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张 龑:实事求是的法理阐释(5)
理论前沿
王利明:价金超级优先权探疑——以《民法典》第416条为中心(21)
孙晓勇:涉农地案件的诉源分析——以司法大数据为基础的考察(38)
叶 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之构造(54)
张 静:物上代位的体系整合与教义学结构(71)
郑 臻:委托人与拍卖人的违约责任——兼论《拍卖法》第40条第1款(88)
李 川:从刑罚论视角看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正根据与适用(100)
魏 超:防卫权向生命权让步——不得实施极端防卫之理据(116)
环球评论
王 颖:德国刑事证据禁止利益权衡理论的演进及其借鉴(132)
戴 杕:美国立法授权司法审查中的“可理解原则”(148)
国际法研究
宋俊荣:论投资者—国家间仲裁中的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从《美墨加协定》切入(163)
王惠茹: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司法救济困境——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为出路(178)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实事求是的法理阐释
张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法治体系始终在调和认知、规范和实践的关系,实事求是就是一种处理三者关系的程序理论,它包含了“从实际出发—主张正确性—理论证立—实践检验—达成共识”等五个环节。由此出发,实事求是作为政治原则,在以党章为首的党规体系当中,体现为探索与纠偏机制、证立与实践检验机制以及深入群众的审慎理性机制。在党规与国法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的政法体制中,实事求是发挥着党规对国法的引领作用。在立法领域,它化解了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紧张关系,有助于实现最大程度的立法共识;在司法领域,它体现为“事”上严格遵循证据规则,“是”上严格遵循疑罪从无,“求”上严格遵循依法纠错,破除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形式价值的教条化,实现客观公正、人民满意的司法裁判。
关键词:实事求是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正确性主张 证立 适度客观性
理论前沿
价金超级优先权探疑
——以《民法典》第416条为中心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源于英美法系的价金超级优先权因其自身具有的合理性,为我国《民法典》第416条所借鉴。价金超级优先权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法典》第414条所确立的“登记在先则顺位在先”规则的例外规定。该制度的确立,可在客观上强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提升其融资能力,且更为妥当地平衡了各方主体的权益。虽然《民法典》第416条并未明确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但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作出限缩解释,即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的领域,不宜过度扩大适用于各动产担保领域。否则,在固定抵押的情形下,将架空登记优先规则,不当地侵害在先担保权人的利益,价金超级优先权也具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特定的适用效力。
关键词:价金超级优先权 浮动抵押 担保权并存 《民法典》第416条
涉农地案件的诉源分析
——以司法大数据为基础的考察
孙晓勇,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内容提要:在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为透视社会矛盾和加强诉源治理提供了新的利器。基于司法大数据,对全国范围内2016至2020年间涉农地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和研判,总结我国涉农地各类诉讼案件诉源出现的新特点,可以发现引发涉农地诉讼的原因错综复杂,这些原因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宅基地制度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等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业政策转型、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战略及户籍制度变化等国家乡村发展战略的实施,农村土地价值提升、市场经营风险增加等市场经济环境因素,司法公开、立案登记制、诉讼费制度改革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的推行。对涉农地诉讼诉源治理的精准施策需要准确认识上述原因,司法大数据研究能为如何建构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动态变化的社会治理框架提供参考。
关键词:司法大数据 农地诉讼 土地制度 经济政策 司法公开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之构造
叶姗,北京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
内容提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决定于个人是否因从事工商业经营而取得应税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案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具体的客体范畴整合成“经营所得”这一抽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由此,名义上的纳税主体扩大到所有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等。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登记为市场主体。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基于税收横向公平予以建构:纵向上分为税款缴纳的主给付义务和纳税申报的从给付义务,横向上分为不同种类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其税收负担理应基本相当。纳税义务的确定习惯上依赖核定征收的方法,这使得其内容不再依据法定课税要素来确定,背离税收法定原则,应尽可能适用查账征收方法据实课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 经营所得 税收公平 查账征收方法 核定征收方法
物上代位的体系整合与教义学结构
张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内容提要:物上代位发生在物权与其客体脱离,并存续于代位物的情形。物上代位的功能就是维持财产关系的平衡,避免不当得利的发生。物上代位包括一般物上代位与特别物上代位,前者发生在特别财产的情形下,比如信托财产、遗产管理、后位继承、财产遗赠、夫妻财产,后者包括所有权物上代位、用益物权物上代位、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优先权物上代位、查封扣押中的物上代位。物上代位的适用前提就是权利人丧失原物权,但存在一个适格代位物。一般物上代位属自明之理,无需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其法律效果就是特别财产关系的存续。特别物上代位原则上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其法律效果是物权人自动取得一个与原物权最相似的新物权,这体现在诸多方面,比如新物权的取得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物权与原物权具有相同顺位等。物上代位能否像不当得利一样上升为一项一般性规则,尚存争议。
关键词:一般物上代位 特别物上代位物 法定自动取得 不当得利
委托人与拍卖人的违约责任
——兼论《拍卖法》第40条第1款
郑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在拍卖法律关系之中,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通常情形下,仅需委托人或拍卖人中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买受人也可主张委托人与拍卖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与拍卖人中应由哪一主体承担违约责任,取决于拍卖人以何人名义行事。若拍卖人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则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拍卖人以自己名义行事,则通常由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在违约责任免除的认定上,需要考察拍卖人与委托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同时还应注意是否存在“自相矛盾”与“没有明示”的免责条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的违约责任仅规定于《拍卖法》第40条第1款,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将其置于《民法典》与相关法律的体系之中,并综合考察拍卖行业惯例等内容进行体系解释。
关键词:委托人 拍卖人 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
从刑罚论视角看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正根据与适用
李川,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不明确,关于其修正存在下调说、维系说与个别例外说的不同观点。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根据由刑事责任的性质与定位所决定,应具有罪责与刑罚适应性的双重属性。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说与个别例外说的争论是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关于罪责的争论;而下调说与维系说的争论体现的是罪责论与刑罚论的观点冲突。如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正过于强调其罪责属性就会产生认识局限,亟需基于刑罚论进行必要的审视。从刑罚论的视角看,刑事责任年龄的新修正符合未成年人司法的刑罚目的需求、刑罚适应能力以及刑罚必要性三方面的根据。进一步以刑罚论审视刑事责任年龄修正规定的具体适用,应以刑罚目的与刑罚必要性原理判断罪行与情节条件,并以刑罚目的与适应能力等原理为司法机关的审批提供实质判断标准。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刑事责任年龄 罪责论 刑罚适应性
防卫权向生命权让步
——不得实施极端防卫之理据
魏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作为正当防卫的指导原则,“权利无须向不法让步”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被遵守。不得防卫说剥夺了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防卫权,社会伦理限制说存在将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的风险,自我答责并非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故上述观点均难以成为不得实施极端防卫行为的理由。防卫权是国家合法垄断暴力背景下,赋予公民在紧急状态下侵犯他人以保护自身法益的法定权利,理应符合宪法的基本要求。根据保护义务与比例原则在“防卫人—国家—侵害人”三角关系中结合产生的“禁止过度原则”,侵害人在仅侵犯轻微法益时,宪法仍对其生命权具有保护义务,此时防卫人不得实施极端防卫行为的原因并非权利向不法让步,而是防卫权向生命权让步。
关键词:正当防卫 极端防卫 保护义务 比例原则 禁止过度原则
环球评论
德国刑事证据禁止利益权衡理论的演进及其借鉴
王颖,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德国历经百年确立了体系化的刑事证据禁止理论,其中利益权衡理论在学理与判例的共同推进中逐渐确立通说地位。利益权衡理论以取证程序违法与法律后果为核心内容,实体层面以程序违法程度及犯罪严重程度为核心权衡因素;法律后果层面,存在证据使用、证据禁止及第三范式的后果。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背景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应秉承以理论推动立法与司法的思路,构建“行为不法—结果不法—惩罚必要性/责任”递进式非法证据排除判定之逻辑进路,以教义学理论推进证据排除的体系化建构,并为实务中裁量排除提供理论支撑。同时,应确立裁量排除的原则与规则,加强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判例的引导地位。
关键词:证据禁止 利益权衡 裁量排除 法定排除
美国立法授权司法审查中的“可理解原则”
戴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美国法上的“可理解原则”要求国会在向行政机关或其他主体授权时必须提供“可理解的”指导原则,但随着行政权日益重要和宽泛授权大量增加,该原则的适用亦出现了困难。从美国司法实践来看,最高法院在总体上认可宽泛授权,但也未因此完全放松对授权的约束。法院一方面加强了对于行政机关规则制定过程的审查,以确保行政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作出过于重要或对公民基本权利影响过大的决定,从而体现出与集中于授权立法审查的传统做法相不同的授权约束进路。在立法授权普遍宽泛的今天,以上发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要求亦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行政权 立法授权 可理解原则 司法审查
国际法研究
论投资者—国家间仲裁中的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
——从《美墨加协定》切入
宋俊荣,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美墨加协定》中的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有很多方面值得借鉴,但未明确仲裁庭对东道国司法判决的审查权限,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当地救济无效之判断标准。在国际仲裁实践中,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强制性前置程序应当包括司法救济,但仅限于以东道国国内法为依据提起的诉讼,应以“终局性”替代“用尽”,并设置期限。同时,东道国司法判决在纯国内法事项上应具有既判力。投资协定未规定当地救济无效之例外的,可采用条约解释之进路解决。认定当地救济无效宜适用“明显无用”标准。可灵活设置当地救济规则的行业例外。我国应从五个方面对当地救济规则进行优化。
关键词:投资者 东道国 当地救济 国际投资仲裁 《美墨加协定》
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司法救济困境
——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为出路
王惠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司法救济不仅是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议程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健全跨国公司适当问责机制面临的重大挑战。然而,在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人权法实施体系下,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司法救济通常面临管辖权困境、公司面纱屏障、法律规制不足、诉讼程序与证据问题等法律与现实阻碍。平衡国际人权法的理想与国家主权治理的现实困境,尽可能地减少或消除以上障碍,需要国内法与国际法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双管齐下。一方面,国际法指引和推动国内法的发展与改革,促进管辖权问题的基本共识、公司人权责任的法律融合和观念趋同、国际司法协助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另一方面,国际法的发展与实施不可能脱离主权国家的意愿和行动,因而需要兼顾国内法的发展水平。对于中国而言,兼顾主权与人权、人权与发展的关系,重新审视和完善现有法律体系,才能构建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司法救济体系,完善国际人权法在国内的转化与实施。
关键词:跨国公司 涉外法治 公司人权责任 国际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