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自信的法理阐释及其实践逻辑(张清) 社会权视阈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宋保振) 概念法学作为法典化“科学的”路径之证成(周小凡) 人体基因增强技术应用的宪法界限(李海平) 行政黑名单制度功能的重新定位(廖吕有) 论故意伤害案件量刑建议的理论样态与实践模式(自正法) 轻罪规范的适用立场及其实现(刘浩)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保证债权的行使(高圣平) 论法院数字共同体的构建:以人工智能辅助司法为视角(陈罗兰) 反思民事诉讼中对立案证据的要求(曹志勋) 法典编纂视野下劳动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体系化建构(班小辉) 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中的管辖权:演化规则与关联结构(孙南翔) 论法治自信的法理阐释及其实践逻辑 作者:张 清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广陵学院 内容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自信”这一极具原创性、标识性的法治概念,是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规律的新概括、新认识。法治自信是法治理论自信、法治道路自信、法律制度自信和法治文化自信的总和。法治自信是基于新时代法治实践和成功经验产生的对法治理论、法治道路、法律制度、法治文化的积极评价,更是未来法治进化、法治升华并成为世界法治发展范式的思想指引。在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彰显了法治理论自信的思想伟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法治道路自信的明确宣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指明了法律制度自信的发展方向;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文化自信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基础。法治领域的四个自信凸显了法治自信的法理进路和实践逻辑。 关键词:法治自信 法治道路自信 法治理论自信 法律制度自信 法治文化自信 社会权视阈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作者:宋保振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如何有效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是落实数字人权并达致数字正义的重要步骤。当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并未从公民基本权利出发来选择妥适路径,这成为制约权益保障实效的“元问题”。须由社会权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理据有三:社会权对弱者的救济、社会权的数字化拓展以及“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与社会权的契合。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依照社会权的任务为权益保障设置阶段目标,既维持数字化生活的“最低水准”,实现数字红利分配正义,以及从个体救助转向普惠福利;另一方面,发挥社会权的功能以为权益保障提供路径指引,既在防御权、客观价值秩序和受益权指引下,构造国家的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 关键词:“数字弱势群体” 社会权 数字人权 数字正义 概念法学作为法典化“科学的”路径之证成 作者:周小凡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摘要:概念法学为“科学的”法典化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路径。一方面,其法典化立法结果影响到近代欧洲乃至世界私法学的成长,另一方面,其法典化实践经验也为此后的法典编纂与法律实施提供了优化思路。在概念法学之“科学的”法典化路径上,18、19 世纪理性自然法思潮至历史法学派对科学体系的追求成为法典化科学方法之滥觞;萨维尼、普赫塔、耶林和温德沙伊德等传统“概念法学”者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建构成为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创新之本。法典化并非静止的立法过程,其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所引发的针对概念法学的激烈学术争论提供了法典化成效的评价依据。梳理论证概念法学“科学的”法典化历程,提炼其对于建构和谐的法典结构体系、孕育法律进化理念以及充分发挥法学家建构功用之经验,有利于发挥概念法学关注体系性、融贯性等天然优势,为我国稳健的法典化进程提供了有益的方法借鉴。 关键词:法典化 概念法学 “科学的”立法 人体基因增强技术应用的宪法界限 作者:李海平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人体基因增强技术应用与生育权、养育权、儿童权利密切相关,需要分别在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和基本权利行使的限制两个层面,划定其内部宪法界限和外部宪法界限。内部宪法界限的划定,应当考量人体基因增强技术应用对人的自然出生的改变、对儿童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结合该技术应用的具体类型作出综合判断;符合帕累托改进的生理增强和认知增强技术应用,可被纳入生育权和养育权的保护范围,而情感增强和外观增强技术应用须被排除在生育权和养育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外部宪法界限上,基于儿童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国家具有禁止实施情感增强和外观增强技术应用的义务,且这种义务的履行无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可以通过制定法规、规章的方式禁止此类技术应用;对于生理增强和认知增强技术应用,其外部宪法界限的划定除了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外,还应当符合科技风险预防方面的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禁止基因增强技术应用的立法具有合宪性。 关键词:人体基因增强技术 宪法界限 生育权 养育权 儿童权利 行政黑名单制度功能的重新定位 作者:廖吕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行政黑名单制度具有失信惩戒和风险预防双重功能。而目前的行政黑名单制度以失信惩戒为主,导致失信惩戒功能对风险预防功能的挤压,行政黑名单制度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叠,行政黑名单制度设计预期的落空,以及对信用主体权益的不当侵害。风险预防功能与失信惩戒功能在规制目的、规制地位、正当性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基于“信用”的风险工具属性、“放管服”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以及风险预防功能的独立性等理据,行政黑名单制度应当转向风险预防定位,并需在列入程序、跨领域参考、合比例衡量、修复标准等方面进行变革和完善。 关键词:行政黑名单制度 失信惩戒 风险预防 信用规制 论故意伤害案件量刑建议的理论样态与实践模式 作者:自正法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量刑建议应实现精准化已成为检法机关及学界共识,但对其如何实现量刑精准化仍存在分歧。故意伤害作为一种常发性且有被害人的案件类型,通过对其1144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可知,目前速裁程序的适用与量刑建议的精准化要求不匹配: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形式与考量情节不符合“精”的标准,法院陷入对量刑建议高采纳率的误区导致量刑建议的“准”不足。因此,在对确定刑与幅度刑量刑模式进行优劣势分析后,提升故意伤害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确认可采以确定刑量刑为主、兼采幅度刑量刑的量刑建议模式,加强对量刑建议表现形式的规范及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与说理,同时准确定位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角色。 关键词:故意伤害案件 量刑建议精准化 量刑说理 确定刑量刑 幅度刑量刑 轻罪规范的适用立场及其实现 作者:刘 浩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摘要:随着轻罪立法的不断扩张以及着眼于轻罪规范的不同属性,在已有刑法解释的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地明确轻罪规范的适用立场与解释方案。一方面,轻罪规范的适用立场对于轻罪规范的解释具有指引作用;另一方面,轻罪规范的解释方案旨在有效实现轻罪规范的适用立场。轻罪规范的适用应当坚持轻缓立场,合理限缩轻罪规范的处罚范围,注重解释论层面的体系建构。在坚持轻缓立场的基础上,具体层面的解释论内容包括一般法益论层面的法理限缩;具体法益论层面倾向于限缩轻罪规范处罚范围的法益界定;整体法秩序层面保持不同规范的体系协同;对轻罪规范涉及的一些影响构罪范围的要素予以合理限定。面对轻罪规范不断设置的当下现状与未来趋势,在刑法适当参与社会治理的语境下,应当积极寻求轻罪立法与轻罪司法之间的动态平衡,寻求解释论层面的相应实现方法。 关键词:轻罪立法 轻罪规范 解释论 法益论 整体法秩序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保证债权的行使 作者:高圣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关键词:债务人破产 禁止重复申报 申报恒定 保证期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论法院数字共同体的构建:以人工智能辅助司法为视角 作者:陈罗兰 作者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摘要:人类个体知识传递面临如何转化为群体知识、如何实现代际传承两大难题,具体到法律领域表现为教育的代际递减、案例的信息过载与立法的过度抽象,从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同错常同犯”以及裁判规则难以转化为社会行为准则三大问题。各国司法将视线投向人工智能技术,在智能辅助司法事务和有限的智能审判上的探索初具成效,但让算法学会裁判的“正向路径”则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举步维艰。在强人工智能成熟前,人民法院通过构建案件质量回溯数字共同体以避免法官办理错案的“反向路径”更为可行。通过错案规则的结构化、代码化、平台化,彻底打破个体与群体、群体代际之间的隔阂,以此为雏形逐步构建出司法数据共建共治、司法资源共通共享、法律知识共学共用的数字共同体,以司法领域人机共融的路径实现从碳基生命向硅基生命的跨越式革命。 关键词:数字共同体 人工智能司法 智能辅助裁判 案件质量回溯机制 反思民事诉讼中对立案证据的要求 作者:曹志勋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虽然历经改革努力与修法,立案审查问题及“立案难”现象仍然存在。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通常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相关证据,但是其具体标准并不明确。包括“预立案”现象在内的司法实践对立案证据的重视有多重理由。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与我国现行法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大方向存在张力,无法在立案阶段完成要件化的改造,两大法系的共通经验也不包括这一要求。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也不符合民事诉讼中立案前后阶段的分工,法院更应当在立案且送达后收集证据并据此审查诉讼要件。证据调查在庭审结构中的位置与证据调查的直接原则也反对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不过,在涉及纯粹程序性事项和与公益相关的特别规则时,应当例外地承认立案证据要求。 关键词:立案审查 立案登记 诉讼要件 被告答辩 证据调查 法典编纂视野下劳动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作者:班小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制度建设的背景下,域外适用是我国劳动法典编纂论证中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结合立法与实践,我国事实上形成了两条劳动法的域外适用路径:一是直接适用劳动法;二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指引适用。然而,上述路径的相互关系和内在适用逻辑并不清晰。从立法技术层面考虑,在编纂劳动法典时应当明确域外适用范围的条款表述,且不宜纳入法律适用法规则。以是否存在统一的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作为考察依据,不同国家劳动立法呈现出差异化的域外适用表述,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共性的立法管辖标准,即以“真实联系”为核心。故此,在设计劳动法典的域外适用条款时,可考虑在地域适用范围中融入真实联系原则,以完善域外适用的表述,同时协调劳动法典域外适用与法律适用法规则的内在逻辑,谨慎适用强制性规范,将域外适用范围作为最密切联系的情形,并允许当事人做出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保护的法律选择。 关键词:劳动法典编纂 域外适用 真实联系原则 法律适用法 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中的管辖权:演化规则与关联结构 作者:孙南翔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摘要:国家管辖规则及其结构安排是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建设的核心之一。域外管辖的传统法理基础来自国家对领土的有效管辖,并在实践中派生出领土延伸和域外投射两种类型。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国家对人、事物、行为和场所的管辖均具有了衍生特征。与其从领土的角度考察域外管辖权,不如以“联系”为焦点探索国家管辖规则。国家管辖权的合理配置面临大国过度管辖与小国“搭便车”等难题,对此可在认可多元主义管辖权必然存续的背景下,探索将国家与管辖对象之间“联系”的紧密和重要程度作为评价管辖权行使正当性的方法,同时发挥跨国企业的主动选择能动性,强化各国维护国际公共秩序的责任。在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中,“真实联系”与“合法利益”应是行使域外管辖权考量的核心要素。 关键词:管辖权 域外适用 真实联系 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