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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6期
:2023-12-12 :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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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时评


确证“数字人权”概念 创新人权话语体系

评论人:蔡立东


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


被选举权的规范内涵与实践展开
作者:屠振宇,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摘要: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被选举权在其由虚转实的中国化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规范内涵。一方面,《宪法》第34条以“和”字将被选举权与选举权相连,被选举权与社会主义民主的进步性联系在一起,从而获得与选举权同等重要的独立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被选举权以回应群体性个体利益诉求为基础,赋予公民在代表机关中选出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统一”原理得以构建。但在实践层面,被选举权的规范价值尚未在整个选举程序中得到充分贯彻,仅在个别环节中有所体现。被选举资格“低门槛、严把关”的实践形态,虽经检验符合合宪性标准,具有适当性,但在运作中仍面临障碍。为此,有必要从以“选举权”为中心转向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中心,重新理解和完善选举程序。

关键词:被选举权;选举权;代表构成比例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法学学”视野下中国法学“三大体系”构建的方法论路径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大体系”)建设是当下中国法学界面临的重要研究任务。由于法学界长期缺少对科学学意义上的“法学学”知识体系、方法论和价值功能的研究,于是法学“三大体系”理论研究被局限在传统法学理论的框架内,无法得到有效拓展。要真正走出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理论研究的误区和困境,关键是要把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根据科学学的原理和方法论来构建“法学学”,并通过科学有效地运用“法学学”方法论来全面系统地研究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之间的价值关系和逻辑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在中国自主的法学“三大体系”理论研究上真正有所突破,确保法学“三大体系”理论研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提升中国法学研究整体水平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和有效的方法论。

关键词:科学学;法学学;“三大体系”;方法论


法学新概念


论数据来源者权利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在构建数据财产权制度时,区分了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双重权利结构,提出了数据来源者权利保护的重要课题。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内容贡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两者形成共生、并存和互动的关系。数据确权的内容既包括确认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也应当包括确认数据来源者的权利。确定数据来源者权利的准则包括优先尊重人格权益、尊重在先权利、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以及促进数据的高效生产与有效利用。在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数据来源者应当享有公平访问权、合理利用权、可携带权和自然人个人数据大规模处理拒绝权等权利。对数据财产权的确权主要是指对数据处理者的确权,作为数据来源者的自然人原则上不应当享有数据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数据来源者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情形下,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关键词:数据;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在先权利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从结构到规范:政治监督具体化的法学关照

作者:赵伟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政治监督是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重要机制。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确化、常态化,可分三步走:一是明确政治监督的本质;二是对政治监督的本质作规范语义转换;三是建构政治监督的构成要件。就其本质而言,依结构主义视角观之,政治监督是“内部监督的外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内部监督”,是由集中统一的党政治理结构所生产的。将政治监督转换到规范论中,则呈现为“二阶”的保证责任,并可将其概括为维护党的纯洁性与统一性。纯洁性以领导干部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度为表征;统一性以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表征。建构政治监督构成要件的目的在于,明确政治监督的权力边界,防止政治监督上纲上线。政治监督的构成要件是以被监督者为中心进行的理论建构,应形成包括一般客观构成要件、特殊客观构成要件、一般主观构成要件与特殊主观构成要件的阶层性结构,具体包括前置行为、监督方式、监督主体、监督对象、领导干部的功能性权力运行以及主观对抗性目的等构成要件要素。

关键词:政治监督;结构主义;规范化;构成要件


紧急状态的概念流变与运作机理

作者:梅扬,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紧急状态”概念经历了一个从例外状态到法律状态再到法治状态的演进过程,从中折射出人们对其和法律之关系认知的不断深化。为更加精准、有效地发挥紧急状态制度的效能,近代以来,“紧急状态”概念在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出现分野。不同的紧急状态类型,其应对策略和措施均有所差异。现代意义上的“紧急状态”概念已经形成特定的规范意旨,其紧急形势位于战争状态和应急状态之间,并可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多种紧急事项所触发。在此框架下,紧急状态呈现出其特有的运作机理,一般涉及一国的宪法秩序,既需要在权力行使的主体、范围、程序等规则上进行“改造升级”,也必须恪守权力限制、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基本法治精神和原则。

关键词:紧急状态;特殊法治状态;宪法秩序;人权保障;正当程序


司法文明研究


口供替代供给机制的生成逻辑

作者:刘忠,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跃出程序法和证据法的学科范围,以刑事诉讼总体性视域审视,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在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式。在部分案件中,之所以侦查机关将口供作为证据之源,对口供形成单一需求,是因为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在当时的侦查体制下基本不报案。1996年公安部推广福建省漳州市的“110经验”,降低了被害人的报案成本,催化了被害人的报案意愿。110指挥中心逐渐释放效用,将犯罪信息供给从犯罪嫌疑人端转移到被害人端,形成了口供的替代供给机制。针对口供替代供给机制生成的历史回顾,提示这一机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参考,以及在以证据、程序为中心的传统研究方法之外,建立刑事诉讼总体性视域的方法论意义。

关键词:总体性;刑讯逼供;报案成本;口供替代;指挥中心


部门法哲学研究


环境法“适度法典化”的理论反思与方案建构

作者:曹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适度法典化”的理论主张包括法典调整范围“适度”、体系化“适度”以及“适度”发展完善。一般法典化理论亦包含了“适度”的意蕴,现有的“适度法典化”理论和一般法典化理论的区别尚未得到充分澄清。学界也没有为环境法法典化提供一套清晰、明确的具体方案。“适度法典化”理论是关照法典整个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理论,涉及环境法典调整范围、规范体系严密程度以及环境法典发展完善三个基础性理论问题。其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在明确应当被纳入法典的立法以及不应当被纳入法典的立法的前提下,妥善安置位于两可之间的单行立法;在确保法典内在体系的统一性和完备性的前提下,形成适度的外部体系效益;在维护法典稳定性和安定性的前提下,遵循特定的规律发展和完善法典。

关键词:法典化;环境法典;适度法典化


论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作者:陈洪磊,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

摘要:作为公法帝王原则的比例原则,因具有强调适度均衡的思想本质、分析目的与手段之间合理性的工具属性以及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而拥有了超越规范的生命力,与公司法中的不得滥用权力和合理行使权利的行为要求以及公司自治原则、公司正义原则具有高度契合性,并且可以为公司法原则的实现、董事和控股股东义务的履行以及公司利益至上理念的贯彻提供方法论支持。在公司法中,比例原则可以广泛地适用于协调股东利益、实现股东知情权、董事会作出反收购措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以及配置董事责任等领域,但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及公司面临紧急状态时存在适用限制。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较公法语境更为柔性,通过适用宽松的审查标准,省略比例原则的部分要件以及类型化适用情境,可以实现比例原则更加妥当的适用。为使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更加自觉化和精细化,应当加强董事会等公司法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适当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关键词:比例原则;公司法;董事义务;股东权利;公司社会责任


法律与科技研究


基因筛查违背伦理道德吗?

——从受益原则到亲子美德伦理

作者:王凌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近些年来,筛查遗传疾病的胚胎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在我国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多的相关基因纳入了医疗机构的诊断和筛查范围。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伦理道德”主要是指医学伦理领域的基本规范性原则,其中包含自主、受益、禁止伤害以及正义四项基本原则。由于对胚胎的基因优化筛选涉及亲子两方,亲子美德伦理为受益原则提供了健全有力的解释。受益原则涵盖亲子双方,以实现子女蓬勃焕发的人生为目标。这一目标既包含子女个体的福祉或幸福,也包含亲子关系上的独立平等。在这种理解下,超越疾病治疗和预防目的的基因优化筛选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伦理道德”要求,为法律所禁止。

关键词:基因筛查;基因改进;生物伦理;受益原则;美德伦理


算法的行政法属性及其规范

作者:查云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交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算法已被广泛应用于干预或者给付行政场景。算法给行政带来了正向效益,也可能造成法治价值的失序。在规范算法方面,存在着治理工具论和权力控制论两种学说。治理工具论从法的外部视角出发,将算法作为法律的作用媒介,侧重于对算法本身的技术规制。权力控制论从法的内部视角出发,认为法律对算法的研究应穿透至算法背后的算法权力。在行政法体系内讨论算法,应在依法行政原理的支配下,通过明确算法的行政法属性实现对算法行政权的控制。算法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可被纳入行政规定的范围,若涉及外部性权利义务的分配,则算法属于法规命令。作为行政规定的算法应当以全面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可以将对算法的合法性审查嵌入到现有的审查机制中,从制定程序和内容两方面确保算法的合法性。只有从算法行政回归依法行政,才能找到合适的权力制约路径,从而实现数字时代行政法教义学体系的持续与稳定。

关键词:算法;算法行政权;行政规定;算法公开;算法审查


人体胚胎属性的理论批判与制度走向

作者:吴梓源,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以人体胚胎是否具有“位格”为核心,传统人体胚胎属性的理论主张存在保守论和自由论之分,但这两种论证路径实际上都没有摆脱一阶观察的理论窠臼,都陷入了主客二分的传统思维模式。实际上,人体胚胎获得完满“位格”的过程应当是一种连续的、渐进的自我成长过程。因此,我们应打破14天规则的生物学判准,在一个动态的发展链条中分情境地赋予人体胚胎不同的道德和法律地位。理论突围的目标终将指向立法与司法实践。这种渐进式的人体胚胎地位认定方式以及主物二重性的人体胚胎属性要求我们在人体胚胎的立法设计中秉持谦抑而开放的立场,既要维持人体胚胎的主体性价值,保持最大的谨慎,也要构建一种开放包容且促进技术发展的新立法框架。将协议作为解决人体胚胎争议的首要方式,将家庭作为解决我国人体胚胎争议的特殊考量,将禁止买卖和有限制的科学利用作为人体胚胎非植入性使用的指导原则,可以在文化传统与时代需求、理论与实践分析的基础上为人体胚胎立法的未来走向提供思路。

关键词:人体胚胎;位格;主物二重性;渐进式;人的尊严


理论纵横


论作为用益物权设立条件的“农民集体决定”

作者:李国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农民集体不是个人主义的团体,而是整体主义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农民集体成员的表决行为不是个人主义的决议行为,而是整体主义的“农民集体决定”。当在集体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时,农民集体要按照村民自治的基层治理结构来行使集体所有权,即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农民集体决定,而不是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的行使逻辑来构造农民集体决定。农民集体决定具有与决议行为类似的意思形成和效果发生机制,且参与农民集体决定的集体成员个体也是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意志并遵循程序正义要求的,故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照适用团体决议行为的相关规则,在召集主体、参与主体、需要决定的内容的形成、对表决结果的要求等方面构造明确的适用规则。农民集体决定的形成采取多数决方式,遵循民主原则。如果未形成有效的意思表达程序或者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则无需进入对农民集体决定是否有效的价值判断阶段。

关键词:集体所有权;用益物权;农民集体决定;决议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责任编辑:刘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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