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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3年第6期
:2023-12-21 : 当代法学编辑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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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部门法前言


论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的政理•法理•宪理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围绕着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学术界给出的理论解释目前呈多元化的趋势,包括“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基本法、宪法第31条、中央全面管治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等等,都从不同角度为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提供了正当性和合法性。但是,在上述各项理论依据中,目前尚缺乏系统化的理论梳理,没有在各种理论依据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逻辑联系,缺乏从理论体系的角度来对各种理论依据进行分类分层次研究。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从政理、法理和宪理三个角度全面阐述了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为科学地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性质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了方法论和行动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重要讲话精神,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的政理、法理和宪理之间建立起科学和合理的逻辑联系,讲清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最底层逻辑,明确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中的政治责任、法律义务和宪法职责。

关键词: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基本法;政理;法理;宪理


数字政府建设中数字化与法治化的融合

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数字政府建设在大幅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同时,可能导致新型的“数字官僚主义”。权力技术化和技术权力化,其衍生的效应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自动化行政会不当限缩甚至完全消除权力的裁量空间,数字化控制易侵蚀人的主体性地位。当前,数字人权体系建构滞后于数字技术的迭代更新,数字资本侵犯人权的风险日益增大。未来数字政府建设应着重数字化和法治化的深度融合,走出过度追求工具理性的误区,回归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性。应合理划定政府数字化的边界,及时确认并有效保障新兴数字人权,以技术性正当程序约束自动化行政权,运用数字技术促进社会公正,更好地满足公民对美好数字生活的向往。

关键词:数字政府;治理现代化;自动化决策;数字人权;技术性正当程序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司法功能与话语功能

作者:何志鹏,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法》立法进程和文本是国际法学研究者和外交、司法、立法等实践部门积极、良性、持续、有效互动的见证和成果。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立法体现了中国学术研究和涉外事务对于豁免问题的深刻思考,以及对此领域国际社会优秀成果的借鉴。这一立法既具有司法层面的功能,更具有话语表达方面的功能。从司法功能上看,这一立法确立了我国对于外国国家行为进行管辖和评价的基本立场,使得我国司法机关有机会对外国国家及相关行为进行定性和评判,在具体案件中有机会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诉权。从话语表达功能上看,这一立法代表了我国积极推进涉外法治的信心和决心,意味着我国在涉外法治领域丰富和完善了法律工具箱,更加充分和有效地认可和保护人权,为世界各国司法权力的均衡使用提供了规范基础。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一个更为注重人权和法治的大国而言,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豁免法;司法功能;话语功能;涉外法治;人权


民法典专题


老龄化背景下《民法典》监护人责任构成的规范解释

作者:李国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替代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应以监护制度规范内容为解释前提。《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范内容主要解决了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监护人责任的全部构成条件。监护人是因为违反法定监督义务构成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对行为危险后果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和《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并不一致,不是保护监护人目的的职责而是因监护相关身份关系存在的法定监督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选任类型的不同,法定监督义务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在成年意定监护的情况下,除非监护协议约定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管束,否则并不负担法定监督义务。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解释为公平分担损失的条款,考虑在被侵权人、被监护人(行为人)、监护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让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分担损害后果的一种选项,而监护人作为补充承担也是一种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成年监护;监护职责;法定监督义务;自己责任


设立人信义义务理论的引入与展开——《民法典》第75条的解释论

作者:付一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同一体说”作为《民法典》第75条的解释论基础存在一定不足。作为限制受信人行为以及保障受益人利益的信义义务,契合《民法典》第75条的规范目的、规范构造与规范效果,可作为《民法典》第75条的解释论基础。《民法典》规范体系下,设立人信义义务通过设立人的职责予以表达。设立人对法人、其他设立人以及合同相对人负有不同程度的信义义务。设立人因违反信义义务所得利益,可视为法人或其他设立人的损害,适用侵权责任的路径实现获利返还。《民法典》第75条在贯彻设立人信义义务理论的基础上,采区分法律后果承受与民事责任承担的规范逻辑:第1款明确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的最终承受者是法人或全体设立人;第2款在坚持第1款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以“自己名义”“民事责任”为要件赋予第三人选择民事责任承担者的权利。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未成立法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法人成立后,设立人基于信义义务对第三人仍负有法人如约履行合同的“保证责任”。

关键词:设立人;设立中法人;信义义务;同一体说;《民法典》第75条


论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

作者:欧阳本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关于数据犯罪的法益,数据财产说、混合法益说以及传统的数据安全说采取的都是单层法益观,这平添了数据犯罪法益论的混乱。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三者之间依次形成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并由此使计算机犯罪、数据犯罪、信息内容犯罪区别开来。数据犯罪直接侵害数据安全法益,间接侵害信息内容法益。数据安全应当从内涵与功能两个方面进行界定。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构造是由互联网的分层以及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决定的。双层法益观对数据犯罪具有重要的解释指导功能。数据抓取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数据犯罪的竞合性认定、个人信息的识别性界定等争议问题,都能够在双层法益观下得到合理解决。

关键词:数据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


论算法歧视消费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基于司法裁判的实证考察

作者:李丹,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通过对算法歧视消费者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现行法律规定中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确认算法责任承担者上存在结构性失位问题,由此导致相关规定不能成为规制算法歧视消费者的有效工具;消费者对于算法歧视的举证能力不足和法律规范的认知程度低下导致维权期望普遍落空;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在理解与适用法律上存在的不合理性也传导至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规制效果上。构建算法歧视消费者的责任认定框架,应区分算法歧视消费者的具体场景,在算法的人为干预场景中坚持过错推定原则立场,在算法自动化决策场景中提倡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分标准要素中因果关系的成立关系与范围关系。同时,加强对算法服务经营者的引导管理,提升算法歧视消费者司法裁判的合理性。

关键词:算法歧视;消费者;归责原则;因果关系


知识产权法学私法研究范式的展开

作者:李建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后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法学私法研究范式的展开,需要以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为基石范畴,准确划定和确立知识产权法学的私法研究对象和调整对象。应当对知识产权法现象中某一主要方面或者某一深层本质进行抽象和概括,形成贯穿知识产权法学内容及其理论的主线,搭建有效贯通知识产权法学总论与分论之间紧密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构建知识产权法学特有基本原则、特有客体理论、特有权利理论和知识产权法律行为等基本范畴。知识产权法学私法研究范式的展开,有利于深化知识产权法学私法基础理论研究,有利于构建与完善知识产权法学私法基础理论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学;私法研究范式;诸法合体;私法基本范畴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无罪辩护

作者:闵春雷,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还应否作无罪辩护?对此存在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关系到律师辩护权的正确行使,也关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制度完善。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及理论定位出发,基于律师“忠诚义务”、认罪认罚中实质参与及实际诉讼后果的考量,在应然的制度设计上,原则上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应不再作无罪辩护,但有违案件真实性、协商性与公正性的情形除外;且律师作无罪辩护后即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既是诉讼合意契约性的内部要求,亦是有效辩护的必然选择。律师应及时发现无罪的情形,充分与办案机关沟通,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策略;与此相适应,强化法官的司法审查亦至关重要。

关键词:认罪认罚;无罪辩护;诉讼合意;忠诚义务;有效辩护;底限正义


暂缓判决程序探究——程序出罪理论的新探索

作者:陶朗逍,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刑事出罪程序,暂缓判决程序在普通法系国家有着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双重渊源,制定法规制下的暂缓判决程序不存在消解立法权、侵害被告人快速审判权、违背审判权消极属性等问题。作为法律规制下的“暂缓式”审判出罪程序,暂缓判决程序能够平衡实体法犯罪圈扩张所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是构筑刑事一体化视角下“实体入罪、程序出罪”立法格局的理性选择。暂缓判决程序符合我国法院“能动司法”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力运行规律,且有本土化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现阶段,应重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暂缓判决改革试验,探索以暂缓判决解决企业合规出罪问题和醉驾犯罪存废之争,构建以暂缓判决程序解决中国问题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暂缓判决;程序出罪;能动司法;企业合规;醉驾争议


家族相似性: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逻辑与技术

作者:胡学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民法典》的成功颁行呼吁健全完善相配套的民事纠纷化解程序,也为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契机。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必然性与紧迫性在于其有助于实现民事程序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与对接、完成民事程序法制度与理论的内在体系化、并最终实现从程序法定到程序法治的中国式现代法治的升华。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法典的雏形与某些特性,但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既是补交之前尚未完成的遗留作业,又是带有“再法典化”性质的具有一定探索性的未来工程。民事诉讼法法典化难以依循《民法典》编纂的逻辑与技术,民事程序群之间的逻辑关系适于以原型范畴理论解释,以这一逻辑为基础的“家族相似性”原理宜作为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技术,以理顺各程序部分的顺序与相互联系。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法典化;原型范畴;家族相似性;法典编纂技术


中国传统家长权到近代亲权之衍变:一个比较法律史的考察

作者:蔡晓荣,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

内容提要:中国传统家长权以训戒教令权、家庭财产支配权、主婚权为其主要内容,凸显了家长对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的绝对控制。清末民初,立法者尝试在“民律草案”中引入大陆法系的亲权制度,民初大理院亦在司法实践中极力将固有家长权制度与西方亲权法理加以糅合。嗣后,随着《中华民国民法》的颁布实施,以欧日亲权制度为范本,以保护教养子女为核心内容的亲权制度得以最终确立。中国传统家长权到近代亲权的现代化衍变,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其一,性质上由一种权力嬗蜕为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其二,内容上由以训戒教令为核心易为以保护教养为核心;其三,主体上由尊男卑女渐进至男女平等;其四,行使对象由一家所有子女缩减至未成年子女。

关键词:家长权;亲权;训戒教令;保护教养;比较法律史


论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法律救济模式的完善

作者:邵莉莉,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对跨越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的救济,现行国际法采取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为主、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损害补偿基金为补充的模式。在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中,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赔偿范围有限、责任承担方式不适应实际需求等困境。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以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为前提,同样面临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的困境。国际生物安全损害补偿基金可以弥补经营者赔偿不足的部分,也可以救济原因不明的生物安全损害,但其功能和作用也存在客观局限性。国际法上不法行为国家责任和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无法适用于国际生物安全事件损害。这些困境在客观上无法通过相关制度的自我完善予以克服,需要在国际法上构建具体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国家合作义务,明确相应的国家预防责任和补偿责任,与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生物安全损害基金共同构成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机制,各有侧重救济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我国要积极倡议全球生物安全治理规则的不断完善,推动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关键词:国际生物安全损害;国际合作救济;国家合作义务;国家预防责任;国家补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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