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论
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
内容提要:司法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司法建设、司法改革、司法工作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论博大精深,其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可概括为“八个明确提出”,即明确提出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明确提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是中央事权;明确提出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明确提出加强对司法权的制约监督;明确提出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队伍;明确提出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司法理论 司法改革 司法工作现代化
数字法治研究
论数据产权制度的层级性:“三三制”数据确权法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数据确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数据确权之所以难,缘于现有的讨论存在概念混杂纠缠和平面化思维。数据产权制度设计应采取秩序概念基础上的层级性思维,通过横向分层和纵向分阶实现从原始数据到数据应用的解耦。即从客体、主体、内容三层横向对数据与信息、数据的来源者与处理者、来源者所有权与处理者用益权进行分离;纵向按照数据生成的周期,将数据生成区分为数据资源采集、数据集合加工利用和数据产品经营三个不同阶段;在尊重数据来源者初始数据所有权的同时,以企业数据用益权为基础权利,为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利用、数据产品交易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阶段分层确权格局。
关键词 层级性思维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数字时代个人信用权的构造与规制
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个人信用以判定个人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为内容,具有为授信人预防和规避交易风险的功能,历经人格信用、制度信用到数字信用的发展变迁。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权以聚合的个人信用信息为载体,是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主体共同对个人信用信息商业化利用的产物。个人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之间形成的“个人信用权结构”与“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结构”高度重叠。在民法典的体系框架内,个人信用权属于名誉权的经济利益部分而非其子类型。个人信用信息具有商业利用与公共管理的双重功能,由此形成的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均属于社会信用体系,但是两者在规范目的、运行机制与法律后果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个人信用权人同意权的范围应结合金融服务活动的目的并通过动态的场景分析、风险评估、利益均衡机制等综合判断。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认定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然后适用《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要件规定。除精神损害之外,个人信用权受侵害的直接后果包括失信惩戒产生的损失与恢复个人信用支出的费用。
关键词 数字信用 信用权 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 损害赔偿
数字金融公平价值的实现路径研究
靳文辉: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数字金融是传统金融经由数字技术的嵌入和驱动而形成的一种金融业态。金融公平是金融运行的价值准则之一,理应在数字金融中贯彻和遵循。但数字技术运用中的“算法歧视”“数字鸿沟”“信息茧房”等现象,会对数字金融公平价值的实现构成阻碍。消费者维度下金融消费者的数字能力提升,经营者维度下数字金融经营者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技术维度下数字技术正义品格的塑造,是保障数字金融公平价值实现的规范原理。通过助推手段实现金融消费者数字能力的精准化、场景化补足,通过数字金融经营者内控义务的设定来保障数字技术运用的公平性,通过优化数字基础设施分布、提升数字金融的可信性和智能服务的易用性来保障数字金融的易得性,是数字金融公平价值现实展开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 数字金融 数字技术 金融公平 公平价值
人身权研究
身份人格权论
刘德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现行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自然人对自我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与亲属无关;这从法理和逻辑上切断了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内在联系。由此,不仅使得立法和司法上承认侵害生命权案件中亲属的损害赔偿权的做法与人格权理论相悖,而且也极大地弱化了人身权的理论基础。拒绝承认其他人格侵权案件中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做法有悖于人性和亲情,因为每个人的人格利益不仅包括自我人格利益,也包括对亲属的人格要素所享有的人格关爱利益。以对亲属的人格关爱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即身份人格权,它与自我人格权一起构成个人人格权的完整内涵。身份人格权既是人格权的一种,又属于身份权的一类,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公因子,为人身权理论构建和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了依据。承认身份人格权, 是构建科学人身权理论、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既符合人性和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也符合中华文化传统。
关键词 人身权 人格利益 身份利益 自我人格权 身份人格权
身份权的派生确权与参照保护
张 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派生性妨碍了身份权在立法上被统一确权,诱发身份权保护漏洞填补机制失范。但派生性也提示了一条因循身份权与基础性人格权之间派生关联性的分类确权进路,即依据获益性身份权、利他性身份权与互益性身份权的不同派生条件,分别厘定其对维护有关身份关系所必须的权利内容与保护范围。由此,也澄清了《民法典》第1001条中关于身份权利保护“没有规定”“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人格权保护规定的法教义,明确了司法裁判中关于身份权参照保护启动的必要性及具体参照对象的说理内涵。
关键词 身份权 确权 人格权 派生关联性 参照保护
人格标识的“他为性”及其规范影响
曹相见: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通说认为民事主体对其人格标识享有专用权,但其在人格标识的合理使用、许可使用以及公开等问题上均遇到了解释难题。实际上,民事主体对自己不享有识别利益。作为符号世界中人的符号化的必然结果,人格标识具有“他为性”。必须对作为权利对象的人格标识进行利益分割,由此形成标表型人格权、隐私权和人格标识商业使用权三种权利。其中,标表型人格权的内容包含人格标识的形成、变更自由,对已确定人格标识的表达利益,以及避免与他人之物发生关联的个性化利益。在解释上,人格标识的合理使用除基于公共利益和本人利益的情形外,还包含为他人利益的情形。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合同的有利解释规则仅在当事人存在强弱差别时有意义,许可人的正当理由解除权之行使权限于严重损害或不利于个性化利益的情形。
关键词 人格标识 他为性 隐私权 有利解释 解除权
学术专论
论法律认知的信任逻辑
伍德志: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普通公民在对现代法律制度的认知方面存在困境,以致大多数人只能有风险地信任或不信任法律。法律信任是基于有限的信息对法律的内在可靠性所作的潜在推断,某些认知成本比较低且与法律的内在可靠性有一定关联的信息,被挑选出来作为判断法律结构与过程整体可靠性的关键依据,并被符号化与象征化。法律信任还通过内在的情感特征来消除因为无知而产生的心理负担,通过严格的“阙限”来控制信任风险的无限制扩大。法律信任的符号信息基础大致包括两方面:效力信息与实效信息。效力信息主要是道德信息,因为其来源广泛、认知成本比较低;实效信息主要是指法律制裁,而制裁作为负面信息具有比奖励更强烈的“表达性效果”。法律信任还需要通过制度化不信任来规避法律信任的符号敏感性,从而实现动态稳定的系统信任。
关键词 法律信任 法律认知 系统信任 制度化不信任
答复类行政解释的行政诉讼法定位及其司法审查
金自宁: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内容提要:答复类行政解释既不同于包含于具体行政处理决定之中的个案解释,亦不同于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抽象解释,由此难以被我国现行法上对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所覆盖。当前司法实践对其处理并不一致。但是,答复类行政解释的实质内涵关乎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从而不宜被列为“证据”;同时,将之归为“依据”也与我国现行法及其法理不合。鉴于答复类行政解释对裁判结果的实际影响,有必要保障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的机会,为此,可以将其列为“其他诉讼材料”。法院应当在对答复类行政解释进行审查的前提下,认定其合法性和说服力。其中,合法性主要涉及解释主体权限和解释内容合法;说服力则涉及解释者的制度角色、解释程序及解释理由等因素。
关键词 答复类行政解释 司法审查 行政专长 正当程序
论“正常经营买受人”的善意要求
郑永宽: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为应对动产担保登记所引发的动产交易时查询权利负担的两难,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豁免买受人查询权利担保的义务,以提升交易效率。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法律构成中,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担保财产等要件基本可兼顾对动产担保权益的保障。但《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为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构成设定了善意要件,依此,买受人对于动产担保知情及异常交易情形应查询登记而未查询时应知的,均不受特别保护。一旦要求买受人善意,对买受人的保护逻辑将转换为信赖保护法理,而且,应当查询登记的情形模糊难断及知情不予保护,将传递给当事人不确定的预期,增加主观层面的对峙,最终损及交易效率,甚至阻碍交易的进行。对于正常经营买受人保护的限制,重心应放在出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努力设定相对客观易判断且可预期的范围。规范应明示:只要属于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正常经营买受人即无查询义务,也无被追及的风险。
关键词 动产担保 登记 正常经营买受人 善意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加重责任的扩张与规范
赖虹宇: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金融机构股东加重责任关乎股东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域外股东加重责任来源于风险防范语境下的公私合作治理需求,控股公司结构决定了加重责任虽然对有限责任有所偏离,但具有私法逻辑支撑。我国的股东加重责任覆盖了整个金融行业,并聚焦于主要股东而不限于控股股东,在范围与对象两个维度上呈现出扩张现象。此种扩张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对私法秩序形成挑战并引致诸多规范困境,亟待立法回应。但特定行业立法无法应对此种扩张,金融稳定法的公法定位也难以直接填补私法基础。而公司法则能作为规范我国特殊实践的立法载体,实现法律层面设定、覆盖整个金融行业、契合公私合作治理、补足私法正当性等多重目标,并可合体系地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差异化的规则设计。
关键词 股东加重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稳定法 公司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论误区与治理重塑
田宏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立足于“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规范关系和体系教义,以“抵退计征机制”作为《刑法》第205条的保护法益,既能矫正“行为犯说”的刑法过度规制倾向,又能克服“目的犯说”和“抽象危险犯说”的国库主义教义误区。由于抵退计征机制以纳税人的抵退权为实体核心,以纳税人的凭证协力义务为程序限制,因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客观上不仅要求有抵退凭证的虚开,更必须以抵退权的虚构作为虚开行为认定的关键;主观上则要求行为人具有破坏抵退计征机制的虚开故意。其中前者是实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开普通发票的分水岭;而后者则是“被动受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界分标准。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共犯适用、罪数判断和数额计算,同样应基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益侵害本质进行体系化的实质认定。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退计征机制 规范构造 行刑共治
“但书”出罪运行机制实证研究
夏 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囿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刑法理论有关“但书”出罪的研究已经陷入了瓶颈,在司法层面探明“但书”出罪的运行机制,对于反思立法和验证理论尤为必要。实证研究表明,“但书”在轻微犯罪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出罪运行机制,从宽情节与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成为出罪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受类型性有罪司法推定的影响,“但书”出罪机制在抽象危险犯中无法顺畅运行,加上定罪免刑机制与之相互竞争,挤占了原本属于“但书”出罪机制的适用空间,使轻微犯罪的出罪体系存在漏洞。基于“但书”在出罪体系中的应然定位,应当在立法上增补新型出罪事由,以分流“但书”溢出的出罪压力,在司法上构建抽象危险犯“但书”出罪的类型化规则,并细化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与“情节轻微”之间的差异性与梯度关系,从而充分释放“但书”的出罪潜力并有效防止其被“善意滥用”。
关键词 “但书” 出罪机制 罪量因素 轻微犯罪 定罪免刑
论涉案企业合规的全流程从宽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引入合规的初步尝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合规整改作为涉罪企业被从宽处理的事由,尚主要适用于审查起诉环节,这既不利于激励企业配合侦查,也不利于推动企业尽早开展合规准备,还影响了合规从宽司法决策的权威性。未来不仅需要统筹推动公、检、法、司等多机关全面配合协作,也需要在区分企业合规责任与“企业家”行为责任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修改建立公、检、法、司等多机关共同激励企业合规的制度体系,使“合规整改”逐步成为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法定从宽事由,以保障每一个经过刑事司法流程的企业都能由内而外地“改过自新”,全面去除治理结构中的犯罪诱因,实现再犯预防的积极效果。这既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意,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企业犯罪治理从“以惩罚为中心”走向“以矫正为中心”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 企业合规 合规不起诉 全流程从宽 再犯预防 刑事诉讼立法
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中犯罪嫌疑人逃跑风险评估研究
张吉喜: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评估方法中,统计学方法优于经验方法,分类评估方法优于综合评估方法。犯罪嫌疑人逃跑是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具体情形之一,运用统计学方法对其风险进行评估是体现不同评估方法优势的选择。以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2133名犯罪嫌疑人和遵守取保候审义务的2006名犯罪嫌疑人为样本,通过统计学分析,发现户籍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年龄、前科、盗窃罪、诈骗类犯罪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逃跑风险有显著性统计学意义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犯罪嫌疑人逃跑风险的评估模型具有较好的预测能力。将该模型转化为计算机运算程序,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逃跑风险的评估工具。该评估工具不能否定检察官的裁量权,在使用该评估工具时亦需要保障辩方的知情权和提出意见权。
关键词 逮捕 取保候审 逃跑 社会危险性 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