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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24年第2期
:2024-03-04 :上海市法学会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的法治化意义

谭启平
伦理正义对中华法系统一性的价值影响
魏治勋


         
专题笔谈


婚姻法治三人谈
叶名怡  曹薇薇  郑依彤



         
智慧法治


交融的人工智能法
陈吉栋
公司法如何促进模型可信与价值对齐
唐林垚
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纠纷裁判方法论
顾   全
数据合规协同激励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齐英程
个人信息处理中禁止捆绑规则的相对化构造
杨  旭
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批判的批判性分析
兰   磊
算法规制如何场景化
周   翔




         
理论前沿


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王利明
民事诉讼现代化标准判识
张卫平








         
司法改革


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中国领域法模式

王广聪






         
青年论坛


绿色金融标准的法治转型

陈   波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习近平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的法治化意义




  者: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战略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形成了“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人才是科技创新发展的第一资源”等十多个方面的重要论述。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高水平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目标任务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应全面系统转化为科技创新立法的基本规定,不断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技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动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以法治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和外延,努力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蓝图的加快实现。
  关键词:创新驱动发展  科技自立自强  创新型国家  新质生产力  科技创新法治  习近平法治思想
2.伦理正义对中华法系统一性的价值影响



内容摘要:统一性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鲜明特征,法典体系的统一性是国家法律秩序的一个必要前提。中华法系是以“伦理正义”为目标的法哲学,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以及服务于律典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法律解释学,都进一步推动了中华法系的统一性。在表现形式上,中华法系的公开性、统一性、明确性等形式品性,通过有机运用“以经释律”“引经注律”和“引经决狱”的价值原则和方法技术,立法解释、律学研究和司法裁判活动展现出了高度的统一性,且是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使中华法系在人类文明的交流互鉴中得以发展,并使得整个中华法系圈始终保持了伦理价值、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一致性。中华法系的统一性承担了一般国家法律体系所没有的重大且复杂的历史内涵,也因此具有了超越其时代的持久魅力。
  作者:魏治勋(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统一性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鲜明特征,法典体系的统一性是国家法律秩序的一个必要前提。中华法系是以“伦理正义”为目标的法哲学,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以及服务于律典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法律解释学,都进一步推动了中华法系的统一性。在表现形式上,中华法系的公开性、统一性、明确性等形式品性,通过有机运用“以经释律”“引经注律”和“引经决狱”的价值原则和方法技术,立法解释、律学研究和司法裁判活动展现出了高度的统一性,且是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使中华法系在人类文明的交流互鉴中得以发展,并使得整个中华法系圈始终保持了伦理价值、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一致性。中华法系的统一性承担了一般国家法律体系所没有的重大且复杂的历史内涵,也因此具有了超越其时代的持久魅力。
  关键词:中华法系  法的统一性  以经释律  引经注律  引经决狱  伦理正义



         
专题笔谈

1.婚姻法治三人谈




  编者按:近期,为积极回应婚姻家庭现实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在此背景下,如何总结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指引下更好回应社会关切,是婚姻家庭法治研究的重要热点议题。
  在本期笔谈中,叶名怡教授、曹薇薇教授、郑依彤副教授三位作者分别讨论人民群众关注的三件事情:恋爱期间财产给与、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叶名怡教授从恋爱期间财产给予纠纷出发,通过类型化分析,探讨如何构建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特殊赠与制度,尤其针对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引入的“基于婚姻赠与房产”规则,提出相应建议。曹薇薇教授关注当前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解除的司法困境,认为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诉讼解除及其经济纠纷的解决应秉承特殊的指导原则和价值导向,并对关系解除的司法判定与经济补偿作出深入分析。郑依彤副教授认为,从“假离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等问题的规定中,可见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不仅包含法理判断,也包含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平衡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价值考量,但妇女权益保障的平权机制仍有诸多未尽之处。本刊希望通过本组笔谈文章,为推进婚姻家庭法治研究搭建一个交流平台,为培育新型婚育法治文化、树立新时代家庭观略尽绵薄之力。
  恋爱期间财产给与的定性及处理
  作者: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司法解除的困境因由和路径优化
  作者:曹薇薇(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从婚姻到社会:迈向全面发展的妇女权益保障之路
  作者:郑依彤(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智慧法治

1.公私交融的人工智能法




  作者:陈吉栋(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法的事物本质决定了其公私交融特性。事物本质的观察起于技术不平等与随之而来的信任关系重塑,其基本内涵是主体数字化、数据财产化、财产债权化、权利社会化和责任客观化。人工智能系统、AI agent并非法律主体。同意具有公法内涵但离不开私法分析,智能合约研究进展不大。权利研究不能支撑人类数字化公私生存的基本利益诉求,数据赋权说已占主流,但仍未能解决数据流通困境。法律责任的研究集中在归责原则的客观化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之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及过错判断上。以风险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治理构成了人工智能立法的底层逻辑,应注意风险与责任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公私交融  数据授权可计算性  智能合约  同意  人工智能风险治理
2.公司法如何促进模型可信与价值对齐




  作者:唐林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

  内容摘要:合成数据、解释微调、思维树、过程监督等核心关键技术对大模型的“并发式”赋能,加剧了业界对于通用人工智能“奇点降临”的担忧,而具身人工智能的赛道开辟则使得风险提前具象化与泛在化。通用人工智能与具身人工智能的规制结点在于大模型向善,模型可信和价值对齐成为风险防范的“元规则”。较之于面向技术的管制型立法,面向公司的约束型立法具有规范组织行为的效率优势,公司法中蕴含着多类引导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应用的制度工具。为了促进模型可信,可扩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景、激活公司目的条款、优化董事信义义务内涵并活用双重股权结构。为了促进价值对齐,可引入多样化保护原则、贯彻科技向善理念、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并强化伦理导向的ESG信息披露。

  关键词:大模型  通用人工智能  具身人工智能  公司法  ESG  科技伦理
3.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纠纷裁判方法论




  作者:顾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院长,上海市杰出青年法学家,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数据形态财产权益既包括独立的数据财产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数字化的“特定财产权”。处理数据行为与侵害数据承载的财产性“在先权利”行为之间也可能存在牵连,并产生(请求权)责任竞合。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在客体属性、权利限制、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兼具共性与差异,可在比较辨析基础上梳理类案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司法实践中,需要甄别不同数据形态财产权益的特征,界定数据处理行为的性质,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平衡权利保护与限制的边界,明确责任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市场竞争秩序。
  关键词:数据形态财产权益  数据二十条  责任竞合  市场竞争秩序  数据处理行为  审判理念
4.数据合规协同激励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内容摘要:企业是否选择合规是一个典型的权衡问题。现阶段,我国数据合规秩序的构建受困于反向激励欠缺刚性、正向激励供给不足等问题,合规激励机制的孱弱难以促动企业自觉建立全流程数据合规管理体系。法律作为“一套具备激励功能的机制”,应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维度,持续开展数据合规协同激励的体系性作业:厘清数据合规实体标准,以明确数据合规激励措施的适用前提;明晰数据合规从宽的制度原理与实体法依据,以全面释放合规激励效应;增加数据合规程序性激励机制供给,以确保合规激励效果落地。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数据合规领域的呼应与联动,共同打造完备的数据合规协同激励体系。
  作者:齐英程(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企业是否选择合规是一个典型的权衡问题。现阶段,我国数据合规秩序的构建受困于反向激励欠缺刚性、正向激励供给不足等问题,合规激励机制的孱弱难以促动企业自觉建立全流程数据合规管理体系。法律作为“一套具备激励功能的机制”,应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维度,持续开展数据合规协同激励的体系性作业:厘清数据合规实体标准,以明确数据合规激励措施的适用前提;明晰数据合规从宽的制度原理与实体法依据,以全面释放合规激励效应;增加数据合规程序性激励机制供给,以确保合规激励效果落地。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数据合规领域的呼应与联动,共同打造完备的数据合规协同激励体系。
  关键词:数据合规  企业合规  数据安全  协同激励  实体法  程序法
5.个人信息处理中禁止捆绑规则的相对化构造




  作者:杨旭(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中的禁止捆绑规则。该条文义所倾向的绝对禁止立场会严重阻碍数字经济发展,因此应对该条及相关规定予以相对化构造。其评价基础为信息自决与营业自由的互动,主要适用范围是合同场景下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但处理行为构成履行合同义务的必然技术要求除外。相对禁止捆绑规则应采取具体要件而非概括考量的规范模式,其构成要件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存在将同意与产品或者服务相捆绑的事实,二是不属于不应被禁止的例外。而例外性构成要件又包括两种具体下位情形,即信息主体可以无需同意从同一个或者不同经营者处以可期待方式获得具有同等功能的替代性给付,或者能够以支付合理价款作为替代方式从特定经营者处获取同一种给付。基于依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确立的解释框架,即可在现行法上构造完整的相对禁止捆绑规则,其要义为“无例外不捆绑,同意违反即无效”。据此,“某读书App案”的裁判结论得以证立,其裁判理由也得以完善。
  关键词:禁止捆绑规则  信息自决  营业自由  相对化构造  个人信息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
6.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批判的批判性分析




  作者:兰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不但是纵向一体化的必然内含之义,而且是某些有益商业模式的必要成分,以及约束甚至颠覆在位企业的重要机制。相反,以平等对待义务之名概括禁止自我优待,不但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相悖,而且会损害动态竞争,过度夸大平台内竞争的重要性而无视平台间竞争的约束力量。自我优待行为种类繁多,竞争效果差异巨大,不应该概括规制,而应该回归反垄断法的基本范式,对具体自我优待行为作理性的个案分析。
  关键词:反垄断法  平台  平台经济  自我优待行为  差别待遇  传导效应
7.算法规制如何场景化




  作者:周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将算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需要根据不同的场景设置差异化的规范路径。以高风险场景的算法产品使用效果实验启示,通过算法的解释可以提升用户的理解程度,并且可视化解释的理解效果较公式法更好;算法信任的机制构建,则更多取决于场景的信任基础、人机判断的一致性等因素。实证研究对算法规制如何场景化提供了诸多的启示:一是需要考虑不同场景用户特征的差异,根据用户特点设置权利义务;二是应强调场景中算法以及解释的用途差异,结合考虑相关解释技术的可行性;三是应当考虑不同场景的算法信任基础,算法引入不同场景有不同难度,不同场景应当设置不同的人机分工关系和算法的任务范围。
  关键词:算法规制  算法解释  算法理解  算法信任  高风险算法场景  人形机器人



         
理论前沿

1.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内容摘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关键词: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2.民事诉讼现代化标准判识




  作者:张卫平(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现代化是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性命题。民事诉讼现代化首先需要解决其现代化的标准为何?否则,民事诉讼现代化推进就没有方向。民事诉讼现代化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与现代社会的契合;二是民事诉讼与民事权利及体系发展的契合;三是强化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四是实现民事诉讼的体系化;五是民事诉讼的科技化。民事诉讼的现代化应当主要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和推进。实现民事诉讼现代化的有效路径是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地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实现中国式民事诉讼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事诉讼  法治现代化  现代社会  程序保障  中国式法治  标准判识



         
司法改革

1.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中国领域法模式




  作者:王广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内容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依附型体例的局部完善及其被动适应成人司法的整体格局,已然难以满足新时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诉讼要求。以领域法重新定位未成年人司法,有利于塑造其综合属性和开放思维,更好吸纳涉未成年人部门法规范的知识,全面涵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司法诉求,提升未成年人特别诉讼措施的实效,接纳专业知识融入诉讼等。因此,需要以领域法思维对不同部门法框架下涉未成年人司法职能进行重组,从线索发现、证据收集使用、办案流程等方面强化诉讼程序衔接和司法职能整合,推动形成更符合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一体化诉讼体系、建立健全功能主义的统一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走出一条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成年人司法自主发展之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  领域法学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诉讼体系 司法模式



         
青年论坛
1.绿色金融标准的法治转型




  作者:陈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绿色金融标准作为一项治理工具,具有明确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作用,是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受“自上而下”法治发展模式影响,当下我国绿色金融标准的法治实践存在统一性面向中的逻辑不自洽和规范性方面的法治内涵扭曲的困境,掣肘了绿色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双碳目标的确立和绿色投融资需求的深化,以标准化增强治理效能成为绿色金融业重要共识和绿色金融监管部门优先选项。作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的评价基准,绿色金融标准的法治化应从标准化和法治化的互动出发,从标准的制定主体、调整范围、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等四个层面进行全面检视。为了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制度体系,需在法治化视野下廓清绿色金融标准的内涵与外延,确立价值目标兼容、多元维度拓展、适用逻辑协同和法治程序保障等有效运行机制。

  关键词:绿色金融  标准  统一性  规范性  法治转型  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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