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时评
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评论人:丰霏
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
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是党的二十大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关键时期提出的未来五年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对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布局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是,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良法善治新期待,面对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战略,法治体系内部的短板和不足仍然存在,外部的作用和效能弱于预期。二十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可谓有的放矢、精准决策、意义重大。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坚持正确方向、遵循科学规律、强化系统思维,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加快社会规范体系建设。
关键词: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全面推进;法治中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思想述要
作者: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摘要:在法哲学理论系统中,本体论居于核心地位,它所探究的是一定的国家与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产生,实现了文明社会法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习近平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准则,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深刻变动中,深入思考法治现象的基本性质,悉心分析法治现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科学把握法治现象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反作用,由此深刻论述了法治现象的政治性与社会性的基本属性,加强对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全局性、长远性、整体性重大问题的战略谋划,从而创立了具有原创意义的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创新发展进入新境界。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哲学本体论;法治的基本性质;原创性理论贡献
法学新概念
第四种法学知识新形态——数据法学的研究定位
作者:曾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摘要:基于科学研究的第四种范式——数据科学,提出继法教义学、实证法学、计算法学研究之后的第四种法学知识新形态——数据法学。数据法学是法学研究创新发展的新方向,也是一门独立的法学新学科。数据法学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方法和内容。数据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是法律数据,法律数据是指以任何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形式完好的、具有意义的、能给予相关参考点的一个值的法律信息的记录。数据法学特定的研究方法是法律大数据方法,而非法律解释、实证法学方法。数据法学的本体论内容是数据权益。数据权益内容涵盖个人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和数据安全利益。数据法学的认识论内容是关于相关关系的研究,涵盖法律数据产品的创造和法学知识的发现两个方面。
关键词:数据法学;法律大数据;数据权益;计算法学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企业行政合规论纲
作者:熊樟林,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依法行政的规范框架之内,我国行政机关面临愈发凸显的合法性困境和威慑力陷阱,“罚不下去”的个案正义需求多发,这为能够合法解构依法行政、强化企业自我治理的行政合规制度,提供了巨大的制度动力。并且,相较于刑事合规而言,行政合规还可以凭借行政执法和解的传统资源、新《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等等,获得更为有利的制度空间和推广通道。然而,行政合规同时也面临着极具挑战的理论争议和实践障碍,“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企业独立意志的缺乏”“法律认识上的客观障碍”“法律责任的合规落空”等等,都是行政合规必须正面回应的独有问题。对此,既需要适当转变法教义学的严谨立场,以行政合规化解传统理论缺陷,也需要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施以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主观过错的定罚角色,从而赋予行政合规合法性和正当性。
关键词:企业行政合规;行政处罚;企业刑事合规
数字经济的治理转型与秩序塑造
作者:马平川,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从商品经济迈向数字经济这一过程的实质是,从商品逻辑转向数字逻辑。这一转向带来了主体上、空间上、要素上和价值上的治理挑战。数字经济治理正在经历重要的时代变革,形成了包容平衡的治理理念、三元构架下的治理模式、敏捷穿透的治理方式、技术嵌入的治理路径和安全可控的保障体系。这些治理变革推动着对数字经济秩序的总体性塑造,进而确立了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原则,构建了有效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探索了新型的数字治理机制,塑造了数字文明的社会生态,为数字法治建设提供了时代动力和坚实支撑。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治理;数字法治
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规范阐释与制度优化
作者:曾钰诚,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厦门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厦门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摘要: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是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提升党内法规质量与合法性,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通过整合党和国家备案审查机关及其治理体制,从而塑造了中央办公厅职权型合法性审查,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授权型合法性审查互动关联的,党内法规“双轨制审查”治理结构和差序性权力关系。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通过整合分工负责、移送处理、征求意见、审查监督、沟通协调、会商研究、信息共享等程序性安排,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法制监督的制度衔接与组织联动。党政分工与组织协同的组织逻辑、政治与法治平衡互动的价值逻辑、多元化治理的治理逻辑共同提供了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规范建构的理论依据。在现阶段,应当从强化审查监督的实效性、提升机制治理的全面性、增强机制运转的保障性等方面持续优化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最大限度激活机制的法治效能。
关键词: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党和国家备案审查机关;合法性审查;双轨制审查
法学范畴研究
领域型法典编纂中法律责任的设定
——以生态环境法典为例
作者:焦艳鹏,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特聘教授(A岗)、博士生导师。
摘要:领域型法典编纂是当前我国立法领域的新事物,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设置与传统的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设置具有显著差异。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与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相比,二者在功能上、形式上均具有较大差异。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法律科学、宪法法理及部门法调整机制。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编纂理念应与领域法的宗旨与原则、调整范围与调整机制等实现连接。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编纂既包括对原有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的处理,也包括对基于功能需要的新的法律责任规范的创制。在领域型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应注意其法律责任规范与责任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的连接,以使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功能在法治系统中得到更好实现,促进领域型法典的实施与对相应领域的科学有效调整。
关键词:领域型法典;法律责任;领域法;法典编纂;法典适用;生态环境法典
论歧视的法律定义
——基于社会行为视角的分析
作者:李志颖,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反歧视法呈现出趋原则化和可操作性弱的整体特征,核心原因是歧视概念作为反歧视制度的基石,其法律定义尚未得到立法者的认真对待。歧视的法律定义研究应当转换思路,而非继续以法律词典和国际条约中的通行定义为出发点。一方面,通行的歧视法律定义漠视了道德维度的歧视与法律维度的歧视之间的差异,为解决歧视现实问题和满足社会实效性,对歧视的理解要从道德维度转向法律维度;另一方面,通行的歧视法律定义仅是诉诸道德的直觉表达,不满足融贯性的法律要求。为使反歧视法成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而非空洞的道德价值,需要重构歧视的法律定义。重构工作需要思考歧视定义应当如何从道德维度转向法律维度,以满足社会时效性和融贯性。价值哲学视角难以解答该难题,社会行为视角能提供有益理论资源,成为定义重构的可行思路。在社会行为视角下,歧视的法律定义以“主要社会交往”“社会显著特征”为外延,并秉持“社会融入”的内涵。
关键词:歧视的法律定义;主要社会交往;社会显著特征;社会融入
司法文明研究
在线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场域变革与制度发展
作者:谢登科,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在本质上是其陈述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质证的信息交流过程,在线诉讼将此过程由物理空间转移至网络空间,这就带来出庭作证方式的变革。法庭不是物理空间的特定场所,而是法官在各诉讼主体参与下审判案件、解决纠纷的司法服务。在线诉讼中的出庭作证,并不必然要求证人出现在实体法庭中,证人可以用注册账号对应的虚拟身份进入电子诉讼系统平台完成各项诉讼活动。在线出庭作证能够实现与线下出庭作证相同的价值功能,让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得以有效贯彻,也有利于出庭作证的高效性、便捷性和安全性。证人既可以出席实体法庭,也可以出席虚拟法庭。对于采用何种方式出庭作证,证人不应享有程序选择权,而应由法官依据案件类型、诉讼性质、庭审程序、质证权保障等因素来决定。在线出庭作证中,法官与证人在物理空间上相距遥远,其对证人的作证环境和行为的控制、引导能力较弱,需要采取相应方法或机制来保障在线出庭作证的环境与秩序。
关键词:在线诉讼;证人出庭;程序选择权;虚拟法庭;直接言词审理
部门法哲学研究
著作权法中的人像
作者:胡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摘要:在著作权法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建构一个“人像”,即人格化判断标准以作出侵权认定。人像在著作权法中具有不可回避性,其在司法中的运用可以增强裁判面向公众的说服力,完善法官论证说理,发挥连接事实与价值的积极作用。然而,著作权法中的人像表达繁多,内涵相异。并且,域外经验的影响、法官审理能力的制约及美感判断必要性的分歧导致并加剧了人像标准适用的不相统一。重构著作权法中的人像标准,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明确目标受众与所属领域专业群体两类具体的人像;第二,两类人像的构成要素体现在知识结构、感知能力、区分能力、注意力类型和对比方式五个方面;第三,法院应采用“双重人像标准”来进行侵权判定,只有适用目标受众型人像标准和所属领域专业群体型人像标准所得出的结论一致时,侵权才可能成立。重构后的人像标准,能弥合著作权法价值追求与基本功能之间的裂痕,纠正认知偏误可能带来的裁判偏差,而且不会产生法律实施中的额外成本。
关键词:法律虚构;著作权;实质性相似;理性人;人格化形象
获利返还制度的法理研究
作者:冯德淦,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为有效地遏制不法行为,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理论和实践还提出了获利返还制度来弥补前者的不足。目前,对获利返还制度的解释主要依托于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理论。然而,不同的解释理论均存在不足之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虽然获利返还制度脱胎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一直试图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寻求栖息地,但是,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内涵使得该种尝试只能以失败而告终。相较于其他的解释路径,适用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对获利返还制度进行解释则显得更为恰当,然而,这种解释又与无因管理制度的内涵存在一定的冲突。借助信托理论中的推定信托理论实现对这一冲突的化解,可以在私法范围内达到对不法行为人制裁最大化的效果。对于特殊客体的获利返还,由于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偏差,所以,对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功能应当稍作调整,以避免一般化地向法官酌定逃逸。
关键词:获利返还;不当得利;不真正无因管理;推定信托;信托理论
法律与科技研究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场景化法律规制
作者:姜野,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摘要:人脸识别技术的验证、辨识和分析功能正在不同场景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由于人脸识别信息具有敏感性和唯一性的特点,信息处理者对其的分析与利用一旦超出原初场景的内在一致性,就有可能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财产甚至人身安全。虽然我国立法对人脸识别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了特别的保护,然而单独同意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机械性会与人脸识别技术的便捷性要求产生抵牾,目的限制原则与诚信原则也会因忽略场景而在适用时失去抓手。为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深化人脸识别技术的场景化法律规制模式,厘清场景化法律规制的概念,并在场景融合的发展趋势下明确场景划分的内在逻辑。我们应根据信息主体在不同场景中的合理预期,对人脸识别技术施以相对应的规制手段,依场景特点确立评估制度,建立尊重个人合理预期的动态同意模式,完善适应场景风险的责任体系,并最终形成兼顾人脸识别信息保护、流动与利用的场景化法律规制路径。
关键词:人脸识别技术;人脸识别信息;算法;场景;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