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勃罗梭之所以被称为犯罪学之父是因为他是犯罪学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同样菲利也是一位集大成者。古典犯罪学派强调人的自由意志在导致犯罪的原因上占据主导地位。而社会人类学派的力理论建立在唯物主义机械论的基础上,从对行为的关注转移到对行为人的关注,从而比较侧重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而菲利就是一个在犯罪原因的探讨中作出世界性贡献的学者。在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上,从人类学到社会学研究深度已经有了扩张。菲利认为人的生物属性不可否认,在犯罪原因上人的生理结构不可否认,是遗传因素导致的返祖现象产生了天生犯罪人。
菲利的成长经历概述
菲利生活在1856到1929年间,菲利的父亲是个卖盐茶的小商贩。菲利求学时期曾经因为学习成绩差而被学校开除,后在家里干活,迷恋于自行车,类似于现在的轿车迷。菲利后来返回高中读书,经过努力后考上大学。
大学期间,菲利写出了反对意志自由的论文,主要观点是犯罪不是人选择的而是所生活的环境选择的。菲利的博士论文获得了答辩委员会的满堂彩,他的博导给予了菲利这样的评价:菲利不是在学我们而是在教我们,向我们提出挑战。菲利是一个兴奋型的人才,好激动,喜欢演讲,一生当中一共经历了2900次演讲。菲利后来考取了律师资格,为一批聚众闹事的农民辩护道“是社会大环境决定了农民应该无罪释放”。因此,后来许多农民找他打官司,菲利在农民阶层积累了广泛的人气。
同时菲利还是一位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在竞选当地议员的过程中获得当地农民的广泛支持,竞选连任11次。由于菲利在意大利和国际上名声极大,在政治上支持墨索里尼的国家社会主义,因而又有了一些污点。因为有小学同学的大力推荐菲利成为意大利的司法部长,受委托起草刑法典草案,但是菲利的草稿没有获得采纳。万幸的是幸亏菲利在墨索里尼发动侵略战争的时候已经去世,否则在追究战犯以及好战的学者的时候菲利就很危险了。
多元化的犯罪决定论的奠基者
菲利主张的多元化犯罪决定论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主张相对意志自由,菲利主张多元化的犯罪决定论,坚持犯罪原因的三元论,认为犯罪由人类的原因、自然的原因、社会的原因三种来构成,是三种原因的相互作用而形成。
一是地理因素。在丘陵和山地地带,由于交通不便,人不可能顺利的穿过,警察也不可能顺顺利的到达,于是就容易出现占据地形优势的强盗。冬季和春季由于着装比较多,性犯罪比较少而财产犯罪比较多。但是在夏季由于着装比较少,性犯罪就要增多了。气候和犯罪也有紧密的关系,在风大的时候尤其容易掩饰被害人的呼喊声。现实中若是选择在周围人们比较多的时候去被害人家里犯罪,犯罪人通常将被害人家的电视机声音开到最大,此时犯罪产生的动静被掩盖,邻居还以为自己家里的电视在播放美国枪战片呢。由于昼夜的长短随季节的变化有不同,夏季也太短,夜晚太短且 为人们为了凉快睡觉太晚,故作案不容易逃跑。冬季夜长人们由于避寒睡觉比较早,故作案很容易逃跑。年温度等气候因素影响犯罪的另一个途径就是影响经济。尤其是由于气候影响农业生产的时候,就会有一些从事农业的人的犯罪。
二是生物因素,菲利并没有欺师灭祖,没有否定恩师的犯罪原因生物论,而是把生物因素作为犯罪原因三元论的一个因素。
三是社会因素是犯罪的一个因素。社会竞争压力越小,人们的生活越是安逸,人们的生存压力就比较小,因此不会因为生活的原因去犯罪。社会越是激励人们去积极的创造价值,就必须加大社会成员的生活压力,这就必然的导致犯罪率的增长。由此产生了犯罪社会学。 犯罪社会学 从社会环境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理论。首先开拓这一领域的是犯罪统计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A.凯特莱(1796~1874)和法国的A.M.盖里(1802 ~ 1866)等。他们运用统计方法,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现象与年龄、性别 、种族、职业、经济、地域、季节、气候等的联系中,发现犯罪的种类和频率,每年相同,从犯罪者的年龄、性别、贫富、城市与乡村的对比中,亦发现同样的规律性。凯特莱说,社会本身孕育着犯罪的胚胎,任何社会,作为其必然结果,都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犯罪。他们的结论是,作为一个总体的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现象,其发生是由社会原因决定的。
在犯罪的三个原因中,生物和地理环境是很难改变的,因此只能改变社会环境。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自然科学领域可以做实验,即使失败了可以再买器材再做一次实验。而在社会科学领域做实验必须承受巨大的压力和社会成本,即社会改革和改良的成本。例如农民工采用自杀跳楼的方式讨要工资并不是不可以。一旦发生不是当事者的农民工好不好听的问题,而是让人们相信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峻性。
作为龙勃罗梭的研究生菲利从未反对过老师的观点,只是将导致犯罪的人类原因的比重下降。他认为自然环境的差异导致不同的犯罪类型,如寒冷的北方主要是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炎热的天气主要导致吸毒、贩毒、骗人。他进一步研究后认为不同原因在导致犯罪上所起到的作用不同。
1、社会因素起主要作用,兼跨两个学派。
2、犯罪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3、不同的犯罪各种因素所起的作用互不相同,例如自然犯中的人身犯罪由遗传因素决定,财产犯罪由社会经济因素决定。
4、犯罪不是人自己可以决定的,而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罪恶的种子由此生根发芽。
犯罪饱和论的开创者
菲利主张的犯罪饱和论观点如下:
每一个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是当时社会的的自然和社会原因引发的。每个时期的犯罪的质和量都是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一直保持不变的的是一定的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例,即环境饱和法则:始终保持着动态的规律性,因此要消灭犯罪是不可能的,除非要颠覆整个社会。菲利支持犯罪饱和论即犯罪的规模和数量取决于社会条件。尤其是国家状况即国家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政策。对于该理论的理解可以运用化学上的饱和理论,即特定质量特定温度的特定溶剂只能溶解一定数量的溶质即溶解度的定义。当然通过这里犯罪饱和论和溶解度的定义可以看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着相通的一面,两者之间并不是相互割裂的。犯罪饱和论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犯罪是不可能消灭的。不论一国刑事司法的力量多强大,不论刑罚打击的力度有多大,我们始终不能消灭犯罪。虽然中国在新中国建立的时候,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和三反五反运动,我们已经消灭了妓女和大烟馆,尤其是已经消灭了反革命犯罪。曾经在建国后的某个时期我国的犯罪率相当的低,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消灭犯罪,只能预防犯罪。
犯罪人新一轮分类的提出者
菲利主张的将犯罪人非为以下几类:
1、生来犯罪人。此类人分不清杀人、抢劫和诚实劳动的区别。在大是大非前面没有任何分辨。
2、精神病犯罪人。 即使犯罪后不被判刑也应该收容到精神病医院。
3、偶然或机会犯罪人。约占犯罪人总数的40%到50%,经受不住个人状况和外在诱惑之人。
4、激情或情感犯罪人。 神经过敏或类似激动,在生理上属于多血脂的人,因为情感或情绪的冲动而犯了罪,所以被逮捕被羁押后会自动认罪,后悔性比较大,比较容易改造,约占犯罪人总数的40%到50%。
5、习惯性犯罪人即惯犯。
社会责任论或社会防卫论的倡导者
菲利主张的社会责任论或社会防卫论是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的,该理论批判了康德的观点,该理论认为犯罪人犯罪是被决定的,犯罪人在道德上是没有过错的。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我们不能去责问犯罪人自己去寻找原因,要分析社会为什么制造了犯罪环境,如果社会环境真的改善了那犯罪也至少会减少。菲利认为犯罪不但是社会造成的而且犯罪时对社会的伤害,为此要保卫社会就必须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使其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可以看出刑事责任的发展先后经过了:
1、神意报应论
2、道义责任论
3、社会责任论(该理论认为精神病也该判刑)
4、心理责任论(以故意或者过失进行定罪处罚)
5、规范责任论(该理论提出了期待可能性理论)该理论现在已经成为通说。
6、人格责任论即行为责任,因人格形成责任,该理论被称为用人性去衡量人性,考虑一个人在一生的成长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因素,该理论由日本的团藤重光教授和德国的麦耶教授提出并主张,该理论要求追问犯罪人的犯罪人格是如何形成的。
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一元论的主张者
菲利认为根本没有必要区分刑法和保安处分法,可以使用劳动教养收容等办法对潜在犯罪人进行处置,即对没有犯罪却有犯罪危险的人要进行保安处分。任何人只要有反社会行为或反社会危险则就会犯罪。经过了犯罪人分类后要么送进精神病医院、要么监禁、要么收容、甚至要么流放荒岛。该理论的基础就是假设刑罚是社会防卫的措施,犯罪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正是由于过分的强调保卫社会而忽视了人权的保障所以犯罪学的新派的观点被独裁者利用。
刑罚措施创新的改革者
菲利的刑罚主张的完整的刑罚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不定期刑 犯罪学新派认为古典学派仅仅是骗人的江湖医生,不能对犯罪人的刑期设定一个固定的数值,因为科学的计算刑期的方法是只有当犯罪人何时被改造好、何时没有危险、何时无再犯罪的可能性才能获得释放。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计算或预测犯罪人的危险性以及再犯罪的可能性。
2、强制赔偿 强制劳动
3、建立强制的精神病院 用于关押监禁精神病犯罪人
4、对死刑持矛盾的态度 即主张严格控制甚至废除死刑又主张用死刑对付严重的犯罪。
5、建立并尝试刑罚替代措施
菲利的刑罚替代措施的基本思想是消除产生犯罪的环境条件,刑罚替代措施和犯罪的非刑罚化是有区别的,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菲利关于犯罪人的矫正思想很有意义,认为矫正犯罪人可以控制或预防犯罪,但是却不能消除全部犯罪。对于不同的犯罪人要采取不同的矫正方案,对于精神病犯罪人要积极建立精神病医院,这既是对精神病的要求,也是为了防止危害社会和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