。 

(供稿人:印波 陈婉萍)

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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