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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法院法治思维的“硬核”:裁判思维
发布日期:2021-02-28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3月13日第05版 作者:吕 芳

法治思维,简言之即根据法律的思维,要求思维主体适用已经公布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未来发生的事情,其本质为合法性思维。裁判思维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以三段论逻辑模式,解释法律、进行法律论证,从而得出裁判结论的思维方法,是司法方法论的精要。在疫情防控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充分运用裁判思维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不断提升法院法治思维的能力。

首先,法官作为法院行为主体,无论是疫情防控初期,还是关键时期,都应通过每一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其间,法官的思维方式与非疫情期间的裁判思维没有区别。因此,我们看到在即使疫情防控最为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命令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云南孙小果案罪犯孙小果执行死刑,让公平正义即使在疫情防控期间也不缺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20日对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再审,改判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等。不唯如此,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案件审理,法官会更加审慎与理性,更为严格准确地适用法律,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暴力伤医、扰乱医疗救治秩序等犯罪,严惩利用疫情诈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等犯罪,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更为严格适用并非加快从重适用,而是严守法治思维所要求的目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保证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可预期性、确定性。

其次,法院作为组织机构,为法官裁判提供疫情防控基本事实以及相关规范性大前提。法官裁判的基本逻辑是三段论,即在案件事实查明基础上,回到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这一大前提,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得出裁判结论。对法院组织而言,整体工作也遵循类似的逻辑。疫情防控中,对疫情事实的整体判断,需要作为机构的人民法院统一提供。人民法院对疫情事实的抓取,始终以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一些中级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对抗击疫情工作作出强有力的部署。这些规范性文件开始一般是原则性的声明,没有更多具体内容,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浙江高院于123日、25日连续发出两个紧急通知,江苏、山东、安徽、江西、吉林、湖南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在127日提出类似工作要求,正是通过具有一定规范属性的通知,让法官对疫情事实能够作出正确判断。之后,2020128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切实做好工作,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组织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的政治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也在同日发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重要讲话,以此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或者联合其他司法主体或者自己单独发布,不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结合本省疫情防控的基本事实需求,出台了一系列的通知”“公告”“意见,不仅对法院立案、执行诉讼程序活动进行规范,还分别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领域出台更为详细的指导意见。

再次,在线诉讼全面开花中仍坚持裁判思维。《人民法院报》曾报道:疫情防控期间全国法院普遍开通诉讼服务网,提供网上立案、在线调解等多项诉讼服务;已经建成的38068个科技法庭,都能够支持远程视频庭审;全国3516个法院已经全部对接中国移动微法院,有效支持在线诉讼各项活动。可见,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将很多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变成刚需,但在线诉讼并非简单地将诉讼从线下搬到线上,由此可能带来审判模式的转型。其转变发端于诉讼程序性问题,由此延伸至实体正义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仍需建立在裁判思维基础上。疫情防控中很多法院都抓住了这个根本的制度性思维。以诉讼程序为例,为了尊重当事人诉权,疫情防控中很多法院在云审判时会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条件,但对当事人不诚信诉讼活动也同样进行规制。如重庆高院疫情防控中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在线诉讼服务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规定:对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概言之,裁判思维是在以事实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指导下,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法定权利义务为基本逻辑前提,强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无论是当下疫情防控阶段,还是面对今后任何突发社会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时,人民法院的法治思维都牢固建立在裁判思维基础之上。

(作者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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