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台是中央苏区时期卓越的红色法学家,党的早期司法专家, 1931年回国到中央苏区工作,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司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副部长、部长,临时最高法庭委员等职务,参加了大量的司法实践工作,是人民司法的奠基人之一。
革命导向的“政法”思想
如何处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处理党与司法的关系,是中共早期“法学家”思考的核心问题之一。作为早期的一个革命家、法律家,梁柏台的司法思想体现出鲜明的“革命导向”,“在猛烈发展革命战争的时候,一切工作都应当以发展革命战争为中心任务,一切都应服从于战争。司法机关也应当如此,各级司法机关就在这一个任务下进行工作。”梁柏台的司法思想,与党的政法思想保持了高度的统一,以适应革命战争需要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中心任务,在苏维埃政府时期,这一中心任务就是要保障苏维埃政权及其各种法令的实施,镇压反革命派别及反对苏维埃法令的反革命行动。或者说,就是担负着肃清国内反动势力,巩固苏维埃政权的任务。他强调中央苏区的主要司法机关裁判部,以后在判决反革命案件时,应当以保护工农权利,巩固苏维埃政权,适应革命环境,来保障革命胜利为前提。在各种司法的命令和指示上,也同样要以发展革命战争的任务来指示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人民委员部的指示下,各级裁判部所判决的犯人,判决监禁在两年以下及处罚强迫劳动的,都编成苦工队,陆续送往前方担任运输工作,以辅助革命战争任务。在每次苦工队出发时,各级裁判部要向他们做相当的宣传鼓动工作。司法机关的工作中,应极力节省事务经费以充裕战费,解决案件,从前常有延长几个月不审判而养着犯人吃饭,浪费公款的事情,梁柏台要求每个案子,自进到裁判部起算,最多不超过半个月必须判决。这一个规定,虽然不能全部实现,但是也有相当的作用,大大节省了司法机关的经费。同时,在江西、福建两省及瑞金直属县裁判部附设劳动感化院,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划,几百个犯人实行强迫劳动,在经济上不但能够自给,而且还有多余,将成为国家收入之一项。
重视“程序”的法治思想
尽管面对“肃反”等特殊问题,梁柏台反对机械的法条主义,强调法律以革命需要为转移,但他同样重视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的作用。在中央苏区,司法机关对于革命工作还是个新鲜事物,裁判部等司法机关之前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后的产物。在司法工作中,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所以特别困难。开始成立司法机关时,就必须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首先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依据该条例来建立各级裁判部的工作,来组织法庭,按照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来审判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推进司法形式的统一化,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发了各种表册样式,如案卷、审判记录、判决书、传票、拘票、搜查票、预审记录、工作报告表、搜查记录、苦工队登记表等数十种,以备各级裁判部使用,并且使各级裁判部的公文形式统一。1932年,梁柏台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的总结中,特别提出了各级司法裁判部遵循中央法律制度、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下级司法裁判部不能按时的正确的去完全执行,部分裁判部不按时向上级做工作报告,裁判部缺乏经常的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有关改变肃反路线的第六号训令,有时还不能完全的执行,审判的程序,还未能按照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的规定去进行。尽管他的法治思想、程序意识与现代法治的要求存在差距,但在战火纷飞、形势严峻的革命战争年代,能有这样的司法观,已经殊为不易。
一心为民的司法情怀
梁柏台始终抱持着一心为民的情怀,这种为民的思想也深刻地融入他的法制与司法思想中。在法制建设中,他特别注意保护工农大众的权益,1933年梁柏台主持的司法部发出第九号命令,决定在城市、区一级裁判部组织劳动法庭,专门解决资本家、工头、老板破坏劳动法及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案件,以保障工人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一切利益。
出于服务革命、服务大众的思想,梁柏台强调了司法语言的通俗化,司法手续的简便化,以使民众易于接近和理解司法。早在1919年的一封信中,他就提出了语言文字的通俗化问题,比较了文言与白话孰优孰便后,提倡尽量使用白话文。他说言语是思想的表示,文字是言语的记号,思想怎样表达,文字就怎么写来。文字可以使我们自由发表思想,断不能妨碍思想的自由表达。思想是活的,不是死的,强硬用古文写作,就会窒碍我们的思想。“想出一种思想意思,还要合这句话同古文对不对的,这句话做的工不工的,并且要用几句典故,弄得脑子糊里糊涂,又费了好多冤枉的功夫,这是何苦呢?所以我说一句话,古文是死的,白话是活的,可知道白话要比文言好了,白话要比文言方便。”尽管在这里,他主要是从阻滞思想自由的角度谈白话文的问题,但从这样的思想倾向,不难看出,在司法语言的使用上,他同样是赞同白话文,希望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使普通民众都能理解法律。
今天我们如何评价梁柏台的司法与法制思想,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若仔细审视其司法与法制思想,不少地方存在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之处,如一方面强调肃反时的革命导向,“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只要有坚定的阶级立场,他就可以给犯罪者应得的处罚”,并且严厉地批评了机械的法条主义;另一方面,他又重视制度的建设,重视程序在司法中的作用,强调司法形式的统一化。对这样的问题,乃至有些是背离“法治”的偏向,我们需要客观地、历史地认识,并作“同情的理解”。梁柏台虽然在苏区从事司法工作,但他更主要的是一个革命家,他的思想实际上是中共总体革命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如果我们将眼光从那些时代局限性的司法观念中移开,抽离出其更为本质的、积极的一面,就不难发现其有价值的内容。
梁柏台始终强调了司法为民的主旨。中共领导下的中国革命,始终围绕着人民的解放与人民的幸福这一主题,特别体现出对底层人民群众,即“平民”的关注。中央苏区时期,建设工农苏维埃,同样是围绕着“为民”这个主题,苏维埃就是真正的平民共和国,真正的平民政权,按瞿秋白的理解,平民,是指与“上等社会”对应的处在被统治地位的“下等社会”,亦称“下等阶级”,包含了除封建地主、官僚买办,反动军阀有疑问的各社会阶级。正如列宁所言: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解散了资产阶级议会,建立了使工农更容易参加的代表机关,用工农苏维埃代替了官吏,或者有工农苏维埃监督官吏,由工农苏维埃选举法官。它是无产阶级的民主,是对穷人的民主。梁柏台的为民服务的法制思想,正是马列主义的深刻反映,无论是司法裁判中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还是司法语言通俗化的风格,都体现出其司法为民的一贯思想。
梁柏台重视专业人才在司法中的作用。专业化的司法人员是司法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他总结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痛陈合格干部缺乏问题,裁判部有一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缺乏法律常识,因此在工作上常发生许多困难。故造就司法工作人员,实在是一件迫切应该做的事情。司法人民委员部应当尽量地培养司法工作人员,以充足各级裁判部的干部,更好地完成司法工作。这些思考,于今仍不乏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