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为贵
:2024-06-18 :法治日报

□ 姬黎明

据《荀子·宥坐》记载:孔子做鲁国司寇时,一对父子打起了官司。孔子将儿子拘押,采用“拖延战术”,三个月迟迟不裁决。后来父亲主动请求撤诉,孔子也就释放了他的儿子。当时鲁国的执政季孙氏对此不满,认为孔子主张以孝治国,但却赦免了不孝子。孔子解释说:治理国家应以教化为主,百姓不孝是教化不够的缘故,为政者不能行教化而一味用刑,这与杀无辜之人又有什么不一样呢?孔子息父子讼的故事被后世所推崇,并发扬光大,历代化干戈为玉帛的司法案例不胜枚举、串珠成线。据清代《陆稼书判牍》记载:康熙年间,陆陇其任某地知县时,有兄弟二人因争财打起了官司。陆陇其不查谁是谁非,只让弟弟唤叫“哥哥”,哥哥唤叫“弟弟”,互相唤叫不到五十声时,双方都泪沾衣襟,自愿息讼。

在《论语·学而》篇中,有子讲:“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在《论语·颜渊》篇中,孔子讲:“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通过孔子息父子讼和陆陇其审兄弟争财这两个故事,联系《论语》这些论断,有以下启迪和思考。

第一,以和为贵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内容,但不能无原则地求“和”。“和”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历代开明统治者都把构建和谐秩序作为基本目标。《论语》既强调“和为贵”,又强调“以礼节之”,认为不能为了“和”而“和”,如果不能按照礼法原则去规范,“和为贵”是行不通的。也就是说,要在礼法的轨道上追求和谐秩序。

第二,天下无讼是“和为贵”思想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实现“无讼”的基本途径是教化和调解。孔子所说的“无讼”不是没有纷争,也并不限制和排斥诉讼,只是认为明察善断固然重要,而教化人心、实现“无讼”更重要。孔子提出“富之”“教之”的治本之策,并认为道德教化只要持之以恒,最终是可以战胜残暴、消除犯罪的。朱熹在《论语集注》中评说:“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为了实现“无讼”,中国古代调解制度达到了世所罕见的完备程度,成为中华法制文明的显著特征。

第三,“无讼”不只是儒家,也是道家和法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在这一点上可谓百家殊途同归、相得益彰。道家崇尚自然、无为而治、谦和不争,这与儒家所追求的“无讼”不谋而合。法家明确主张“定分止争”“以刑去刑”“安危在是非,不在于强弱”,强调运用法律定名分、确权属、明是非、重刑罚,从而预防和化解纷争,这和儒家“以礼节之”“以德去刑”“刑期于无刑”主张有异曲同工之妙,也丰富和完善了古代“无讼”思想。

“无讼”思想虽然产生于农耕文明的熟人社会,但其中蕴含的崇尚和谐、注重教化、淳厚风俗、定分止争等内容具有跨越时空的价值,至今熠熠生辉,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了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丰富的文化滋养,提醒我们更加注重抓前端、治未病,推进源头治理;更加注重法教并举,在明确权利义务、分清是非曲直的基础上,把非诉挺在前面,以多元方式最大程度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行文至此,笔者不禁想起了“六尺巷”的故事,张英在给家人回信所写的那首脍炙人口的诗句至今为人津津乐道,“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以此作为结语。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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