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2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2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公司法破产法理论守正出新
数字法治研究蓬勃发展
——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商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938篇。除法学家外,本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商法学论文。本年度商法学论文总计96篇,2021年度为140篇,2020年度为111篇。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3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7篇),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4篇),中国政法大学赵炳昊副教授(4篇)。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除上表6篇论文之外,还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基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职能的历史考察》。经与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沟通,综合考虑稿件流程和责编负责情况,该篇论文归入经济学,计入刘俊海教授发文量,但学科归属不在法学学科。特此说明。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022年CLSCI来源期刊共发表商法学论文96篇,在十四个法学二级学科中位列第七名,占CLSCI期刊全年发文总数的5.16%(96/1861)。与2021年相比,在学科发文数量排名和占比上有所下降,2021年商法学发文140篇,占当年发文总数7.43%(140/1884)。
商法学2022年在三大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发文9篇,占该学科全年发文总数的9.38%,占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总数的4.95%。相较于2021年,本年度商法学三大权威期刊发文量和占比略有上升,其中,本年度商法学者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发文数量有显著突破,共有2位商法学者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商法学论文,分别是:南昌大学杨峰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商法一般条款的类型化适用》,清华大学梁上上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人合性在有限公司中的终结》。
本年度商法学发文量前10位的单位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22篇)、中国人民大学(9篇)、清华大学(5篇)、西南政法大学(5篇)、西南财经大学(3篇)、武汉大学(3篇)、深圳大学(2篇)、北京大学(2篇)、吉林大学(2篇)、全国人大常委会(2篇)、中央民族大学(2篇)、中国社会科学院(2篇)、浙江大学(2篇)。相较于2021年,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继续保持商法学发文量前三名的地位,清华大学跻身前列,与西南政法大学并列第三,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保持较为稳定的发文量,2021年商法学发文量排名第四的华东政法大学本年度未入围前十名单。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3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7篇),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4 篇),中国政法大学赵炳昊副教授(4 篇)。
在发文作者的身份上,本年度商法学发文呈现出经典名家笔耕不辍、后起之秀崭露头角的特征。刘俊海、李建伟等商法学名家位居商法学发文量前列,潘林(山东大学法学院)、钟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至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袁崇霖(清华大学法学院)等80后甚至90后青年学者均在三大权威期刊上发文,其中袁崇霖以博士生的身份在《法学研究》发表《公司机会规则的反思与体系建构》一文。此外,陈茂华(贵州大学法学院)、张梁(武汉大学法学院)、辛海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何心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等博士生也均在CLSCI期刊上发表商法学论文。
本年度的商法学领域,《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联动修改仍然是商法学者关注的重点。随着《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最新修订草案的相继形成,对于两部商法学领域重头法律修改问题的研究仍然会是近几年研究的热点。与公司和企业等组织形态的商主体相呼应的是,商法学领域对于个体形态商主体的发展促进和个人主体破产制度的建设投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体现出商法学领域研究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视角。证券法研究方面,本年度初由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引爆了证券市场的广泛关注,并随之带动商法学者对于虚假陈述这一经典问题的新研究视角和研究热情,商法学者对于保底信托、资管计划、期货和衍生品的研究也仍然保有较大兴趣。随着党的二十大报告和2022年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的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的明确,以及《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发布,不仅意味着国企合规建设进入新的阶段,也意味着国企和民企之间的微妙关系面临着进一步的调整,同样引发了商法学者较为广泛的关注与研究。此外,在全面数字化的浪潮下,商法学领域所遇到的一些数字化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也不断进入商法学者的研究视野。具体分述如下:
1.商法总论研究积微成著,聚沙成塔
商法学领域对于寻求独立商法典的执念虽已不再强烈,但对于推动商法总则的呼声仍然存在,商法学者在商法总论和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上保持着较为平稳的输出,为商法学领域的整体研究提供基础理论供给。李建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营商环境法治观》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营商环境法治观对于商法学研究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刘斌的《商事关系的中国语境与解释选择》论述了如何基于我国的当代语境和本土语境界定商事关系的基本范畴,施鸿鹏的《商法的祛魅:经由企业经营组织建构商事法律关系》则从企业经营组织及企业经营者的角度分析了如何界定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李建伟的《论商事习惯的法源位阶》讨论了如何确定商事习惯在商事法律渊源中的位阶,杨峰的《商法一般条款的类型化适用》分析了如何通过类型化商法一般条款来将其适用具体化。
2.公司法研究稳扎稳打,守正创新
本年度商法学论文中,公司法发文数量共50篇,占商法学领域发文量的51.5%,虽然相较于2021年比例有所下降,但公司法无疑仍然是商法学领域的研究重点。在公司法全面修订的整体背景下,本年度公司法领域的研究既保持了对经典基础问题的深入探索,也对于修法改革中的热点和新兴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
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法当中经久不衰的重要议题,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不当行为规制、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改革、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等,本年度亦有大量学者对如何实现更好的公司治理各抒己见。傅穹的《公司利益范式下的董事义务改革》提出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董事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全体股东和其他相关者共同获益,并论述了该机制的实现路径,梁爽的《美、日公司法上的董事合规、内控义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认为要实现更好的公司治理,需要明确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构建董事的合规和内控义务体系,崔文玉的《公司治理优化视域下的监事会制度重塑及其功能实现》认为应当将公司治理所追求的合规经营、社会责任等作为监事会制度改革的基础和目标,刘俊海的《论控制股东和实控人滥用公司控制权时对弱势股东的赔偿责任》论述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滥用公司控制权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对中小股东的赔偿责任,王谨的《公司治理下的董事会职权体系完善研究》提出应当确立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中心地位,通过重构董事会的职权体系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应有作用,刘俊海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康美药业案中独董巨额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思考》提出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履职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保障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和责任减免的判断机制,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治理监督作用,林一英的《公司监督机构的立法完善:超越单层制与双层制》提出在双层制下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应立足于强化监事会职权,在单层制下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应注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建设,曾祥生的《董事责任规制的困境与应对——以董事个体差异为视角》提出应当根据不同董事的身份地位、岗位要求、知识能力等设置差异化的董事责任。
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公司法改革中的“牛鼻子”,包括股东出资制度、法定或授权资本制度等的调整与完善,本年度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观点争鸣不断。张其鉴的《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研究——兼评<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分析了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路径及法理基础,郗伟明的《股东出资义务“常态加速到期理论”之反思——兼论对不诚信认缴出资行为的可行规制》从解释论角度和立法论角度对股东出资义务“常态加速到期理论”进行了分析,认为不必引入股东出资义务常态加速到期制度,张其鉴的《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资本制度研究的主要误区及其修正》认为我国公司法仍应坚持法定资本制模式而非偿付能力测试模式,在资本制度的定位上应注重债权人、公司、股东利益并重,朱慈蕴的《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探讨了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与约定性,并强调公司法应当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双重性予以维护,沈朝晖的《授权股份制的体系构造——兼评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定》认为引入授权股份制是中国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并认为应当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授权股份制下的不正当发行和原股东的事后救济等问题作进一步完善,陈景善的《授权资本制下股份发行规制的重构》认为需要平衡授权资本制下新股发行中的新旧股东利益,设定新股发行的救济程序,设置不当授权股份发行的董事会责任。
公司担保一直是长期以来困扰实务和理论界的公司法难题,其不仅仅是因为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还因为在这一问题上相关规则已经形成一个既无法摆脱路径依赖又期望制度创新的庞大繁杂的内容体系,导致对于公司担保问题的解决难以一劳永逸,本年度仍有不同学者提出了对于公司担保问题的见解。殷秋实的《公司担保无效责任的复位——基于责任性质、主体与效果的区分视角》认为应当以过错为线索,区分担保无效责任在性质和主体上的不同层次,校正担保无效的责任范围,刘冰和王中明的《质疑担保权人审查义务说》分析了担保权人审查义务说存在不足与弊端,并阐释了对该理论的正确理解路径,王建文的《<民法典>框架下公司代表越权担保裁判规则的解释论》从《民法典》的制度框架出发,认为应当基于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基础行为乃无权代理的判断,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法律后果的规定。
公司决议效力相较于一般的法律行为效力存在特殊性,其属于公司团体法律行为,涉及多方面的利害关系人,关乎公司团体的组织安宁和商事交易的稳定,因此无法直接适用传统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之一般规定,基于此,对于公司决议效力的研究也是公司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本年度亦有关于此问题的论述。李建伟的《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争与证成——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认为对于公司决议效力的讨论要因循组织法的视角、基本原则与分析范式,注意区分公司成员的意思与公司的意思、成员行为与公司行为、公司的内部意思与外部意思、决议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吴飞飞的《决议行为“意思形成说”反思——兼论决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实益》认为应当以法律行为理论为依托,将私法自治理念灌注到决议规则之中,使团体自治在价值位阶上优先于民主与正当程序,以法律行为规则为一般法规范填补决议规则的漏洞,李建伟的《公司决议无效的类型化研究》认为可以将决议无效类型化为五种并构建不同的决议无效规则。
除此之外,本年度公司法领域的研究热点问题还包括公司代表制度,如袁碧华的《论自治视角下的公司代表制度》、刘道远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制度渊源及其完善》、王毓莹的《公司法定唯一代表制:反思与改革》;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侯永兰的《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标准化及路径选择》、石一峰的《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动态判断体系的构建》;股东隐名出资制度,如陈茂华的《借名投资法律适用规则的体系化表达》、赖虹宇的《隐名出资的类型重释与规范构造——基于对契约法思维的反思》、郭富青的《股权隐名投资人成为显名股东的路径探析》。
3.破产法研究势头正盛,状态火热
在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联动修改、深圳市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等背景下,本年度破产法领域的研究多点开花、讨论热烈,发文量相较于2021年有较为明显的增长,一跃成文本年度商法学领域研究中发文量第二的部门法研究领域。在具体研究视角上,有的关注作为顶层建筑的破产法宪法依据问题,例如陈夏红的《破产法的宪法根基》;有的关注破产法中的程序制度构建,例如刘颖的《论我国破产法上简易程序的构建》;有的关注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交叉研究,例如解正山的《论公司临近破产时的董事义务及问责制——基于公司法与破产法交错视角的思考》、张玉海的《民法典时代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涤除”制度再造》、何欢的《债务清理上破产法与执行法的关系》。在具体研究问题上,个人破产制度仍然是近几年破产法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例如刘冰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张善斌的《个人破产制度嵌入现行破产法之路径》;破产重整制度亦是破产法领域中持续讨论的经典问题,例如王毓莹的《论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府院失衡现象”及其协调》、李曙光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及其改进》、邢丹的《“绿色原则”视阈下预重整制度的功能性建构》、何心月的《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
4.证券法研究全面发散,精耕细作
本年度关于证券法领域的研究呈现出较为发散的特点,但整体而言主要是针对不同类别的金融产品和交易工具展开研究,例如李东方的《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特殊性及其完善——兼论我国现行存托凭证制度的完善》、王乐兵的《资产收益权视角下资管交易的穿透式规范》、叶林的《公司债券的私法本质及规则展开》、倪受彬的《碳排放权权利属性论——兼谈中国碳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既包括了对公司债券等传统金融产品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也包括对存托凭证、资管产品等规则体系尚不完善的金融产品的制度完善,还包括了对碳排放权等新兴交易产品的规则探索。在关注的具体问题方面,钟维的《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理论:反思与重构》对于期货市场的市场操纵问题进行了创新化的研究,张梁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何去何从——以新<证券法>第82条第四款为视角》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较为细化和深入的研究。
5.票据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研究敦本务实,稳中有进
票据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相较于公司法、证券法等大部头在研究基数上不占优势,又没有时下破产法领域制度改革和修法推动下的研究热度,因此一直处于四平八稳的状态,但每年都有一定程度的输出。票据法研究方面,本年度有陈甦的《票据质押效力范畴界分辨析》、王金根的《独立保函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信托法研究方面,本年度有吴至诚的《保底信托效力认定的类型化》、周乾的《共同富裕下信托公司受托慈善信托的激励机制》;保险法研究方面,本年度有武亦文的《保险法上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省思》、吴奕锋的《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引入路径》、马宁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能排除连带责任吗?》和《因应自动驾驶汽车致损风险的保险机制》。
6.数字法治研究蓬勃发展,创新不断
势不可挡的数字化浪潮使得商法学领域的研究也面临新的挑战,不仅体现为对一系列创新行为的包容审慎监管,也包括对于数字化产品的合理规制。在总体的监管思路上,王首杰的《数字时代商业模式创新的私法规制》认为应当提升相关领域的立法包容性和司法灵活性,对新商业模式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以及交易模式等实现一定程度的规制“前移”,王首杰的《创新规制的时间逻辑》认为,可以在一般规律层面探究创新规制具体措施的起始、转换和终结的时间逻辑标准,进而厘定创新规制内容起始、转换和终结的妥当时机。在具体商业模式和技术的监管问题上,包括对网络平台、算法黑箱、智慧司法、区块链、数据科技、人工智能的监管,例如张凌寒的《平台“穿透式监管”的理据及限度》、陈醇的《私法制度中的代数算法黑箱及其应对》、张凌寒的《智慧司法中技术依赖的隐忧及应对》、赵炳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区块链技术冲突的双向纾解及合规监管》、唐林垚的《数据合规科技的风险规制及法理构建》。在数字权益的讨论上,商法学者关注到数据产品和数据财产权的问题,例如李晓珊的《数据产品的界定和法律保护》、郑佳宁的《数字财产权论纲》。此外,对于数字货币和加密货币的研究近几年也成为研究热点,例如赵炳昊的《应对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挑战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以稳定币为切入点》和《数字时代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防治》。
7.小结与展望
随着2022年末《公司法》草案二审稿的公布,《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完成,有关公司法和破产法的修法改革问题仍然会是近几年的研究热点,具体细分问题可能会落脚到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监督制度、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企业破产重整、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等方面。此外,随着《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发布,意味着国企合规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国企合规相关的制度规范建设也将成为研究热点。证券法研究方面,《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金融法治取得了新的进展,关于期货法的有效实施和期货市场的治理问题也将成为近几年的热点问题,关于资管产品、保底信托、复杂金融产品的规制也仍然会是证券法领域关注的焦点,对于疫情管控放开、国家政策推动下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一系列制度性问题也将可能成为近几年研究的热点。在数字法治研究方面,国务院在2022年底发布的“数据二十条”奠定了数据要素发展的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框架,极大地丰富了数字法治研究的基础,明确了数字法治研究的问题导向,由此也将促使在商法学领域对于数字法治的研究更加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