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中国文化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者:米健(北京师范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摘要:人类命运共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必然宿命。自觉、理性、积极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类把握自身命运的必由之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要有整个人类社会都能认知、接受、奉行和维护的思想观念基础,这就是“人类共同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概括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它实际上是整个人类,包括所有民族和国家都能认知和接受的“人类文明最大公约数”。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次次证明,一个和平持久的人类共同体,只能通过各个民族和国家之间的沟通、共识和合作才能实现,仅仅依靠力量形成的共同体不可能长久持续。这就意味着,不同文化,尤其是东西方文化,要相互尊重、彼此融合,从而实现多元共生。具有四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国文化,恰恰具有这方面的根性与基因,而且孕育了可以为整个人类接受的人类共同价值观念。未来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如果能够实现东西方文化价值合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就有了最基本的思想和观念基础,这将是人类的共同福祉,它必然带来人类文明的一大跃进。
关键词:人类共同价值;力量与价值;中国文化得与失;价值合一
【论文】
数据交易的法律范畴界定与实现路径
作者:梅夏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交易是目前在法律上亟需明晰的问题。现有的以数据商品化为前提的数据交易中心(所)模式,在实践中运行疲软、缺乏效率,这源于目前理论界对数据交易属性和范畴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偏差,故有必要在理论上对数据交易进行科学的范畴界定。数据交易是一种隶属于网络数据访问和流动体系的数字技术现象,应当归入派生于网络技术体系的新理论范畴,且目前尚无现成的交易制度和规则与之相对应。数据交易在法律上应被作为服务类合同观待,在此基础上对应大数据生长的客观技术环境和价值释放方式,确立数据交易在动态网络生态体系中的地位。在数据服务范畴下理解数据交易,应从信息服务的附属性或劳务性,以及数据服务的控制性、流动性和结合匹配性角度来予以观察,以消弥数据“服务”和数据“交易”之间的观念冲突。数据交易依赖于互联网基础系统,故数据的要素化是数据交易和流动的基础条件,数据交易亦应通过特定的平台中介以撮合方式来进行,从根本上说,数据交易平台从事的数据交易只是通常网络数据分享的一种特殊形式。
关键词:数据交易;服务合同;法律范畴;产权界定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产权保护
作者: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产权保护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洛克等思想家的学说为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产权保护同样关乎人的尊严、自由和身份认同,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和有效保障,而法治与所有权保护之间存在内在的密切联系:产权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涵,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法治的完善;而产权保护最终必须依赖于法治。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反复强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征收制度,严格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改进征收补偿制度,对不同所有制主体实行平等保护。
关键词:产权保护;所有权;法治;国家治理现代化;征收
论委托辩护优于法律援助辩护
作者: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我国实践中屡屡出现办案机关通过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从而排除被追诉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的做法,这种做法违背了委托辩护优于法律援助辩护的法律规则与基本法理。委托辩护优于法律援助辩护是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也作出了全面规定。委托辩护优于法援辩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有助于降低国家法律援助经费面临的压力。不仅被追诉人委托的律师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被追诉的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也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51条的规定存在严重问题。
关键词: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法律援助经费;司法公正
论刑事诉讼中的身体检查——以保护身体权为主线
作者: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我国宪法未明确将身体权确立为基本权利,这无疑是制宪者的重大疏漏。倘若人的身体权可以肆意被侵犯,则任何基本权利和自由均无进一步探讨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身体权长期以来均是理论界及实务界最关注的问题。种类繁多的身体检查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第三人造成形体损害,对身体权形成严重干预,因此身体检查成为测试“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最佳的“试金石”之一。从实体制裁的视角重新审视刑事诉讼中的身体检查制度,尤其是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助于发现制度的不足与缺陷,为下一步的完善提供全新的思路。
关键词:身体权;身体检查;实体制裁;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
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作者:陈文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对于醉酒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分离、适当扩大适用缓刑或定罪免刑的适用范围、引入相对不起诉制度等多方面的治理方式。但是,这些治理方式要么过于强调严刑峻罚,要么过于偏重保护醉驾行为人,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醉驾行为的有效治理问题。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醉驾案件中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入了对醉驾行为人的教育培训、交通志愿服务和社区服务等监督考察机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在醉驾案件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除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外,还可以实现代替刑事处罚、给予特殊激励、修复受损法益以及有效治理醉驾犯罪的社会效果。未来,要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上述功能,有必要对相关改革进行理论反思,借鉴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和企业涉罪案件实行合规考察的制度经验,对该制度作出全方位的顶层设计,使之成为我国处理醉驾案件的基本法律制度。
关键词: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法益修复;有效治理;监督考察
行政诉讼标的理论溯源及其本土化路径
作者:马立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06条以“诉讼标的”作为判断重复起诉和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常以行政行为或民事诉讼“实体法说”来界定诉讼标的。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解决裁判分歧,亟待厘清行政诉讼标的自身的法律属性。从理论溯源上观察,德国行政诉讼标的理论存在实体法说(行政行为说、违法性说、实体请求权说)和诉讼法说(一分支说、二分支说、三分支说)的分野,目前通说是二分支说。基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行政诉讼标的应界定为原告的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权),其包含被主张的权利侵害和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行政诉讼标的通过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予以识别和确定。既判力及于判决理由中对权利主张内容作出的判断和相关裁判意旨。
关键词:行政诉讼标的;诉讼上的请求权;权利主张;判决理由;既判力
论家庭教育领域国家介入的能动与制约
——兼评家庭教育立法
作者:苏明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作为天然的、基本的社会单元,家庭具有自主性,拥有相对自治权。作为私领域的家庭,其功能发挥扩展到公共领域,从而影响国家和社会发展。国家公权力通过立法将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责任法定化,其目的不仅限于社会防卫的功利目的。虽基于功利目的的国家干预可能会带来保护儿童权益的客观效果,但其实并不必然。面对家庭功能失灵或者失常的状态,国家介入家庭成为一种必要,但同时应警惕国家公权力的“双刃剑”效应,制约公权、防止国家过度介入家庭领域。相较于强硬介入或“剥权”,国家应以“柔软”的姿态来守护、支持家庭教育,作为一种日常状态体现出福利国家对儿童和家庭私领域的柔性支持。
关键词:亲权;亲责;家庭功能;国家权力;国家责任;家庭教育立法
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研究
——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与分析
作者:司伟(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错误汇款人能否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就其错汇款项排除收款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既有裁判观点存在重大分歧。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41份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汇款意思表示欠缺、“占有即所有”原则的适用以及款项特定化是分析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问题的焦点。以汇款意思表示欠缺为由行使撤销权无法导致整个汇款流程无效,存款货币的形态亦非否定准用“占有即所有”原则的理由,认定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回归责任财产理论,并往返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寻找答案。特定化情形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在后给付具有阻却效力,债务清理程序中错汇款项因收款账户被冻结等原因而特定化,从而区别于收款人的其他财产,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因此而具备排除强制执行效力,具有正当性。在特定化的判断标准上,我国现行法仍有较大的优化完善空间,大陆法系上的价值特定化理论以及英美法系上的推定信托与优先权制度为进一步探讨规则的完善提供了新视角。
关键词: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强制执行;意思表示;占有即所有;特定化
西方传统婚姻制度的当代危机:历史溯源与法治回应
作者:钟瑞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近代早期以来,西方婚姻日益向世俗化、自由至上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发展,终于酿成了当代西方社会的婚姻危机。这在微观层面上表现为个体婚姻的不确定性、易破碎性和短暂性,在宏观层面上表现为传统一夫一妻制婚姻和婚姻形式多元化的此消彼长。西方这一历程提醒我们:婚姻涉及重大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任凭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在婚姻家庭领域过度发展,将在根本上助长社会范围的权利滥用和道德滑坡,以及婚姻家庭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有关的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应竭力避免价值中立的立场,致力于一种兼顾个人与共同体、私益与公益、自由与秩序、过去与未来的,更顺应天道、更符合自然、更适应人性、也更加稳健的婚姻家庭秩序。
关键词:一夫一妻制;婚姻危机;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多元化
专利侵权诉讼中反垄断抗辩成立要件研究
——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行为规范为中心
作者:刘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司法层面如何评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行为,对于FRAND许可秩序的形成具有法律形塑意义。德国橘皮书案确立的反垄断抗辩成立要件,为欧盟法院率先提出FRAND许可谈判框架奠定了程序基石。结合欧盟许可谈判框架演变及背后考虑,我国构建均衡的FRAND许可谈判框架应着重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以我国专利法第20条专利权滥用条款为实体法依据,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过度行使权利进行合理限制,确保双方在对等地位的基础上开展谈判;二是通过内部评价路径和外部评价路径最大程度地确保谈判过程诚实信用;三是面向双方最终诉诸司法的场景假设,引导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对于FRAND许可费率计算涉及的关键性问题达成事前合意。
关键字: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抗辩;FRAND许可谈判框架;FRAND许可谈判行为
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问题探究
作者:李姝卉(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现代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蓬勃发展,给医疗、工业、农业等多个领域带来了新的变革。然而,转基因技术自身仍然存在科学不确定性,在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生物武器等领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转基因技术可实现物种间的基因转移,将其运用于人体,容易导致技术自由与平等、安全、尊严、隐私、经济效益等价值的巨大冲突,亟需法律作出相应的回应。为有效应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对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合理化解转基因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和价值冲突,就应当努力实现科学技术进步、社会秩序维护和国家安全治理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应坚持保护人类整体利益优先的价值观,将安全价值尤其是人的生命安全价值作为转基因技术法律体系建构的首要价值;另一方面,应在确保转基因技术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兼顾安全、自由、效益、平等等法律价值,综合作出立法价值选择。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价值;安全;人类利益
国家在跨界损害领域的预防义务
作者:林灿铃(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科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实践是紧密联系的,人类社会在发展进程中所面对的困境和难题必然促进科学理论的不断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导致跨界损害后果的行为虽然不被国际法所禁止,但已成为当前国际关系中突出的焦点问题。有鉴于此,动态发展的国际法亦需进一步发展完善,就预防义务的相关实体规定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不断加以完善,课予行为主体在跨界损害领域中应有的法律义务,在实施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时采取预防性措施,切实履行诸如通知与事先知情同意、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收集与交流等预防义务,切实达到从源头预防和/或控制跨界损害的发生以使自然生态系统免遭损害并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目的。
关键词:国际法;跨界损害;预防原则;法律义务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安全例外条款:全球趋势与中国实践
作者:沈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安全例外条款体现了东道国规制权与外国投资者保护之间平衡、失衡和再平衡的复杂和动态关系。国家安全概念的开放性,导致缔约实践中安全例外条款的自裁性(self-judging)和扩张性明显,影响甚至是危及国际经贸秩序的稳定性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公平性。国际投资协定的文本分析与统计数据显示,安全例外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呈现出一定的时空分布特点与内容代际变化。以此为参照,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显示出不足之处,我国需要有所应对。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安全例外条款;自裁性ESI条款;中国BITs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