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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3-03-15 来源: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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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下的中华法系

作者: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当前,对中华法系的研究方兴未艾,越来越多的问题值得去探索与研究。其中,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视角进行审视可以发现,中华法系在世界五大法系中,具有唯一的一个古代世俗法系的地位、唯一的一个用非强制力途径形成的古代世俗法系的特征和中华法系的开放性有力证明了中国传统法律是开放法律的作用。这些问题都是中华法系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有助于全面理解中华法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其深入研究,为复兴中华法系与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添砖加瓦。目前,除了面面俱到地论述,也需要通过拾遗补缺,深化对中华法系的研究。

关键词:中华法系;法律史;法治建设;法律文化

【主题研讨——新时代监察权运行的法理与实务】

论作为一种新型中国式宪法权力的监察权

作者: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在制宪过程中主权权力被转化为宪法权力。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宪法权力具有最高性,其行使主体是宪法上的国家机关。传统上宪法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类型,以实现国家意志的表达和执行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活跃,各个功能型宪法权力腐败现象日益频发,创制一种旨在反腐的新型宪法权力乃时势所趋。我国2018年修宪创设监察权,就是因应加强反腐的现实需要。作为一种廉政型宪法权力,监察权与各个功能型宪法权力之间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实践中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监察权因而具有党政一体性,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乃是它的基本使命。监察权的此等特性,意味着它超越了传统的宪法权力理论框架,标志着一种新型中国式宪法权力的诞生。

关键词:宪法权力;功能型宪法权力;廉政型宪法权力;监察权


监察留置衔接为羁押措施的法理反思与程序规制

作者:自正法(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从“两规”到监察留置,解决了“两规”的合法和合宪性问题,有关监察留置性质存在着三种学说,即“行政权力说”“侦查权力说”“双重权力说”,其性质决定着监察留置将衔接为何种强制措施。从教义学维度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监察留置可衔接为逮捕、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甚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任何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可解除临时性拘留措施,并立即予以释放。从司法实践选取2018年至2021年四年间的1100份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可见,监察留置期限表现出显著的羁押性,捕诉率居高不下,留置衔接以逮捕为主,表现出“留置中心主义”。针对这一现象,衔接程序应以程序法理为指引,贯彻程序理性、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可变更性原则。以程序规制为核心抓手,限制监察留置的准入程序,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数字监管为辅助构建多样化的非羁押性措施,组建多层级的监督体系,将更多的正当程序条款落实到监察留置衔接程序的改革中。

关键词:监察留置;羁押措施;留置中心主义;正当程序;比例原则


监察调查留置措施“逆向介入”的规范适用

作者: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存在衔接上的先后顺序,留置措施根据介入时间节点的不同存在“顺向适用”与“逆向介入”两种类型。在权威高效行使监察权的前提下,如何协调留置措施“逆向介入”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运行是需要正视的重要问题。“侦查—调查”作为非典型的程序承接,需要进一步理顺监察权与司法权、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监察权威与司法公正、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通过体系审视与价值优化的理念引导,理性对待留置“逆向介入”给刑事司法程序带来的实践挑战,统筹考量监察调查与司法运行之间的关系。结合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细致梳理并化解可能带来的程序阻滞,遵循“法法衔接”的精神内核并确保权力运行的协调性,一体考量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并使之尽可能并行不悖,理应成为监察调查“逆向介入”之下规范适用的应然选择。

关键词:监察调查;留置措施;逆向介入;法法衔接


【经济刑法】

财产性利益诈骗中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以债的诈骗为中心

作者:孙运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正是财产处分所体现出的基于意思的给予这一要素,才将诈骗罪归属于交付罪。财产性利益中一部分是物权性质利益,另一部分是债权性质利益。在诈骗债权性质利益的场合,处分行为表现为将财产性利益输送给对方的行为,即放弃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种义务。只要受骗人的行为自愿造成了被害人财产的减损,就具有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输送利益行为,在涉及债权诈骗的场合,处分意识是对利益输送的认识。即使客观上存在处分事实,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时,也不成立诈骗罪。处分意识的内容刻度,正存在于毫无认识与全面认识之间。只要受骗人认识到可能或事实上给予对方利益就可以认定为有处分意识。因为行为人的欺骗,受骗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的,就遭受了法益侵害,故存在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诈骗;处分行为;处分意识;利益输送;虚设债权


论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与利益盗窃的实质认定

作者:王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对于使用盗窃、盗窃欠条、勒赎盗窃等行为人所获利益和物本体价值不同的场合的定罪处罚,一直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目前的探讨大多从非法占有目的角度展开,形成了“综合说”“排除意思缓和说”“利用意思缓和说”的观点。但在我国的立法背景下,现有学说要么在理论上不自洽,要么在处理结论上会出现处罚漏洞或罪刑不均衡,究其原因,归根到底是因为没有完全摆脱德日盗窃罪构成要件框架的思维束缚。我国盗窃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利益)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基于法益的要保护性和盗窃罪的本质进行实质化判断,该难题便可迎刃而解,无须诉诸主观构成要件。

关键词:盗窃财产性利益;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超过要素

【专论】

依宪完善行政区划调整标准体系及其构建

作者:张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完善行政区划调整标准体系,应运用法治思维、坚持宪法依据。以行政区划调整的概念、目的、原则等为基础,行政区划调整标准体系在内容上,既包括依事项而论的调整横向的幅度体系,也包括依级别而论的调整纵向的梯度体系,还包括依因素而论的调整衡量的向度体系。行政区划调整应坚持有效性、体系性、类型化、依宪性要求,以系统性法治思维在根本法意义上融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系,实现新时代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特定国家目的。

关键词:宪法;行政区划调整;幅度体系;梯度体系;向度体系


论执行裁决权运行的正当程序——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对象的讨论

作者:吴英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按照“深化内分”的改革方案,2022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区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明确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负责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执行裁决权审查判断的事项大多涉及实体问题。执行法官所进行的裁决活动在本质上属于居中裁判过程。执行裁决权行使的结果是作出赋权型裁定或执行命令。当执行命令的标的超出原生效法律文书范围时,实际上是形成了一个新的执行名义。因此必须为执行裁决权配备一套合适的程序,既要确保执行命令的正当性,又要符合执行及时、高效、持续的基本原则。略式程序是无需实质审理,法官主要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即作出裁决的简式裁判程序。其制度目标、运作机理与执行裁决权高度适配,可以为制定执行裁决程序规则提供指引。

关键词:执行裁决权;执行命令;略式程序;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争鸣园地】

国企法律规制的理念转型与体系融贯

作者:何源(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国企法律规制遵循“营利本位”理念并以“双轨制”体系而展开。“营利本位”理念无法契合我国新的改革主题下国企公益性的要求,应当向“公益本位”理念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国企公益性的概念界定、正当性来源与实现方式等基础性问题亟待阐释。同时,“双轨制”体系中存在公法与私法不融贯的难题。这一难题应借由公法私法交互支持秩序框架予以克服,即不再将公法与私法简单地看作两种对立的法律形式,而是从功能主义角度将二者视为为了完成共同任务互相补充与支持的规制手段。这一抽象框架还需要在不同维度下对“双轨制”体系的内容分析予以填充及具体化。

关键词:国企;法律规制;公益性;公法私法交互支持秩序;融贯性

【实务研究】

偷渡犯罪刑法规制的理念调适与实务展开——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为中心

作者: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

摘要:当前,偷渡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形式不断变化,要求司法规制理念与之调整适应。新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司法解释的延伸与展开,反映出偷渡犯罪的规制理念正在发生调适。具体而言,规制重心由“非法出境”调整为“非法出入境”,规制关键由“逃避接受边防检查”调整为“证件偷渡”,规制策略由“严惩偷渡环节”调整为“全链条惩治”。以此为基础,秉持实质解释的立场,将组织在边防检查时骗取核准出入境、组织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等行为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将徒步带领他人偷越的行为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就偷越国(边)境罪而言,规制适用由“以内为主”转向“内外并重”,兼顾国境卫生防疫的法益保护要求,但应当妥当认定偷越次数和“结伙偷越”,实现罪刑均衡。基于全链条惩治的要求,当前对偷渡后续环节的迂回规制尚有不足,未来应考虑增设非法用工罪,以补全规制链条。

关键词:偷渡;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司法规则;理念调适;全链条惩治


股权让与担保限制论

作者:姚海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活跃的融资活动而产生的股权让与担保实践,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的让与担保制度,并不能直接推出承认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结论。司法案件审判结果固然可以作为观察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样本,但其呈现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合同效力、担保责任等层面,未能全面构建股权让与担保涉及股权变动、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等层面的协调体系。从制度功能讲,股权让与担保未必能促进融资,反而可能增强股权受让人的强势地位。不应急于将股权让与担保明确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应对司法实践纠纷解决,可区分股权让担保的对内对外关系处理。对内关系中,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股权让与担保所涉的融资、股权转让、担保意思做整体性解释;对外关系中,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通过保护第三人的信赖,来具体阐释涉股权让与担保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清偿等规则。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让与担保;股权质押;商事外观;物权法定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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