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湖州吴兴县)人。其父曾在清朝刑部任职多年,熟悉法曹,精通律例。得父亲之提携,24岁的沈家本进入当时的最高法律机关———刑部,任郎中,开始接触律例。其间,历经磨难的沈家本,先后考取举人、进士。在近三十年的刑曹阅历后,1893-1897年出任天津知府。1902年,受当时三位朝廷重臣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的联合举荐,沈家本与伍廷芳一道出任修律大臣,他们的举荐理由是“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久在秋曹,刑名精熟。”
出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在此后的十年间,亲历亲为,拉开了大规模修订法律活动的序幕。其间,沈家本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建立了近代法律改革的组织机构。同时,大量招聘留学海外的法政人才,翻译西方各国的法律,尽可能地了解掌握更多的西方法律状况,完成了修订法律的前期准备工作。与此同时,沈家本参照近代西方法律基本理念,着手删改旧律,包括禁止刑讯、废除重法、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体制、删除奴婢条例、禁止人口买卖、统一满汉法律、完善秋审制度等,努力实现着清政府提出的“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法律改革目标。与此同时,沈家本以自己卓越的立法贡献,奠定了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动摇的历史地位,并博得“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的美誉。鉴于此,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杨鸿烈称其为“媒介中西方法制的一个冰人(媒人)”。
能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时期的标杆式人物,得益于沈家本“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会通”思想。他说:“当此法治时代,若但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在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至于怎样实现中法与西法之间的会通呢?沈家本坚持认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在改革的过程中,虚心豁达,把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放置到同一个平台上,一体同视,择善而用,综合考订,并由此来推演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之路,这对于出身官宦之家、自幼熟读史书、受儒家正统文化影响至深的沈家本来讲难能可贵,更是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仍然不能忘记其开创性贡献的原因。
中国古代的法治文明源远流长,其中不乏合理性的因素。面对汹涌而来的“西潮”,沈家本保持了坚定的述古立场。他对中国古代法律典籍进行了全面的考证与梳理,对古代法制之历史演进、历代法治之沿革得失,皆有精深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最能表现沈家本以法为业、博古论今的著作是《法学盛衰说》。沈氏在总结历代法(律)学与政治之关系得失后,提出“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他进而推论说,法学盛,未必政盛。但法学衰,则政必衰。而法学衰的一个根本原因,乃是立法者自己不守法,“法立而不守,而辄曰法之不足尚,此固古今之大病也。”沈家本自己的法制理想,则是“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将法学之盛衰与政治之兴盛关联起来,在清末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对于推进法制进步,意义尤为重大。
在清末法制改革过程中,有两次大的思想辩论,即“部院之争”和“礼法之争”,沈家本都直接参与其中,引经据典,宏论中外,阐幽发微,启迪智慧,将近代法制理念牢牢地植入古老的中国社会。“部院之争”发生在1906年官制改革中。当时,改刑部为法部,专任司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任审判。沈家本被委以重任—-署大理院正卿,负责筹设大理院。但法部所掌司法范围,大理院所掌审判范围,两者如何划分,官制改革方案并没有正式解释。由此,(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在审判权限、人事任免、行政事务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论争。“礼法之争”是围绕《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的有关规定而发生,作为法理派代表人物的沈家本与礼教派的张之洞、劳乃宣,对旧律中一些根本制度如十恶、亲属相容隐、干名犯义、亲属相犯、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等问题作出了符合近代法制理念的删定。礼法之争,实际上是外来法律与传统法律的文化之争、新律与旧法的制度之争、个体权利与家族伦理的思想之争。
作为传统法学的集大成人物,沈家本对于近代法学发挥了植基作用,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历时性作用。1910年,中国近代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成立,德高望重的沈家本被推举为首任会长。次年,第一本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杂志———《法学会杂志》发刊。当时的革命风暴已经形成,形势岌岌可危。但残缺的政局并没有影响法学的发展,也没有影响以学会和杂志为载体的法律人团体的生成。民国成立后,耄耋之年的沈家本为复刊后《法学会杂志》题序。行文的最后,他说:“余虽老病侵寻,不获于法学界有所贡献。而窃喜斯会之己废而复举也,因述其缘起如此。异日法学昌明,钜子辈出,得与东西各先进国媲美者,斯会实为之先河矣。”对中国法律的复兴、近代法律人的成长和近代法学的发展寄托的无限情思,跃然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