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碳中和目标下全球气候治理的竞争转向与中国对策
陈红彦(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碳中和的本质是要将现代工业文明的化石能源底座整体平移至非化石能源。这种经济基础的深刻变革必然向上传导,使得全球气候治理的国家(地区)间竞争出现重要转向:竞争焦点转向全球绿色经济的规则制定主导权问题;竞争主体转向主要国家(地区)之间;竞争平台则更加多元化,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作用显著增强。这些转向使得全球气候治理规则更为复杂:一方面,碳中和促使国际经济规则的低碳化改革加速,但改革体现出的发达国家(地区)导向可能反过来危及气候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联合国气候规则的核心地位将受到挑战。面对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转向,中国应积极促进联合国气候规则的改革,进一步打通气候问题和其他复杂问题的关联性,维护好联合国气候公约的核心地位。同时,面对气候治理中的困境,积极探索主要大国(地区)之间的气候协调规则。在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低碳化改革的进程中,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利益,同时积极构建维护中国绿色产业链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全球气候治理 竞争转向 碳中和 国际经济规则低碳化改革
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困境及其破解
杨疏影(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畅通企业融资渠道是证券法立法的本源性问题,现代国家以满足不同类型的企业融资需求为目的构造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表明中国式行政权力结构衍生出的“一元化”集中形态导致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带有浓厚的政府主导印记。随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改革进入深水区,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已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产生难以弥合的罅隙。重复博弈语境下的监管俘获与逆向选择引发的道德风险成为制约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有效监管的制度藩篱,进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困境渐次显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困境的破解应遵循有序发展的理念,依托“一元化”集中形态的行政权力谱系展开,以明确监管权力配置的适应性为导向,从而实现监管效能的提升。
关键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政府主导 监管俘获 有效监管 权力配置
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的检视与重构
马 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环境和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 要:在生态环境风险背景下,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愈发走向“前置化”,以最积极的姿态来满足公众安全保护之需求。虽然这种预防性救济机制的生成已经成为一种必然,但是重构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障碍,包括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重构的现实掣肘、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内部结构的失衡、民事救济功能的混乱等。可以借环境法典编纂之机重构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形成“预防性救济与补救性救济并重”的民事救济格局,并通过厘定生态环境风险的范围来消解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内部结构失衡的问题。
关键词:生态环境风险 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 预防性救济 补救性救济
网络交易评价的权利冲突与信任协同
王永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网络交易评价,应网络共治与信任共建而生。但虚假不实的网络评价,往往带来信任的误导。在网络交易评价中,蕴涵着丰富的权利类型:对评价消费者而言,为“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对潜在消费者而言,系“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对(平台内)经营者而言,是“自主经营权+抗辩权”;对网络平台而言,乃“信息获取权+监管权”。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与博弈,广泛存在于评价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评价消费者与网络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与网络平台、评价消费者与潜在消费者之间。衡平网络交易评价中的权利冲突,需要借助信任协同的路径。评价消费者应合理行使权利,促进信任传导;潜在消费者应提高识别能力,善用评价机制;(平台内)经营者应禁止评价操控,共建信任体系;网络平台应适度监控与惩罚,强化第三方信任。
关键词:网络交易评价 权利冲突 权利类型 信任协同
从尊重传统到反映当代法律实践——续论以法权为核心的实践法学话语体系
童之伟(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教授)
摘 要:作为法的一般理论的雏形,汉语实践法学采用绝对方法和在唯物史观指引下的本质主义方法构筑自己的范畴体系。法权概念的对应实体,是进入以宪法为基础的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权”。以法权为核心的7个基本范畴构成实践法学话语体系的基础。实践法学适应了当代中国对现代化的和本土的一般理论的需要,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明显的比较优势。
关键词:实践法学 权 法权 权利 权力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关系新论
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就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而言,我国理论界存在“牵连犯说”“想象竞合说”和“法条竞合说”3种学说。“牵连犯说”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想象竞合说”以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包含骗取财物的内容为前提,而该前提也是不能成立的。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除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之外,还包括财产利益在内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场合,从实质上看,仅存在侵害一个法益的事实。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这种竞合关系不属于特别关系,而属于交叉关系。对此,应当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 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 重法优于轻法
股东资格认定的制度检讨与理路调适
周昌发(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股权登记是股东取得股权最为重要的方式,在现实中,股权纠纷大多因没有登记或由于实际投资与外观表现不一致所引发。股东之间作出的有关股东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未触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发生争议时,不必一概否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作为涉众的公司因其具有团体性和管理性,须保护公司主体的独立性以及外部交易的安全性,股东资格的确定也要依循外观的形式要件。在当前公司立法未明晰认定规则的情形下,实务中的股东资格认定很难形成共识,仅凭自治保护或外观要件认定股东资格都难以彰显法律之正义。要从双重维度考量,调适认定理路,明确原始取得的登记必备事项和继受取得中受让人的登记请求权,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作用,理性区分内部文件的自治性与组织性。
关键词:股东资格 股权纠纷 自治保护 外观信任
良知作为法律人的世界观和实践方法论的意蕴
王 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 要:善治是新时代法律职业理论的背景框架。公正对待和尊重他人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础,也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法律职业伦理的目的是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将法律人的实践判断与良知结合在一起。正是法律人的这种善良目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标准基础”才能得到证成。法律职业者的德性是指,能将法律职业行为诉诸某些超越或高于法律规范本身的权威资源,比如善良理念、法律智慧、道德良知等。法律职业伦理在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化的存在,伦理意味着良知和责任。法律职业者需要培养良知意识,良知意识具有道德直觉的特点,表现为一种自觉的认知和能力。在法律职业的实践中良知具有优先的地位。良知体现法律职业者的世界观,法律职业的活动展现法律人的实践方法论。世界观是种立场,而方法论是种途径。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法律职业的世界观决定了法律职业主体行为的具体实践方法论。
关键词:良知 世界观 方法论 责任担当 伦理素养
司法裁判中法官价值判断的理性限制体系及其展开
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法官价值判断对司法裁判而言具有构成性意义,实践中对它的误用或滥用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长久以来,如何实现法官价值判断的客观性,以确保其在理性化的框架下接受批评和验证,成为现代法学方法论的核心议题。法官价值判断的理性化应受到实体性、程序性和伦理性3个方面的限制,由此可相应地建构出实体性论证规则、程序性论证规则以及伦理性论证规则,它们共同型构法官价值判断的理性限制体系。在现代法治视野下,法官价值判断的理性化既非虚幻也非遥不可及,其存在及实现有着浓厚的实践基础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价值判断 客观性 理性限制 依法裁判 忠诚说理
跨国侵权结果地的认定和管辖权行使
张文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均赋予受害者基于外国损害寻求赔偿的权利。在此背景下,针对跨国侵权损害提起侵权之诉成为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境外垄断或制裁之损害救济、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完善我国跨国侵权管辖权规则的必然要求。我国现有的侵权结果地管辖权规则尚未清晰区分具有多样性的侵权损害及其管辖权认定标准,亦未引入管辖权制衡因素。对此,应明确侵权结果地在跨国追偿诉讼中的管辖权地位,区分多样性的跨国侵权损害及其管辖权意义,通过引入可预见性、合理联系等要素并诉诸间接管辖权、国家间管辖权的协调或统一等机制矫正跨国侵权结果地的管辖权,以实现该管辖权的有效、合理行使。
关键词:跨国侵权 侵权结果地 管辖权 跨国追偿
论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的构建
黎 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西民族大学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摘 要:仲裁合作对快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优化中国营商法治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也面临仲裁立法相对滞后、仲裁管理改革动力不足和仲裁合作平台缺乏等现实困境。中国应顺应仲裁合作时代潮流,借仲裁法修订之际,加强与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衔接,以立法确立临时仲裁制度,完善网上仲裁制度,明确规范驻中国的外国仲裁机构的活动,为推进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的合法化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加快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改革创新,以改革建立统一化的法人治理模式、去行政化的仲裁管理机制、灵活性的人事管理机制,提升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以及国际公信力,为建设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提供机构保障;推进国内仲裁与国外仲裁合作,以合作加强与各国和各地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间的互动与交流,建立区域化互联网仲裁服务平台和区域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平台保障,以便更公正、合理、高效地解决国际商贸投资争议。
关键词:国际商事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合作机制 仲裁法
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行使的限制
武诗敏(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 要: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一项职权有其特定的价值与目的,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受到相应的限制。正当程序与司法审查是限制该项权利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在这两个方面均存在不足。鉴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对于债务人财产以及合同相对人利益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人民法院的事先实质审查仍是必要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行使的审查标准内化于这一制度本身的功能与价值之中,其关键在于待履行合同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以及对于债务人重整的意义,在这一环节对于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并无予以特殊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商业判断标准的功能与待履行合同选择权司法审查的实质目的不相一致,因此不宜引入此类审查之中。我国立法应考虑在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中设定不同的选择权行使时限并允许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延长,同时亦可考虑取消法定时限内未行权的默认法律后果并限制合同相对人的催告权。此外,有必要适当突破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中允许管理人要求合同相对人在间隔期内继续履行。
关键词:待履行合同 企业破产法 司法审查 商业判断标准 行权程序
轻罪重判国家赔偿案件的困境与出路
张新宇(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轻罪重判虽不属于无罪,但可能导致超期羁押,对公民人身自由造成严重侵犯。由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应当依据无过错归责原则对轻罪重判造成的超期羁押给予国家赔偿。轻罪重判案件可以分为部分行为无罪型、重罪改判轻罪型、刑期调整型3类。目前除再审改判部分行为无罪的案件以外,其余情况都无法获得国家赔偿。考虑到国家补偿并不具有国家赔偿的违法抑制功能,不应将轻罪重判导致的国家责任统一纳入国家补偿体系当中。国家补偿和国家赔偿并行,也可能使救济渠道更为复杂,给赔偿请求人造成障碍。修改我国国家赔偿法是解决轻罪重判导致的超期羁押赔偿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修法应当明确,在再审、二审或重审中,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或被减轻刑罚均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将轻罪重判案件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不会造成赔偿范围的过度扩大,也不会对轻罪重判的改判形成直接障碍。
关键词: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轻罪重判 超期羁押 无罪羁押赔偿原则
我国境外证据审查的准据法模式选择与规则重构
曹艳琼(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我国境外证据审查规则的特征可概括为:以“国内准据法”审查模式为主,并对来源不同的境外证据采用不同的审查规则。这些规则的创设尽管具有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有效打击跨境犯罪的价值考量,但是也存在法规内容过于抽象原则、难以有效满足跨境司法实践需要、不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局限性。通过比较分析世界范围内境外证据审查的不同准据法模式与可采性原则,基于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独立、尊重他国法律、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等多重价值的考量,我国宜根据境外证据来源的不同,确立“差异化”的准据法审查模式:对境外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宜采用“取证国准据法”模式,并附加“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审查;对我国执法机关参与收集的境外证据,宜采用取证国与证据使用国“双重准据法”审查模式;对其他来源于境外的证据,宜采用“证据使用国准据法”审查模式。基于上述准据法审查模式,可构建具体的证据可采性原则及规则。
关键词:境外证据 准据法 可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