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公丕祥(3)
喻 中(16)
郭 晔(30)
刑法与社会治理
论行贿犯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刑法修正——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款为分析对象
刘宪权(44)
刑法体系中立法与司法的关系重构
劳东燕(54)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67)
科技新时代法学
当代中国数字法学的自主性构建
郑智航(81)
论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改进
何 波(94)
未成年人保护视阈下“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
李润生(110)
论网络暴力的平台技术治理
王 燃(121)
算法与法律的冲突及其化解
张新平(135)
数字经济下商个人的发展趋势及其制度回应
张 梁(147)
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郑文阳(159)
部门法理与法律制度
环境污染侵权认定中合规抗辩的效力
车东晟(169)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重复诉讼问题探析
崔玲玲(179)
中国宪法中“家”的三种形象及其意蕴
韩秀义(193)
习近平法治实践论的理论创新
公丕祥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10023)
〔摘 要〕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源头活水。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创造性地阐述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实践论的基本原理,彰显了鲜明的人民立场,深入分析作为现实的个人的存在方式的实践对于法的现象存在与发展的决定性意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恪守人民主体性的根本原则,强调必须依法确认与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坚持问题导向,强调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法治建设全局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习近平法治实践论注重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全局出发,深刻论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实践领域的基本问题,从而表达了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加快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逻辑。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实践论;权利要求;问题导向;实践场域
中国古典法学的知识体系
喻 中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摘 要〕古典法学既见于西方,也见于中国。西方法学的知识体系中,有古罗马的古典法学,资本主义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学,还有19世纪晚期兴起的英美古典法学。相较西方的古典法学,中国的古典法学源远流长,主要包含四种形态的法学知识,它们分别是:以礼为基础的礼法学,以律为基础的律法学,以经为基础的经法学,以政为基础的政法学。把这四种形态的法学知识汇聚起来,可以全面展示中国古典法学的知识体系。这四种形态的中国古典法学虽然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分别兴起的,分别对应法的不同形态,满足不同的需要,但是它们彼此交织、相互关联,堪称中国古典法学知识体系的四大分支。
〔关键词〕古典法学;法学知识体系;礼法学;律法学;经法学;政法学
新时代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逻辑
郭 晔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5)
〔摘 要〕新时代新征程的能动司法不是既往能动司法的翻版,而是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逻辑:一是,能动司法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之政治逻辑使然,是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的重要表现,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巩固党长期执政地位的现实需要。二是,能动司法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司法镜像,不仅可以保障人民的诉讼权益、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而且能够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正义需求。三是,能动司法是对中国式现代化时代主题的法治回应,不仅能够应对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新变化、接纳现代化发展新成果,而且可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是,新时代能动司法创造中华司法文明新形态,延续了“法理情融合”的中华司法文明传统,传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司法文明,弘扬了“人民司法”的崇高理念,以尊重人权、维护公正、定分止争、促进和谐、保障发展、服务大局,创造性实践开辟了人类司法文明新境界。
〔关键词〕新时代;能动司法;中国式现代化;司法文明
论行贿犯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刑法修正——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款为分析对象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上海 201620)
〔摘 要〕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在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现行刑法有关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内容不包含“特别自首”,而只包含“特别坦白”。司法解释有关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不属于引用性条文,而应理解为形式上的提示性规定。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实质上应该为“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确定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单位行贿罪的减轻处罚不宜由法定最低刑的拘役减轻为管制,如果存在可供选择的量刑情节则可以分别选择“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最新刑法修正案在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等行贿犯罪法定刑幅度进行调整的同时,却未对所有的行贿犯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做体系性的规定。在以后刑法修正时应考虑在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刑法规定中分别增加条款,明确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特殊从宽量刑情节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关键词〕行贿犯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特别自首;特别坦白;《刑法修正案(十二)》
刑法体系中立法与司法的关系重构
劳东燕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4)
〔摘 要〕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相贯通,开启了刑法体系功能化的发展趋势。这种功能化的趋势意在强化刑法体系的应变性,同时不至于弱化自主性的面向。在这样的体系构想中,需要重新审视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传统的理论模式将立法与司法之间理解为“命令—服从”的等级关系,这种模式导致立法主导型的刑法体系,并相应采取形式解释论的立场。从我国近二十多年来刑法立法修正的情况与实质解释论的兴起来看,立法主导型的刑法体系与当代的现实状况不相契合。有必要按“边缘—中心”的模式来理解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并构建一种司法中心型的刑法体系。司法层面通过刑法解释的过程,一方面与立法协作来促进与实现体系的应变性,另一方面完成对立法进行制约的任务,立法论因而成为刑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必要从观念上改变对刑法适用的传统理解,刑法适用中必然包含刑法解释的环节;在新的解读模式下,需要对刑法解释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有助于刑法体系内部构建一种反思性的自我发展机制,并使之具备自我纠正的能力,体现法教义学所蕴含的批判性维度;与此同时,由于刑法解释不能超越法条的文义,并受制于立法的整体结构安排,故应肯定立法论批判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法体系;刑法修改;刑法解释;刑事政策;功能主义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西安 710004)
〔摘 要〕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治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但由于立法以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主客观原因,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面临不少实践困难,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规制,检察机关应当准确界定自身定位,创新检察权行使方式,融合优化各项监督职能,以建立完善内部检察监督体系和外部多元治理格局为路径,更加充分地发挥虚假诉讼法律监督和社会治理的作用。
〔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监督体系;多元治理
当代中国数字法学的自主性构建
郑智航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青岛 266237)
〔摘 要〕当代中国数字法学是在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这两重背景下兴起的。它需要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演变和现代法学遭遇的挑战进行有力回应。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数字法治观、技治主义与人文主义的有机结合、将中国作为一种方法论、在立足当下的同时积极把握未来,是当代中国数字法学自主性构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范畴及其体系化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标示着各门科学的成熟程度。自主构建中国的数字法学,应当从提炼一系列的范畴并对这些范畴加以体系化表达开始。数字法学对现代法学的概念范畴进行了延续、拓展、革新,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数字法治具体实践提炼新的概念范畴。中国数字法学应当从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和方法论四个方面来构建范畴体系。
〔关键词〕数字法学;数字社会;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法学范畴
论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改进
何 波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北京 100191)
〔摘 要〕2023年9月,国务院审议通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对网络保护制度进行了体系化的再造,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从内在结构看,该体系由纵向体系的三大法律层级和横向体系的四大制度单元精巧衔接、有机耦合而成,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等制度单元基本涵盖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领域。在生成机理上,该体系以化解网络风险为逻辑起点,以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为主要原则,坚持自然亲权与国家亲权相协调,最大化发挥技术治理手段的保护功能,并以网络平台为重心,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问题的多方共治。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在施行中取得了显著的保护成效,实现了以体系化法律制度应对体系化网络风险的目标,但仍未臻完善,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衔接互动还存在不足,部分制度施行存在效果偏差等方面。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应强化保护理念,完善配套法规,调试制度适用,寻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最优的处理方案。
〔关键词〕网络保护;纵向体系;国家亲权;横向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视阈下“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
李润生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 100029)
〔摘 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确立了网络信息内容的三元规制体系,打破了原有的以“违法性”界分的二元治理框架,明确提出了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即“不良信息”的规制措施,这是重要的制度和理念创新。认定和提示是“不良信息”规制面临的两大实践难题。“不良信息”的规制应立足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和协同保护理念,平衡未成年人保护、成年人言论自由和市场经营利益,建立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责任义务分配机制。“不良信息”的规制应当借鉴既有立法经验,确立“类型化”的规制进路、“谦抑性”的法律政策和“穷尽性”的适用条件,精准确立“不良信息”的认定标准,严格规范“不良信息”的认定方法和程序。有关部门应当遵循“不良信息”规制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国情有效应对“不良信息”的规制难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言论自由;不良信息;类型化;协同共治
论网络暴力的平台技术治理
王 燃 天津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072)
〔摘 要〕网络暴力的行为特殊性导致既有法律治理难见成效。无论是传统个案司法救济模式,还是网信部门“信息内容”监管模式,均无法有效预防、控制网络暴力。平台技术治理成为目前的主要方案并被相关立法所规定。技术治理可实现对网络暴力的事前预防及信息准确识别;平台作为“守门人”是控制网络暴力信息的最佳着力点,其数据垄断地位也使得相关技术方案有落地可能性。在技术治理方式上,立法规定了网络暴力识别模型、用户保障机制、信息阻断等。其中,建立网络暴力识别模型是关键,其包括对内容的识别模型和对高危账号的识别模型。此外,可探索性地引入社交机器人技术,生成良性信息来对抗网络暴力信息。同时不可忽视网络暴力治理技术所带来的风险。针对“不良信息型”网络暴力的认定,应将个体感受、人物关系、上下文情境等要素纳入识别模型;针对平台用户权利风险,引入“技术正当程序”与比例原则,保障用户的被通知权、知情权、算法解释权等权利并限制平台权力;针对社交机器人安全风险,要考虑网络暴力治理场景的正当性,加强其价值观引导,确保内容可靠并控制传播边界;此外,要合理界定注意义务主体范围,由大型平台与超大型平台承担网络暴力治理义务。
〔关键词〕网络暴力;平台治理;群体极化;技术正当程序;社交机器人
算法与法律的冲突及其化解
张新平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00012)
〔摘 要〕我国的算法扩张在实践中往往偏离法治轨道,算法这一智能社会的“超级力量”并没有在法治实践中被“驯服”,造成这一悖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算法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冲突。一方面,人们期待法律能够对算法进行转化,使其从陌生的、可能有危险的技术蜕变为能够融入现代文明和日常生活之物。另一方面,现有法治体系又无法满足这一期待。智能社会中算法的日益纵深渗透和创新突破进一步激化了算法与法律的紧张关系,进而可能引致更多的法律风险和理论难题。算法的法律治理不能就法治谈法治,亦不能就算法谈算法,须以描述性理论为指导,回归算法与法律关系命题。在算法扩张一般逻辑和基本法治框架范围内,将算法与法律统一于治理理论之项下,进而基于算法和法律的有机嵌合进行治理创新,推动算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繁荣发展,以真正实现算法治理服务于人类社会更加美好未来之终极目的。
〔关键词〕算法之治;算法与法律;弱解释性;算法
数字经济下商个人的发展趋势及其制度回应
张 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3)
〔摘 要〕组织化是商主体发展的主要趋势,以公司为代表的商事组织被认为是契合现代市场的商主体。但是商个人这一古老而又传统的商主体类型从未消亡,并在数字经济下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数字经济时代出现了“人的商个人化”,即越来越多的个人选择成为商个人这一商主体类型直接参与商事活动,商个人参与现代市场的程度不断增加。“人的商个人化”以数字经济下市场资源配置交易费用的降低为经济基础,以个体价值的崛起为社会意识基础。数字经济下“人的商个人化”对现阶段的商个人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相关立法应当予以回应。在基础性权利层面,数字经济下商个人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了营业自由权的制度需求,应当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其营业自由权,为商个人相关制度的统合构建提供法理基础。在商个人具体制度上,应当明确商事组织与商个人的区分规则,并通过选择登记制度对现阶段碎片化、局限性强的商个人体系进行整合与重构,同时构建契合商个人的退出机制。在具体进路上,可以通过制定《个体经营法》实现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关键词〕数字经济;商个人;人的商个人化;制度构建
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郑文阳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重庆 401120)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类型中的特殊类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主要包括三个核心要素,一是以自然人的生物或行为特征信息为基础,二是以身份信息为一般对比物,三是以算法匹配为关键过程。据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一般的个人信息在权利属性、处理规则、商业化利用限制等保护层面上均存在差异。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应当注重个体自由价值与公共管理价值的平衡,涉及静态与动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私法保护与公法保护等诸多法律价值面向的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为实现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个体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应以合法性原则、安全原则和比例原则作为行政主体在处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过程中的执法原则。其中,合法性原则是基础性原则,是公共管理介入私人生活的正当性依据;安全原则是保障性原则,是抵御数据活动社会风险、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方向性路径;比例原则是核心性原则,是个人抵御行政机关过度侵入个人权益的防卫性理由。
〔关键词〕个人隐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价值;比例原则
环境污染侵权认定中合规抗辩的效力
车东晟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3)
〔摘 要〕环境污染侵权认定中存在对合规抗辩效力认定不一致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公私法调整的不同逻辑未能得到应有的区分。立足环境立法的体系性解释,应以管制性规范公私法功能的衔接为出发点解释环境管制性规范的私法效力,避免环境管制性规范无法界定复杂利益关系的问题。首先依“保护性法律”筛选具有私法效力的环境管制性规范,再依一般注意义务对筛选后的合规行为限度与受害者利益进行权衡。保护性法律中的合规行为可以作为合规抗辩效力的前提条件,违反环境管制性规范意味着违反了法定的注意义务,既未违反环境管制性规范又未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环境污染行为才可承认合规抗辩。基于此,环境立法也需要立足规范保护的目的提升其体系化程度。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合规抗辩;环境管制性规范;保护性法律;注意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重复诉讼问题探析
崔玲玲 西北大学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127)
〔摘 要〕我国目前第三人撤销之诉中重复诉讼的判定重点,在于对先后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权利确认诉讼之间的先后诉关系的识别。从特质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实质上是第三人依据其享有的实体权利(民事权利)而提出的撤销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对自身不利影响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权利确认诉讼之间有天然联系,两者在本质上属于重复诉讼,只是由于被提起的先后顺序不同,有狭义上的重复诉讼和广义上的重复诉讼之分。第三人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败诉之后,又提起相关权利确认诉讼时,先后诉属于狭义的重复诉讼,应通过重构诉讼标的理论来彻底解决两诉的重复提起问题;第三人先就其认为享有的民事权利提起确认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败诉之后,又以其享有前诉中主张的民事权利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先后诉属于广义的重复诉讼,应采用争点效和诉的强制合并理论来解决两诉的先后诉关系问题。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权利确认诉讼;狭义的重复诉讼;广义的重复诉讼;重复诉讼的识别路径
中国宪法中“家”的三种形象及其意蕴
韩秀义 温州大学法学院 (浙江温州 325035)
〔摘 要〕目前学界对“家”这一问题的讨论呈现较为密集的趋势。对于这种学术趋势,需要从宪法学立场作出回应。立足于整体性解释中国宪法文本的学术立场,可以发现中国宪法文本蕴含着政治的、治理的和社会的三维时空制度架构。与此相对应,“家”呈现出“政治之家”“治理之家”和“人伦之家”三种形象;“家国互喻”“家国互动”和“社会互助”则分别是“家”的三种意蕴。这种阐释结论不仅能够回应既有研究主张,而且能够明确其他学科研究逻辑和方法的可能限度;更重要的是,这种研究也能够发现中国宪法文本的伦理性特点,从而为中国宪法的全面实施提供支撑。
〔关键词〕宪法;政治之家;治理之家;人伦之家;中国共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