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先后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曾先后在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担任博士生导师;曾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农工党湖北省主委、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农工党中央常委;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
吕忠梅教授长期从事环境法和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主持国家级、部省级科研项目30余项,发表科研成果600余万字,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二十余项;参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修正案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推动环境司法实践的发展。
吕忠梅教授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对中国法学理论有影响的50名学者之一。吕忠梅教授于1999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2002年入选第三届“中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并曾先后荣获 “中国法学名家”“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等称号。因对环境立法的贡献,入选2014年“中国法治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