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也在此基础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就其传统工作机制而言,仍有亟需改进的空间。一是传统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防逃预警机制尚需完善,如国家工作人员重大财产变动事项申报制度不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等近亲属的证件、出入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非法资产转移的情报和调查机制等。二是传统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司法合作有待加强,以引渡措施为例,由于引渡措施利用的时间过长,不仅需要较长时间的谈判,而且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即便谈判能顺利成功,还需签署国经过各自国内的程序审批,因而难以有效解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迫切问题。三是传统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证据规范存在短板,如证据收集方面,受制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很难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支持长时间且复杂的境外调查工作;证据标准方面,各国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不同,其证据形式、取证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等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近年来,为应对我国传统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实践困境,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将数字技术融入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机制,意图通过搭建数字化监督预警平台、建立腐败犯罪外逃人员数据库、规范国际追逃追赃的证据标准等措施,健全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机制。
其一,搭建数字化监督预警平台,健全反腐败境外防逃机制。一是利用数字技术对资金信息进行智能分析研判,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透明账户管理制度、大额资金离岸管控机制以及银行联动机制等对官员资金的具体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并定期对官员进行高密度、大范围的规律性抽查核实。二是利用数字技术对交通信息进行智能分析研判,如通过官员出国审批报备制度和护照管理制度,对官员及其子女、配偶出国进行报备登记,并对官员护照进行统一管理,对因私护照进行制度报批,从而及时掌握官员护照使用的具体情况。三是利用数字技术对相关网络、通信信息进行智能分析研判,继而对当事人的出逃计划、出逃目的地等具体情况进行预警,以最终实现将被调查人成功阻截在国境之内的目的。
其二,建立腐败犯罪外逃人员数据库,优化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机制。一是通过大数据智能分析,实时掌握外逃人员的职务信息与个人信息,及时掌控外逃人员信息的变动情况,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支持。二是通过大数据智能分析与梳理各类办案线索,以助力办案人员更为有效地筛选线索及调查取证等,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及时作出科学的判断与决策提供助力。三是通过大数据智能分析外逃资金信息,实现准确监控、监测外逃人员资金流向,为逮捕外逃人员提供方向指引。
其三,规范国际追逃追赃的证据标准,提供符合国际准则的证据材料。一方面,利用数字技术规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证据标准,提供符合各请求国标准或国际准则的证据材料,使取证过程和证据材料均有效服务于引渡、非法移民遣返等国际追逃追赃措施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利用数字技术规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取证程序,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不同类案的证据收集程序、判断要点等进行详细列明,为办案人员提供证据收集、保存及运用操作规则上的指引,以防止其办案时因取证规则上的疏忽,导致证据收集方向的偏离。
当然,数字技术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若一味推崇效率至上而对其盲目扩张适用,则极易引发过热隐患。现阶段,基于数字技术在司法应用中的局限性,数字技术赋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领域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具体表现为:一是数字技术赋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算法权力问题,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的数字化建设离不开算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对算法技术的过度依赖会带来算法权力的膨胀,同时算法技术监督的欠缺与空白也会进一步加剧算法权力的异化,这些算法权力问题不仅影响着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公正与效率目标的达成,而且影响着刑事司法合作中人权保障价值的追求,并继而对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的达成产生消极影响。二是数字技术赋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数据使用问题,如数据碎片化问题将直接导致智能研判结果因数据的片面性而出现偏见与误差,而带来司法正义的缺失。又比如数据安全问题,如果数据使用不当,公职部门的决策、官员的公职行为等信息就会为公众以及国际组织所知晓与利用,对国家安全产生威胁。
鉴于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数字技术赋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给予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
其一,抑制算法权力,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算法决策过程的科学性。
一方面,应加强法律对算法技术的归化。既要肯定数字技术赋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之正面价值,同时也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算法解释规则、算法论证程序等增强算法的透明度,以规避算法黑箱、算法独裁带来的结果偏差乃至影响国际公信力等问题,最大化发挥数字技术赋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正面功效。另一方面,应当强调对算法技术的审查与监督工作,设立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数字化系统的审查部门,严格审查相关的算法技术、算法模型以及算法结果是否合规、合法,同时还要强调算法的监督机制,如若发现有关企业或部门的算法模型、程序等违反相关要求,应当对其进行“约谈”或采用其他惩处方式,以督促其在之后的算法设计和使用过程中更加及时地处理算法运行问题,以促进算法运行符合立法以及伦理的要求。
其二,加强数据使用的合规性,确保数字技术赋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准确性。一是制定客观、统一的数据安全评估办法,对智能化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系统的数据信息进行科学评估。首先,确立数据评估的内容,通过在海量的数据中抓取有价值的数据,严格监控与审查整个数据传输与使用过程,以评估数据的安全性。其次,确立数据评估的程序,要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办案人员提高数据使用的透明度,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维护腐败犯罪案件被调查人的个体数据安全,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构建数据合规使用的国际化通用路径。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往往具有跨国性,应构建一条国际普遍认可且适用的数据使用路径,以便于更好地实现数字化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数据信息权利的国际化协作问题。
其三,强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与数字产业的适度分离,确保数字技术赋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合理性。一是利益上的分离,要确保数字技术介入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招标采购环节的廉洁性,以透明公开的招标采购程序、严格的审计程序与妥当的惩戒措施,防止科技企业对经济利益的不当追求以及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办案人员的侵蚀。二是人员上的分离。为防止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办案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交往过密而产生干预司法之嫌,应当在两者的交往中设置一定的界限,由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后勤保障部门统一处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借用问题,进而避免两者之间因数字技术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领域的应用而产生某种利益输送。三是职责上的分离。由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主管部门主导追逃追赃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的具体目标设计、应用要求设定以及价值功能预设等方面,而科技企业只能针对数字产品的开发、维护以及更新等技术层面发挥作用,进而确保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顺利推进,最大限度地发挥数字技术赋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正向功效,助力构建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长效机制。
作者:唐玲,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