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3年,英国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原告叫罗帕斯,被告叫钱戴勒。钱戴勒是一个珠宝商,天天倒腾珍珠宝石之类的东西,经人介绍认识了罗帕斯,就将一块宝石卖给了他,价钱是100英镑。罗帕斯已有许多种类的宝石,唯独缺一种只能在动物的胃里才能发现的宝石——牛黄石,而钱戴勒卖给他的正是这玩意儿。那牛黄石看上去奇光异彩,罗帕斯爱不释手,逢人便捧出夸耀一番。但是,有一位动物标本专家告诉他,那牛黄石是个赝品。后经鉴定,果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赝品。罗帕斯大受刺激,便将钱戴勒告到了法院。
但是,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第一,钱戴勒的确不知那玩意儿是个赝品;第二,在双方的“口头合同”中,并无约定物品的品质。这样,法院说了声“货物出手,概不退换”,判罗帕斯自食其果。
这是几百年前的事儿了。那时人们特别信奉“合同的严格约定”这一观念,这观念的意思是:合同怎么说的就怎么办。
然而,现在不同了,现在的英国法院时常说:我们必须注意合同的“暗含条款”。什么是暗含条款?再看一个小例子。
大约是18世纪,一个叫格莱的五金商贩和一个叫加德纳的做了一笔废铁丝生意。当时,格莱拿样货给加德纳看,说就是这样一类废铁丝卖给他。加德纳拉走了12包废铁丝,货票上写明“12包废铁丝,每磅10先令6便士”。可是,加德纳打开包裹时发现货物质量极差,比样货差远了。没辙,加德纳只得告到了法院。
法院非常令人振奋,说因为格莱出示过样货,所以货票(即合同)中包含了一个“暗含条款”,这一条款规定,铁丝应该具有可卖出的质量。法院还在判决书中注明:“保证应有的质量是每一份这类合同的暗含条款,不能设想买主要买自己根本不想要的东西。”
英国人认为,“暗含条款”是法律上的合理推断,其目的就是要在合同交易中保持基本的公平合理。合同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白纸黑字,否则便会有悖于这个出发点。社会的经济运转在深层里更为依赖的是公平合理的理念,而不是表面上的“说什么”或“写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