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新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异源妊娠是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一种结果,但带来的争议也是最大的。随着异源妊娠被建构为代妊娠之后,女性生育力也随之社会化和市场化,异化生育伦理的同时也异化了生育权利。生育权是生育主体以生育行为为载体、实现生育和抚育意愿为目标的自主权。由于妊娠中的母胎关系和分娩后的母婴关系是不对等关系,异源妊娠既是女性生育权也是母体责任。国家和生育个体,都应该以基本的生育知识为基准,守护生育伦理和生育尊严。异源妊娠是一个性别议题,女性作为具有最终生育决定权的生育主体,具有捍卫女性生育尊严的权利,也有不异化生育的义务。
关键词:异源妊娠;生育主体;生育伦理;生育尊严
作者:印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权衡合规成本与收益时,企业应当以法律风险预防为基本视角,将商业模式合规作为诸多类型专项合规中的“优选”。在搭建法律风险预防体系时,当前新兴的社交电商企业尤其需要注重预防商业模式的结构性合规风险。一旦社交电商企业尝试通过制造社交裂变、搭建利益勾稽关系的方式来组织行销,就会衍生出传销化风险,甚至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了通过合规体系来预防“基础性”与“专项性”风险,应该合理地拓展合规的维度与深度,将引发法律风险的合规要点作切面考察,从刑事、行政、伦理层面展开阶梯状排序并构建对应的合规模式以应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在合规框架中,由于组织行销模式的合法与违法界限模糊,要想实现商业模式的高位序合规,往往需要进行“穿透式合规”监管,通过工商业联合会、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为海量的“模式型企业”提供“外挂式合规”引导,避免企业陷入“自戕式合规”与“规避式合规”的选择困境。
关键词:社交电商;法律风险预防;商业模式合规;传销;阶梯式合规;穿透式合规
作者:潘星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核心在于犯罪论体系的转型,即从四要件转向三阶层;但三阶层一直难以进入司法实践,刑法教义学有沦为理论空谈的危险。以裁判说理为研究视角,有利于实现研究范式的语言哲学转向,从而获得新的结论。裁判说理表明,两大体系均能解决犯罪成立问题,体系论战源于误解。语言哲学揭示,四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三阶层是刑罚正当条件体系,以“犯罪成立”为标准进行论战,混淆了两种不同语境,也使得三阶层被放到“犯罪成立”的语境下解读,成为“中国式三阶层”,还原语境才能澄清误解。二者都是裁判说理的思维工具,应根据裁判说理的标准进行选择。裁判说理应当证明“刑罚正当”,而非“犯罪成立”,三阶层更为合适;但我国裁判说理重在证明“犯罪成立”,无法产生三阶层的实践需求;只有将刑法理念由惩罚犯罪转向限制刑罚,才能激活我国裁判说理证立“刑罚正当”的需求,催生三阶层的实践土壤,从而消除理论与实践的隔阂,促进刑法教义学自主话语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裁判说理;语言哲学;犯罪论体系;三阶层;四要件
作者:石亚淙(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内容摘要:目前学理上与实践中,对于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只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认定由于忽视窃取商业秘密的财产犯罪属性而可能导致量刑上的不均衡,应当考虑将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认定为盗窃罪。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满足盗窃罪的对象要求。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导致商业秘密权能发生转移,即被害人的权能削弱,行为人的权能增强,且削弱部分与增强部分相对应时,就发生了盗窃罪所要求的占有转移;由于权能不具有排他性,可以共享,故即便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完全丧失商业秘密,也不妨碍商业秘密发生了转移,进而可以将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是与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有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商业秘密的财产价值,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是财产犯罪的特殊法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存在不排除对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适用盗窃罪。在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关键词:商业秘密;财产性利益;占有转移;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作者:谢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摘要:根据“诉”之要素和功能,“诉”之证据标准等同于裁判证明标准既非必要也不现实。刑事诉讼中各诉讼主体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主观认知在宏观整体上呈现出动态递进的样态;同时,微观之诉讼主体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主观认知也是可能随着程序推进而产生变化的。相比于法官对于证明标准的终局性认知判断,检察官对于公诉证据标准的认知判断更像是一种“认知把关”,即在终局性认知判断之前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一次初步的认知判断,并以此对裁判范围进行限定,规范变更、追加起诉。在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刑事诉讼的动态递进样态已逐步呈现,未来规范公诉证据标准的进程中可以逐步探索人工智能辅助,但仍需要结合“诉”的原理、认知原理并且避免算法偏见的支配。
关键词:证据标准;证明标准;主观认知;人工智能;公诉事实同一性
作者:史佳楠(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弗曼案是影响美国死刑走向的关键案件,弗曼案寄生于特殊的时代背景之下,一方面,弗曼案展示了普通法传统下司法技艺的运用;另一方面,弗曼案是美国在死刑改革问题上精英引导民意的一次尝试。弗曼案的失败显示出精英在引导、塑造民意方面的有限力量,其背后的死刑政治对我国未来死刑改革具有启发意义。社会环境是民意形成的基础因素,政治文化则对民意的流动具有重要影响。在我国未来死刑的民意讨论上,首先不能忽视民意的流动性以及民意的政治文化背景。其次,引导民意的着力点应该更多放在塑造民意的社会治安环境上,不能以专家理性代替民众感受。最后,要努力弥合精英理性和大众理性之间的认知鸿沟,缩小死刑改革中的社会分歧。
关键词:弗曼案;精英理性;死刑民意;内省模式
作者:俞彦韬(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合同当事人缔约阶段的信息收集负担正在急剧加重,其依赖交易相对人提供的资讯进行决策,事属寻常。在告知方的信息不实或缺失使受告知方被误导缔约的场合,传统的欺诈制度仅允许于告知方故意时否定合同的拘束力,这一故意要件缺乏正当性,不应绝对化。受告知方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受误导的合同,告知方有无过错,在所不问,但受告知方信赖不实告知缺乏合理性的,不得撤销。受告知方还可基于缔约过失或侵权责任请求告知方作出同意解消受误导合同的意思表示(废止请求权),以达成合意解除,不受错误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否经过的影响,且可保证原合同下的担保权存续。以上各种机制与欺诈撤销权一道,构成了我国法上解消受误导合同拘束力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不实告知;欺诈撤销权;错误撤销权;恢复原状;废止请求权
作者:潘重阳(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所规定的替代交易规则可以与减损义务规则有效界分。该规则给《民法典》第581条的适用带来冲击,解释上应当以具体损害赔偿统摄替代履行和替代交易规则。替代交易规则不宜以解除合同为要件。主张替代交易损害计算方式抑或抽象损害计算方式事实上取决于非违约方的选择。非违约方主张抽象计算损害的,违约方可以通过证明替代交易的存在及其差额以代替抽象损害赔偿。
关键词:替代交易;违约损害赔偿;抽象损害;具体损害
作者:刘江伟(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摘要: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是解决企业集团破产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实质合并破产认定不仅存在分歧,也没有为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提供一个评价框架,这容易产生法官恣意裁判的风险。为实现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功效,避免法官恣意裁判风险,可借鉴动态体系论方法为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提供评价框架。《企业破产法》修订应当运用动态体系论方法,确定法官认定实质合并破产的考量要素。实质合并破产认定取决于集团成员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要素、区分集团成员公司财产的成本要素和债权人同意要素的协动作用,通过个案中各要素的协动情况与基础评价、原则性示例的比较,判断是否认定实质合并破产。
关键词: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评价框架;动态体系论
作者:夏江皓(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夫妻之间隐私权的合理界定面临着协调夫妻关系与保护个体权利的二元难题,对既往裁判经验的吸收与反思,有助于为夫妻隐私权界定标准、保护范围、侵害方式的确定提供指引和依据。在界定隐私权时,需要平衡夫妻之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在利益衡量的统筹下,比例原则强调对知情权和隐私权及其背后的利益价值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比较衡量,隐私合理期待理论重视结合个案情境分析隐私权界定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以此为分析框架,一般情况下,拍摄、窃视、窃听、公开配偶的婚外性活动,在卧室或浴室对配偶进行拍摄、窃视、窃听不能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构成对配偶一方隐私权的侵害,查阅、收集配偶的财产状况信息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同时,需要在个案中考察当事人主观上是否表现出对隐私的期待,主动对配偶进行掩盖或隐藏;客观上须结合信息的内容、行为领域和环境的性质、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目的考察当事人的隐私期待是否合理。
关键词:夫妻隐私权;知情权;利益衡量;比例原则;隐私合理期待
作者:窦海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摘要: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适用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明确其作为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是达成侵权责任整体目标的必要环节。该理论与间接反证法、疫学方法等判断或证明方法并非同等层次。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可以在中国法基础上以其理论系统在同一语境下对环境标准、关联性、鉴定意见、证明规则、法律规范等问题做出妥当解释。相当性判断要对一般条件关系中的环境科学知识范围做出筛选,它与原告证明关联性以及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知识范围不同。相当性判断具有的价值功能不能被特殊证明规则的价值考虑所取代,而要通过斟酌当事人利益以及社会整体价值等因素对具体条件关系做出筛选、确认或填补,同时还需法规目的的辅助,对此结果作扩展或限缩。
关键词:因果关系;环境侵权;相当性;法规目的
作者:程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风险社会背景下公众对安全的期待和风险社会的功能分化,为国家从功能主义法律观出发创新和发展生态损害责任规范奠定了现实基础,而基本权利内含的限制性义务为生态损害责任领域功能主义法律观的扩张适用提供了合宪性依据。功能主义法律观虽然契合了风险社会背景下生态损害责任规范变革的基本规律与现实诉求,但也潜藏着失范危机。从具体表现来看,不仅法秩序的体系性和层次性受到冲击,部门法责任联动机制不畅导致威慑失灵,司法权也面临“异化风险”和“角色困境”。面对功能主义法律观的扩张,现代环境法理论应注重平衡规范和功能两种价值导向,适度向规范主义法律观“回旋”,以实现对生态损害责任规范的体系性控制。具体的控制策略有两种:一是基于解释论,利用环境法教义学方法对分散于不同部门法中的生态损害责任规范进行性质厘清和功能限定,同时借助比例原则对生态损害责任重罚体系及其轻缓化实施进行规范控制。二是立足于开放性的部门法分立范式,在立法论维度践行“专门法串联式立法”的生态损害责任体系化策略。
关键词:生态损害责任;规范主义;功能主义;比例原则;体系化
作者:唐勇(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民法典》第969条位于合同编,规范合伙财产的物权归属。合伙人的出资,既包括实缴出资、也包括认缴出资,构成初始的合伙财产;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构成积累的合伙财产。合伙财产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单个合伙财产上的份额属于合伙人个人财产之一部,合伙财产的整体则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进而,按份共有规则构成合伙财产管理和使用的一般法;第970条等则于合伙财产之处分等情形,作为特别法予以优先适用。此外,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应维持合伙财产不予分割,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关键词:合伙财产;实缴出资;合伙事务;份额;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