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华:《犯罪构成的经验与逻辑》
:2021-08-03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犯罪构成的经验与逻辑》


作者:彭文华 著
ISBN:978-7-5620-9802-7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1月


内容简介

本书是关于刑法学基本理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学术专著。图书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犯罪构成法源论,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源流;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源流;社会主义法系的犯罪构成源流。第二章犯罪构成本体论,包括中西文化本体论与犯罪构成本体论;主客观一元化的犯罪构成本体论;主客观二元化的犯罪构成本体论;第三章犯罪构成方法论,包括中西文化方法论与犯罪构成方法论;意合的犯罪构成;形合的犯罪构成。第四章犯罪构成认识论,包括中西文化认识论与犯罪构成认识论;平面的犯罪构成;立体的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构成模式论,包括中西文化模式论与犯罪构成模式论;机体的犯罪构成;机器的犯罪构成。第六章犯罪构成逻辑论,包括行为理论及其逻辑构造;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次序与体系性逻辑;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推演模式;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缺陷;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构造。第七章犯罪构成本土化,包括文化交融与法律本土化;犯罪论体系的本土化历程;犯罪构成本土化的中国经验;犯罪构成本土化的逻辑检视。


作者简介

 彭文华  男,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重点领域为犯罪论体系、量刑与人工智能刑法等。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在《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等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近20篇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刑事法学》等转载。独著、合著、主编、副主编《犯罪既遂原理》、《刑法总论》、《刑法分论》等10余部。主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7项。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犯罪论之最核心、最基础的理论。彭文华教授的大作《犯罪构成的经验与逻辑》以犯罪构成理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西方文化在本体论、方法论、认识论、模式论、逻辑论等方面的分析、比较,总结了一国之犯罪论体系与其文化背景、历史传统、思维模式的密切关系。根据书中的观点,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犯罪构成及其理论体系的构建必然植根于一国的文化之中,无论是平面犯罪论构成论体系还是阶层犯罪构成论体系,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土壤。对两种不同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利弊优缺,该书进行了全面、系统、客观、深入地分析和研究。

 

该书由七大部分组成,由犯罪构成及其理论体系与文化的密切关联入手,详细分析、论证了中西犯罪构成的法源、中西文化本体论与中西犯罪构成本体论、中西文化方法论与中西犯罪构成方法论、中西文化认识论与中西犯罪构成认识论、中西文化模式论与中西犯罪构成模式论以及各自的优越性与局限性,并就犯罪构成的逻辑推理模式进行了深入探究。本书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是内容创新。该书所涉犯罪构成之本体论、方法论、认识论、模式论、逻辑论等内容,此前学界均未对之进行深入研究。例如,在论述中西文化本体论与犯罪构成本体论及其要件的内容与关系时,作者指出,中国文化本体论为“天人合一”观,体现的是用“心”思维的认知模式。中国犯罪构成在本体上强调主客观一致,深刻地影响了犯罪构成方法论、认识论和模式论。在主客观一致下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规范要素游离于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导致犯罪认定的形式与实质脱节。西方文化本体论为“征服自然”观,对应的是用“脑”思维的认知模式。与之相对应,西方国家犯罪构成在本体上强调主客观二分,并进一步影响犯罪构成方法论、认识论和模式论。在主客观二分下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规范要素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之列,完成了犯罪认定的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又如,作者通过对主客观一致原则指导下的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产生、发展的分析和研究,认为该理论体系在本体论上存在先天不足,导致移植到我国并进行本土化特色改造后遗留下后天不良。因此,必须将规范要素,即违法性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之列,确立犯罪构成作为界定具体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的地位。这些研究内容无疑具有开拓性与创新性。

 

二是视角创新。以往学者们对犯罪构成的研究,多半立足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从司法实践入手分析利弊优缺。该书从不同文化和逻辑推演模式的角度,深刻论述不同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间的内在差异。例如,作者认为,中国文化在方法论上强调变通,侧重抓住事物的内在实质和机理。意合的犯罪构成对外具有开放性,行为之量决定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西方文化在方法论上强调规定,注重寻找普遍、严格遵循的规章制度,建立起社会生活的秩序感。形合的犯罪构成崇尚严格规定性,规范决定行为性质,使犯罪构成对外具有封闭性和稳定性。又如,作者认为,根据逻辑推演模式不同,犯罪构成论体系分为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前者在逻辑推演上表现为由总到分,犯罪是支命题。后者在逻辑推演上表现为由分到总,犯罪是联言命题。德、日等国与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分别属于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构造是,通过对犯罪观念形象分别进行事实限制与价值“褪色”,推演犯罪成立;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构造是,通过对行为分别进行事实概括与价值“着色”,推演犯罪成立。这样的研究视角可谓新颖独特,与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入手审视犯罪构成理论截然不同。

 

三是方法创新。以往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注重立足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等,微观地考察不同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差异,很容易导致以点见面、见仁见智,不利于客观、全面的揭示不同犯罪构成理论的利弊。该书没有就事论事,而是立足于犯罪构成的方法论、模式论、逻辑论等,宏观地考察不同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认知方法、思维规律等的差异。例如,作者认为,平面犯罪构成论体系与阶层犯罪构成论体系总体上各有优劣。传统四要件平面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正当事由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外解决,德、日三要件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未考虑罪量要素,均为各自最大的“硬伤”,需要妥善解决。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次序,并不实质性影响犯罪构成理论的功能。这种方法论的创新,使人更加深入地认识和理解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本质特征。

 

创新意味着风险、探索伴随着挑战。作者基于问题意识,挖掘自己多年的理论积蓄,敢于对既有的犯罪构成理论问题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和观点,表现了作者认真求知、积极探索的精神,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充实和丰富了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成果,而且为司法实践准确、科学地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为进一步拓展我国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丰富刑法学研究方法作出了积极贡献。当然,书中有的观点也还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例如,对于不同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本体论、方法论、认识论以及模式论等方面的优越性与局限性,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文华教授长期以来专注于刑法基础理论研究,尤其是他在博士学位论文《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立足于文化视角所展开的比较与诠释》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研究,发表了一系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水平论文。《犯罪构成的经验与逻辑》大著的问世,无疑是他严谨治学、努力攀登的见证,期待文华教授求索不辍,耕深学术,硕果累累!

 

是为序。

 

莫洪宪

2020年仲夏于珞珈山畔寓所

 


目录


序 / 001

绪论 / 001

第一章犯罪构成法源论 / 010

第一节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源流 / 011

一、中世纪之前及早期的犯罪构成(约公元前8世纪至9世纪) / 011

二、中世纪中后期的犯罪构成(约10世纪至16世纪) / 015

三、文艺复兴以后的犯罪构成(约17世纪至20世纪初) / 017

四、小结 / 020


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源流 / 022

一、英国刑事法律中的犯罪构成源流 / 022

二、美国刑事法律中的犯罪构成源流 / 032

三、英美判例制度与犯罪构成 / 036

四、制定法时代的英美法系犯罪构成 / 038

五、小结 / 040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系的犯罪构成源流 / 042

一、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沿革 / 042

二、小结 / 044


第二章犯罪构成本体论 / 046

第一节中西文化本体论与犯罪构成本体论 / 046

一、中国文化本体论:天人合一 / 047

二、西方文化本体论:征服自然 / 052

三、文化本体论与犯罪构成本体论 / 057


第二节主客观一元化的犯罪构成本体论 / 060

一、主客观一元化的犯罪观的形成 / 060

二、主客观一元化与中国犯罪构成 / 062

三、主客观一元化与犯罪构成本体要素 / 069

四、规范要素在主客观一元化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 / 074


第三节主客观二元化的犯罪构成本体论 / 080

一、主客观二元化的犯罪观的形成 / 080

二、主客观二元化与西方国家犯罪构成 / 085

三、主客观二元化与犯罪构成本体要素 / 091

四、规范要素在主客观二元化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 / 095


第三章犯罪构成方法论 / 099

第一节中西文化方法论与犯罪构成方法论 / 099

一、中国文化方法论:变通 / 099

二、西方文化方法论:规定 / 102

三、文化方法论与犯罪构成方法论 / 105


第二节意合的犯罪构成 / 109

一、意合的犯罪构成之本质 / 109

二、意合的犯罪构成之基本特征 / 111

三、意合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 / 114

四、意合的犯罪构成之局限性 / 119

五、意合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形态 / 125


第三节形合的犯罪构成 / 127

一、形合的犯罪构成之本质 / 127

二、形合的犯罪构成之基本特征 / 130

三、形合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 / 133

四、形合的犯罪构成之局限性 / 139

五、形合的犯罪构成与犯罪预备形态 / 144


第四章犯罪构成认识论 / 146

第一节中西文化认识论与犯罪构成认识论 / 146

一、中国文化认识论:直觉体悟 / 146

二、西方文化认识论:逻辑分析 / 151

三、文化认识论与犯罪构成认识论 / 156


第二节平面的犯罪构成 / 163

一、平面的犯罪构成的形成与发展 / 163

二、平面的犯罪构成之基本特征 / 165

三、平面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 / 168

四、平面的犯罪构成之局限性 / 174


第三节立体的犯罪构成 / 179

一、立体的犯罪构成的形成与发展 / 179

二、立体的犯罪构成之特征 / 183

三、立体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 / 184

四、立体的犯罪构成之局限性 / 188


第五章犯罪构成模式论 / 197

第一节中西文化模式论与犯罪构成模式论 / 197

一、中国文化:机体模式 / 198

二、西方文化:机器模式 / 201

三、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模式 / 205

四、犯罪构成模式与司法的公正、效率及刑事诉讼规则 / 208


第二节机体的犯罪构成 / 210

一、中国犯罪构成的机体性 / 210

二、机体的犯罪构成与诉讼的综合规则 / 212

三、机体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与局限性 / 213


第三节机器的犯罪构成 / 220

一、西方犯罪构成的机器性 / 220

二、机器的犯罪构成与诉讼的可废除规则 / 222

三、机器的犯罪构成的优越性与局限性 / 223


第六章犯罪构成逻辑论 / 232

第一节行为理论及其逻辑构造 / 232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为理论及其逻辑构造 / 233

二、我国行为理论及其价值构造 / 237


第二节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次序与体系性逻辑 / 240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次序不能代表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性 / 240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次序不会影响评价结果 / 242


第三节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推演模式 / 245

一、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 / 245

二、当前我国主要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推演模式评析 / 247

三、小结 / 250


第四节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缺陷 / 251

一、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缺陷 / 251

二、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缺陷 / 254


第五节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构造 / 256

一、犯罪构成论体系中不同命题的逻辑属性 / 256

二、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构造 / 258

三、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构造 / 264

四、不同模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下的行为机能 / 268


第七章犯罪构成本土化 / 272

第一节文化交融与法律本土化 / 272

一、跨文化交流 / 273

二、法律本土化 / 276


第二节犯罪论体系的本土化历程 / 280

一、国外犯罪论体系的本土化历程 / 281

二、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本土化历程 / 301


第三节犯罪构成本土化的中国经验 / 308

一、中国犯罪构成本土化的本体论经验 / 308

二、中国犯罪构成本土化的方法论经验 / 323

三、中国犯罪构成本土化的认识论、模式论经验 / 327


第四节犯罪构成本土化的逻辑检视 / 332

一、平面犯罪构成论体系本土化的逻辑缺陷 / 332

二、阶层犯罪构成论体系本土化的逻辑挑战 / 342

三、不同逻辑下的概念差异 / 355

参考文献 / 374

后记 / 387



责任编辑:罗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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