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是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涉外法治保障的关键举措。
国际规则是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之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现代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在此基础上,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套庞大的规则体系。尽管许多规则还有待完善,但它们为战后几十年的国际秩序稳定奠定了法治基础,彰显了国际规则在减缓国际紧张、预防冲突和促进合作等方面,以及在应对环境、粮食、人权、难民、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问题时,发挥了广泛而积极的作用。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
近年来,某些国家粗暴干涉别国内政,谋求霸权、维护霸权、滥用霸权,大搞颠覆渗透,动辄发动战争,贻害国际社会。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中国可以在各类国际平台凝聚共识性力量,推动完善保障《联合国宪章》不受侵犯的规则和机制,推动制定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等普遍性规则,健全国际争端解决与风险防范机制,为中国式现代化和全人类的发展营造和平稳定的法治环境。
国际规则是国际制度构建的依据和载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百年来列强通过战争、殖民、划分势力范围等方式争夺利益和霸权逐步向各国以制度规则协调关系和利益的方式演进。现在,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随着武力和强权在国际法上丧失合法性,国际规则越来越成为国际制度构建的重要依据和载体。不论是联合国等普遍性、综合性国际组织,还是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专门性、区域性国际组织,均需要在和平协商的国际规则基础上进行构建。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在国际制度构建领域长期处于被动地位。改革开放前,中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较少,参与能力有限。改革开放后,中国加入了几乎所有的普遍性国际组织,在很多重要国际组织中积极发声,显著提高了国际制度构建的参与程度。新时代新征程,中国主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提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理应平等参与决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要赋予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更多代表性和发言权等。
目前,中国在国际规则与制度构建领域的参与度不断拓展,为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注入了新动力。围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已与一百五十多个国家、三十个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建立了以亚欧非大陆为重点、面向全世界开放的区域合作机制,还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等国际公共产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等诸多决议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支持。
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中展现国家实力与担当
随着人类活动领域的扩大与深化,国际法现有规则的覆盖面不足及碎片化等问题日益突出。但是,普遍性国际规则的制定涉及复杂的国际造法进程,需要取得绝大多数国家的同意。不同国家介入国际造法进程、影响国际规则内容的能力存在差别。全面深化改革以来,我国综合国力显著提升,更有能力及时发现国际治理中的新趋势、新问题,有责任进一步积极参与各类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第四次工业革命背景下,科学新技术层出不穷。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领先,信息技术创新活跃,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有能力参与引领全球科技治理,可以在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建立有关新兴科技议题的造法工作组,积极推动构建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科技新标准、新规则。与科技发展相伴随,人类不断在深海、极地、月球和外太空创造出国际治理新疆域,但基于认知差异和利益偏好等原因,尚未能在新疆域治理中实现普遍合作。我国在海洋深潜、极地科考、航空航天等领域均有全球领先的探索,有能力参与引领国际新疆域治理,可以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相关国际合作机制,完善新疆域治理的国际规则。
当前世界在公共卫生、恐怖主义、金融垄断、气候变化等领域还不断面临着新情势、新问题。在应对其他各类复杂问题的领域,中国的能力也在迅速增长,可以积极参与引领国际规则重塑,在国际机制改革和完善中贡献更多中国智慧,推动国际治理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作者:罗欢欣,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