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于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体恤民情、慎用刑罚。西周覆灭后,周王室开始衰微,周天子只保留一个天下共主的虚名,中国历史进入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学术氛围活跃、百家争鸣、人才辈出的时代。作为春秋战国时期最有影响力的两个学派,儒家和法家对于德和刑的看法截然不同。
儒家作为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其创始人孔子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一整套维护礼治、倡导德治的观点。孔子认为,维护礼治就是要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宗法为秩序、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倡导德治就是要将刑罚作为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应当“为政以德”“以德服人”。
孔子对西周提出的“德”进行了继承和改造,将“仁”融入“德”之中,一方面突出“德”的政治意义,强调宽惠使民、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另一方面拔高“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是区分“仁君”和“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此外,孔子还从“仁爱”思想出发,进一步发展了“明德慎罚”思想,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极力提倡“德治”。“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孔子认为统治者如果能够实行“德治”,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
孔子提倡“德治”,并非要统治者放弃刑罚的镇压职能,而是主张“宽猛相济”,“德”与“刑”两手交替使用,强调从思想上引导百姓向善顺从,“焉用杀”“胜残去杀”。据《左传》记载“郑国多盗”,郑国的统治者“尽杀之”。孔子听后大为赞叹,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由此可见,当“德治”不能奏效时,孔子还是毫不含糊地主张用刑罚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但就“德”与“刑”的关系而言,孔子强调的是“德”而不是“刑”。
首先,刑罚与“礼教”“德化”的重要性相比,孔子认为“礼教”“德化”是根本。在他看来,“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意思是说,刑罚必须以“礼乐”为根本,否则就不会得当。其次,刑罚与“礼教”“德化”的实施效果相比,孔子认为刑罚只能惩罚于犯罪之后,而“德化”“礼教”却能防患于未然,即所谓“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最后,孔子反对“不教而杀”,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孔子总是强调“德行教化”,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是所谓的“德主刑辅”。
孔子之后的孟子、荀子基本上延续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孟子主张施仁政,重视教化,把“德”置于首位,把“法”“刑”置于从属地位。孟子还针对当时刑罚滥用的现实情况,提出“省刑罚”,即减免刑罚的主张。荀子强调“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也是将礼置于高位。
与儒家不同,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认为法治更客观、公正,优于德治、礼治。法家的“法治”理论强调“以法治国”,主张“以暴易暴”“以刑去刑”来解决争乱。他们认为,一方面,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不能把治国的希望寄托在少数贤能的君主身上,因为贤能的君主千世才出一个,如果把治国的希望寄托在贤人身上,国家就会千世乱而一世治。绝大多数君主通常都是“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的中人。这些平庸的君主只能借助“法”才能将国家治理好。另一方面,从被统治者的角度而言,法家认为只有用重刑重罚犯罪的人,才能警戒、预防其他人犯罪,最终达到消灭犯罪的社会理想状态。比如,商鞅就曾说过,“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
儒法之争是治国方略上“德治”与“法治”的交锋:儒家以德治为本,法家以法治为本,两家的立场彼此对立。用今天的眼光审视,两家治国主张的片面性显而易见:儒家的“德治”思想在理论上表现出片面夸大道德作用的道德决定论倾向,这在当时的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是难以真正实现的,不可避免地具有其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而法家的“法治”主张则片面夸大刑罚的功能,一味追求严刑酷法的震慑作用,自秦亡后就遭受了主流社会的猛烈抨击。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