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反有组织犯罪法
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防控机制的构建
…………蔡 军(3)
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原则与立法实现路径——以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为背景
…………王良顺(19)
司法解释前瞻
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体系的革新——以新近相关立法调整为契机
………….喻海松(3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辩关系
…………魏晓娜(5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审构造
………… 王迎龙(67)
认罪从宽的经验基础——以故意伤害罪为例的实证分析
…………王 越(86)
刑事政策
当下中国功能主义刑法的合宪性检视
…………吴亚可(110)
积极刑法立法下的扩大追诉现象及其司法规制
…………杨先德(127)
诉讼理论
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法修改
…………杨宇冠(144)
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应然状态及其实现途径
………… 周玉华(163)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6期
目录、摘要和关键词
·反有组织犯罪法·
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防控机制的构建
摘 要: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刑事防控机制带来巨大的挑战,暴露出我国监管制度、犯罪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市场经济制度、基层政权建设存在不完善之处。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公权力管控弱化、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短板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需要健全协同应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的综合防控机制,具体包括有效应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的公权治理,精准应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的市场治理,综合应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的社会治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全社会有组织犯罪的防控意识,完善了有组织犯罪的综合防控机制,回应了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带来的挑战。同时,立法定位也导致该法草案在防控手段方面展现出很强的积极主动性,因而在通过后正式实施时应当谨慎坚守公权行使的边界。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 企业化 防控机制 犯罪治理
作者简介:蔡军,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恶势力的生成机理及其阻断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AFX013)、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恶犯罪涉案财产处置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240041012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黑恶犯罪治理的长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GJ2021B04)、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研究”(项目编号:2019BFX005)的研究成果。
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原则与立法实现路径——以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为背景
摘 要:近期关于黑恶势力犯罪司法解释的密集出台凸显了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法立法的滞后性,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应当及时上升为法律。贯彻有组织犯罪的严厉惩处、“打早打小”和积极预防的刑事政策,需要补充和修改刑法使之转化为刑法的具体规定。完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法立法是实现与即将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相衔接的必然要求。惩治有组织犯罪应当坚持从重处罚原则、处罚早期化原则和剥夺物质条件原则。现行刑法关于惩治有组织犯罪的规定,采用的是以特殊组织结构范式与行为集合范式相结合的混合范式,应当尽快向特殊组织结构范式转变,补充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应当从重处罚;增设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和资助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罪;增加没收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的财产的规定。在刑法典对惩治有组织犯罪作出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反有组织犯罪法作出具体的规定,统分结合,代表着刑法立法模式的基本方向。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 特殊组织结构范式 积极预防 刑法立法模式
作者简介:王良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新型预防性犯罪的立法限度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21)的研究成果。
·司法解释前瞻·
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体系的革新——以新近相关立法调整为契机
摘 要:现有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司法实际,宜“废旧立新”,革新规则体系。新近相关立法的调整,彰显公共卫生安全成为动物犯罪的保护法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虽有重合,但不能作同一认定。而且,就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言,亦应区分出境和入境确定犯罪对象范围。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为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两者之间亦存在一定交叉关系,需要结合具体行为方式加以界分。基于行政犯的属性,尚不能将人工繁育动物排除出“珍贵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但应当对相关案件确立综合评判规则,着重考量相关物种人工繁育情况。对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应当由数量标准转变为以价值为基准的多元模式,确保案件的处理契合民众的法感情,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动物犯罪 人工繁育动物 行政犯 公共卫生安全法益 犯罪对象
作者简介: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辩关系
摘 要: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辩关系由职权主义原则所塑造,并以控辩平等原则为缓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控辩协商因素后,对控辩平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子系统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作为其生存环境的刑事诉讼母系统之间,由于主导原则的不同,两相掣肘,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诉辩关系有时会发生变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追求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据此建立全面的上诉制度,被告人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上诉权。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追求个案处理的妥当性,客观上要求对上诉审查施加一定的限制。由于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相应改变上诉制度,实践中出现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检察机关形成以抗诉应对上诉的共识与行动,出现诉辩冲突的表象。治理被告人滥用上诉权,不建议直接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未来可以通过立法修改,加大上诉风险,促使被告人谨慎上诉。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诉辩关系 职权主义 控辩平等
作者简介:魏晓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审构造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影响了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控审构造。认罪认罚案件中检、法仍然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但在职权上进行了调整。囿于传统诉讼构造与认知,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控审冲突的排异现象。随着认罪认罚案件控审构造在理论层面的廓清以及相关综合配套制度的完善,控审之间终将迈向常态化的“合作”关系。一方面,在纵向构造上,审查起诉在诉讼阶段中的作用凸显,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职责;另一方面,在横向构造上,合作性司法与对抗性司法理念的交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因素的融合,形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权法定从宽模式,呈现一种“类二元”审判构造。而无论纵向构造上的检察主导,抑或横向构造的“类二元”审判结构,都蕴藏着权力异化的潜在风险。在控审“合作”常态化运行的制度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贯彻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敢于承担认罪认罚案件的主导职责,与审判机关共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与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控审冲突 诉讼构造 检察主导 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作者简介:王迎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2019年北京市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刑事诉讼法解释论”(项目编号:CIT&TCD201904030)、2019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一般项目“刑事诉讼法解释论”(项目编号:SM201910011010)的研究成果。
认罪从宽的经验基础——以故意伤害罪为例的实证分析
摘 要:规范规则与经验标准共同构成了我国认罪情节适用的规则体系。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方案设计严重依赖规范规则,忽视了经验标准,欠缺合理性、逻辑性、有效性,且适用范围有限。对303256份故意伤害罪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实务中认罪情节对量刑有显著的从宽作用:其中自首的影响大于坦白,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基本相当;在根据法定刑设置的“造成轻伤结果”“造成重伤结果”“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且造成六级残疾”“造成死亡结果”四种情境中,三情节的从宽幅度各不相同;法官在适用认罪情节时充分考虑了责任要素。认罪情节的进一步扩大适用应更关注认罪积极性的提升。通过调整认罪情节在不同情境中的从宽幅度,可以在总体认罪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提高自首、坦白的适用比例,更有效地扩大认罪情节的适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深化。
关键词:认罪情节 规范规则 经验标准 认罪意愿 认罪积极性
作者简介:王越,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量刑指导意见适用效果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YJC820048)、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谅解情节量刑适用研究”(项目编号:2018M642697)的研究成果。
·刑事政策·
当下中国功能主义刑法的合宪性检视
摘 要:宪法是法秩序的规范框架和国民价值共识的凝聚载体。根据刑法问题宪法化的路径考察,同时结合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当下中国功能主义刑法是宪法蕴含的社会秩序维护理念刑法化的表现,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根据。然而,功能主义刑法具有刑法过度工具化的法治风险。针对这一问题,以基本权利作为功能主义刑法的法益内核,以比例原则调整功能主义刑法的罪刑关系,可以实现对当下中国功能主义刑法边界的合宪性控制。在运用功能主义刑法参与社会治理中,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应当体现基本权利的内容或者服务于基本权利的实现。在此基础上,适当性原则要求刑罚的手段要有益于实现社会秩序维护的正当目的;必要性原则要求社会秩序法益的刑法保护不存在其他替代措施;狭义比例原则要求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法益限于重要公益且罪刑相当。“刑法法典化”的核心问题是现行刑法的修订形式问题,即是采用统一刑法典模式还是特别刑法模式,是采用修正案模式还是全面修订模式。当下中国功能主义刑法立法应当采取特别刑法模式和修正案模式。
关键词:功能主义 社会治理 基本权利 比例原则 刑法法典化
作者简介:吴亚可,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治理语境下功能主义刑法的基础边界研究”(项目编号:20CFX025)、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刑法规范确证机能的立法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JZ095)的研究成果。
积极刑法立法下的扩大追诉现象及其司法规制
摘 要: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频繁修订刑法,增设大量罪名,我国刑法的犯罪类型和刑罚功能已经发生显著变化:由规制自然犯、实害犯为主向规制法定犯、危险犯为主转变,由报应和威慑功能向积极的风险预防、行为规制和社会治理转变。在这一背景下,犯罪数量增加,刑事追诉扩大。但是,轻微的法定犯、危险犯存在处罚正当性的困境,个案不公隐忧、刑罚负面效应积聚等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刑事司法作出有效应对。刑事司法应当直面一律追诉、一律入刑的不妥性,改变片面追诉定罪倾向,追求个案公正,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宽缓化,围绕增强社会治理功能推动刑事司法体系转型。从社会治理的效果出发,施行起诉便宜主义,建立以公共利益为基准的追诉裁量体系;完善公共利益考量因素,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增加预防刑裁量因素;完善替代追诉程序,通过适用“但书”不诉、区分微罪不诉、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等多种分流程序来调节入刑人数;丰富非刑罚治理手段,赋予检察机关一定非自由刑惩戒权,以克服扩大追诉弊端,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
关键词:积极主义 刑事追诉 社会治理 公共利益原则 替代追诉程序
作者简介:杨先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一级检察官助理,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诉讼理论·
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法修改
摘 要:我国企业合规刑事司法治理主要采用不起诉的方式。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文,特别是关于不起诉的条文还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需要,造成企业合规不起诉,以及后期监管难以顺利进行和发展。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三次修改,每次修改的程序颇为复杂。企业合规司法治理在国内外方兴未艾。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变化,我国《刑事诉讼法》可以增加企业合规特别程序,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企业合规的专门法律,参与企业合规的各部门可以联合或单独发布企业合规规范性文件。这种修法方式也为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提供新思路,即不需要对整个法律进行修改,而是通过增加特别程序、专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从而达到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与时俱进的效果,以适应我国企业合规司法治理的需要和应对相关国家对我国企业的长臂管辖。
关键词:企业合规 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修改 特别程序 长臂管辖
作者简介: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高级研究员。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课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8VSJ079)的研究成果。
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应然状态及其实现途径
摘 要:刑事辩护全覆盖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8月审议通过,该法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创造了有利条件。对国际司法文件和域外法律援助立法的考察,发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应然状态有三个特征:程序上要覆盖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全阶段;对象上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受害人、证人等;适用罪名上应尽量涵盖所有罪名,或者至少涵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近年,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态势良好,对象逐渐扩大,主体和援助方式逐渐增多,经费增速明显,但由于起点较低,目前与刑事辩护全覆盖应然状态相比较,在覆盖的诉讼阶段、对象、犯罪类型等方面,尚存较大的进步空间。在《法律援助法》的实施过程中,我国应着力从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做好值班律师制度到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的过渡、转化,灵活掌握经济困难审核标准,创新法律服务模式,适时修订《刑事诉讼法》等五个方面,逐步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
关键词:刑事辩护全覆盖 值班律师 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周玉华,北京外国语大学立法比较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