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时评
推动信息化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
评论人:张文显
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定位与双重关系
作者:王静,南京晓庄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访问学者,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程度不足。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前提在于,厘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确切定位。在司法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在绝大多数场合中被用作说理依据,以在裁判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增强裁判的说服力,这并不会带来司法裁判道德泛化的后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需要处理外部和内部双重关系。在外部关系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常应在法律规则、一般法律原则和基本法律原则之后被运用,对其他法律原则起到适用替补和内涵补充的作用。在内部关系上,不应排除跨层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释法说理的可能性,同时应当遵循“辩护梯度上升原则”。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依据;基础法律原则;辩护梯度上升原则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的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以国家上层建筑及其与经济基础的互动关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是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对应的重大理论范畴和理论体系,是一门综合性、系统性、集成性的新学科。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同中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具体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传统政治文明和优秀法治文化相结合,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的本质特征和精髓要义。我们应加快推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创新发展,努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政治法律学;自主知识体系
法学新概念
论中国式人权现代化
作者:李璐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更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坚定信念和不懈追求。从道德人权到宪法性人权、从宣言性人权到制度化人权、从个体性人权到集体性人权、从抽象的自由平等权到现实的幸福生活权,演绎出人权发展进步的历史逻辑。中国式现代化引导出人权现代化,并为之指明了方向和道路。人权现代化主要包括人权理论现代化、人权制度现代化、人权治理现代化,其中人权理论现代化引领人权制度现代化和人权治理现代化,人权制度现代化和人权治理现代化为人权理论的创新发展提供制度证成和实践资源。法治是人权的前提和保障。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推进人权现代化,必将谱写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新篇章,开辟中国式人权现代化的新境界。
关键词:人权;人权现代化;人权理论;人权制度;人权治理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性概念到规范性概念
作者:于霄,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
摘要: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包含流转、转包、互换、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概念,这是我国农村土地法治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农地流转规范存在概念不清晰、部分历史遗留概念与政策性概念不符合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规范性概念体系内在逻辑的抽象性不足等问题。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中,农地流转的规范性概念随政策话语而改变,并且具有非市场性特征。构建农地流转的规范性概念体系具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制度、保障农民权益和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等多重目标。当前我国建立了基于法效果的农地流转行为框架。基于此,实现从政策性概念到规范性概念的完全转变,需调整现行规范性概念体系,设立规范性概念体系内部关系标准,重塑政策性概念进入规范的方式。
关键词:农地流转;规范性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司法文明研究
合规不起诉制度审思
作者:黄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
摘要:在我国的合规改革试点过程中,企业合规制度与不起诉制度产生联结。当前,理论探索及实践试点中的“合规不起诉”呈现出典型的“合规本位”样态,甚至是“合规优位”样态,即检察官在对涉案企业进行起诉裁量时,合规排他性地发挥决策作用,或者优于其他同位阶元素发挥作用。然而,在域外涉案企业暂缓起诉制度中,合规仅是企业审前转处的矫治手段之一。在对涉案企业进行起诉裁量时,“合规外”的诸多元素同样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合规能否预防犯罪、能否提升企业文化等问题悬而未决。在实体法维度,合规与企业罪责减轻并非一元对应,美国的量刑指南中关于有效合规得以减少企业罪责评分的规定也并未获得应有的重视。回归我国语境,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发展忽视了该制度扩张适用后的侦查难题与前移适用后的职权分配难题。在未来讨论合规不起诉的立法问题时,应回归涉案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整体立法逻辑,并引入“合规外”的多元元素,从而补正合规不起诉的现实不足。
关键词:合规不起诉;合规本位;合规优位;暂缓起诉
中国司法回应道德的法理与路径选择
作者: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司法的一个重要职能在于弥合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鸿沟,社会事实的复杂性和利益分化的严重性对司法提出了尖锐的挑战。转型时期频繁映入公众视线的系列热案、要案,突显出了司法与社会民意或道德关切的紧张关系。在此背景下,为应对形形色色的道德压力,中国司法从传统审判型司法迈向了一种回应型司法,其运作依循自身特定的法理逻辑。由此催生了道德回应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调判结合机制、案例治理、司法修辞和论证,共同构成了多元化的道德回应体系。在坚持司法被动性原则的基础上,司法回应道德关切彰显了中国特色审判制度的优越性。然而,司法回应并不意味着任意而为,它应尊重客观司法规律,在司法的应有边界内活动,坚持以必要为前提,理性、客观、精准、适度回应社会道德关切,以谨防各种风险的出现。
关键词:道德关切;道德压力;司法回应;回应型法;风险规制
部门法哲学研究
著作权的解构与重构:人工智能作品法律保护的法理反思
作者: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确定ChatGPT、文心一言等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仅需要关于实在法与著作权的教义分析,而且需要法理学反思。如果版权作品可以作为训练数据被人工智能企业合理利用,则应当维持人工智能作品的公共领域属性,但可以对人工智能作品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或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如果版权作品不可以作为训练数据被合理利用,则应赋予人工智能企业著作权法上的经济性权利。传统著作权理论以主观独创性与人机二分法为基础,在前人工智能时代就并非完全成立,在人工智能作品时代,问题更加凸显。著作权制度应摆脱浪漫主义作者观,避免对著作权作全有或全无的整体适用,而应根据特定制度的功能对人工智能作品进行精准化保护。法律应赋予人工智能企业初始署名权,为企业提供声誉激励。对具有高度公共风险的人工智能作品,则应施加公法上的署名义务。对著作权这一制度模块进行解构和重构,不仅可以为人工智能作品提供更合理保护,而且可以加深对著作权本身的理解。
关键词:人工智能作品;激励理论;浪漫主义作者;模块理论;署名
法学·法律方法研究
司法语境下的融贯:概念、对象与类型
作者:张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哲学上的认知融贯强调对信念的证成,但是,司法融贯更关注法律命题的真值。在概念层面上,基地的内部结构化构成了融贯概念的规范性内核。尽管基地是融贯的对象,但是,相较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才是融贯更加适宜的“舞台”。其中,(法律)原则可以区分出两个基本类型,即内在融贯与外在融贯。内在融贯关心一组规范架构中诸原则之间的优先关系或相互支持关系,外在融贯基于解释性的全域融贯来回答政治道德原则的合法性问题。
关键词:融贯;司法;基地;内部结构化;原则
论中国民法学研究中的功能主义范式
作者:申晨,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摘要:民法学研究中存在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的模式界分,二者的分立在我国已有定见。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的演进是民法学发展中范式转换的典例。功能主义范式研究模型中包含“尺度”“要素”“计算方法”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根据历史源头和模型复杂度的差异,我国的功能主义民法学研究存在分别以客观目的解释、利益衡量和成本收益分析为代表的三个不同阶层的开展进路。在我国民法学中,功能主义范式主要应用于补充传统法释义学下的解释论、构建经典法典体系以外的规范以及填补“反身性”法律漏洞三种领域。功能主义范式的崛起将导致“分析”思维和“衡量”思维的强化,并要求论证方法向“高信息论证”转型。其不会挤压法释义学的存在空间,而会逐渐形成本土化的民法学话语体系。目前,尚不存在构建功能主义学术共同体的必要。
关键词:功能主义;形式主义;中国民法学;范式转换
迈向“最佳解释确信”的司法证明
作者:熊晓彪,中山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面对日益复杂且趋于技术性的案件事实与证据,传统司法证明方式在探求真相与实现裁决公正的目标上力有未逮。国内学者开始转向哲学领域的解释性理论,以期获得证明方法上的启示。作为解释性理论应用于司法证明领域的标志性成果,相对似真性理论基于自然认知理性,通过赋权诉讼当事人与比对和判断的方式,可以对事实争议予以有效解决。然而,其仅从外部层面解释证明标准,未进一步区分辩方的具体抗辩类型,忽视了事实的“未知空间”,并面临科学化调查方法的挑战。结合信念解释理论和技术性证据的标准化解释流程,对相对似真性理论进行改良,在此基础上,可提出司法证明的最佳解释确信理论。该理论既观照了中国具体司法语境,又弥合了自然理性与技术发展之间的鸿沟,深入反映了司法证明对信念程度的要求,更加符合诉讼认识规律与庭审运行特征,能够有效实现科学、准确以及经得起检验的司法证明。
关键词:司法证明;相对似真性理论;信念解释;标准化解释流程;最佳解释确信理论
理论纵横
举证证明责任概念的三重困境
作者:霍海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交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中国语境下的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立法与实践一直没能完全解决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的概念共识问题,“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就是一个新的例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首次提出了“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并对后续不少司法解释的条文表述产生影响。然而,“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存在三重困境:一是实质背离了“双重含义说”追求“概念分立”的终极目标;二是在司法解释制定者和实务界缺乏足够的共识;三是影响自身功能发挥,不仅模糊了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的区分,也客观上降低了“提供证据责任”在民事诉讼发现真实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应当被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双重含义说”的革命成果应当通过“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概念分立进行贯彻。
关键词:举证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举证责任;自由心证
行政活动中个人信息权益救济的两种路径
作者:黄智杰,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行政活动中的个人信息权益具备程序和实体双重构造。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信息主体可以主张间接与直接两种救济路径,前者侧重于对后续行政行为的结果审查,后者侧重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风险控制。在间接救济维度,在行政机关利用个人信息作出行政行为后,信息主体可以针对该行政行为寻求救济,由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在直接救济维度,为了规制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监督行政机关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信息主体可以主张查阅、更正、删除等权利,并在遭受拒绝时寻求行政救济,此时应当充分发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作用。如果个人信息处理风险已经现实化为具体损害,则信息主体也有权直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间接与直接两种救济路径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为避免叠床架屋,应当审查信息主体行使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完善间接与直接两种救济路径之间的衔接程序。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程序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