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李 林(003) 2.党政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规范路径研究 秦前红(014) 【“全面依法治国”专栏】 6.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安全刑法抑或自由刑法 刘艳红(060) 7.妨害公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在规范与现实之间 赵 宏(073) 8.论行政犯的处罚原则及其实践 苗生明 杨先德(085) 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刚性”与“弹性”配置 何 帆(097) 16.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学术惩戒制度研究 石泽华(180)
文章摘要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仅指明了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时代使命和中心任务,而且明确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和法治保障,具有重大意义。要毫不动摇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奋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全面加强新时代新征程“法治轨道”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轨道;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化;法治文明
党政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规范路径研究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党政机关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法治现象,在我国有着较长的实践。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党政联合立规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党政机关联合制定党内法规在实现有效管党治党、节约规范制定成本、推动规则实施、推进国家有效治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实践来看,党政联合立规主要存在于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以及党政同责等特定领域。基于党规和国法的分殊以及严格依法立法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有必要从进一步明确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和范围、优化联合立规的制定和发布机制、构建更为刚性的监督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促进党政联合立规实现更高程度的规范化,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党政联合立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优化路径
论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行使
作者: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是为保护个人的知情权、决定权等个人信息权益及其最终保护的若干基本人权、宪法上的权利与自由、民法上的人格权等而设立的程序性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个人就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的,应以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其行使权利的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处理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纠纷,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进行审查。符合行使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起诉条件的,个人可以就维护权利的合理费用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个人因个人信息被侵害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规定直接提起诉讼,不以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先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前提。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前置程序;损害赔偿请求权
数字经济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因应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于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需要在经济法理论的不同层面做出具体回应。首先,在本体论和发生论层面,数字经济并未改变经济法学既有的基本理论框架,运用经济法理论仍可解释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及其经济法规制问题;其次,在价值论层面,对数字经济进行经济法规制,仍需遵循和兼顾经济法的各类价值,这更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最后,在规范论和运行论层面,针对数字经济所带来的诸多新问题,需要正视相关主体及其权利、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特殊性,改变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制度,并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加以落实。上述三个层面体现了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理论的“变与不变”,把握上述“因应之道”,不仅有助于揭示数字经济与经济法的紧密关联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制原理,深化经济法、信息法和数字法治的理论研究,也有助于切实推进制度完善,促进数字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经济法;理论因应;数字经济法;变与不变
我国能源数据安全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刘冰(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能源数据规模及数据运用能力逐步成为我国能源运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数据的占有、控制、共享与开发成为制定“碳中和”等能源政策的重要基础。建立能源数据安全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国家能源体系的安全,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规范能源数据的合理使用。在分类分级原则指导下,根据能源数据特点,建立能源数据管理秩序,依据自决权限制理论扫清内部安全管控的私权障碍,在公共利益信托理论的支持下强化外部安全监管力度。在内外理论的指导下构建包括能源数据分类分级、内部数据安全管控和外部数据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能源数据;数据安全;碳中和;法律规制
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安全刑法抑或自由刑法
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现行刑法施行25年来,以11部刑法修正案为代表的刑事立法,体现了中国安全刑法的形成之路。前十部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体现了安全刑法的逐渐形成,《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行则意味着我国安全刑法的正式形成。当安全作为刑法保护的首要价值时,引发了法益论的全面崩溃。安全刑法在形式上仍使用法益概念,但却通过安全与秩序悄然替换了权利与自由,从而掏空了法益的精神内核,使法益论在实质上全面崩溃。面对安全刑法的冲击和挑战,未来中国刑法的走向必须进行理性定位。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要求来看,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自由刑法,而非以安全为首要价值的安全刑法。自由刑法才能维护法益论实质内涵及刑法行为主义,也才能维护现代刑法体系;中国刑法应树立以自由为前提的安全观,通过适度的安全刑法逐步回归自由刑法;权利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人权以及国家刑罚权正当化的根基,从刑法长远发展来看,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是而且只能是自由刑法。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刑法修正案;安全刑法;自由刑法;法益论
妨害公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在规范与现实之间
作者:赵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冠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类的案件大幅增加,由此也引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应受处罚的妨害公务行为直接对接《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鉴于两者在要件构成上的相似性,刑法学理对妨害公务罪的讨论,可成为明晰此类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借镜。除可参照刑法进行要件提取外,第50条第1款第(一)项还指向应急状态下如何弥合行政应急处罚权的配置实施与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矛盾。为避免应急法治被彻底架空,本项中的“紧急状态”应做符合《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解释,而不能被随意扩张。第50条第1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由此也应被塑造为妨害公务行为的特殊和一般条款。作为一般规定,第(二)项所维护的是日常状态下的公务执行和社会秩序,第(三)项和第(四)项应被理解为日常公务中的紧急任务,而第(一)项针对的则是法律明确限定的紧急状态下的公务履行。
关键词:应受处罚的妨害公务行为;阻碍;拒不执行;紧急状态
论行政犯的处罚原则及其实践
作者:苗生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检察厅)杨先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
摘要:随着刑事立法的演进,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行政犯成为我国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在二元制裁结构不变的框架下,围绕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本质,应当按照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追究原则,在立法层面妥善处理犯罪化与去犯罪化的关系,优先完善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同时,尽可能在规范层面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按照比例原则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量。在司法层面应当摒弃必罚主义,确立治理导向的司法观,坚持实质犯罪论,对行政犯充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体系中更多综合运用刑罚手段和非刑罚手段处理犯罪,尤其要破解好二元制裁结构下程序出罪后的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理措施衔接难题,实现更好犯罪治理。
关键词:行政犯;二元制裁结构;实质犯罪论;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追究;犯罪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刚性”与“弹性”配置
作者:何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
摘要:审级职能是各级法院在审级架构、诉讼制度、审判业务中承上启下的职责和功能。审判职权则是不同层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审级职能的定位,决定了审级程序设置和审判职权配置。以选择案件的自主权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可以分为“刚性”与“弹性”两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调整了民事、行政再审审查“上提一级”的法律规定,限缩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适度扩大了最高审判机关的“弹性”审判职权,初步实现了再审领域的“择案而审”。只有在四级两审制框架下选准“择案而审”的切入点,厘清再审之诉的价值取向,完善当事人权益的配套保障,科学配置好最高人民法院的“刚性”和“弹性”职权,才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其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
关键词:审级职能;审判职权;最高法院;职能定位;再审之诉;法律审
安然事件视阈下完善公司律师伦理的多个面向
作者: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摘要:安然事件是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商业丑闻,是当年美国最大破产案。安然公司多位高管因不法行为被定罪,这是出台《萨班斯法案》及公司治理制度重大演变的主要推动力。《安然事件:公司溃败及其意义》不同于将重心放在涉及安然事件人员的其他文献,更侧重从商业、金融、法律、职业伦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角度独特,而职业伦理是审视安然事件的跨学科视角。安然公司法务、外聘律师、埃尔金斯律师事务所和安达信公司法务的不当职业行为均值得审视。通过剖析安然事件律师不当职业行为,可以反思公司律师伦理所面对的挑战,思考公司律师职业标准、信息披露义务界限等多面向问题,从而完善公司律师伦理体系。
关键词:安然事件;职业伦理;公司律师;信息披露;职业责任
破产行政化的理论阐释、功能反思与制度应对
作者:张世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我国破产法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行政化现象,其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与规范根源。破产行政化是行政权力对破产程序的渗透,虽然适应了风险社会中破产案件处理的快速化需求,但也使得司法权力的行使空间受到挤压,易导致妨碍程序正义,激发行政权力扩张,破坏司法信任等消极影响。应当以审慎、平衡作为破产程序中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关系处理的基本理念,根据行政权力介入破产程序的性质将之类型化,以制度厘清行政权力在破产法适用中的边界,更好推进我国的破产法治事业。
关键词:破产程序;行政权;司法权;风险社会;破产法
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
作者:张学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若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合同债务则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哪些需要追认而言,应被限定在取得、管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合同。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前的法律效力而言,应该否定对订立合同方配偶单独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立法,而应规定合同效力待定。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后的当事人而言,应该否定追认方配偶变成当事人的立法,而应规定只有订立合同方配偶系一方当事人。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能否得到其他补救而言,应该补充规定夫妻另一方事先同意和实施禁止反悔的行为。
关键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效力待定;事先同意;禁止反悔
论股东派生诉讼审查程序的构造机理与规范路径
作者:王丹(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我国股东派生诉讼规定中仅有前置请求程序而无审查程序,对于股东起诉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无法实现提前过滤无价值诉讼的功能。在当前公司法修改背景下,股东派生诉讼的生长土壤和发展路径将发生变化,制度潜力逐渐展现,股东派生诉讼增设审查程序将在顺应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扩张需要、促进公司监督机关职能发挥、协调诉讼动力不足与滥用诉讼之间的矛盾等方面,对我国当下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发挥作用。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及相关内容的多处修改,为今后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的改革提出了新命题。在考察借鉴英美国家股东派生诉讼审查程序的构造机理基础上,建议通过增加公司内部审查回应流程、探索外部独立审查制度、建立司法预先审查机制的路径,设置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审查程序规范。
关键词:审查程序;股东派生诉讼;审查标准
刑事电子证据的审查:学理基础、实践样态与模式选择
作者:自正法(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电子证据作为网络技术与智慧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在司法个案裁判中具有不可或缺性,司法证明也由传统的“物证”时代走向了电子证据时代。通过对域内外电子证据审查的研究文献梳理可知,国内对于电子证据审查仍旧坚持以真实性为主的相互印证模式,域外对其审查则呈现出以可采性为主的正当程序模式。然而,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虚拟性、多重性、技术性、可灭失性、可复制性等属性,以真实性为主的相互印证模式在个案审查中障碍重重。那么,电子证据审查将何去何从?从法律规范与问卷调查统计数据分析可见,应采取以相关性兼真实性并重的审查模式,相关性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前提,而真实性则揭示电子证据的本质,两者共同描述着电子证据的形式与实质,既相互补充、又相互证成,相关性审查起到“过滤”效应;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则以原始性、同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为“四性一体”的审查标准,衡平相关性与真实性之间的价值冲突,让更多的正当程序条款在电子证据审查中发挥“安全阀”之功效。
关键词:刑事电子证据;相关性;可采性;真实性;审查模式
表见代理司法裁判中法官集体行动逻辑实证研究
作者:廖振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摘要: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各高级法院2014—2021年1362份判例的实证考察,揭示了表见代理司法裁判中的法官集体行动,具体表现为外观法理泛化适用、构成要件实用认定及判断标准续造修补。集体行动背后的逻辑是裁判者基于多重后果考量而进行能动司法,同时个案判决认知在多个司法交互场域中互相影响和递归,进而演化出司法裁判“自创生系统”。表见代理司法裁判的“切片样本”分析还表明,本土未来的民法解释体系可能会走向日趋成熟的法学理论、“自上而下”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以及“自下而上”的法官集体行动司法造法三方“共治共构”的路径。
关键词:表见代理;外观主义;能动司法;自创生系统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学术惩戒制度研究
作者:石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传统上对高校公职人员采取单轨惩戒制。学术委员会独占性行使学术不端审议认定权,相关政纪处分需遵循“审议前置、依据必要、程度均衡”原则。当前,部分学术科研人员被纳入“政务处分—处分”双轨惩戒体制,这在监督主体、追责机制和处分规则等方面整合了高校多元监督格局,也使其内生出学术自由与监察效能和行政主管与统一监察等之间的张力。在该体制下,高校学术惩戒制度定位于高校学术自律,能够相当程度发挥践行学术遵从和专业责任追究等制度功能,由此尊重高校学术传统和科研规律、弥补一般公职责任追究机制相对缺陷。未来应促进其功能实现并对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制度维系上,尊重高校对学术科研人员的惩戒权,明确监察机关无权作出学术处分、维持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审议认定独占权、厘清政务处分之审议前置的前提和范围;在制度调适上,明确学术惩戒工作中监察机关的应然角色,如调查取证中高校监察派驻机构的适度参与、双轨惩戒中监察建议的衔接功能;在制度贯通上,促进行政监管与监察监督的联动协作,明确双方职能界限,加强对行业性问题的监察并推进专项治理。
关键词:高校学术惩戒制度;监察体制改革;双轨惩戒体制;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