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略穿越“好望角”沿途风景
发布日期:2014-07-31 来源:《检察日报》2014-7-31  作者:曹 东

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新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耶林教授曾将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形象地比喻为法学研究中的好望角,认为法学航海家们要想征服这一险地,需要很大的勇气,甚至要以船毁人亡为代价。

的确,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讨论,是法学研究特别是理论法学中一个绕不过、但又难逾越的永恒主题,过去如此,现在亦如此,只不过,一些时候,我们在强调法律规范性的同时,或多或少遮蔽了道德对法律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社会治理中的综合效用。而对于时下的中国,这一讨论恰恰很重要,因为,法律确实是当代社会治理的最重要方法,但并不是唯一方法。而且,受分析实证主义影响,司法实践中,部分学院派或者所谓的法学精英们仍然相信(尽管这是18世纪的观点),成文法可以被制定得缜密和完善,法官只要准确选择有关案件的相应规范,并加以推理适用,就能完成司法目的,实现法律上的正义。但无数的具体案件证明,这仅是一个理想状态,只是存在内心深处的法律乌托邦,面对具体案件,有时难免束手无策。就此而言,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特别是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

法学研究中的好望角,似乎充满艰险,但在西方法律发展演变的历史长河中,很多法学大家没有望而却步,反而竞相试图穿越这一险地。希腊思想先贤们,依据自然正当学说,将法律构建于理性的道德基础之上;18世纪末的哲学大师康德,运用形而上的哲学基础,强调法律秩序的规范约束力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进入19世纪,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达到顶峰,并被公认为是该时期西方法学研究的三大主题之一(另外两个是法律性质以及法律史的解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稍晚点的美国法学家庞德也参与了这一问题的讨论,并出版了《法律与道德》一书。

不过,这里必须设定一个前提,涉及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仅限于西方法律传统和法律语境,准确地说,应该是西欧和后来的北美。因为,在传统的中华法系,自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以来,法与德的关系逐渐演变为我们熟知的“德刑并用,常典也”,“故凡政之大经,法教而已矣”,直至唐宋以来凭“经义决狱”。沿着这一发展脉络,我们看到是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作为控制社会秩序和统治的工具,儒家文化中封建礼制和道德教化才是真正的主导,强调的是统一而不是区别。

作为社会法学的领军人物,庞德始终坚持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这里的社会控制,是指通过对人内在本性调控,促使个体支持社会文明,抵制一切违反社会秩序行为,从而达到对社会秩序的控制,类似于中国时下的社会治理。实现社会控制,庞德认为,路径至少有三条:法律、道德和宗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三者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随着近代民族国家形成,资本主义的兴起,特别是自由市场机制的日趋完善,法律秩序成为一种最重要、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形式,其他社会方式都从属之。

庞德又认为,强调法律的社会控制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其他社会控制形式的配合,包括道德和宗教,从属地位并不代表可有可无,“有关法律和道德的讨论,即将被并入关于法律在整个社会控制中地位这一广泛的考虑之中”。

《法律与道德》是庞德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期间对其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以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系列学术讲座基础上整理而成。与他的诸多学术著作相比,该书一方面继承了信息量大的一贯风格(霍姆斯大法官称其为“最博学和富有才华”的法学家,在该书中得到充分印证),为我们展现和重述了不同时期、不同学派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及争论,如同百花盛开,百花争艳,使人流连忘返。另一方面,即使读到了最后一页,仍然给人意犹未尽之感,好似被作者带入一片茂密的森林,风景固然好,但路需由自己寻找。

于是,许多批评者指出,庞德在该书中没有提出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基本论点。庞德似乎已预料到读者会有此质疑,在前言的最后一句明确强调,本书“是为充分探讨当前的理论作一个必要的先导”。需要注意的是,在庞德本人看来,他只是把该书作为深入讨论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一个前提(先导),一个知识论上的准备,质疑者如果读到并理解这句话,或许就不会再有质疑。其实,把对问题的思考和批判建立在对被批判对象准确理解基础之上,是一种严谨的治学态度,没有全面地理解怎能够进行批判,又何谈重构。对于当代学者而言,值得借鉴,更值得反思。

与此同时,我们千万不要被庞德的谦虚所迷惑,认为该书只是研究法律与道德问题的前提。相反,其个人思考正体现在对这些众多观点的分析与梳理中,并围绕两个预设的前提或维度展开。第一个前提:庞德把西方法律发展分为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与自然法、法律成熟以及法律社会化五个阶段。在这五个阶段中,法律与道德所起的作用各有不同,比如,在原始法阶段,宗教、法律和道德不分彼此地组成一种简单的社会控制形式。汉初的“约法三章”即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法律不是控制社会的唯一方式;又比如,在法律发展的第三个阶段,纯粹道德理念从外部大量引入法律,出现道德乃是潜在法律的趋势。第二个前提:把19世纪西方法学盛行的历史、分析和哲理三大学术流派的论述进行逐一梳理,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由来及发展,并与第一个前提(法律发展的五个阶段)相结合,最终形成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双重维度,进而得出结论,法律不能远离伦理习俗(包括道德)。

读完此书,虽然不能下结论说庞德征服了法学航海家眼中的好望角;但可以肯定,他引领我们领略了沿途的风景。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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