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政治与法律》》
《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5期
:2024-05-07 :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01.jpg

【主题研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

  功能视角下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模式研究

  作者:欧元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在比较法上存在多种模式,上网的范围、对象和方式取决于本土化的利益衡量,具体利益衡量又取决于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功能的定位。“功能—模式”的逻辑框架下,典型的有法源功能下的美国全面上网模式、示范功能下的德国有限上网模式和监督功能下的韩国全面上网模式。相较而言,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承担了多重功能,在借助“全面上网”实现“全面公开”的宏观追求下,网上公开的范围大、限制少、职权强。然而,过度偏重形式上的全面性,忽略制度内的利益平衡,最终将有损公开背后更为根本的价值。结合当前实践与比较法经验,我国的制度目标应从追求全面上网转向实现公开功能,区分对待裁判文书上网的示范功能与监督功能,并以具体功能为中心构建网上公开与线下公开协同、不特定公开与特定公开配合、依职权与依申请并行的裁判文书公开体系。

  关键词: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司法公开;上网模式;全面上网;有限上网

  法院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运行逻辑与优化发展——以最高人民法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为分析素材

  作者:郭松(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治理手段,法院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确立蕴含着人大监督权扩张、法院组织成长、人大与法院互动等丰富信息。法院报告专项工作的频次、议题选择、内容构成与报告审议为把握法院专项报告制度的现实图景提供了具体维度。就实践而言,法院专项工作报告制度除了承载监督功能外,还发挥着契合中国政治与司法环境的独特功能。从制度成长的角度来看,法院专项工作报告制度远未成熟,尤其是一些制度机制与操作规范需要进一步明确与优化。法院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将法院的日常运作与宏大的国家治理体系勾连起来,是观察人大与法院现实关系的重要切口。

  关键词:专项工作报告;人大监督司法;制度逻辑;功能效用;运行调适

  指导性案例专题式发布的实践及其改进

  作者:孙光宁(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从第16批指导性案例开始,指导性案例专题式发布在比例上逐步上升并成为最主要的发布方式,原因在于其独特的优势:在法律效果上能够主动建构类型化的“案例群”,为同类疑难案件提供多角度的裁判规则或者方法;在社会效果上可以展示案例指导制度的多种扩展功能。但是,过于倚重专题式发布也存在着一定隐患:案例指导制度的行政化色彩更加突出,压制了指导性案例的自然生成;同类案件的积累过程影响了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时效性;批次主题上的比例失当无法充分满足审判实践的多种需要;与司法解释混同的加剧也降低了指导性案例的独有价值。在坚持专题式发布的基础上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主动策划的专题应当与分散式发布相结合,共同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利用现有的司法案例体系提高特定专题的遴选效率;同一专题内部的诸多指导性案例之间应当形成“和而不同”的融贯关系,通过裁判理由部分的论证展示多种规则的适用;专题式发布应当与相应的司法解释相互照应配合。专题式发布是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能够以案例形式提供系统化的裁判规则,经过改进后将更好地提升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果。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专题式发布;裁判要点;裁判理由;案例群

【经济刑法】

  信息视角下数据犯罪的前置化定位及其立法边界

  作者:姚万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数据犯罪理论研究混乱的根本原因系理论界难以抛弃“数据与信息概念混同”的路径依赖。以数据为信息的概念混同既不合乎既有法律,亦致使数据犯罪与信息犯罪之间的关系始终不明,在我国尚未建立数据犯罪体系的当下,数据犯罪相关研究也因此陷入相对混乱的境地。对此,应从考察数据犯罪的刑法定位着手,摒弃传统充实数据犯罪的法益内涵的研究惯性,转而通过数据与信息的客观属性与立法区分,得出“数据犯罪的刑法定位系信息犯罪的前置化”的逻辑结论。在此前提之下,可以进一步明确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是数据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如此也可支撑数据犯罪体系建构的立法边界。具体而言,一方面,在进行相关数据犯罪立法时应考虑以下原则性要求:既将数据犯罪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分离,并将其设置为抽象危险犯,又设置专门的刑法条文指引数据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判断问题;另一方面,立法新增的数据犯罪也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既要严格控制故意犯罪罪名设置的数量,又要排除处罚过失数据犯罪的行为。

  关键词:数据犯罪;信息;前置化;数据安全;法益

【专论】

  网络暴力与道德宪治:基于系统论的分析

  作者:伍德志(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网络暴力是道德系统内在的自我强迫性增长所产生的结构性压迫。道德在互联网的支持下演化出自我再生产的功能系统,由此获得了一种不受外部约束的内部增长态势。道德系统不仅侵蚀了个人心理系统,而且将自己偏执的理性强加给其他社会子系统。对网络暴力的现有法律治理模式可以被归纳为个人主义模式、组织主义模式与国家主义模式,但它们都难以限制道德系统的内在扩张性。系统自控模式主张对道德系统的限制只能来自道德系统自身,通过在系统内部建立对立结构来对系统的病态扩张加以限制。道德宪治就是对系统自控模式的规范化与合理化。道德宪治是通过宪法这个结构性耦合机制,来为道德系统设定社会自治的框架,从而在不破坏道德系统功能自治的前提下,在其内部建立“反向结构”,进而达到以道德限制道德之功效。

  关键词:网络暴力;道德系统;系统自控模式;道德宪治;反思性法

  法治与形式原则的性能:以形式与实质关系为中心

  作者:侯健(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治理论的争论主题之一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其中涉及形式原则的性能。形式原则的性能可以从三个方面检视:形式性、自足性、充分性。形式原则具有形式性,但是并非纯粹,它们可能关涉法律规范的内容安排以及实质价值在规范内容上的贯彻效果,它们的解释适用也会受到实质价值的影响。形式原则具有指引法治实践的能力,但是并不自足,其自身无法解决遵守程度和例外问题,也无法消弭不同原则间的内在张力。对于有限、抽象的法治构成目标来说,形式原则可以作为构成条件,然而对于更具实践性的法治实现目标而言,就不敷其用了。法律的形式与实质相互联系,相互塑造。当法治对法律的形式提出要求,实践这种要求难免会牵连法律的实质。法治不可缺少形式原则,但是形式原则并非如通常想象的那样纯粹、自足和万能。

  关键词:法治;形式原则;形式性;自足性;充分性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作者: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论争至今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然而,这场论争存在概念误用、标签滥用和疏于考证历史之弊。解释与涵摄、判断是不能混同的三个概念。犯罪论上也不宜简单地贴上“形式”“实质”的标签。加上“实质”拥有“立法论之实质”与“司法论之实质”的不同含义,这种标签滥用造成了诸多误解。沿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术语,并承认文义解释较之于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将明显减轻争论所造成的误解。争论之误会走向扩大的另一原因在于不重史事之考察。对20世纪学说史的梳理,既能使前述两个弊端进一步明晰化,亦有助于确认争论所具有的有限意义:形式解释论在面对文义的边缘地带时尺度稍严,且其对犯罪手段与新古典体系之修正的考虑,使其异于实质解释论,并初步具有了20世纪下半叶人的不法论的部分形式。

  关键词: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人的不法论

【争鸣园地】

  道路通向市场——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新论

  作者: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我国民事执行体制以执行机构附设于法院为起点,逐渐演变为隶属于法院,是多种历史因素作用下的结果,亦将随着时代背景的变迁而变革。从域外看,走向市场化、扩大市场化、深化市场化,已成为不少国家民事执行体制发展的共同趋势。随着财政负担日益加重,我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只能在不增加财政负担乃至适度减轻财政负担的前提下,维持执行效率不降低、执行到位率有提升,进而提高民众对民事执行的获得感。应设立作为自由职业者的执行律师,先由其负责金钱债权“终本”案件的执行,再扩大其执行权能范围。通过市场化改革,可以弥补财政资源的不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中国式民事执行体制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事执行;市场化;执行到位率;执行效率;执行律师

  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分层建构

  作者:杨楠(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大湾区创新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对未经授权而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入罪论、出罪论和折衷论三种观点。入罪论所根据的“二次授权必要说”存在规范衔接错位之虞;出罪论所依据的“二次授权不要说”弱化了知情同意机制的功能;折衷论中,“合理处理”“公开目的”判断标准模糊,“场景理论”逻辑不周延,“一般可访问”标准考察维度较为单一且存在客观归罪之嫌。通过明确“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并从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三重维度分层建构,不失为一条合理路径。据此,处理非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法益侵害性;处理完全公开的个人信息一般无须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信息主体自愿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个人信息的,信息业者只有在超越该范围进行处理时才有必要取得同意。处理依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有权处分时应征得同意,信息主体无权处分时不得擅自处理;信息主体处分权限不完整时,应取得双重授权。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公开个人信息;知情同意;信息自决权;安全利用

【实务研究】

  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的异化及其矫正

  作者:张海燕(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经由算法赋能、私法制度提供合法性的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借助公权力体系肆意扩张,正在架构新的社会关系和催生新的社会规范。算法的设计缺陷和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存在异化为私主体的利益实现工具的风险,可能造成对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侵犯,具体体现为侵蚀用户表达权利、挤压公众合理使用空间、剥夺用户经济利益等。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应成为矫正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异化的规制目标,循着公权力合理限制私权力、增益私权利对抗私权力的规制思路,通过立法建立限权与赋权的制度体系,具体应建立算法审查制度、基本权利保护责任制度以及算法问责制度,配置用户算法解释权和申诉权等,可激发最大制度性合力,实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通知—屏蔽”;算法私人执法;异化;利益失衡;法律规制

  论场内数据交易的法律制度建构

  作者:杨显滨(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数据二十条”提出,“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以北上广深及贵阳等地为代表的各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数据交易所开始采取措施,对数据条例、交易所管理办法、数据交易规则(规范)等进行完善。但各自为政现象严重,缺乏统一适用的全国性立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场内数据交易虽有所涉及,但过于抽象化、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应从数据交易所的公益性、经营者特性、中介人特性出发,建立与之配套的场内数据交易法律制度,颁布“场内数据交易法”,打造安全、可靠、可信、可追溯的数据交易平台,引导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秩序。

  关键词:场内数据交易;数据交易所;特性;法律制度建构

责任编辑: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