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系列讲座第七讲举行
:2024-08-05 :中国法学网

7月2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2024年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系列讲座第七讲在京举行。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徐玖玖以“数字守门人的数据开放义务”为题作学术报告,科研处处长张锦贵主持讲座。


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张锦贵主持讲座


报告围绕数字时代“守门人”的缘起与背景、域外数字守门人立法借鉴、数字守门人制度的功能价值以及数字守门人的数据开放义务等四个方面展开。徐玖玖介绍,平台被视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引领技术创新、参与网络综合治理、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平台在数字经济中的功能作用发生转变,为平衡反垄断执法在平台治理中面临的局限和困境,近年来欧盟、美国都在积极探索构建数字守门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数字守门人的监管。例如,欧盟通过2022年的《数字市场法》确立了较为完整和体系化的数字守门人制度。就我国而言,2021年开始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了四项义务要求,这被视为我国的“数字守门人条款”。


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徐玖玖作学术报告


徐玖玖表示,数字守门人制度的兴起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数字时代平台经济的范围经济特征、网络效应、规模效应更加突出,尤其是超大型平台对于数据和算法的控制能力更强,提高了平台对于双边市场信息流通和资源配置的影响能力。第二,超大型数字平台相较于一般平台具有更为特殊的功能和特征,它不只是连接者,还是组织者和治理者,在平台经济中享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应承担一定的公共责任。同时,基于上述原因,守门人理论在网络与信息法学领域得到运用和拓展,超大型数字平台在特定的信息不对称场景中享有较显著的优势地位,应承担一定的非对称义务。

徐玖玖认为,相较于美欧数字守门人制度聚焦于平台参与数字经济多元共治的制度定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作为“守门人条款”的作用主要局限于平台的监管协助功能,没有扩展和应用到更加广泛的数据治理及平台治理领域。我国数字守门人需要从单一的监管协助型守门人,向包含监管协助、规范自律、促进发展等多种功能的综合式守门人转变。她对未来我国数字守门人制度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科学合理地界定数字守门人。通过公平、规范、明确的认定规则,避免守门人主体范围和责任范围泛化,为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法治框架。二是明确数字守门人的数据开放义务。通过限制守门人的数据权力,促进数据公平访问和流通共享,从而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三是处理好守门人制度与反垄断执法之间的关系。相较于反垄断执法,数字守门人制度的重心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数据开放义务应是其中的关键抓手。

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青年科研人员30余人参加论坛。在交流环节,参会人员围绕数字守门人的概念界定、数字守门人相关制度的衔接、数字守门人的域内域外制度比较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讲座现场


(法学研究所科研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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