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目录
【特别策划·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1.企业合规风险评估的基本问题
陈瑞华(5)
2.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制度研究
周新(18)
3.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定位
褚福民(31)
4.合规不起诉的公共利益衡量理论
毛逸潇(43)
【学术视点】
5.中华优秀传统道德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制度性贡献
张震(56)
6.以法学思维建设和发展党的纪律学
肖金明(67)
【热点聚焦】
7.数字经济下算法共谋风险及反垄断法规制进路
陈兵(80)
8.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李晓珊(91)
9.论作为法律关系的数据持有
衣俊霖(102)
【法治前沿】
10.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构的逻辑主线研究
黄锡生、高颖文(115)
11.整体生态观下环境法学对传统法学方法的承袭与突破
唐瑭(126)
12.股权让与担保的商事思维考量与回归
汤璐(136)
13.公私法融合视角下强制性环境标准之环境侵权效力重构
刘卫先、杜雅馨(147)
【特别策划·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1.企业合规风险评估的基本问题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合规管理是一种以风险为导向的管理活动。为开展有效的合规管理,需要建立一种科学的合规风险评估机制。合规风险评估应建立在准确界定合规风险领域的前提之下,确保企业发现合规风险所发生的法律适用领域,由此限定合规风险评估的基本范围。在此基础上,合规风险评估可以包括合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价三个环节,企业在这些环节中需要完成合规风险点的确认、合规风险原因的揭示以及合规风险等级的划定等工作,并确定合规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企业运用合规风险评估的结果,可以根据成比例原则,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合规风险预防、监控和应对体系,达到有效控制合规风险、预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管理目标。
关键词:合规风险评估;合规风险领域界定;合规风险识别;合规风险分析;合规风险评价
2.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制度研究
作者:周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合规考察期限制度是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践中,合规考察期限制度存在设置主体不统一、设置范围较有限、文书载体不规范、适用规则不健全等问题。究其原因,与设置主体的性质、合规考察期限受限于检察机关办案期限,以及现有规范不明确等因素有关。在未来完善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有必要以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依托,规定由检察机关担任合规考察期限的设置主体,根据案件情况划分合规考察期限的设置范围、确定文书载体,细化合规考察期限的起止规则与延长规则,明确合规考察期限与追诉时效的关系等,进一步促进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制度的优化发展,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合规考察期限制度;附条件不起诉
3.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定位
作者:褚福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摘要:通过梳理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和案例,可以将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定位,概括为企业合规整改的审查主体、企业合规整改成效的确认主体、企业合规考察的组织主体。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已经完成的企业合规整改,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对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以及有效企业合规整改对于量刑的影响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法院对有效合规整改的成效进行确认,并在具体量刑中予以体现;法院独立组织合规考察程序,或者与人民检察院联合组织合规考察工作,体现出法院的组织主体地位。法院的每一种定位,都具有不同的特点,也存在各自的理论依据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法院;企业合规改革;基本定位
4.合规不起诉的公共利益衡量理论
作者:毛逸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泛刑化趋势下的司法出罪需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合规出罪机制相适配。合规不起诉的出罪依据是将公共利益衡量理论引入公诉裁量,在追诉犯罪的“水漾效应”导致起诉损害的公共利益超过犯罪侵害的公共利益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诉目的无法实现,公诉行为应被放弃。合规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包括公诉附随后果的有效避免、通过公诉裁量实现利益权衡、通过有效犯罪控制维护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衡量理论指导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得以明确,即要求涉案企业完成法益修复,并且作出成比例的经济社会贡献;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难题也能得到解决,对于各类涉大中小微企业案件、轻罪案件和重罪案件、企业犯罪和企业家犯罪案件,公共利益衡量理论均能够实现贯穿适用,成为合规出罪的核心依据。
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合规不起诉;公共利益衡量;公诉裁量;社会治理
【学术视点】
5.中华优秀传统道德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制度性贡献
作者:张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一种推进模式。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作出诸多重大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中的核心要义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引。道德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主要内涵之一。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根源所在,是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政治根基、社会根基、文化根基,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关键作用,有利于推动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法治队伍建设。随着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传统道德体系面临新的冲击,传统道德在法治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发挥也面临着新的思考。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道德;法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6.以法学思维建设和发展党的纪律学
作者: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
摘要:纪律是政党组织的构成要素,对政党组织及其治理至关重要。推进党的纪律研究学理化,须从党的纪律概念学理分析入手,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对相关组合词汇的分析,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党的纪律的内涵与外延,在讨论党的纪律的价值意义、功能作用和基本原则以及党的纪律规范法规化、法典化和法治化等命题的基础上,着眼于党的纪律学作为关于管党治党现象和规律的一门重要学问的认识,对建构党的纪律学范畴体系和学术体系做出初步探讨。以法学思维推进党的纪律学建设和发展,使其成为党内法规学、纪律监察学等新兴交叉学科的重要方向或分支,既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又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关键词:党的纪律;价值功能;基本原则;规范命题;党的纪律学
【热点聚焦】
7.数字经济下算法共谋风险及反垄断法规制进路
作者: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作为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之一的算法应用越发广泛。算法自动化决策也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越发普遍与强大,在提升生产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比传统垄断行为更加隐蔽、更易达成的算法共谋行为的出现。对此,现行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实施面临着算法共谋行为认定难、共谋证据固定难、共谋责任划分难等挑战。因此,应在充分理解《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等多元目标的基础上,健全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关注平台规则合理性,加强监管科技与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算法共谋反垄断法规制体系。
关键词: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算法;算法共谋;算法解释权;反垄断法规制
8.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作者:李晓珊(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摘要: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可能会产生损害竞争的后果。数据垄断者可依靠海量数据改进产品和服务,一定程度上延续市场内部的维持性创新,但垄断者实施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则可能造成市场进入壁垒,阻碍来自市场外的颠覆性创新,损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应以市场的可竞争性为标准,以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条款下的“必需设施条款”为依据,遵循“相关市场界定—控制必需设施—拒绝交易—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路径,对数据访问限制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对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规制还需从主观方面进行考察,即实施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垄断者是否为了长期的排他性的利益(即抑制竞争)而牺牲了短期利润以及垄断者的商业理由是否足够有说服力。
关键词:数据访问限制;拒绝交易;必需设施原则;垄断意图理论;结构主义
9.论作为法律关系的数据持有
作者:衣俊霖(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在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框架下,“数据持有”是一个具有奠基性意义的重要概念。数据持有兼具事实与规范二重性,实为一项法律关系——以针对数据的实力控制为事实基础,在法律上产生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就事实维度而言,数据持有者以数据基础设施为控制架构,形成对“数据副本”的事实支配。经复制共享操作,新的数据副本不断得以创建,并由不同持有者予以控制。在规范维度,数据持有具有复合性的关系结构,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加以解析,具体涉及持有者与不特定他人、持有者与来源者,以及先手与后手持有者等多组权利义务。随着数据的流通共享,数据持有者之间形成一个多层、动态的持有关系网络。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有必要对数据持有进行类型化分析,实现法律事实与价值规范之间的相互调适。特别地,根据“持有本权”之有无,可划分出有权持有与无权持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分类体系,从而对不同的持有类型构建更细致的权利义务内容。
关键词:数据产权;数据持有;控制架构;数据副本;持有本权
【法治前沿】
10.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构的逻辑主线研究
作者:黄锡生、高颖文(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制度与使用权制度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构的逻辑主线,是健全制度体系的重要依据。我国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制度设计的根据是对自然资源资产公共属性的确证,通过公私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保障公民享有充足的资源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应遵循权利内在价值层次,依照“生存性、战略性、生态性、公共性、经营性”的顺位配置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以便协调处理权利冲突,保障各类产权高效协调运行。
关键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逻辑主线;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
11.整体生态观下环境法学对传统法学方法的承袭与突破
作者:唐瑭(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摘要:传统法学方法以“价值—原则”的内部体系和“法源规则—法律解释—法律续造”的外部体系构成双重结构。环境法学应当承袭法学方法的双重体系构造。但以保护个体利益为中心的传统法学方法无法完全适用于环境法学,使环境法学产生较多争议。整体生态观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基本价值,整体生态观下的环境法学则须在传统法学方法的双重体系下予以适当突破。通过解构“作为命运共同体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生态环境中人与人的关系、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的环境与人的关系以及生态环境自身关系为三层结构,阐释环境法学方法在内部和外部双重体系中的原理和逻辑,分析其对传统法学方法的承袭与突破,从而得以构建整体生态观下的新型环境法学方法论。
关键词:整体生态观;环境法学方法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2.股权让与担保的商事思维考量与回归
作者:汤璐(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股权让与担保是商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股权让与和担保制度相结合的特殊组合交易安排,“担保制度解释”基于民事思维以“最相近”原则将其纳入股权质押范畴,导致裁判规则不统一和理论认知偏差。市场交易以商人为中心,商人具有特殊的思维习惯和逻辑方法,商事交易的核心在于谋取利益最大化。股权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的彻底解决必须基于商事思维,回归契约主义精神,尊重私权自治和私人安排,在不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依契约优先决定商人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商人群体机会利益追求,满足其灵活、高效、安全、便捷的市场需求。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裁判规则;商事思维;契约优先
13.公私法融合视角下强制性环境标准之环境侵权效力重构
作者:刘卫先、杜雅馨(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摘要:强制性环境标准的环境侵权效力在国内外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领域一直存在争议。强调受害者利益保护的私法视角倾向于否认强制性环境标准具有阻却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效力,而强调合理规制环境风险的公法视角倾向于承认强制性环境标准具有阻却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效力。但是,仅仅从私法视角或公法视角审视和解答强制性环境标准的环境侵权效力问题,都存在不足。强制性环境标准的环境侵权效力在本质上是一个公私法交叉问题,应当从公私法融合的视角,对其进行类型化重构。环境质量标准能否阻却环境侵权受害者的索赔请求,取决于受害者所受损害是否属于环境质量标准所保护的对象范围。污染物排放标准能否阻却污染者对环境侵权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污染物属于累积性污染物还是非累积性污染物和排污行为受环保行政规制程度的强弱而定。
关键词: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规制;环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