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立场观点方法
马怀德 张航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为了继续谱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必须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和坚持胸怀天下这六个方面的立场观点方法。“六个必须坚持”不仅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精华,而且展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精髓,同样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是我们继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所必须坚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六个必须坚持”深刻回答了我们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上,应当如何精准把脉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如何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揭示的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如何探察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的正确答案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建构方案
喻中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摘 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建构中国的现代法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案就是现代法治建构的中国方案。通过全面梳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与当下、理论与实践、实然与应然,可以概括出现代法治建构的中国方案。这个方案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法治领导体制、人民至上的法治德性准则、面向国家治理的法治功能定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历史意识等几个方面,占据了相对突出的地位,可以集中展示现代法治建构的中国方案。描绘现代法治建构的中国方案,既有助于总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经验,也可以展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逻辑与中国特色。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传统文化
刑法教义学中的规范评价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摘 要〕犯罪论是刑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它经历了从存在论到规范论的演变。古典的犯罪论是以存在论为特征的,排斥规范判断。然而,从新古典犯罪论开始,规范要素开始侵入犯罪论,由此形成犯罪论的规范体系,包括新古典的犯罪论和目的论的犯罪论。此后,随着规范化的进一步加剧,出现了纯粹的规范体系,这就是罗克辛的目的理性的犯罪论和雅克布斯的机能主义的犯罪论。规范要素成为不作为犯、过失犯和义务犯不可或缺的内容,并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规范论;存在论;刑法教义学;犯罪论体系
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杨立新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摘 要〕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合称为投资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七大类民事权利之一,是绝对性财产权。自《侵权责任法》将股权规定为民事权利,《民法典》将其扩展为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后,学界对其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司法保护上也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权即投资权的保护,应当纳入《民法典》规定的固有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权利保护体系中,侵权请求权防御投资权的外部侵害,追究其绝对性义务人的侵权责任,投资权请求权防御投资权内部相对性义务人的侵害行为,追究违反义务的相对性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投资权请求权对应的其他民事责任是固有责任的一种,职能是保护投资权人的投资权益。
〔关键词〕投资权;侵权请求权;投资权请求权;侵权责任;固有责任
智能社会中的法治与人的尊严
叶竹盛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摘 要〕未来法治的命运如何?现代法治深陷智能科技带来的未有之大变局。历史上法治曾面临多种危机,但智能科技将导致更为深刻的尊严危机——从根本上法治是否可能丧失保障人的尊严的基本能力?如果智能科技导致法治与人的尊严脱钩,我们是否还需要法治?我们是否还能守护人的尊严?不论是作为个人的内在价值还是个人自我发展的责任原则,个人尊严都是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现代法律以权利和自由作为基本“语法”,通过法治这套“算法”,实现法律保护人的尊严的承诺。但是,一方面,权利可能被智能科技“架空”,无法成为个人内在价值的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智能科技可能使人陷入自主性危机,难以成为法律上期许的自由意志主体。智能科技的降临促使我们反思现代社会过度强调的以智性为单向度的个人尊严观,探索一种超越法律文明秩序的多维度文明秩序。
〔关键词〕法治;人的尊严;权利危机;自主性危机;尊严危机
利益均衡视角下数据产权的分类分层实现
徐玖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摘 要〕数据产权是经济学和法学学科交叉背景下的复合问题,面临着学科逻辑范式的冲突以及效率与权利(益)的本位偏异,这也是数据产权研究分歧不断的原因所在。从分歧的起点出发重新寻找数据产权问题的共识域,发现以利益均衡为连接点,平衡效率、人权、公共三重价值取向,才能实现数据产权的规范性整合。传统“个人—企业”二元主体的类型化标准无法有效回应数据产权的复杂场景和利益冲突,应当构建起“数据属性—主体类型”的复合分类标准与“阻断触发”的分阶段判断要素相结合的“2+1”数据产权分类架构。同时,在类型化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数据框架性产权的法律弱保护与均衡约束,相应设定产权实现的负担条件和边界限度,以数据使用权利的适度扩张与激励相容促进多主体数据产权联结,以数据收益公共产品化与数据课税推动数据收益的公平分配,进而实现数据产权的最优配置。
〔关键词〕数据产权;数据;分类分层;利益均衡;框架性产权
平台责任与社会信任
戴 昕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摘 要〕平台企业被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近年在世界范围内呈现趋严趋重的态势。理解该趋势的一个可能角度是社会心理。平台经济模式的成功建立在社会信任和期许之上,而平台经济近年来出现的各类问题则可能触发了“背信厌恶”的社会心理机制,导致较为强烈的负面情绪,由此促使决策者调整规制力度。建构合理的平台责任体制需要基于对平台性质和功能的适当理解,并超越“背信厌恶”引发的情绪化反应。结合信义原则重构平台责任,有助于重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信任基础。
〔关键词〕平台责任;背信厌恶;信任;数字经济
平台数据权力的运行逻辑及法律规制
马平川(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摘 要〕平台数据权力是指平台运行过程中平台企业所具有的基于数据处理、算法决策和日常治理的控制能力。它源于技术赋权、法律赋权、社会赋权、用户赋权和劳动赋权,具有数据采集权、算法决策权、规则制定权等表现形态,展现出穿透性机制、数字化控制、数字契约关系和权益交换平衡等运行逻辑。基于此,平台数据权力既具有建构数字社会关系、维护数字空间秩序的重要功能,同时也具有权力扩张和滥用的风险,因而亟需对其进行权力边界厘定、实施“分布式”制衡、加强制度性约束、确立责任追究机制,并最终将其纳入数字法治框架。
〔关键词〕数字社会;数据权力;数据垄断;平台治理
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守门人”义务
姚志伟(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摘 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即“守门人”义务,该条款 也可以称为“守门人”条款。“守门人”条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中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法》 以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为中心;但第58条规制对象是大型平台,大型平台在第58条语境下 并非个人信息处理者,而是一种管理者的角色。第58条仅规制大型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行为,而不规制其 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这种特殊性对第58条的解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体现在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的 法律责任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是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设计的,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时, 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不能简单套用相关条文。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 ;守门人;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停止提供服务
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范围、规则与决定方式
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将涉及行政协议的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和违法变更、解除五种情形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从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上看,行政复议还应当增加行政协议生效与否等五种情形。基于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要求,应当确立合法性、合约性两个审查基准;根据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和“协议性”特点,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从行政协议争议的结构上看,行政协议复议审查应当遵循行政协议关系审查和行政协议行为审查的“双阶审查”方式。除了针对行政协议专门规定的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复议决定方式外,还应当增加确认决定等行政协议复议决定方式。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双阶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制度竞争
李大勇(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摘 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保障权利的两条基本路径。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在运行过程中优势互补、功能并存,呈现出制度竞争的格局。由于理论认识和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不足,两种行政监督救济制度所形成的良性竞争并未显现,反而趋于相互抵触、消解。立足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竞争理论,以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国策目标为导向,对现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提供一种制度经济学和规范法学的双重观察视角。两种制度的竞争要素包括纠纷解决主体、制度更新能力、法律服务产品。制度竞争的逻辑体现为共同性稀缺性的竞争目标、竞争应遵循共同规则、竞争并不排斥合作等三个方面。通过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可营造一种良性互动、开放合作的多元化行政争议制度的新格局。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竞争;司法政策;司法终局
论行政复议机关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角色与功能定位
高家伟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 100091)
〔摘 要〕文章以2020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确立的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改革方针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战略部署为背景,围绕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第1条规定展开了四个层面的分析:一是行政争议化解的标准从拘泥于法律规定文本的形式法治阶段向力求政治、社会、经济与法治等方面效果平衡统一的实质法治阶段迈进;二是从行政争议化解职能重心迁移的角度指出以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目标指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必须与人民法院四级职能定位改革尤其是行政审判职能的现代化改革同步配套进行;三是从主观权益救济法和客观法制监督法区分的理论维度探寻行政复议审查的标准与尺度结构,提出了行政复议制度特有的全面审查原则;四是从传统民本主义吏治文化与现代人权保障法治观念相结合的角度指出本次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所追求的中国特色性与世界先进性有机统一的理想目标。以上四个方面,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推行中国式现代化的动向。
〔关键词〕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中国式现代化
“人民检察”概念的内涵演变
王海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上海 200046)
〔摘 要〕“人民检察”是中国检察制度范畴内的重要概念,蕴含着人民性、中国特色和自主发展的内容。“人民检察”概念孕育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检察制度的探索,生成于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政权下的检察立法,形塑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移植于苏联检察、改革开放后检察机关重建的法治实践,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概念。进入新时代,“人民检察”概念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四大检察”新格局,以及“以人民为中心”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基础上呈现出其时代新内涵,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继续发展。
〔关键词〕人民检察制度;人民检察;人民性;中国特色;自主发展
检察一体化问题研究
陈文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 要〕作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检察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已经初步确立。在我国的司法体制背景下,检察一体化具有“组织一体化”和“业务一体化”的基本要求,在构造上形成了“纵向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并存的基本格局。实行检察一体化,有助于实现检察资源的有机整合,推动检察机关办案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总结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成果,借鉴域外国家推行检察一体化的经验,可以从规范上下级检察机关上令下从关系、完善异地调用检察官制度的角度出发,强化纵向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同时,还可以从加强刑事检察一体化、公益诉讼一体化、融合“四大检察”职能、推动跨区域检察协作等方面,探索横向一体化的制度框架。
〔关键词〕检察一体化;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上令下从;检察资源整合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的返还规则续造
吴国喆(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摘 要〕《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的返还规则极其抽象,亟需借助国外立法例、法的理念精神,以及我国的司法传统等因素进行续造。不当得利无法原状返还时,就必须计算其价额。获益价额是以原利益不能返还时的客观价格为准,而损失的计算则区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准据时点。在受益人高价处分、利用、加工受损人财物、标的物自然升值等可能的情形下,获益会大于损失,如果以后者为限进行返还,会过于强化损失的价值,与正义观念和一般法律价值不符,也无法借助于其他制度实现对不当获利的剥夺,因此应当根据获益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联,特别是该利益的来源、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将获益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既贯彻民法自我负责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又实现对有意违法行为的必要威慑和阻却。
〔关键词〕法的续造;不当得利;价额确定;间接获益;获益分配
论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
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在标准时上具有管辖权,该案件的管辖权与管辖原因相对脱钩,原则上恒定或固定于受诉法院。在我国,确定管辖权以“受理时”作为标准时,根据被告回应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在管辖恒定原则的作用下,受诉法院在地域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不因作为管辖原因之当事人的“退出”、诉讼请求的变更而丧失管辖权;受诉法院在级别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而丧失管辖权,即使诉讼标的额已超过或未达到其管辖标准。在中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是管辖规范体系化建构的基石。在宏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对于中国这一单一制国家的有效治理亦有特殊意义。
〔关键词〕管辖恒定;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诉讼请求;诉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