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华辉(1925.11.07~1996.1.17),湖南益阳人。我国杰出的宪法学家与政治学家。1946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51年毕业,同年被选派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研究生班,主要从事宪法学的研究。1953年研究生毕业后被分配到武汉大学法律系从事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1954年宪法颁布后,其与人合著的《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较早系统阐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著述之一。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1978年平反并恢复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1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政治学会理事等职。在数十年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中,共发表论文、译文60余篇,主编、参编或独著、合著的教材、著作共13部,是新中国宪法学科的奠基人之一。
一、一生经历
1925~1959 燕园青年才俊 珞珈讲坛初啼
惟楚有材,于斯为盛。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湖南一地,人才辈出,法学领域更是颇多潇湘风流人物。作为中国宪法学的泰山北斗,何华辉也是湘籍法学家群体中的一员大将。1925年11月7日,何华辉出生于湖南益阳的一个小作坊主家庭,楚地自古文教兴盛,何华辉自幼即聪慧过人,是当地远近闻名的早慧才子。 1946年,何华辉从湖南省省立第一中学毕业,高分考入当时青年才俊最为倾心的北京大学,就读于法律系攻读法科专业。彼时北大校长乃是著名学者胡适先生,胡校长雄心勃勃致力于北大全面复兴,要“把北大做到最高学府,做成功今日最高的学术研究机关”,在全国范围内不遗余力的为北大延揽人才,这对于求学阶段的何华辉而言可谓是恰逢其会,其兴趣点不仅仅局限于法科一隅,而是旁及政治、经济、历史、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门类,为其日后进行更深入的学术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1951年,何华辉从北京大学本科毕业后由于学业优异被选派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研究生班,从事宪法学专业的专门学习与研究,乃是我国自主培养的最早的法科研究生之一。1953年何华辉年研究生班学业届满之后,被分配到武汉大学法律系任教,自此结下与珞珈山的不解之缘。
初到武汉大学,何华辉年纪不过二十八岁,正值青春年华,活力无限。由于何华辉的研究方向乃是宪法,因此主要负责讲授国家法、苏联国家法、人民民主国家法和资本主义国家法等课程。对于教学工作,尽管青年教师经验或许尚有不足,但是何华辉为学生授课生动活泼,加之对学生高度负责,赢得了学生们的一致好感。另一方面何华辉自身学术基础扎实,自己更是勤勉上进,很快在学术界崭露头角。
人说三十而立,正值大有为年华的何华辉凭借自身才华与努力得到了时任武汉大学校长李达先生的赏识,承担起校长法律秘书的重要工作。1954年,新中国首部宪法颁布后,在李达先生的主持下,何华辉作了大量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的写作,其后又与人合作撰写了《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书,该书系统阐述了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问题,上述这些研究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创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何华辉还有娇妻在侧,并先后为他诞下一双儿女,一家四口,其乐融融。
可以说,初到珞珈山的头几年,大概是何华辉一生中最幸福最充实的一段光阴。然而,个人命运永远无法逃脱国家命运的摆弄,1957年起席卷全国的“反右”运动带给何华辉的是长达二十余载的下放改造,并且无情摧毁了他之前珍惜的一切美好事物。
1957~1979 廿二载乱世蹉跎 残破身虽在堪惊
1957年,何华辉由于“反党言论”被打成“右派”,尽管曾有人找上何华辉试图以“揭发”某位前辈学人来换取不被戴上“右派”帽子,但是出于对前辈学人的敬重更出于对自身底线原则的坚守,何华辉拒绝了出卖师长,于是这位年仅32岁的青年教师不得不被迫离开自己心爱的教研舞台而黯然接受下放劳动的命运。
山河破碎风飘絮,身世浮沉雨打萍。何华辉一开始被发送八里湖农场劳改,1961年“反右”形势有所和缓,他虽未摘帽但蒙开恩得以回哲学系受监管,但是1970年又以右派分子身份被发配武汉大学的湖北沙洋分校。尽管名为分校,但是其实质还是沙洋改造农场,在沙洋的近十年时间里,这位科班出身的青年法学学者的主要工作是喂猪跟填饱自己的肚子。
如果说对何华辉而言离开武汉大学只是失去了施展才华的舞台需要承受身体上的巨大折磨,那么妻子携带一双子女的不告而别更是给他带来了精神上的无边痛苦。妻离子散,众叛亲离,在那段人生最黑暗的岁月里,甚至曾经有过一死了之的灰暗念头在何华辉心中一闪而过。也正是在层层块垒难消的抑郁中,何华辉烟不离手,身体健康每况愈下,这也为其年老之后的贫弱多病埋下祸根。
如果说是国家动荡将何华辉抛离了原本顺利的人生轨迹,那么也同样是国家安定让他的人生慢慢进入迟来的正轨。1976年,全国政治气候转暖,何华辉从沙洋劳改农场回到了武大哲学系资料室监督劳动,距离重回自己魂牵梦绕的讲台终于只差一步之遥。
1978年下半年,在中共中央胡耀邦同志艰苦卓绝的努力下,何华辉与全国五十几万“右派”一样得以被摘掉帽子从而重新拥有正常的人生。从1957年被戴上“右派”帽子从此进入噩梦般的人生到1979年平反恢复工作,昔年那个英姿勃发的青年才俊不可避免的年华老去两鬓斑白,不经历乱世坎坷不能明白盛世人权的可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何华辉的人生历程是那一个时代知识分子的命运缩影,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担当,有为天地立心、为生民请命、为往圣继绝学的理想抱持,更有着历经苦难而不悔的坚韧。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上所表现出的强烈悲情色彩,是时代烙印的提炼升华,也是后来人不能理解也难以模仿的独特气质。
正因为这种命运的坎坷与悲情,使那些知识分子的人格魅力更加凸显,何华辉毕生坚持法治,主张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恐怕正是这二十余年巨大不幸经历的苦难财富。只是二十余年如一梦,话到沧桑句便工,身躯残破却更要因此仗义执言,这恐怕是那一代宪政学人亦或法学学人的宿命吧。
1979~1996 老骥奋蹄治学 传世道德文章
1979年,尽管何华辉已经五十有四,但是他依然满腔热情的投入到武汉大学法律系的重建与恢复工作当中。1980年,法律系恢复招收本科生,何华辉为本科生主讲“宪法学”等课程。由于历史原因,何华辉在1980年时职称还只是助教,恐怕是当时武汉大学最年长的助教老师,但功夫不负有心人,1981年他晋升为讲师,同年晋升为副教授,1982年晋升为教授,一跃成为同辈的佼佼者。
1982年何华辉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之后,又为研究生开设了“比较宪法学”、“外国宪法学”、“西方政治思想史”等课程。韶华易逝,何华辉只能用更为勤奋的治学来弥补在牛棚猪圈间蹉跎的时光。何华辉在为本、硕学生授课之余,笔耕不缀,先后发表50余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独著或与人合著学术著作14部,诸多观点对于中国宪法学学科发展乃至于中国民主法制社会建设都起到了深远影响。也正是基于何华辉在宪法学界的影响力,1984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时,何华辉即被推举为学会首届副理事长,1989年英国剑桥传记中心将他选入《世界名人传》,1991年何华辉作为宪法学家被载入《中国法学家词典》和《中国当代名人传》,1993年武汉大学一百周年校庆时,何华辉也位列59名首批博士生导师之一。
对于何华辉在八十年代的学术活动,何华辉的挚友,中国宪法学界另一位泰山北斗级的人物许崇德教授曾经慨叹过:“他一生中生命最旺盛的宝贵岁月已浪掷殆尽,不可再得了,八十年代,他以接近花甲之年,重整书囊,意气风发地大干起来,他焚膏继晷,兀兀穷年。著述连续问世,硕果累累大观。”除了学术成果斐然得享大名外,何华辉在晚年终于拥有了幸福的个人生活。1982年,在同事的热情介绍与何华辉的诚心执着下,同样作为教师的赵宗荃女士与何华辉喜结连理。赵女士对何先生照顾备至,加之赵女士烧得一手好菜,当时法学院的师生都极爱登门蹭饭,何老师与赵女士从来都是热情款待,饭后师生或是共赏体育竞技或是棋盘上捉对厮杀,济济一堂,其乐融融。
何华辉烟瘾极大,乃是下放农场改造期间养成的恶习,每天几乎烟不离手,因此染上了严重的哮喘病。据何华辉的学生回忆称,八十年代末,何华辉已不怎么能自如活动,到了九十年代,何华辉出门就只能坐轮椅。由于何华辉哮喘病加重,健康状况每况愈下,每年冬天都要离开武汉到海南过冬,病重时上下飞机都得用轮椅抬,洗澡不能自理,呼吸要借助氧气,发展到后期晚上睡觉甚至无法躺下。
1995年冬,由于何先生考虑往返武汉海南之间兴师动众,决意在武汉过冬,孰料就此一病不起,于1996年元月17日不幸辞世。在先生弥留之际,何先生还惦记博士点的建设和在校博士生的继续培养问题,并留下遗言,将他名下的学生托付给马克昌和许崇德先生照顾。
回顾何华辉一生,尽管历经磨难却最终成就非凡,为学为人皆堪为师表。武大老校长曾评价何先生称“华辉同志惟学术是从,惟真理是从,在宪法学领域中探幽发微四十余年,坚持马克思主义而又博采众长,卓然成家。在他的指导与带领下,武汉大学的宪法学走在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这是华辉同志以心血凝成的硕果。”
二、学术研究和重要贡献
(一)主要研究领域及学术贡献
何华辉的学术研究主要围绕宪法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以国家政权形式、公民基本权利、政党制度、宪政历史延革作为学术关切的重点。何华辉的研究始终立足于发掘宪政制度的中国化路径,努力廓清宪法研究中的非法学因素,坚持民主、法治、人权等核心价值。
何华辉在一个特殊的时代环境里围绕宪政基本理论概念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与思考,在许多方面发前人之所未发,其研究始终以规范国家权力运作与保障人民权利作为出发点,特别是其撰写的《比较宪法学》一书文字洗练、陈义高远,立论扎实,体系和内容方面创新开拓而卓然一家,该书对我国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及研究方法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对于建立新的比较宪法学体系作了开创性的尝试,被学界誉为我国比较宪法学研究成果的代表性成果。何华辉教授在宪法学科之外研究还旁及法制史、司法制度、经济制度与跨文化领域的比较研究。
1、宪法学基本概念研究
(1)合理的宪法概念
何华辉认为,合理的宪法概念应该是: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但以往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在解释宪法的概念时,普遍强调宪法的阶级性,虽然这有助于理解宪法的实质内容,但却忽视了其形式上的特征。而且即便在实质方面的界定,也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诸如宪法是特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宪法概念就不太恰当,因为其他法律,乃至政治、文学、艺术和宗教等,都是建立在特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2)宪法类型的研究
何华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一直以未能揭示出宪法的本质为由去指责西方传统的宪法形式分类方法是一种较为轻率且过于片面的认识。一般来说,社会主义国家学者认为这种宪法形式的分类方法是一种虚伪的分类,因为其无法揭示宪法的本质。但何华辉认为这种分类方法对于我们理解同一本质的资本主义各国宪法的特点,进而探索这一特点产生的原因及其后果以及帮助人们理解不同本质的宪法特点也有帮助。何先生认为,对于宪法是否虚伪要做审慎的判断,因为资本主义宪法并非完全是虚假的,而社会主义宪法也并非一切条款均与现实完全一致,其中包含着某些纲领性的成分,有的是作为奋斗目标加以规定的,有的是经过短期的努力奋斗就可以实现的。这种纲领性的成分虽然不是完全实现了的东西,在宪法中却有必要加以规定,而且规定它是为了努力实现它,这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用以粉饰门面的虚假的规定有原则上的区别。
(3)关于宪法序言的效力
何华辉认为,宪法序言的产生是基于制宪者的需要和宪法的规范性特点决定的。宪法序言通常记载制宪者通过和平或非和平手段取得的胜利成果,乃是确认制度性的根本问题,宪法正文的规定不能违背序言所体现的原则。但是,尽管序言的地位和作用如此重要,但是当何华辉认为,在对待序言效力问题上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要而言之,记载历史事实的部分应当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确认基本原则的部分须和宪法文本的规范结合起来才有法律效力,而属于规范性的部分则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4)区分人治与法治
何华辉创造性地提出了区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标准,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地从是否有人的作用和是否运用法律来决定的。国家治理中有人的作用不等于人治,有法的存在不等于法治,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标志,应是看在法律与个人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相反则是人治。何华辉同时还对法治与法制的概念作了明确区分。他认为,法治以法制作为基础和前提条件,法制以法治作为目标和归宿。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整套法律和法律制度,或者法制不健全,就谈不上法治。事实上,建立和健全自己的法制,其目的正在于实现法治。
(5)公民基本权利
何华辉论证了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中极其重要的内容,它不仅反映了我国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而且也体现了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何华辉强调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也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它的巩固和发展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何华辉提出,在为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分类时应该将公民还原成为人这个基础属性,并且根据人的基础属性来相应作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的区分。从而在基本权利问题上谋得共识,形成能够为学界广泛接受的分类原则。
(6)宪法与宪政关系
何华辉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与亚洲国家的宪政革命历程有着深入研究,基于历史实证研究之上,何华辉提出一国宪政水平取决于该国宪法得到实施的水平,而宪法实施又高度依赖于宪法监督机制的运作。何华辉提出,宪法监督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保证宪法本身的贯彻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石和法律制度的核心。另一方面,何华辉还特别研究指出,任何一国宪政体制的确立都有其历史原因与现实需要,而在宪政制度建设中,政党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宪政体制决定着政党斗争的性质,而政党斗争又成为宪政体制演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2、国家制度形态研究
(1)区分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
何华辉认为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并不能够等量齐观,两个概念侧重不同。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体制粗略地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机关则具体涉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就世界各国而言,有社会主义的共和制国家与资产阶级的共和制国家,它们的政体相同,但它们的政权组织形式、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却迥然有别。由于视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为同一事物,往往导致片面的研究政权组织形式,忽视对政体的分析研究。所以,何华辉主张有必要区分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各自的含义。何华辉还进一步提出决定资本主义政权组织形式与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形式根本分野的核心因素有两点:其一是国体,其二是政权组织原则。
(2)政治体制改革
在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何华辉既反对全盘西化也反对盲目排外。他强调中国的政治体制是贯彻的议行合一原则,因此反对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去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但是,在政治理论的角度上看,我们不应完全否定三权分立学说——这个原则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它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它的历史功绩不宜轻易加以抹杀。同时,在当代一些存在行政专横、寡头统治、公开践踏资产阶级民主行径的资本主义国家里,这个原则仍不失为这些国家的进步力量用来进行斗争的一种暂时手段。即使在从根本上排斥这个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可借鉴其中某些具体经验加以改造利用,明确国家机关之间的内部分工,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在其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有它自己独特的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原则。我们反对全盘西化但并不拒绝吸收西方国家政治体制中可以为我所用的某些具体经验。
3、政党制度研究
何华辉深刻阐述了政党政治与宪法规范的发展以及与宪政体制之间的相互关系。他提出了政党政治之宪法惯例的概念,提出了政党政治之宪法惯例与宪法规范具有同等效力的重要命题。同时,他特别强调宪政体制决定着政党斗争的特征,而政党斗争又成为宪政体制演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何华辉认为,政党的主要职能在于维护政权或夺取政权。其中代表统治阶级的政党把维护本阶级的政权放在首位。这与宪法确认和巩固统治阶级政权的价值取向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但在政党政治尚不完备,政党制度尚未形成的时候,政党在民主宪政中的实践活动找不到宪法依据,因而不得不运用自己的创造能力开创先例,于是也就产生了许多关于政党活动的宪法惯例。随着政党政治的发展和政党制度的形成,一些国家出现了关于政党组织与活动的宪法规范。现在,政党政治已进入宪法惯例与宪法同时适用的时代。
4、司法制度研究
何华辉明确指出, 司法制度乃一国宪法学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明确将司法制度纳入到其宪法学理论体系之中,从而在国内较早地提出政治问题不予审查、立法权自律和推定合宪性等至今仍属热点问题的违宪审查原则。特别是在司法独立方面,先生不仅创造性地揭示了司法独立的基本内涵,而且提出了当今学术界风靡一时的高薪养廉主张,堪称引领学术前沿。
何华辉指出,宪法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具有两种含义:一是司法权的独立,即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是独立的。这种含义的司法独立为采用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所赞赏,却为实行议行合一制的国家所扬弃。二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实行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原则。这种含义的司法独立,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都在提倡,其实现至少需要具有两个条件, 即法官的权能保障与法官的职业保障。
何华辉认为所谓法官的权能保障,即法官在执行职务、行使审判权时,应具有独立的能力。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在不同理论运用上的一种殊途同归。先生认为,宪法关于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规定,能防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公然干涉审判工作,对法官的审判职能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法官若对其地位能否保持产生疑虑,那么宪法关于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规定便很难真正贯彻执行。因此,法官的职业保障是法官的权能保障的必要条件。他认为法官终身制能保证法官消除丧失职位的顾虑,更有利于审判独立。但是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代表机关是一切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者和监督者,是统一集中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如果在任期有限的人民代表机关之外,设置终身任职的法官,便会和民主集中制、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发生矛盾。
行法官限期任职制的西方国家,则多有法官可以连任以及在法官任职期间除因特定原因、经特定程序之外不得免除、停止、调动其职务的规定,从而有利于保持法官职业的稳定,保障审判独立。
何华辉强调法官的生活待遇涉及法官在行使职权时能否不受物质引诱,依法审判,因而也是审判独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现代国家对法官的工资待遇一般都比较优厚。有的国家还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法官的报酬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减额。先生坦承,在法官生活待遇方面,西方国家比社会主义国家更为重视,值得社会主义国家学习。
5、比较宪法研究
何华辉对中国宪法学特别是比较宪法学的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这些贡献大抵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概括:
(1)确立比较宪法学的方法与原则
何华辉一辩证唯物论作为根本指导思想,着眼于揭示研究对象本质的需要,从宪法实质与宪法表现形式相联系的角度提出并论证了对宪法规范进行比较研究的三种基本方法,这些方法也构成比较研究宪法规范的原则或标准。要而言之,主要包括:首先,比较研究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在同一本质下的不同表现形式;其次,比较研究社会主义各国宪法在同一本质下的不同表现形式;其三,比较研究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宪法所反映的不同本质以及不同的与相同的表现形式。
(2)《比较宪法学》
《比较宪法学》这部近30万言的著作是何华辉在研究环境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完成的专著。这是中国宪法研究史上继王世杰、钱端升所著《比较宪法》之后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比较宪法学专著之一。它的问世不仅标志着一种全新的比较宪法学体系的诞生,而且也标志着我国整个宪法学研究,特别是比较宪法学研究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比较宪法学》出版后,立即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不仅国内各著名高等院校将其列为宪法学、行政法学和政治学专业研究生的必读参考书,而且也被国外一些著名大学法学院列为公法研究生的重要参考书。该书还先后获武汉大学优秀教材一等奖、武汉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和国家教委优秀教材二等奖等诸多荣誉。
6、制度经济学研究
何华辉提出,在合理的宪法经济制度的概念中,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用宪法、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它们所构成的经济成分,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与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等方面的制度总和。其中包含着相互联系的三个部分,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应该列入概念之首。何华辉同时矫正了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学者对宪法经济制度之概念的不恰当表述,并在国内宪法学界率先论证了经济计划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早在1986年的宪法学讲义中,先生就提出了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也需要引入市场因素的重要论断,并预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将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
他指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在经济计划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上有相似之处,但它们结合的产生发展过程却截然相反:资本主义国家先强调市场经济后产生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国家先实行计划经济后重视市场机制。市场机制与计划经济表面上似乎是对立的,但实际上却存在密切关系。因为商品货币关系不仅存在于非社会主义经济机制中,而且也存在于合作经济与国有经济之中;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引进市场机制,肯定会产生良好的效果。它将使计划决策由集中决策变为多层次决策;将加强各个层次经济活动的配合和联系,使微观经济活动适应宏观经济活动决策的要求;将促进社会主义的竞争,促使企业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何华辉认为国内外宪法学者对经济制度概念的表述各有优劣,总的看来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在客观因素的表述上,没有明确表述由所有制所构成的经济成分,只说明了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因为所有制的形式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如果所有制不构成经济成分,就只能是马克思所说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关系,不可能加入人们的主观因素。其次,在主观因素的表述方面,虽然社会生产目的、分配社会产品的制度比较明确,但它和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却有重叠之处。
(二)法律教育与人才培养
1、人才培养
在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同时,何华辉倾注了大量精力用于研究生的培养。针对当时宪法学研究人才匮乏的现实,何华辉将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宪法学新生力量作为头等大事。他自1982年起招收硕士生,1991年起招收博士生,何华辉先后共培养了 20多位博、硕士研究生,并且门下研究生大多活跃在当今中国法学教育第一线,并已成为法学研究和教育队伍中的重要力量。
先生在指导和培养学生的过程中,一直强调做人重于做学问。他认为,学者当然应当有学问,但做学者首先要做人,做人与做学问相比,做人更重要。做人不过关,学问越大对社会越没好处。在先生看来,做人不是一句空话,是有特定内容的。大而言之,从民族、国家和社会层面来说,作为其中的一员,少不得爱民族、爱国家的感情,少不得起码的社会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如果这一点做不好,就无法将学问做好,因为这是学问生根的基础。小而言之,人是复杂社会关系的集合,同行、同事、同乡都是各种需要付出精力的人际关系,为学为人就必须处理好与这些人的利益关系。
尽管何华辉对学生要求严厉,但是另一方面,他对于学生生活方面却也关怀备至。何华辉知道学生大多生活条件不佳,因此每逢佳节便会设家宴款待学生,让诸多学子在自己家美食一顿,有的学生有事不能赴宴,他还会嘱咐师母将菜亲自送至宿舍,凡遇上学生生活困难,何华辉也每每慷慨解囊,在学生出国深造考博等大事上何先生更是全力提携。
2、中外法学交流
1985年,何华辉应邀赴美国、加拿大讲学,在耶鲁大学、新泽西州立大学和渥太华大学讲授中国宪法。1986年他作为中荷学术交流计划的中方学者,在荷兰鹿特丹大学、莱顿大学等6所大学法学院讲演中国宪法专题。回国后,何华辉即撰写了《访美杂感》、《访荷杂感》等系列文章介绍西方法学教育的现状,并相应提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看法与认识。1988年,何华辉又应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宪法研究所的邀请,为纪念该所成立30周年撰写了《中国宪法之特色》。这些学术活动,扩大了西方学术界对中国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的了解,增进了中外法学交流和学术合作。
何华辉主要论著: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湖北人民出版社,1955年。
《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
《分权学说》,人民出版社,1986年。
《宪法与民主制度》,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
《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谈谈人民民主专政》,载于1982年《长江日报》,具体日期无法明确,与邓波合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载于1982年《长江日报》,具体日期无法明确,与邓波合著。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载于1982年《长江日报》,具体日期无法明确,与邓波合著。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发展》,《政治与法律》1982年第1期,与许崇德合著。
《略论我国一九七五年宪法》,《法学论集》1981年版,与许崇德合著。
《我国新宪法同前三部宪法的比较研究》,《中州学刊》1983年第1期,与许崇德合著。
《建立新的比较宪法学刍议》,《中国法学》1985年第2期。
《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的比较研究》,《法学评论》1987年第3期,与许崇德合著。
《简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学评论》1991年第1期。
《社会主义民主旗帜的伟大胜利》,《政治与法律》199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