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侯欣一:根据地政权法制实践当代意义之思考
侯猛:重构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的研究框架
专论一 · 新《公司法》修改解读
王翔:新《公司法》时代背景与内容解读
沈朝晖:重塑法定资本制——从完全认缴到限期认缴的动态系统调适
蒋大兴:新《公司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的执行困境
王毓莹: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同意权”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专论二 · 涉外法治研究
孙毅: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
陈靓: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生成与实施逻辑
思想
刘庄:幻象与本相:法律人工智能及其他
肖梦黎:从隐喻到场域:“数字守门人”的反思与重构
代伟: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何以可能:一个方法论的追问
影像
北京大学法学院 供稿 / 吴景键 执笔:沐法燕园:芮沐的法学人生
观察
许永安: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总述评
策略
高景峰、王佳:“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视野下完善检察权的几点思考
兰楠:不起诉决定书说理的反思与重构
封面图为齐白石先生所作《石门二十四景图·春坞纸鸢图》,因设计需要,略作改动,特此说明。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根据地政权法制实践当代意义之思考
侯欣一,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实践始于局部掌握政权的根据地时期。根据地政权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以传统乡村为场域,克服恶劣的战时环境,法制实践从无到有,涉及现代法治的全部领域,且呈现出许多规律:指导思想上从移植到自主创建。早期以移植苏联的法律制度为主,延安时期进入自主创制阶段,强调法律制度只能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出发,且内容和形式必须是全新的。
制度上经历了从“游击式”到“正规化”再到“新型正规法制”的过程。“游击式”法制的特点是制度简单、程序简略,突出实用。“正规化”强调法律内容详尽,制度完备。“新型正规法制”则主张适当完备法律制度的目的必须是有利于党的领导,有利于满足民众的需要。功能上历经了从注重打击敌人到限制公权力,从而使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在价值上与现代法治更为接近。建设重点从强调建章立制到重视养成守法习惯。实践上经历了从主要依靠国家机关执法到党政军民学、齐抓共管的大法制建设工作格局。
上述规律的形成,或是由于认知上的变化所致,或是源自于政权建设中的经验积累,当然也包括对法制实践中一些教训进行反思的结果。
重构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的研究框架
侯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研究已经有很好的研究基础,但在新时代背景下,可以更多使用“革命法治”的表述,通过重构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的研究框架,以深化认识革命法治与当代法治之间的联系。为避免革命法治研究游离于中国当代法学研究和中国共产党党史研究之外,可以尝试进行法的社会科学研究。
具体来说,就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运用历史档案与实地调查、口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从整体论的视角对革命法治进行历史社会学的研究。整体论的四重视角研究包括:结合党史研究革命法治,结合军史研究革命法治,贯通根据地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研究,通过深描各个根据地法治之间的联系在整体上呈现中国的革命法治。历史社会学进路的三个方面研究包括:行动中的革命法律、各类革命法律的历史变迁、“国共”法治的比较。
由此,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历史档案与实地调查相结合、整体论的四重视角、历史社会学进路的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的研究框架。
专论一
新《公司法》修改解读
2023 年 12 月 29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力度较大,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鉴于此,本刊策划“新《公司法》修改解读”主题,期望聚焦法学界力量,解读新《公司法》中的重大修订内容,并对进一步完善该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提出应对思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在开篇之作《新〈公司法〉时代背景与内容解读》中聚焦此次修法的若干要点,从立法宗旨、法学原理、司法实践运行机理等角度对其进行系统的解读。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沈朝晖在《重塑法定资本制——从完全认缴到限期认缴的动态系统调适》一文中,通过详细分析实践中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指出在股东出资法律责任、董事核查义务等相关配套制度得以完备的条件下,新《公司法》所采取的限期认缴制是一个松紧有度、符合我国本土实际需要的制度。
近年来对于公司监事会能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应否被废除,学界争论不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撰文《新〈公司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的执行困境》指出,我国目前立法确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尚不完善,监督效率不及独立的监事会;为此,应当整体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的配套机制,以消弭执行困境。
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限制模式最大的修改在于删除了“同意权”及相关配套规则。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王毓莹撰文《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同意权”规则的反思与重构》指出,该修订虽然提高了股权转让的效率,但不符合保护公司人合性的要求;立法至少应将“同意权”保留为缺省性规则,并明确违反该规则的法律责任。
专论二
涉外法治研究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交往之中,涉外法治建设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和中国法域外适用是涉外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议题,为此,本期《中国法律评论》特别组织专论予以深入讨论。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毅在《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一文阐明,条约日益受到立法机关审查与合宪性控制制约是缔约权的历史演进趋势。《对外关系法》规定条约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为我国条约的合宪性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条约生效前的合宪性审查符合国际条约法,但条约生效后审查需要审慎的制度设计。我国应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约的合宪性审查,建立法律化的条约合宪性审查制度。法律可规定提请批准或加入条约的议案应同时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并就所涉合宪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并逐步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提请其决定批准的条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适当机制。本文兼具宪法学和国际法学的交叉视野,涉及政治学、国际关系学、外交学等多个学科。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靓在《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生成与实施逻辑》一文指出,法律域外适用是一种跨国法制度,国家影响跨国事务的能力越强、越有意愿影响跨国事务,国家越可能对境外实体落实法律责任,境外实体便越可能服从秩序安排。在国家主体间,法律域外适用可以对竞争对手产生制度威慑,法治化形式也可用来向第三国释放善意以塑造更有利于己的外交格局。在市场主体间,中国的法律域外适用可以打破欧美国家制度对市场的主导地位,削弱境外实体基于境外法律制度而在交易中享有的不当优势,通过为中国企业提供本土法律救济的方式促进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
思想
幻象与本相:法律人工智能及其他
刘庄,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摘要:
本文将澄清我国法学界对数据法学相关学科的两个误解。第一,认为计算法学、数据法 学、法律人工智能是全新学科,有着新的方法和范式。出现这样的认识可能是由于不熟悉法律实证研究,特别是定量研究的学术脉络;更本质的,是因为不熟悉统计学、数据科学和计算机科学间的关系,以及近四十年来,这些学科在社会科学中的渗透和应用。第二,对法律人工智能有着幻想化、科幻化的期待,不能理解非通用人工智能(也即当前所有的人工智能)在法律中应用的作用范围及限度。本文将指出,人工智能既难以处理较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也难以处理无所不在的事实判断问题。
在破除幻象的基础上,文章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数据科学和人工智能对法律研究和实践切实可能的贡献,特别是对测量和理解法律的运行效果及科学立法的作用。法学应当直面真实问题,破除狭隘的学科壁垒和门户之见,学习和发展交叉学科;必须下苦功夫了解其他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原理,避免被新词汇、新概念而非新思想所牵引。
从隐喻到场域:“数字守门人”的反思与重构
肖梦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数字守门人”正成为平台治理领域的热门话语。与传统守门人的“单向寻路”不同,数字守门人蕴含着复杂的关系导向。在将守门人隐喻迁移到平台治理领域时,需要重新处理复杂生态与多边市场下所指与能指的问题。场域理论中的关系性治理倾向、共时态与历时态相交融的自主性视角能进一步厘清数字守门人的内涵、范畴与可操作性。
反思理性下的程序主义补正可以消解复杂主体间的对立,将反复交涉制度化;关系视角下的平台公正理念,有助于矫正不充分的“合意”;阶梯式、高精确度的监管创新能缓解平台治理中力量与竞争不平衡的问题。
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何以可能:一个方法论的追问
代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应对科技发展提出的法律问题是当前法学界的重要议题之一。但目前国内针对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较少。这表明,传统法社会学所持有的方法论限制了法社会学的问题意识。开拓对中国的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需要进行方法论反思。通过追溯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内的方法论变迁,以及英语世界已有的科技、社会和法律研究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法社会学研究进路中的社会建构主义和制度中心主义是影响法社会学提出法律与科技问题的主要因素。
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社会—法律研究的经验,引入科学、技术与社会(STS)和行动者网络理论对法社会学加以改造,从而实现对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为法学领域的制度建构、价值争论提供事实基础。
影像
【“北京大学法学学科建立120周年”影像专题】
沐法燕园:芮沐的法学人生
自 1904 年“法律门”被列为京师大学堂正式学科起,现代法学教育在北京大学已走过 120 年光辉历程。在两个甲子的漫长岁月中,北大法学形成了厚重学术传统,涵养了诸多名师大家。为纪念北京大学法学学科建立 120周年,《中国法律评论》特与北大法学院合作,以系列影像专题的形式,在2024年度6期期刊中逐一向广大读者介绍陈守一、芮沐、王铁崖、沈宗灵、肖蔚云、罗豪才等六位曾任教于北京大学的代表性法学家。
本期影像回顾了芮沐先生的人生历程,他作为中国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学科的创始人、民法大家,为中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名,不兴伪事。”这既是一位百岁长者对于后辈莘莘学子的殷切期许,更是一生沾沐法雨的芮沐为人治学的真实写照。
本期影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供稿,吴景键执笔。
观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撰写《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总述评》。1997 年刑法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刑法修正案为主的刑法修改模式,这也为其他法典化法律的修改方式提供了参考。修正案的起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机统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
刑法修正案总体以完善分则规定为主,其中反腐败相关规定的修改完善是我国刑法修改的重要主线。同时根据实践需要,不断完善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安全生产犯罪、金融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法规定;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需要,还注意强化对民生领域的刑法保护,对生态环境犯罪、食品药品犯罪,以及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等及时作出修改完善。在总则方面,在减少死刑罪名的过程中,对死刑相关的刑罚制度作出重大修改;调整刑罚结构,改革完善刑罚制度。
策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专题处处长王佳撰写《“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视野下完善检察权的几点思考》。刑事诉讼“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不断重塑和完善刑事检察权的过程。“中国式”轻罪治理,应当“依法”实现程序出罪。羁押审查权应当对拘留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进行结构性的重构。就公诉裁量权而言,“法定主义为主,便宜主义为辅”具有制度合理性,免予起诉、选择起诉或者降格起诉不适合我国国情,应当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在检法关系上,发挥检察审前主导作用,构建“以刑事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应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不能将追诉和胜诉作为唯一的价值取向,要关注抗诉权行使的审慎性。在检警关系上,不能片面强调配合和引导,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疑案从挂以及涉案财物处置加强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兰楠撰文《不起诉决定书说理的反思与重构》。检察法律文书尤其是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应有重视,相关研究缺乏、实践状况不容乐观。本文选取受案构成极具代表性的 Z 检察院 2022 年度 136 份不起诉决定书为样本,分析发现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存在逻辑断裂、查明事实与法律适用前后矛盾等普遍性问题,甚至在不说理的文书中还隐藏着不易被发现的法律适用错误。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处于审查起诉这个“承前启后”的关键性环节,产生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效果,对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处置产生影响,应当承担个案双向说理、类案普法与规则探讨、检察官自我约束等多重职责,确有必要对说理内容与方式进行重构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