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环境法典的体系定位与规范结构——基于宪法与环境法立法交互逻辑的证成
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生态文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 在依宪治国的要求下,根据宪法调控是环境法典编纂的首要要求。在宪法和部门法交互影响的背景下,宪法与环境法的立法交互逻辑内含对环境法法典化的规范要求,环境法典对宪法环境保护与治理功能的整体承载,决定了环境法典作为环境宪法实施法的体系定位。在方法论上,环境法典编纂既要在环境宪法秩序中寻找概念体系、规范体系与价值体系的内在限定,形成逻辑自洽、边界清晰的主体结构,又要对宪法规范在环境法典中的规范属性、保护义务与表达构造进行正确转介,明确宪法规范纳入环境法典的合理形式。为充分实现环境法典交互宪法的制度性效益,环境法典应当围绕环境宪法规范展开教义学分析,对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的逻辑主线和规范内容进行制度性展开,保障环境法典的合宪性与实践性。
关键词 环境法典 立法交互逻辑 环境宪法 体系定位 规范结构
环境法典编纂中的生态环境政党法治问题探析
陈海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 生态环境政党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新型规范形态,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及环境法治实践,生态环境保护党的规范已经对多项国家及社会事务进行调整,并在环境司法裁判中得到适用或援引,应当将其纳入环境法典。将生态环境保护党的规范纳入环境法典须遵循“国法抽象确认、党规具体细化”的复合模式,并在规范上定位于“特殊法律渊源”。在具体规定上,环境法典编纂应在“一般规定”“公权力主体”“私主体权利义务”部分增加引致条款,并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专门条款。
关键词 环境法典编纂 政党法治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党的领导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治理的困境及其法治化出路
蒋 慧(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民族大学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平台治理面临的困境表现在平台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治理内容偏颇、平台主体治理角色与权利义务模糊不清以及平台信息行为治理监管乏力。是由平台自我治理还是由外部介入治理成为平台治理的元问题。在法治语境下讨论平台有序发展,既要尊重平台自治权利,也要规范引导平台“私权力”合规。从治理形态看,平台的超级权力已经有突破私权范围向公权扩张的倾向,并且传统监管体制具有规制手段的局限性,平台自我治理需要恰当的外部公权力介入治理以缓解“自利”与“公益”的冲突。破解平台治理困境应当秉持“动态回应”的治理思路,可以从空间治理、主体治理与行为治理3个维度强化政府与平台良性互动机制,合理配置平台生态中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完善的平台规则运行体系,最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平台企业为核心、社会公众、行业组织、用户等为代表的多元互动的协同治理格局。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平台治理 平台社会责任 协同治理
超级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力量行为的法律规制——一种专门性规制的路径
郭传凯(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 要 超级平台企业的扼杀性并购、平台封禁等滥用市场力量行为已成为数字竞争秩序的主要危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视阈下,前述行为只能通过经营者集中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进行规制。而相关市场思维下的经营者集中制度难以应对扼杀性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亦存在适用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修订只能有限回应前述行为,因此建构专门性规制路径成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该制度以基础设施理论、互联互通理论与平台中立理论为理论基础。执法机构在遵循包容审慎原则、比例原则、实质分析原则与保障创新原则的前提下,通过专门的义务性规定对超级平台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约束。
关键词 商业生态系统 超级平台企业 滥用市场力量行为 专门性规制
论数字经济协定的造法“再平衡”走向及中国回应
张正怡(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经贸规则的新范式,数字经济协定集中体现了发达数字经济体的造法趋势。当前,数字经济协定聚焦数据流动规范,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约束义务条款、突破了传统国际经贸条约的规制框架、提升了条约适用的弹性、初步形成了造法体系,并在发展与安全、流通与主权、规则与例外以及传统与创新之间寻求“再平衡”。数字经济协定造法的“再平衡”走向提供了重塑国际经贸条约的关键机遇,我国应变被动为主动,对外加快数字经济协定的区域布局、坚持亚太优先并提出倡议方案,同时在条约体系中有限采纳与选择数字经济协定的相关条款;对内加强规划引领,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先行先试与内外联动,加快数据分级与要素流动制度的建设,引领数据合规标准的制定。
关键词 数字经济协定 造法 数据自由流动 数据安全
重罪合规不起诉的理论证成及适用限制——以责任主义为中心的分析
董文蕙(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目前,我国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理论研究不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并基于预防逻辑展开,因而脱离了罪责原则,重罪合规不起诉出现责任主义危机。刑事合规包括恢复与预防两个价值维度。法益损害恢复行为降低了结果不法属责任刑情节,(事后)有效合规计划是预防刑情节,可以将有效合规整改视作一个未经定罪的责任刑和预防刑的实现过程。合规不起诉的根据是涉案企业(未经定罪的)的量刑责任已经履行:法益损害全部或基本恢复以及获得附随的被害人谅解,责任刑大部分被折抵;通过“全景敞视监狱”的制裁、规训与改造,消除再次犯罪的组织体因素,实现预防刑对责任刑的调整因而大致补足责任刑未能履行的剩余量值。合规不起诉的实践标准是合规整改被判定为有效(包括合规计划有效和法益损害恢复有效两个方面)。对重罪合规附条件不起诉须进行严格限制,应起诉自然人并取得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确证,设置3~5年的合规考察期以及保留刑罚警告的命令维持了刑罚的剩余威慑,“再犯可能性”评估误差的风险在此定域中得到相对确定的控制,从而在坚持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 责任刑 预防刑 量刑责任 刑罚剩余威慑 全景敞式监狱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宏观检视及改革建言
阮堂辉(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我国证据规则体系历经40多年的发展,呈现出形式上立法文本多元、内容上侧重审前阶段取证规则及庭审阶段证明力规则、技术上以严格规则为主以灵活规则为辅等特征。这些特征直接导致证据规则重复与冲突、规则重心前置化、价值论与认识论规则配比失衡以及严格规则与灵活规则配置失当等体系性缺陷。要弥补上述缺陷,在形式上须改变证据立法文本多元的现状,整合现有证据规则,制定《刑事诉讼证据规定》,优化“法典+解释”的形式;在内容设置上,一方面基于审判中心主义的考量,侧重法庭证据规则体系的构筑,另一方面坚持以“价值论”为核心的多元理念,回归价值论规则的主体地位,并根据认知科学的发展状况,辅之以认识论规则;在立法技术上,须尊重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平衡规律,在价值论规则的制定上倾向于严格规则,在认识论规则的制定上倾向于灵活规则。
关键词 证据规则 价值论规则 认识论规则 严格规则 灵活规则
被告人认罪认罚真实性保障机制研究
张 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研究员)
摘 要 如何界定并担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是当今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作为探讨共识如何命中真实的“真理共识论”,可为认罪认罚真实性的界定和保障提供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认罪认罚的事实是经由协商程序建构的共识性事实,该种共识坚持实质真实主义,其真实性并非不言自明,而是需要一个理性的沟通情境的担保。该种理性沟通情境由协商者平等的沟通资质、协商者自由陈述的环境、协商中信息的自由流动以及证据体系的内部融贯四要素构成。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和证据制度需要围绕该四要素建构真实性的保障机制,以发挥各程序事前防范、事中审查和事后追证的功能,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在现实中,理性沟通情境并非总能营造,未来仍有必要通过救济程序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保持可以讨论的开放立场。
关键词 真理共识论 协商程序 认罪认罚 理性沟通情境 真实性
论《民法典》视域下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对第140、141号指导案例的理论回应
汪倪杰(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 第140、141号指导案例传递出最高人民法院限缩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态度,此举有利于减少安全保障义务泛化的现象。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泛化的根源在于:我国学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经营者义务排他性地认定为侵权义务,抽离了安全保障义务背后的合同属性;又受德国法上“一般交往安全义务说”的影响,将安全保障义务扩张为侵权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在比较法上,“一般交往安全义务说”系少数德国学者基于想象的英美过失侵权提出的一家之言,与各国侵权法的通行理念均不符。欲重构安全保障义务,需回归物件型与债因型义务的基本类别,并将其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结构中,明晰其在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中的角色,明辨其与一般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无过错”归责体系的交错关系。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违法性 过失侵权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本质上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不同于留置权,亦非法定抵押权;其法律构造宜理解为工程价款债权和优先权的结合,而非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并不限于承包人,还包含勘察人、设计人、合法分包人、合法次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内,但材料供应商不在其中,该权利的行使期间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被承包人行使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有如下例外情形:其一,在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设立之后,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变更建设工程价款,则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仍宜以原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为限;其二,购房消费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应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 效力顺位 行使期限
党政体制塑造地方法治的逻辑与路径
丁 轶(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党政体制是党的领导在政治体制方面的直接体现,其实质在于既依赖科层制又超越科层制从而实现超常规治理和跨越式发展,在具体运行中呈现出以党委领导为核心、以领导小组机制和政治势能机制为驱动的“一核双轴”逻辑。从塑造程度看,党政体制对于地方法治的具体塑造可以分为3种类型,即体现为地方法治规划的系统性塑造、体现为请示授权型试验的结构性塑造和体现为政治动员型实施的过程性塑造,涵盖了从决策制定到实施的各个阶段。党政体制的上述塑造工作容易产生一系列现实困境,需要通过合理区分法治规划的“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加强公众参与、重构法治建设绩效考核体系、强化人大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等方式,在调适性修正的过程中实现地方法治建设的优化升级。
关键词 党政体制 地方法治 系统性塑造 结构性塑造 过程性塑造
我国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的构建——以新《反垄断法》第37条为分析对象
段宏磊(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这项制度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增进审查效率。当下,我国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的构建存在法律规范粗疏和机构人员配置不健全的双重障碍。未来应当致力于如下改进:首先应当明晰分类分级审查的具体法律标准,明确建立以公共事业、金融服务、数字经济、文化传媒、国有控股为重要门类的审查体系,形成以地方简易程序审查、中央处级简易程序审查、中央处级一般程序审查、中央司级重大程序审查为基本结构的审查层级;其次应深入推进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一是要对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予以规范化设置,二是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反垄断执法二司的机构设置、职权分配和人员配置,三是要配套制定面向各细分领域的反垄断适用指南、市场研究报告、竞争政策报告和执法谅解备忘录。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 分类分级审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
商标囤积的体系化规制
戴文骐(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 要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回应了规制商标囤积的需要,但“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存在解释困境。恶意注册是商标囤积的上位概念,其实质是不为实现商标功能的非诚信注册,外在表现为“超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据此可以成为规制恶意注册的一般条款。在此基础上删除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中的“恶意”,改为原则/例外规定模式,修正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应当予以驳回,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有效规制商标囤积应以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实现各市场主体商业表达自由的整体性平衡为目的,形成禁止注册事由之间和各规范模块之间的协调体系。相关规定已为“预防性注册”留足规范空间,但认为商标转让不会对恶意注册的认定产生影响的观点并不妥当。
关键词 商标囤积 恶意注册 商标转让 商标挟持
从“洋盗例”到“海盗罪”——固有法制及其近代转型之镜鉴
谢 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我国历史上有治理海盗的丰富经验,并集中体现在《大清律例》的诸条洋盗例中,可对当代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镜鉴。清律洋盗例体现出至重、详密的特色,“江洋大盗”立斩枭示,非“大盗”者则分“得财”与“未得财”,未得财者再分首、从犯与伤人、未伤人,得财者分“法所难宥”与“情有可原”,“情有可原”又分是否实行上盗分别议处,并通常动用水师兵甲而非普通的缉盗差役抓捕洋盗。在法制近代化以后的历部以移植外来法为主的刑律/刑法中,这些固有法制的因素被难得地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下来,并与外来因素融合为新的规则。我国现行刑法未有专门的海盗罪,从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看,解决海盗问题的最佳方案并非增设新罪名,而是将其作为一种酌定从重情节,并在程序方面保障抓获、惩治海盗的成功率。
关键词 洋盗例 海盗罪 大清律例 法制近代化 西法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