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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2-11-2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笔谈·

中国法学研究转型——诉讼法学研究之评价与展望

编者按:本刊编辑部和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于201256—7日在浙江温州联合举办了"诉讼法学研究之评价与展望"理论研讨会,作为"法学研究转型"系列研讨会之一。本次研讨会邀请诉讼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诉讼法学研究与制度环境、诉讼法学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中国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之构建、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与材料之更新、诉讼法学学术争鸣与学科交流等诸多方面展开讨论,旨在总结既往,展望未来,为推动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转型和发展出谋划策。现将与会学者的精彩发言以笔谈形式刊发,以飨读者。

1、从《法学研究》看刑诉法学研究之转型

熊秋红

内容提要:法学期刊是法学研究成果的重要载体,也是观察我国法学研究发展状况的重要窗口。笔者兼职《法学研究》刑事法学科责任编辑近十年,透过《法学研究》这个极具代表性的高端平台,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状况有了不少切身的体会······

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品格与态度

李建明

内容提要: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重大修改在经历了十多年反复的讨论、试验、设计、审议后终于落下帷幕,开花结果。刑事诉讼法的成功修改凝结着立法机关、刑事执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心血,而其中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更是功不可没。回顾前后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漫长经历,笔者深切体会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想、理性和执着对于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步伐是何等重要,理想、理性和执着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有的品格和态度······

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之反思

孙长永

内容提要: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法学研究常用的方法有规范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三种,这三种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也得到普遍使用,并且对于法学界创新法学理论、推动司法进步、培养专门人才、参与国际交流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值得认真反思,积极改进。要在刑诉法学研究方面推陈出新,必须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上下足功夫······

4、从刑诉法修改看刑诉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

陈卫东

内容提要: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大幅度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笔者深深地感受到现有研究方法上存在的诸多问题直接阻碍或者限制了学术界与立法机关、实务部门之间的对话,学术界的话语逻辑与立法机关、实务部门的思维路径存在不少的抵牾或者隔阂。推进中国刑事诉讼法治的持续进步,需要学术界与立法者、实务界富有成······

5、实证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影响

宋英辉

内容提要: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要依赖思辨方法。进入本世纪后,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并尝试运用实证方法进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出版、发表了许多成果,使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更为多元化,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运用实证方法起步较晚,在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改革中的应用······

6、实践法学: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方向

左卫民

内容提要:在构建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面对当下的现实语境和未来的客观需要,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在范式上无疑需要一场大变革。未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注重实践法学这一新面相,关注经验事实,运用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尤其在数据材料收集全面、精确的条件下重视数理分析,从而打造迈向实践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

7、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结合

叶肖华

内容提要:法律制度的理论阐释可分为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两种路径。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具有理论功能的多重面相,既是回答"法律是什么"的本体论理论,也是规范"法律如何适用"的方法论理论。尽管从理论的统一性观之,二者都不是铁板一块,但内部各学派在核心观点上大体能够保持基本的一致······

8、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研究及其评价

吴高庆

内容提要:我国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研究在上世纪末才开始兴起,虽然此前有一个研究的萌芽时期。该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78—1997)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研究的萌芽期。虽然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制定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诸多法律文件,其中有不少涉及刑事司法的规定,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引起我国学者的重视,甚至连"国际刑事司······

9、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实务结合之路

王亚新

内容提要: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自改革开放初期发展到现在所达到的高度,从与司法实务的关系这个角度来观察的话,或许可以用"从技术到理念"的短语来形容。这既是得来不易的成就,也标示了目前民诉法学研究的问题所在。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初,民事诉讼法学仍往往被视为某种手段性、技术性且局限于司法实务程序操作层面的琐屑知识,既无多少"理论含量",也缺乏体系的建构。经过余年来对相关比较法知识的研习介绍,以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为主要来······

10、走向与实体法紧密联系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李浩

内容提要:张卫平教授在《民事诉讼法学:滞后与进步》一文中提出: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不少方面也存在着严重滞后的问题。滞后的表征之一是,程序理论与实体规范、理论的分离,这种分离几乎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所有领域。应当说,这一判断是基本符合当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现状的。因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今后要想取得持久的发展和不断的进步,就必须改变这一分离状态,更自觉主动地关注民事实体法的制定和修······

11、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知识转型

徐卉

内容提要:1978年始,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者们在短短三十多年间,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学者们不仅初步建立起了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而且在推动立法和民事司法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回顾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走过的历程并展望未来,我们看到,除了深化以前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已经到了需要通过知识转型来寻求发展的阶段了。为此,有许多重要问题需要思考······

12、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递进

汤维建

内容提要:理论法学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一种研究范式或学说类型是在超越注释法学的背景和语境下产生的,其基本特征在于为探寻根本的诉讼规律而从事价值分析,有时也落脚为对策法学。需要指出的是,"专注于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探讨,包括民事诉讼目的、价值、模式、既判力、诉权等,并使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化",并非就可以构成理论法学。理论法学的基本功能在于它······

13、追求价值、功能与技术逻辑自洽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学

傅郁林

内容提要:一个社会发达程度的标志,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用什么工具生产。法学研究方法很大程度上标志并决定着法学研究的水平,并直接影响到研究结论。总体而言,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强调面向实务的理论研究、立足中国问题的比较研究、结合实体法的程序法研究,追求将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和功能预设铸入缜密、精巧的程序技术设计之中,实现制度的目标、功能······

14、法系意识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陈刚

内容提要:旨在揭示民事诉讼法制发展规律的体系化知识,而其生成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就是学术方法 (方法论)。即,不藉学术方法,民事诉讼法知识无从形成体系化,而体系化的民事诉讼法知识又是学术方法的产物。学术方法是人们思维的产物,应当采用何种学术方法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5、多元“法律”构成与法学研究多元化

舒瑶芝

内容提要:法学研究离不开研究对象之确定及研究方法之选择,而研究对象的范畴通常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方法的运用。传统法学所认知的"法律"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规则体系,规则自然而然地成为法学研究的重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其他部门法学一样经历过规则中心主义,即围绕民事诉讼立法,探讨立法的框架,条文的逻辑构成及对规则的内容进行立法解释、文本解释等等······

16司法制度研究的发展走向

谭世贵

内容提要:我国近现代对司法制度的研究始于清末,历经清末变法时期、民国时期、新中国初期与改革开放时期,其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研究领域逐步扩大,研究方法日趋多样,研究成果日益丰富。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法学界对司法制度的研究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研究已经成为一门显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7、论合宪性解释方法

王书成

内容提要:虽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概念上会存在些许差别,但其所遵循的合宪性推定逻辑是相通的,即都体现了司法权对立法权的谦抑。合宪性解释方法中所含括的单纯解释规则,如果不与冲突规则在学理上加以区分,则很容易对合宪性解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目前合宪性解释方法所模本的欧陆经验,从源流上来说,最早其实可溯及至早期美国合宪性推定的理论与实践,并与回避宪法方法一脉相承。通过合宪性推定可以发现,合宪性解释方法可以从宪法方法与法律方法两个层面展开。把握其内在理路及权力逻辑,方可使其具有本土可能性。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推定 宪法方法 法律方法

18、政治问题理论的衰落与重构

陈承堂

内容提要:政治问题作为可推翻的"自然推定",属于可诉性理论的阻却事由要件。其理论发轫于联邦党人对宪法"特定条款"的阐述。为了应对将政治问题理论区分为经典形式与审慎形式所带来的司法操作性难题,布伦南大法官通过描述政治问题的六个特征,构建了政治问题的确认标准。然而,法院在适用政治问题确认标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政治问题理论的循环悖论,以及学界对政治问题理论存在合理性的质疑使得其经典形式出现变异、审慎形式日渐消亡。在激励相容理论基础上重构政治问题理论,可以尝试化解学界对政治问题免于司法审查理论基础的种种非议。

关键词:政治问题理论 司法审查 可诉性问题 激励相容

19、国家法人说的兴衰及其法学遗产

王天华

内容提要:机关法人、机关犯罪、行政主体乃至行政法人等法律或法学概念,以及一系列以国家机关为原告的名誉侵权案、敲诈勒索政府案司法判决表明,我国公法与公法学体系欠缺清晰的"法学国家观"。在大陆法系国家,建构法学国家观的任务主要是由国家法学特别是19世纪后半期形成于德国的国家法人说完成的。国家法人说在国民主权原理的宪法秩序下受到过批判或否定,"国家法人"这个以法秩序的统一性为目标的法技术概念及其背后的法学思考方式却保留了下来。梳理国家法人说的兴衰过程、清算国家法人说的法学遗产,有助于厘清我国目前所面对的一系列问题,对建构我国的"法学国家观"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学国家观 国家法人说 天皇机关说 国家机关 行政主体

20、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之检讨

金可可;胡坚明

内容提要:依立法者原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系规定被监护人对受害人的无过错责任,且排除责任能力制度的引入。但此种规定过于偏惠受害人,对被监护人不公,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与同法第33条发生评价上矛盾,与比较法上认识不合,实为法政策上失误。故应采客观解释,认为该款仅规制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被监护人责任之构成,则应适用第6条第1款之一般过错责任。至于责任能力制度之阙如,可以过错概念之操作暂时弥补其不足。监护人责任之基础,在于监护义务之违反,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独立责任。监护人责任之构成适用第32条第1款之无过错责任,悖于立法目的,且与同法第9条第2款发生评价上之矛盾,自立法论而言,以改采过错推定为宜。解释论上,只能充分利用同条第1款后段之责任减轻规范,扩张监护人之责任阻却事由,"行为人致人损害"要件作严格认定(尤其是要求行为人须具备客观过错),稍作弥补。此外,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被监护人,都可能依特定要件,向受害人承担同法第24条之公平责任。在对受害人之关系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 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 独立责任 自己责任

21、部分权利能力制度的构建

刘召成

内容提要:局限于19世纪的哲学认识,权利能力仅被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其他人和组织形态的权利能力被忽略。因而,当迫切需要法律对这些人和组织予以调整时,传统权利能力的规定成为不可逾越的体系障碍,必须通过法律续造的方法构建部分权利能力制度。事实上,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制度的构造以及立法上的一些规定已经为部分权利能力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例支撑。部分权利能力是在部分而非全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民事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它通过考察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人和组织的人格状态和特定法律关系的价值和目的来认定。部分权利能力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不但包括胎儿、死者与合伙的部分权利能力,还包括其他一些人和组织的部分权利能力。

关键词:部分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胎儿 死者 合伙

22、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

龙俊

内容提要: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绝大多数理论构造与我国所继受的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相冲突。只有权利外观说最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说,当事人间仅因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完全的物权变动。但在当事人进行移转登记之前,第三人由于信赖物权尚未变动的权利外观而从事了交易行为,法律保护此种信赖,承认第三人在登记后可以取得该物权。我国法律原则上仅保护善意第三人,总体上符合效率价值。但是参考比较法和法经济学,也应该承认一些例外:侵权人等完全无权利的人、继承人、连环交易中的前手或者后手、狭义的一般债权人和特定物债权人属于绝对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可以对抗之;破产债权人、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属于绝对不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不可以对抗之。

关键词:物权法 登记对抗主义 理论构造 第三人

23、担保物权与时效的关联性研究

徐洁

内容提要:时效制度为公共秩序而牺牲公平,担保物权则是为实现公平而保障债权。夸大时效的作用而削弱担保物权的效力无益于社会信用的培育。现代法律理论已否定了法实证主义观念,将道德上的义务重新纳入法的范畴,将其视为法律上的义务,故时效并不产生消灭权利的效果,担保债权的担保物权仍有理由存在。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不但有立法技术上的缺陷,而且有价值选择上的偏差,应当重新检讨和修正。为符合社会正义观念和满足现实需求,构建不受债权时效影响的担保物权制度是必要的。

关键词:物权法 担保法 担保物权 时效

24、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

张明楷

内容提要:根据是自己侵害还是他者侵害这一标准,危险接受分为两种情形:被害人自己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被告人的行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则是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被害人承诺、规范的保护范围、被害人自我答责等理论,均不能妥当说明危险接受的法理。在自己危险化的参与的场合,被害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参与者(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在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场合,被告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符合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原则上不排除犯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能够认定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强制行为,或者具有优越的知识,支配了因果发生进程,对实害结果的发生处于间接正犯的地位,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关键词:危险接受 基本类型 前提条件 法理根据

25、准五服以制罪是对儒家礼教精神的背离

屈永华

内容提要:准五服以制罪虽然将儒家礼教的条文纳入法律之中,但与儒家礼教精神却是相背离的。儒家礼教的精神、合乎社会实际的家族伦理以及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在准五服以制罪的实践中被严重扭曲。准五服以制罪的表层原因是为了维护与君权相通的父权,深层原因则是迫使家族承担自我约束与管理的责任,从而有利于中央集君主专制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准五服以制罪 儒家礼教 服丧礼仪

26、唐律误杀考

刘晓林

内容提要:唐律中的误杀指行为人因其主观认识与客观情况不符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误作为一种非故意而予以宽宥的形态在唐以前已非常固定,在唐代及后世文献的记载中没有实质变化。《唐律疏议》中误共出现190,涉及到46条律文,其含义均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及责任形式。唐律中的误杀可分为起因于劫囚、窃囚、盗、斗殴、谋杀,以及疏忽大意所致的误杀六类。全面解析律文所列的具体误杀行为与刑罚的对应关系是研究唐律误杀的关键。

关键词:唐律疏议 误杀 罪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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