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修改亮点解读与重要看点
发布日期:2020-11-16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张丛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意味着新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是我国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的第四次修正,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主要内容。

 

过去的十年不仅是国内知识产权创新保护快速发展的一个时期,同时也是国内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水平大幅提升的关键时期。由于《专利法》修改的间隔时间较长,而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技术创新能力近年来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新修改的《专利法》在多个方面作出了重大改变,专利保护力度空前提高,必将在新法实施后形成全新的专利保护局面。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2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旧法施行过程中显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专利审查周期长、未能与相关法律接轨、企业维权周期长、取证难、效果差等。为此,本次《专利法》修正后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那么,新修改的《专利法》都作出了哪些修改?修改部分又会对企业的专利资产管理产生哪些影响?ChinaIP记者通过采访学术界和企业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针对新《专利法》进行亮点解读、分享观点并提出建议。

 

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完善举证责任,完善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新增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有关条款等。专利侵权的技术性强、维权成本高、赔偿额偏低是专利保护的主要障碍,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赔偿额低。旧《专利法》中缺乏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机制,并且法定赔偿的上限仅为100万元,这就导致很多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从而缺乏足够的动力进行自主创新。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宋河发表示,此次《专利法》公布以后所建立的偿还性赔偿制度,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人按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对于遏制故意侵权可能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宋河发指出,尽管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案件的侵权赔偿额尤其是法定赔偿额也在不断提高,但对侵权行为的遏制依然不够严格。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中心发布的2015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赔偿额低于10万元的案件仍然占30%多,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赔偿额总体还是比较低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赔偿额较高,同时也不会因此阻碍创新,这是值得借鉴的。事实上,加大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不会阻碍创新。原因是技术转移的价格实际上是市场行为,尤其是专利技术,它在市场中的供需并未达到充分竞争状态,因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后,专利权人抬高价格的情况就会有所减少。从这一点来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不一定会阻碍创新。

 

同时,宋河发还提出了“故意侵权”的界定。司法实践中,“故意”的界定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在目前技术成果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一项技术往往会涉及多个专利权人,如果对故意侵权进行泛化理解,可能将不利于技术实施,尤其是在通信领域。因此,他建议,除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以外,对“故意侵权”的认定要进行严格的限制。

 

减轻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赔偿的常见计算依据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下,权利人很难对侵权方的实际获利情况进行举证,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很难获得高额侵权赔偿,难以对侵权方形成有效的打击。专利权人应积极举证,证明自身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情况,才能充分获得法律的救济。此次《专利法》修改也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相关规定,降低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

 

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实际上,该举证规则已经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本次修改将该规则明确写入《专利法》中,有利于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从而争取更高的侵权赔偿金额。宋河发则认为,除举证责任之外,证据来源也是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若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外,还要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例如可将独立第三方、专家、技术调查官、人民陪审员提供的评估作为证据,而不仅限于权利人的主张。

 

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此次修法着重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包括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等。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虽然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较高,但对专利权“重申请、轻运用”的现象却一直存在。对此,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法律组专家、达闼科技知识产权前总监王振凯指出,国内专利许可市场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影响了专利创造一级市场表现,对此,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一种有益尝试。“从公权力介入角度,该制度类似于专利池的打包式、一站式许可,有助于促进技术流动。相比过去一对一谈判的较高成本,开放许可或将有助于降低获取专利许可的成本。”而从转化运用角度,如何让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技术转化运用载体,也是专利强企必须思考的问题。对此,王振凯认为:“目前,国人还不太习惯通过许可方式实现技术交易,开放许可将有助于专利技术更好转化为生产力,也有助于专利权人更好地回收创新研发投入,进而激发企业和个人创新活力。”

 

“在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单位可以是持有人也可以是专利权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但没有权利复制归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资产。而此次修法解决了这个问题。修法后,职务发明优先的原则不变,但是新法明确了单位可以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进行处置,这一点非常有意义。”宋河发在采访中指出,“西南交通大学在实行混合所有制以后,科技系统已经推出了新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下放和使用权下放这一重要政策,进一步激发了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如今,科技部已经选定了40家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试点,职务发明人可以拥有知识产权及其最后形成的企业股权,此次修法与科技部的新政策相一致。”

 

鼓励并丰富奖励制度

 

此次采访中,两位专家都对新《专利法》第十五条(原第十六条)表示了赞同。新《专利法》将旧法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单位可以用股权期权、分红权等对科研人员进行激励,是新法推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

 

宋河发在采访中指出,单位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以后所形成的股权,应当属于奖励股权,所有者并不成为股东。此举将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问题,比如:奖励股权是什么属性?获得奖励股权的科研人员是否可以入股企业、成为股东?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将知识产权权利下放,使权利所有者变成股东。这将极大提高专利权中那些不太复杂的成果的转化效率。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激励措施改革的积极进展,为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建设科技强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而此次修法,又进一步丰富了职务创新成果所有权方面的内容。具体应怎样将产权激励落到实处?王振凯认为,“达闼科技专利合伙人模式”是落实新法要求的典型案例。他认为,不能将专利权奖酬、报酬视为单向的企业负担,而应从知识产权制度整体性来考虑,将其视为“花小钱、赚大钱”的事。据介绍,“专利合伙人模式”作为企业知识产权重要战略的组成部分,包含职务发明奖励、高质量专利奖励、专利运用奖励等,将公司从对外专利诉讼赔偿、专利出售等获得金额的10%或更多作为奖金,且具有上不封顶与终生享有的特质;在奖励范围上,该模式也做出了突破性尝试,除了奖励发明人外,还覆盖了为专利转化运用作出贡献的利益相关者,将企业知识产权工程师也包含在内。“专利股权和上市股票股权是等量齐观的,回报企业内部知识创造型员工,能增强其主人翁意识。”王振凯赞同让专利成为科研机构改革和科研人员报酬的一种承载方式,形成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回报的闭环。“专利奖酬机制是商业社会知识产权运作中的底层逻辑,与员工报酬强相关。过去的《专利法》更关注专利使用和专利侵权判定等,而此次草案修订拟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创造处置权,将强化和提升专利在企业管理运作中能够发挥出的高价值。”

 

针对此次新《专利法》对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鼓励态度,业界纷纷表示赞许。“经济法不像刑法或民法那样是强制性规定,而要更多考虑市场调和作用。”王振凯提议打造试点案例,以榜样企业先行成果鼓励更多企业投身创新收益制度建设与实践。“企业是最聪明的,一旦能看到新规定对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助力作用,以及奖酬机制对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及商业化的正向推动,企业将自主落实标的。”

 

除上文所述外,新《专利法》还包含了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重点、亮点。新《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延长至15年,并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要求国内优先权;设立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延长实际保护期;设立开放许可制度,促进成果转化等。新《专利法》生效后,能否激起创新主体的专利保护热情,改变我国的专利保护状况?让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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