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2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2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解释学仍为刑法学研究基调
企业刑事合规等成研究新热点
——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刑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938篇。本年度所有CLSCI期刊均刊发了刑法学论文。本年度刑法学论文总计288篇,2021年度为290篇,2020年度为308篇。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4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9篇),中国政法大学刘艳红教授(9篇),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8篇),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8篇),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7篇),上海政法学院彭文华教授(6篇),清华大学黎宏教授(4篇),苏州大学王俊副教授(4篇),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姜涛教授(4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
姜涛教授除了以华东政法大学为单位发表上表2篇论文外,还以南京师范大学为单位在《法学》发表了《重构主义的刑法实践模式》,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了《论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界限》。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及趋势
本年度CLSCI期刊共刊发刑法学论文288篇。其中,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作者所发论文数量最多,为28篇(占9.7%),较上一年度的发表数量增长9篇。来自清华大学的作者发表数量与上一年度相同,为25篇(占8.7%),发表数量在所有单位中居第二位。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作者发表数量居第三位,共发表24篇。在刑法学领域,发表论文数量排名前10位的单位(数量在8篇以上的)的作者共发表144篇,占全部CLSCI期刊刑法学论文数量的50%。从作者单位的所在地看,所属单位位于北京市的作者发表了数量最多的论文,共115篇(占39.9%);上海市次之,论文发表数量为57篇(占19.8%);江苏省再次之,所属单位位于江苏的作者所发表的论文数量为31篇。北京和上海两地的作者发表论文的数量之和超过全部论文数量的一半,可见,两地依然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镇。
《政治与法律》在全部CLSCI期刊中刊发了数量最多的刑法学论文,共42篇(占14.6%);其次是《中国刑事法杂志》,在本年度共刊发了30篇刑法学论文(占10.4%);《法学》共刊发27篇刑法学论文,居第三位。《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11本期刊分别刊发了10篇以上不满20篇,其余9本CLSCI期刊在本年度各自刊发的刑法学论文数量少于10篇。
本年度在CLSCI期刊发表刑法学论文的作者(含译者)共195位。其中,大多数作者(147位,占75.4%)仅发表一篇论文,发表两篇论文的作者人数为31位,17位作者的发表数量在三篇及以上。高校教师及科研人员是发表论文的主要群体,在全部刊发的论文中,273篇(占94.8%)由具有(副、助理)教授、讲师、(副、助理)研究员、博士后等身份的作者发表。此外,12篇论文(占4.2%)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发表,其中5篇论文的作者兼具科研人员的身份;在CLSCI期刊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发表的论文最常刊于《中国刑事法杂志》。还有10篇论文(占3.5%)由博士生发表,其中2篇与高校教师共同署名;博士生发表的论文最常刊于《法学》。
本年度CLSCI期刊刊发的刑法学论文中,独作论文占绝大多数。译作共2篇,其一为德文译作、另一为日文译作,分别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和《法学》。共同署名的论文共2篇,均属教授与同一单位的博士生共同署名的情形,两文均刊于《法学论坛》。
本年度刑法学研究的特色和热点包括以下几点:
1.解释学依旧是刑法学研究的主要范式
本年度刊发的多数刑法学论文属于刑法解释学研究,或者以解释学研究为主要内容。
首先,一部分论文直接以刑法条文使用的文字作为问题的出发点,并由此展开解释学的分析。例如,肖鹏博士后撰写的《也谈“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载《法学家》第6期)以及孟红艳博士生撰写的《<刑法>第27条“起次要作用的人”的教义学阐释》(载《法学评论》第3期)均以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起点,对相关条文的文字内容展开解释。与之类似的,还有针对刑法第88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作出解释的研究、对刑法中的罪数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展开解释的研究、对猥亵儿童罪条文(刑法第237条第3款)中的“情节恶劣”进行解释的研究、对袭警罪条文(刑法第277条第5款)中的“暴力”展开解释的研究、对刑法第180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作出解释的研究。
其次,一部分论文的研究对象虽然没有被刑法条文明文表述,但也属于刑法解释学的重要概念。其中,“法益”是备受本年度CLSCI期刊论文关注的对象。针对“法益”的研究中,一部分是围绕法益的整体概念展开的,如高永明副教授撰写的《刑法法益自由主义意义的检视》(载《法律科学》第6期),这些研究强调应适应我国现实情况对法益概念进行检视和重新理解,从而更有效地发挥法益限定可罚性界限的机能;另一部分研究探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或者犯罪群的法益内容,如张明楷教授撰写的《洗钱罪的保护法益》(载《法学》第5期),这些论文分析了洗钱罪、合同诈骗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污染环境罪、受贿罪等罪名的法益内容(规范目的),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秩序法益、身体法益、财产法益、数据法益、数据安全法益、信息秩序法益的具体保护范围,从而为相关犯罪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目的性的指引。此外,“危险(犯)”也是广受本年度刑法学论文重视的解释学概念。如王飞跃教授撰写的《论抽象危险犯个罪裁判规范的续造》(载《中国法学》第2期)等论文,探讨了设立危险犯的界限及解释危险犯的成立条件、认定危险犯时应当遵循的体系性方法,并进一步讨论了危险犯与故意、过失的关系等细节问题。除了上述两者以外,“不作为”“因果关系”“法秩序统一性”和“认识错误”也是常被本年度CLSCI期刊刑法学论文研究的基本概念。可见,针对解释学基础概念的研究,在今时今日依然不过时。
再者,对于新形势、新环境之下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不少研究尝试通过解释学方法,在现行刑法文本之下谋求妥善的解决方案,这些研究也是解释学思路的体现。例如,阴建峰教授撰写的《疫情防控中妨害公务罪的法教义学解析》(载《法学杂志》第1期)即结合妨害公务罪的保护法益、构成要件解释、认识错误等基础理论,分析了疫情防控形势下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除此之外,还有的研究基于解释学基础理论讨论了“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罪、网络支付中的财产犯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相关问题。由此可见,面临新兴问题,刑法解释学依然展现着相当的包容性和强大的问题解决能力。
2.学科交叉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特色
“刑法解释学不可能排斥任何有助于达到自身目的的知识与方法。刑法解释学也懂得刑法制度向生活事实开放,懂得刑法的真实含义只能在生活事实中发现,懂得社会变迁必然导致法条含义的变迁,懂得任何解释结论都不是终局性的真理。”(张明楷:《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方向》,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0月27日第4版)为了实现妥当的问题解决,刑法学研究需要广泛借鉴和汲取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在本年度CLSCI期刊刑法学论文中,不少研究体现了学科交叉的特征。
其一,部分研究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和互动。例如,李翔教授撰写的《论微罪体系的构建》(载《政治与法律》第1期)解析了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等“微罪”的实体法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主张更积极地适用相对不起诉等程序更轻缓地处理微罪案件。此外,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理论常与企业刑事合规的相关研究结合起来,在探讨企业刑事合规的实体法根据和条件的同时,构建与之配套的处理程序。
其二,部分研究利用哲学、犯罪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和工具对刑法问题进行剖析和检讨。例如,姜涛教授撰写的《重构主义的刑法实践模式》(载《法学》第1期)引入了刑罚社会学中的重构主义理论,检视并重塑了传统理论对于刑法目的的认识;基于以重构主义塑造的刑法目的,该文主张扩展“迷途知返条款”的适用范围,使犯罪治理符合经济发展理性与社会发展理性。与此相似,功能主义、家长主义、道德权利理论等社会学、伦理学上的概念也被转用到刑法学研究当中,它们拓展了刑法学研究话语的张力和描述力,打通了刑法学与其他学科沟通对话的渠道,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更丰富和厚实的理论背景。
其三,还有一些研究运用了定量方法,对与刑法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实证性的描述和统计,为规范研究提供了更可靠的事实学基础。例如,段蓓讲师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问题的限缩性解读》(载《政治与法律》第3期)中,统计了2021年下半年的651份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裁判文书,归纳了实务中处理“逃逸”问题的现状,并由此总结出当今实务在处理“逃逸”问题上面临的两大困境。类似地,赵军教授撰写的《贿赂犯罪治理策略的定量研究》(载《法学研究》第6期)利用问卷调查等方法定量研究了不同治理方案对于压制受贿冲动的有效性,发现“不对称重罚受贿并且附条件大幅度宽宥行贿”的设计能最有效地抑制贿赂犯罪。显然,基于定量方法的实证研究,对于刑法问题的发现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对于证实解释学结论的合理性,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3.刑事立法与法典化问题再被提起
自《民法典》颁布并实施以来,刑法的(再)法典化问题也被反复提出,本年度的刑法学论文中,也不乏关于刑法法典化与立法模式的讨论,尤其是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问题。周光权教授撰写的《我国应当坚持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载《比较法研究》第4期)反对采用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主张继续坚持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与之相反,如付立庆教授撰写的《日本的行政刑法现象及其考察》(载《比较法研究》第4期)等论文,结合德国、日本的立法体例,论证了我国在刑法典以外同时采取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模式的可能性。
除了行政刑法和行政犯的问题外,刑事立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也被常提及,这些问题具体关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的处遇、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家庭教育立法。此外,还有研究讨论了少年刑法、未成年人处遇规则的体系化问题。
4.作为新兴研究热点的企业刑事合规
2020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启了多轮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2021年6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建立了涉罪企业(承诺)合规整改后不批捕、不起诉、从宽量刑等一系列制度。这一尝试引起了刑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在本年度CLSCI期刊刑法学论文中,相当数量的研究围绕企业刑事合规的问题展开。
一方面,不少研究尝试探讨并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实体法根据。例如,刘艳红教授撰写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根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第1期)基于单位犯罪的分离构造和实质犯罪论,论证了合规整改单位不受刑事处罚的实体法上的理由;姜涛教授撰写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根据》(载《东方法学》第3期)则从功能责任论的立场出发,指出事后合规不起诉的企业不具有预防的必要性。对实体法根据的讨论,为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处理的做法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并得以充当刑事合规不批捕、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解释指引。
另一方面,也有不少论文旨在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具体规则,并提出对合规、整改企业的处理方案。例如,李本灿教授撰写的《刑事合规立法的实体法方案》(载《政治与法律》第7期)提出应当以新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单位归责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刑事合规规则,应当慎重设立单位的新型刑事合规义务,增加企业资格刑、单位累犯等针对企业犯罪的刑罚措施。此外,还有一些研究就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爬虫、算法数据等具体领域,针对刑事合规问题展开讨论。
5.信息/数据保护和网络犯罪持续受到关注
步入网络时代和信息时代,网络犯罪、数据安全一直是备受公众热议的话题。2022年发生了一系列涉及个人信息被泄露、敏感数据遭篡改的社会事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维护数据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的话题也继续成为刑法学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年度CLSCI期刊中关于信息/数据保护的刑法学论文,主要探讨了信息/数据作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种类法益的类型化归属,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侵犯信息/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例如,王华伟助理教授撰写的《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载《法学研究》第2期)指出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的权利是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法益,因此应当基于信息的客观开放程度,决定信息处理行为的刑事责任。又如,阎二鹏教授撰写的《“数据安全法益”命题下虚拟财产犯罪的归责路径重构》(载《政治与法律》第12期)认为,应当分别讨论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将虚拟财产的不同样态分别归类于数据与财产,而不能在混淆两者的基础上认定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此外,还有的研究立足更宏大的视角,提出应当转换关于数据犯罪、信息犯罪的治理理念,既包括调整现有的关于数据、信息犯罪的刑事立法,也包括改变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
涉及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则多与共犯理论相关。例如,刘宪权教授撰写的《网络黑产链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刑法评价》(载《法学》第1期)指出,现有理论存在对部分网络犯罪的帮助者的处罚障碍,应当基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论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得超越罪刑法定原则将没有被正犯化的帮助行为扩张为实行行为。又如,王华伟助理教授在《网络空间正犯与共犯的界分》(载《清华法学》第3期)中提出,网络犯罪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比传统犯罪更为复杂,应重视技术提供行为的重要性并以此界分参与者的作用,应以义务犯理论检视网络平台提供者不作为参与的责任。可见,上述研究将网络犯罪的新兴特点与现有共犯理论结合,并使两者互相对话,在为网络犯罪案件谋求妥当的问题解决的同时,也增进了刑法学理论对共犯的理解深度。
6.小结与展望
从本年度CLSCI期刊刊发的刑法学论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学研究富有相当的活力。面对现实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刑法学研究为问题解决提出多种多样的具有创造力的方案。在与生活事实对话的过程中,现有的刑法学理论也得到反复的检视和重塑,原先的矛盾和漏洞被发觉,而具有本土化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成果被续接。基于对本年度发表情况的观察,我们有信心期待未来的刑法学研究会迸发更多自由、精彩的争鸣和碰撞,使刑法学得以繁荣和发展,使国民的自由和利益得到更充分的维护,使公平和正义更完满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