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1.论数字法院
作者:贾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内容提要:作为数字中国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数字法院建设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命题,秉持数字赋能、数字正义和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理念,构成司法领域的重塑性变革。数字法院建设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司法为民理念与科技创新精神在数字中国战略实施中的有机结合。不同于传统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建设,数字法院建设是法院工作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迈入现代化的方法路径,其依托大数据手段建立覆盖审判执行各领域的数字场景模型,对内实现不间断的质量评查和风险预警,对外升级诉讼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实现了法院工作理念、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治理方式的再造。数字法院建设主要从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便民、数助治理、数助政务五个方面展开,遵循“数据解构—模型构建—嵌入运行”的开发路径,自下而上地形成场景驱动的业务应用体系。无论数字法院建设到何种阶段,都必须遵循三项原则:坚持法官主体地位不变、加强司法数据的安全保障、确保模型算法可靠。
关键词:数字法院;司法数据;高质量司法;数字法治;数字中国
2.宪法上代表理论的体系建构及逻辑展开
作者: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代表是宪法概念的预设逻辑前提。基于代表理论,宪法学完成了现代国家主权论证和国家机构规范体系的建构。西方代表理论中的代表概念经历了从“作为统一人格体链条的代表”向“作为民主正当性链条的代表”的演进过程,西方代表理论因之呈现形式代表论和实质代表论两种基本理论构造,塑造了纯粹代表制和半代表制两种基本制度形态,蕴含了代表制鸿沟和代表关系再生产两重基本逻辑。中国式代表制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代表理论基础上,创造性发展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载体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这种新型代表理论。中国式代表制与西方代议制民主在宪法构造上存在根本差异:后者建立在代表制鸿沟的基础上,将民主理解为一种摆脱不了周期性集会的代表场景;前者则发展出有机民主观,将民主作为认识现代政治生活本质的一般框架,为理解和发展人类代表理论提供了另一种视角。
关键词:代表制;代议制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过程人民民主
3.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主观程序正义框架与测度——以2015-2023年全国调查数据为基础
作者: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内容提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理念的根本宗旨。主观程序正义研究为探究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受,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在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和分析方法方面,则提供了重要借鉴。通过2015年至2023年全国范围内七次调查数据,可以展示我国社会公众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基本样态,在此基础上能够总结出我国社会公众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变迁格局。整体上说,我国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评价趋于上升,但不同维度之间也呈现出差异化的变迁态势。从法律职业的内外差别看,法律职业人员与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呈现显著分化。从涉诉受访者与非涉诉受访者的不同视角看,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呈现出相对更优、基本持平、相对更差三重关系样态。从受访者的背景看,受访者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会随着性别、年龄层次、文化程度、地域的不同而呈现不同样态。刑事司法体制与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以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差异化格局为基础,在未来的改革中给予有针对性的回应。
关键词:刑事司法;公平正义;主观程序正义;实证研究
4.法律行为效力瑕疵情形的返还清算
作者: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法律行为效力瑕疵情形的返还清算受制于不同的效力瑕疵原因,将不同效力瑕疵原因一体化处理的做法有待反思。不同效力瑕疵情形的返还清算,既存在相同之处,亦有相异之处,应依具体情形分别考量。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折价补偿义务,原则上不受当事人善意与否的主观状态影响。但受领给付人善意与否、法律行为是否有偿、是否为行为能力瑕疵等因素,则影响无效情形的折价补偿范围。法律行为被撤销情形的返还清算,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会因撤销事由不同而成为影响返还及折价补偿的因素。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返还清算,须考虑占有所受领给付的信赖保护程度。法律行为不成立情形的返还清算,应依返还义务人占有财产的不同权源分别处理,没有必要适用民法典第157条。折价补偿基准日方面,亦因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关键词:法律行为;效力瑕疵;返还清算;折价补偿
5.民法典体系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范续造
作者:黄家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上的所有权善意取得规范在准用于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案件时,出现了裁判规范构成要件样态混乱、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未形成共识。因被准用规范的构造未顾及动产抵押权的特性,无法为后者的善意取得提供足够的参照供给,故比照前者进行要件修改增删的一般准用方法已无法满足裁判需要,法官必须进行法律续造。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规范应分二阶构造。第一阶层是所有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前提性条件,即须抵押合同有效和主债权存续,否则无需进入后续考察。在第二阶层,因动产抵押权的权利构造不同于所有权,其善意取得无需合理价格要件。为避免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无对抗力的无意义状态,登记应作为构成要件。考虑到不同动产抵押法律基础条件的差异,善意的认定标准应有所不同。就特殊动产而言,抵押权人查询登记信息并考察占有等情况仍无法发现处分权瑕疵的,可认定为善意;就一般动产而言,在所有权人主张权利或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当事人实行抵押权时,该当事人仍无重大过失地不知处分权瑕疵,方可认定为善意。
关键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法律续造;参照适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6.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体系——以功能主义为视角
作者:洪国盛,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83条、第996条、第1183条虽均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但制度功能的差异决定三者在保护范围与具体适用方面存在根本区别,确立了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的“三源并流”体系。具体而言,第583条经由保护交易满足个性化的精神需求,贯彻合同编保护私人自治、执行自愿交易的宗旨,促进人格自由发展与社会多元。第996条通过扩大责任主体和提升保护义务标准,实现人格权编强化合同关系下人格权保护的要求。第1183条旨在强化人身权益保护,精细化地服务于侵权编衡平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整体目标。此外,制度功能差异决定了第996条和第1183条之精神损害“严重”要件应采不同标准,第583条则不应存在该限制要件。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严重精神损害
7.从预约到前合同协议——合意多样性视角下的类型化
作者:夏静宜,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通过对比较法上前合同协议各种形态的考察,可以提炼出关于本约客观必要之点的合意、控制合同成立时点的合意、规范缔约过程的合意三项意思要素,并以此为标准,将前合同协议划分为“突破制度障碍型”“应对合同风险型”“赋予完结权型”“规范前合同行为型”四类。赋予完结权型在本约转化机制方面较为高效,且具有经济价值,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彻底缺位。我国学说多以某类前合同协议为模型,划定预约的概念范畴,进而推导出预约的效力规则。这种做法并无实益,还将导致我们对前合同协议的想象固化于某种特定类型之上,阻碍合意多样性的实现。采用前合同协议这一框架性概念统摄前合同阶段的各种合意,并将前合同协议的效力认定诉诸对当事人合意的确定和解释,是更为合理的选择。在开展现行法解释之际,应当首先明确其所采用的预约模型是何种类型的前合同协议,以及与之相适配的效力规则为何,并在这种预约之外,广泛认可其他类型的前合同协议的存在可能性。
关键词:预约;本约;前合同协议;缔约过失责任
8.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反思
作者:吴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补充责任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难以真正落地。问题的根源在于,补充责任是带有补偿义务元素的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和补偿义务难以融合。补充责任的责任承担顺位性、责任范围补充性和追偿权均体现补偿义务元素,正是补偿义务元素使补充责任在实践中出现了诉讼形态选择僵局、同案不同判、判决内容不确定、难以执行等问题。第三人介入型安保义务人侵权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的按份责任,“第三人故意+安保义务人过失”侵权也不例外,因为按份责任的份额系综合考量过错和原因力而定,在此过程中侵权人的过错已被评价。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补偿义务;按份责任
9.犯罪参与体系中区分制与单一制的融合
作者: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学界对犯罪参与体系上区分制与单一制的对立有夸大之嫌。在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共谋共同正犯等概念以及作为正犯判断标准的犯罪支配说出现之后,作为区分制基础的正犯概念逐渐实质化,正犯与共犯的形式界限几近于无。特别是在共犯从属性的问题上,一旦采用与共同犯罪本质论中的行为共同说具有亲和性的实行行为从属性说,就会在犯罪参与体系上必然走向单一制。当今的单一制,在法益侵害说的洗礼下,已不是“行为人刑法”或者“意思刑法”的产物,而是在各犯罪参与人的行为必须直接或者间接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相关的前提下,基于共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共同的理念,将正犯理解为为构成要件的实现作出因果贡献的人。这表明,当今的区分制与单一制正相向而行,渐趋融合。从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的犯罪参与体系接近于单一制。这一理解,不仅能合理解释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能妥当说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关键词:犯罪参与体系;共同犯罪;区分制;单一制;正犯;共犯
10.行政撤诉之再诉禁止效力的构造与限度
作者:黄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再诉禁止效力是我国行政诉讼撤诉所特有的效力,其本质是再诉之诉的利益的丧失。在监督行政的制度目标下,撤诉被定位为终结监督机制,其要求法院进行高强度的撤诉审查,通过审查撤诉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预判再诉之诉的利益;经法院准许的撤诉,原则上皆属丧失诉的利益之情形,再诉禁止效力的适用应予肯认。随着行政诉讼的制度目标从以监督行政为中心转向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中心,撤诉的定位转换为协调和解机制,法院需对撤诉进行低强度审查;若继续全面肯认再诉禁止效力的适用,可能严重侵害当事人诉权。撤诉审查强度的调适,要求再诉禁止效力的适用从原则转为例外,法院应综合考量撤诉类型、撤诉理由、撤诉情形等因素判定再诉之诉的利益,限定再诉禁止效力的作用空间。
关键词:行政诉讼;撤诉审查;再诉禁止;行政争议
11.“六事”视野中的清代则例
作者:陈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清代则例和《大清律例》一起,构成了清代法制体系的主要方面。作为法律制度,则例构成了各部院实行“治”“教”“礼”“政”“刑”“事”等“六事”的依据。且较之于律例,则例的“官僚法”性质更加突出,充分显示了“官法同构”的特色。这从其编纂体例上注重“设官分职”、思想精神上强调“严以治吏”、核心价值上注重“一准乎礼”这三个方面可以得到充分证明。作为“官法”,则例使得官僚系统在对“六事”的处理上趋于规范,但也开其因循守旧之渐。但无论是将则例视为官制官规,还是将则例作为档案编纂或是“行政备忘录”,其所揭橥之“六事”精髓,皆是我们深入理解清代法制乃至传统法制的锁钥。同时,其对于当代治国理政,不啻为一部活生生的教科书。
关键词:六事;清代则例;设官分职;严以治吏;一准乎礼
12.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立场与方法——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之体系解读
作者:黄志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先受理法院规则作为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方法,在两大法系国家的适用模式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针对国际平行诉讼确立的先受理法院规则之中国模式,虽展现了我国在民事管辖权跨国分配中适度礼让外国法院的合作立场,但由于忽视其适用场域的转换,导致先受理法院规则理论上蕴含的协调国际平行诉讼之优势难以发挥。为克服法律僵化而对先受理法院规则设置的逃避条款,既忽视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规范体系自身蕴含的矫正作用,也模糊了先受理法院规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关系。鉴于国际民事诉讼中“先受案法院”与“适当法院”的关联性,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替代先受理法院规则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功能。国际平行诉讼的规制存在国内法与多边机制之方法差异。多边机制规定的先受理法院规则,可为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提供跨国司法合作路径。对于多边机制规制外的国际平行诉讼,我国更宜依据国内法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予以规制。国际平行诉讼的有效规制,最终取决于各国间司法互信的累积和提升。参与相关条约的磋商及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并积极适用国内法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确定管辖案件之“适当法院”,应是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基本立场与方法。
关键词:先受理法院规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国际平行诉讼;适当法院;管辖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