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3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3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数字经济法学引领潮流 自主知识体系初见规模
——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经济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3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77篇。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938篇。除《中国刑事法杂志》外,2023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经济法学论文。2023年度经济法学论文总计122篇,2022年度为122篇,2021年度为108篇,2020年度为102篇。
(一)年度高产单位
为便于阅读,仅展现本学科领域发文总量在3篇及以上的单位,详见下表。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志宏教授(4篇),北京大学张守文教授(3篇),武汉大学张阳讲师(3篇),武汉大学/深圳大学熊伟教授(2篇),辽宁大学刘剑文教授(2篇),华南理工大学殷继国教授(2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侯卓教授(2篇,此外作为第二作者与刘剑文教授发表1篇计入经济法学刘剑文教授名下),上海政法学院丁茂中教授(2篇),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2篇),清华大学张晨颖教授(2篇),重庆大学靳文辉教授(2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冯辉教授(2篇,另有1篇归入社会法学学科下),西南大学叶金育教授(2篇),华南理工大学刘凯副教授(2篇),华南理工大学郭创拓副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学陈耿华副教授(2篇),山东大学郭传凯副教授(2篇),中国人民大学蒋遐雏讲师(2篇),华东政法大学张馨予助理研究员(2篇),北京大学马平川博士生(2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熊伟教授除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上述1篇外,调入深圳大学后在《法学杂志》发表《税收法定原则的法典化诉求及其实现路径》。刘剑文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发展型财税法的理念跃迁与制度构造》,在《法律科学》发表《税法典目标下税法总则的功能定位与体系安排》。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023年度,除《中国刑事法杂志》外的CLSCI来源期刊均刊发经济法学科论文,共计122篇,占2023年度发文总数的6.5%(122/1877),在十四个法学二级学科中排名第六,与2022年度的情况持平。其中,三大权威期刊共刊登经济法学论文8篇:《中国社会科学》1篇、《中国法学》3篇、《法学研究》4篇,占经济法学科2023年在CLSCL期刊发文总数的6.56%(8/122),占三大权威期刊法学论文发表总篇数的4.52%(8/177),与2022年相比有所上升。2023年度刊发经济法学科论文的期刊中,《法学》16篇,居于首位;《法学评论》10篇,两刊发表的经济法学论文数共计26篇,占经济法学科总发文量的21.31%。
从科研单位来看,发文量十强(3篇及以上)的单位共19家,累计发文86篇,占学科发文总量的70.49%(86/122),分别为:华南理工大学(9篇)、北京大学(8篇)、武汉大学(8篇)、西南政法大学(7篇)、中国政法大学(6篇)、中国人民大学(5篇)、华东政法大学(5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4篇)、上海政法学院(3篇)、南京大学(3篇)、中国社会科学院(3篇)、中央财经大学(3篇)、清华大学(3篇)、重庆大学(3篇)、郑州大学(3篇)、山东大学(3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3篇)、西南大学(3篇)。与2022年相比,2022年经济法学科CLSCI期刊发文量前十名的单位累计发文71篇,分别为:北京大学(14篇)、中国政法大学(9篇)、华南理工大学(8篇)、中央财经大学(6篇)、中国人民大学(6篇)、上海交通大学(6篇)、武汉大学(5篇)、西南政法大学(5篇)、中国社会科学院(4篇)、重庆大学(4篇)、上海政法学院(4篇)。2023年度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以9篇跃居榜首,北京大学排名第二,武汉大学排名第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在连续3年位居前三甲后,2023年度发文量排名第一,发展势头强劲。2023年度高产单位发文数量的上升体现了集聚效应的加强。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志宏教授(4篇),北京大学张守文教授(3篇),武汉大学张阳讲师(3篇),武汉大学/深圳大学熊伟教授(2篇),辽宁大学刘剑文教授(2篇),华南理工大学殷继国教授(2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侯卓教授(2篇,此外作为第二作者与刘剑文教授发表1篇计入经济法学刘剑文教授名下),上海政法学院丁茂中教授(2篇),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2篇),清华大学张晨颖教授(2篇),重庆大学靳文辉教授(2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冯辉教授(2篇,另有1篇归入社会法学学科下),西南大学叶金育教授(2篇),华南理工大学刘凯副教授(2篇),华南理工大学郭创拓副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学陈耿华副教授(2篇),山东大学郭传凯副教授(2篇),中国人民大学蒋遐雏讲师(2篇),华东政法大学张馨予助理研究员(2篇),北京大学马平川博士生(2篇)。从作者身份来看,教授与副教授在CLSCI期刊的发文仍占主流;同时青年学者的力量不可小觑。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朱战威、武汉大学的张阳、中国政法大学的王磊、中国人民大学的蒋遐雏、黄尹旭、中央财经大学的李敏、重庆大学的杨疏影、郑州大学的吴子熙、西南大学的李丹以讲师的身份独立发文。来自北京大学的马平川、王慧群、中国人民大学的柳长浩、清华大学的李希梁、复旦大学的任愿达均以博士生身份独立发表论文,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杨东教授与高一乘博士研究生在《法学杂志》合作发表一篇。《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家》《法学论坛》《China Legal Science》《东方法学》均刊登博士生独立发表的论文。
2023年度,经济法学者在金融法、财税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不同领域全面展开研究,他们始终坚持战略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国内经济发展前沿问题,为法学领域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规范化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从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竞争法领域的数据开放与保护,到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再到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构建,经济法学者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经济法学各分支部门法的守正与革新,踊跃回应新兴法治问题,数字法治仍然会是近几年的研究热点。2023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经济法学者肩负着建构中国自主独立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之使命,下一步经济法学者研究将更加紧密地与国家发展战略以及时代议题相结合,推动法学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经济法保障。
1.竞争法学领域
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运行的法律规范,发挥着规制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其他可能有损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利剑”作用,长久来备受学者关注。2023年经济法学者继续秉持求真务实的态度,在亟需关注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数字经济、公平审查方向领域持续深耕,同时紧跟科技文化潮流,不断开拓多学科融汇的研习范式,积极回应现实需求,形成事前监管、事后执法等外部管控式治理合力。
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仍旧是2023年的重点议题,对此,竞争法学者持续发力,着眼于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又聚焦具体问题。刘凯副教授的《数字平台公共性的理论重塑及其生态治理路径》与陈耿华副教授的《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的法理证成及制度实现———以竞争秩序为背景》在理论端深耕发力,从法理角度弥合平台公共责任的空缺。在具体规制思路方面,金俭教授的《超越市场力量和垄断力量:平台经济时代的反垄断规制》、张晨颖教授的《平台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思路——以反垄断法预防功能的限度为视角》、张玫瑰副教授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律规制的范式转型——反垄断法事前干预范式的构建》、郭传凯副教授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建构》均从特定研究路径出发,针对平台垄断力量提出可供参考的规制路径、有力推动现有规制体系的重构与完善。
在数字经济创新驱动的时代背景之下,殷继国教授的《长视频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回溯反思近年来不断凸显的长视频平台版权滥用行为问题并同时提出探索性的规制进路,丁茂中教授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守正与变革》与李希梁博士研究生的《数字经济预防性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与中国进路》均聚焦于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竞争问题,从不同侧面进行了反思与探索。王磊讲师的《数据驱动型并购中隐私损害的反垄断审查》揭示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驱动型并购引发的巨大的隐私风险并提出相应规制进路。肖顺武教授的《不正当竞争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拓展研究——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旨在法治渐进主义思路的指引下,达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达成拓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化。黄尹旭教授的《Web3.0时代重构竞争法治的开放和统一》呼吁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应探索建构开放型竞争规则。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宋亚辉教授的《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分析框架》、郭传凯副教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的“泛道德化”倾向及其矫正》、翟东堂副教授的《对外贸易中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的文章厘顺了从国内到国际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脉络与处置机制。
以垄断协议为代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成为2023年度竞争法研究热点。王慧群博士研究生的《中国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的立法逻辑:信息成本的视角》、朱战威讲师的《论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可救济性》、焦海涛教授的《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性质定位与规范修复》、王玉辉教授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缺陷及其补救》、丁茂中教授的《经营者促成他人达成垄断协议的规范认定》文章立足垄断协议前沿问题展开深入探索,其中部分学者针对“安全港”这一外来制度融入我国反垄断体系展开可行性探讨,在规制过度和规制不足之间寻求平衡点,提供新视角。同时有关经营者在垄断协议的角色定位之研究有力地回应了《反垄断法》修订新增的规制内容,研究总体上基于高效、便捷的价值目标,宏观上对垄断协议规制问题做整体把握,与当代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相适应,克服传统规制力度不足之困境。在詹馥静助理研究员《反垄断执法和解的新定位——从附属适用到独立适用》、柳长浩博士研究生的《论反垄断法的正义基础》、张晨颖教授的《垄断行为刑事化的基础及其构造》、叶高芬研究员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行政性垄断规制模式的重构》文章中分别从反垄断法不同角度诠释学科热点,深挖底层逻辑,切实发挥反垄断法在规范依据、风险控制方面的体系地位,与长久来的研究成果形成较好的衔接。
2023年度有关公平竞争审查方向的文章数量为一篇,仅刊有殷继国教授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论阐释与规范再造》,殷继国教授从提炼公平竞争审查的实质性标准、针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制定差异化审查标准、进一步完善列举式审查标准以及健全审查标准与相关制度有效衔接的机制四个方面着手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规范再造,丰富了有关公平竞争的论述。
2.金融法学领域
在2023年的内外复杂大环境中,中国经济逐步从疫情期的非常态过渡到正常运行,其中服务业和消费迅速增长,新兴产业和新动能领域持续蓬勃发展。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金融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领域,构建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对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弘扬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意义更为凸显。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金融稳定法》被明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仍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这不仅明确了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也指明了金融法治工作的发展方向。在“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下,金融法学学者聚焦重点、与时俱进,以夯实金融法治根基为目标,针对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
关于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监管体系创新的研究方兴未艾。金融法学者们围绕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展开了详尽论述,靳文辉教授在《论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建构》一文中强调体系化建设的重要性,构建内在价值系统,外在规则系统,实践中落实“原则—规则”模式以保证立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而邢会强教授撰写的《金融稳定法的制度逻辑与规则优化》则对《金融稳定法》(草案)整体和细则都提出建设性意见;张阳讲师在其文章《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边界约束》中提出金融司法监管化的破局关键在于司法和监管寻得协同之道,明确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边界约束,从公序良俗、商事习惯和合同嵌入的三重角度重塑金融监管规章介入司法裁判的合理通道;夏戴乐讲师在《检察公益诉讼在金融领域的拓展与边界》明确在检察公益诉讼延伸至金融领域时介入的范围与边界及适用的情况。聚焦具体领域的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张阳讲师在《现货交易期货化的规制调适》讨论了现货和期货之间的商法难题,提出以回应型商法理念为遵循,从三维度进行规制改革;苏洁澈副教授的论文《银行风险处置的公共选择考量与制度建构》以路径依赖和公共选择理论对现有银行风险处置规则立法和不同利益主体的分析,认为应通盘考虑银行风险处置制度的建构与立法目标,由客观中立的立法起草机构来制定银行风险处置规则;梁君讲师在《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探究》中指出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滞后问题并建议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落实现有监管措施,推进直接融资法律制度;杨疏影讲师的《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困境及其破解》探讨了当前“一元化”监督模式在政府主导下引发的问题,主张通过合理分配监管权力和提高效率以推进行政监管革新;冯辉教授《整体主义视野下债务催收行业的法律治理》指出债务催收行业的监管困境,并指出破解困境的路径应从具体行为监管转向行业整体治理。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数字金融作为当前金融通过数字化转型发展而出现的新型金融形态,是金融在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潮流中不可逆转的趋势,金融法学者对数字金融的崛起带来的新的机遇与挑战做出了积极回应。靳文辉教授在《数字金融公平价值的实现路径研究》一文中从保障公平实现的规范原理和公平价值现实展开的具体策略两个层面提出了实现数字金融公平价值的建议;张晋教授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传统监管的局限与法治化改革》中提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负外部性不仅在于垄断问题,更有金融风险及其传导。传统金融监管对此存在短板,理性做法是结合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特性通过传统监管创新实现监管现代化,最终落脚于改进与优化监管;曾威副教授在《网络金融消费者认知偏差的法律应对》中指出了网络金融消费者的认知偏差,提出消费者保护制度需进行的回应性调整的建议。
在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背景下,绿色金融也成为2023年金融法学界的重要议题。我国正大力发展碳市场和碳交易,张阳讲师在《中国碳排放交易所的本土异化与规制纠偏》深刻剖析了我国碳交易所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呼吁采取全局性治理和规制纠正措施,从设施、机制、监管、制度四层面进行系统纠偏,支持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
3.财税法学领域
财税法作为调节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法律规范,其凝聚了各方利益,既关乎“国计”,又影响“民生”。2023年财税法学者主要围绕基本理念、基本原则、税法典制定、回应伴随数字经济发展而来的税收难题等方面进行展开,积极探索完善新时代财税法律体系,着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推进财税法治建设。
在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研究上,无论是刘剑文教授和侯卓教授合撰的《发展型财税法的理念跃迁与制度构造》到叶珊教授的《应税事实认定融贯论》再到张牧君博士后的《重申量能原则:数字时代税收制度改革的规范性理由》,还是从张婉苏教授的《从税收法定到税收法治的实践进阶——以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为中心》和侯卓教授的《税收法定主义的演进脉络、路径依赖与完整谱系》到张馨予讲师的《中国语境下的实质课税及其概念重塑》,学者们围绕这些财税法理念、原则,从其实践应用和价值比较展开详尽论述,强化了税收基本原则的阐释力和穿透力。
在税法法典化研究框架内,蒋悟真教授在《税法典制定的时机、难点与路径》中深刻剖析了税法典制定在理论层面的必要性、技术层面的可行性与时机层面的有利性,并围绕四组矛盾关系提出税法法典化难点的化解之道。胡明教授的《税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一文侧重于从宪法视角探讨税法法典化的规范路径,从宪法理念、宪法依据、宪法功能三个方面明晰税法典的建制模式。在税法总则的制定上,刘剑文教授在《税法典目标下税法总则的功能定位与体系安排》中指出税法总则的制定对于国家治理体系以及对税收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均具有深刻意义。税法总则的制定既要关注静态法律条文层面的体系安排,也应将法律关系的运转作为动态考察,厘清全面发挥税法总则各项功能所应具备的结构,并基于问题导向,科学谋划立法的具体内容。熊伟教授在《税法总则立法中的纳税人主义及其制度体现》税法总则不宜满足于规范细节,而应在纳税人主义指导下在整体架构上有更多作为,如在税法形式方面,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内容方面,坚持公平分配税收负担;在征收管理方面,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严格依法征税;在实施保障方面,建立专门的纳税人保护机构。李刚副教授的《比较法视野下我国“税法总则”的立法框架与特色章节》则在对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克罗地亚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六部税法典的比较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税法总则立法框架的设计。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税收领域也迎来了许多难题,财税法学者也对此做出了回应。李帅副教授在《论我国数字服务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指出由于数字经济模式让可归因于特定地区的利润归属认定变得与过往不同,因此相应的税制也应当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而调整,数字服务税是数字经济时代消费税在特定数字商品上的拓展适用。我国应当积极出台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数字服务税制度,将数字服务税作为消费税的子税目进行立法固化,同时明确其具体的税收要素,并辅之以特定条件下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蒋遐雏讲师围绕数字经济时代的避税以及国际税收竞争,分别撰写了《数字经济背景下中国避税规制的法律路径》以及《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为我国在发展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规制避税以及如何回应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而引发的新一轮国际税收竞争指明了可行的道路。
4.数字法治研究热度依旧,创新不断
2023年仍然是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一年,面对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大量机遇,经济法学坚持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守正不移,创新求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也以“因应数字时代经济法发展挑战”为主题,着重探讨了数字时代的经济法相关问题。具体来说,经济法学者回应数字时代的研究既有重者恒重的基础理论研究,如张守文教授的《数字经济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因应》,从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层面阐述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理论的“变与不变”,又有回应时代问题的新兴研究,如马平川博士研究生的《数字经济的治理转型与秩序塑造》。总之,面对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给出了有益回应。
回望2023年CLSCI期刊发文情况,基于研究对象的数字化,通过在原有进路的基础上融入新语境来创新规制模式和方法是经济法学者主要的研究进路。就研究对象来看,对数字平台的规制进行研究仍然是2023年度经济法学者研究的重点。丁茂中教授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守正与变革》集中回应了在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相关市场”这一传统概念的挑战,张晨颖教授的《平台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思路——以反垄断法预防功能的限度为视角》,则从反垄断法的预防功能为视角研究了平台掠夺性定价,尝试了以新视角解答老问题。同时,平台责任的研究也有一些成果,陈耿华副教授的《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的法理证成及制度实现———以竞争秩序为背景》指明了互联网平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助于提升竞争法的实施效益,还可以有效预防平台反竞争行为,因此需要赋予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部生态系统特定的监管权责,倡导构建平台竞争促进机制,遵循必要的互联互通义务,恪守适度的信息披露义务,理性厘定互联网平台的竞争边界。
延续2022年度对于元宇宙的研究,2023年有关元宇宙的研究仍在继续,2023年度CLSCI期刊共刊发3篇元宇宙相关论文。邢会强教授的《元宇宙的“网信安全”与法律适用》一文探讨了元宇宙中代码和现实世界的法律相关问题。李敏讲师在《元宇宙中数字艺术品所有权的构建》则指出我国法律应与时俱进地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数字资产所有权构建的需求,实现数字艺术品NFT交易目的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匹配,在此基础上回答了元宇宙中数字艺术品所有权的构建问题。任愿达博士研究生的《元宇宙供应商治理:标准与法律融合论的本土化进路》探讨了元宇宙的供应商治理问题。
2023年,任何法学学科都无法忽视中国式现代化以及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这两个时代命题。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刘大洪教授的《“中国式现代化”与有为政府的经济法促进》一文指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应当以简化办事程序、强化公共服务、优化监管执法的“三化”来更好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彭运朋助理教授的《中国式现代化与经济法制度创新的竞争性供给理论》则探讨了以构建制度创新的竞争性供给机制来回应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市场中层出不穷的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以及愈发复杂的既得利益问题。杨东教授和高一乘博士研究生合撰的《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数字法学范式》在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下提出了数字法学概念,指出了数字法学范式的“一核三性”重要特征。
5.小结与展望
2023年的经济法学者守正创新,既注重理论探索,持续深化我国经济法学科发展,又积极展望未来趋向,着眼于具体领域的应然变革与实然呈现。在这一年,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成为法学研究的时代命题,法学领域迎来了一场具有时代意义和世界意义的深刻革命。经济法学作为法学重要的分支学科,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回应,经济法学者们笔耕不辍,为建构中国自主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做出大量有益研究。2023年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大,经济法学者肩负起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持续关注由此带来的现实问题,对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展开深入研究,推动经济法适应并进一步促进数字时代的变革发展。
2024年,经济法的统合性立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等难点问题仍旧有待攻克,平台经济治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研究、数字金融等热点问题需要经济法学者们重点攻关,2023年以及过去四十余年丰硕的研究成果已经为未来的经济法学研究工作奠定理论基础,相信在新的一年全体经济法学者更将合力推动我国法学研究繁荣和法治事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