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主题研讨会举办
:2024-08-19 :中国法学网 :戴杕

2024年8月11日,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2024年夏季论坛“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主题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纪检监察学重点学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以及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的近50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参会人员合影

 

开幕式暨基调演讲

 

开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大学监察专员吴付来首先发表致辞。吴付来书记表示,纪检监察学科作为一门交叉性、综合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在构建纪检监察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发挥研究会、协会的重要作用。他对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发起的“四季论坛”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认为,《监察法》是一部于法周严、于事有效的反腐败领域基础性法规制度,要做到高质量推进监察法的修改,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始终聚焦重点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新型领域治理机制构建,进一步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二是要坚持系统观念,围绕不能腐、不想腐、不敢腐这三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统筹联动,增强整体效果;三是要坚持守正创新,使监察法律制度同我们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相匹配,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和我们的腐败治理能力相适应。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大学监察专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纪检监察学学科评议组成员,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吴付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在开幕式致辞中表示,本次会议主题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全吻合。修改《监察法》是形势所需,也是对目前纪检监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推动。在《监察法》修改过程中,要科学反映现实当中纪检监察关切需求,要高度重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以及党纪党规等在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同时也要进一步推进跨境反腐败法的立法与研究工作,不断拓展纪检监察成效和依法监督工作能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发表基调演讲。胡锦光教授表示,反腐败制度的健全需要多领域立法的配合,在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必须始终带着反腐败意识,坚持反腐败思维。在《监察法》修改中,有三个重点问题需要集中关注:一是转派驻,或者说叫“再派驻”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问题;二是证据规则,特别是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标准一致性问题;三是监察措施,特别是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制度完善问题。同时,《监察法》修改也要坚持扩权与监督并重,不断完善关于监察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力争取得更好的社会反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

 

南方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廉洁研究院院长姚文胜发表基调演讲。姚文胜书记表示,《监察法》的修改是与时俱进适应现实的需要,也是法律颁布一段时间之后回应实践的需求。他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一是进一步突出政治性,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论述做系统研究,重视党规国法在反腐败中的衔接协同作用,把“党言党语”转化成“法言法语”;二是进一步提高法理性,以法律思维引领修法工作,最大限度做到逻辑清晰、观点明确,注重法法衔接与权利保障,不断加强反腐败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质量;三是进一步增强实践性,积极回应监察对象、处置执行、跨境反腐败等实践关切的重要问题;四是进一步实现全域性,不断提升中国反腐败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为我国打造全球廉洁共同体提供有益引导。

 

南方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廉洁研究院院长姚文胜

 

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纪检监察学科评议组成员谭宗泽发表基调演讲。谭宗泽教授表示,《监察法》的修订需要明确价值取向,一是应当紧紧围绕党的建设,坚持“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指导思想;二是应当将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职能公信力,维护国家公权力的公信力,取信于民、服务于民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目的;三是应当紧扣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在立法和修法过程当中,致力于对纪检监察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的完善,提炼国家反腐败制度规范体系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命题,为纪检监察实践提供科学指南,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践性。

 

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纪检监察学科评议组成员谭宗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霞主持了开幕式暨基调演讲。李霞研究员表示,本次研讨会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等重要指示精神的一项关键举措,是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四季论坛”这一特色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一次重要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霞

 

主旨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旭主持了主旨演讲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旭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廉政学研究》主编蒋来用以“派驻监督的历史变迁与困难解决”为题发表演讲。蒋来用教授认为,党的十八大之后派驻监督改革以统一管理与全覆盖为两个主要方向,引发了一些变化:一是领导体制从双重领导向系统领导转变,二是覆盖范围的增加引发了派驻方式和工作职能的变化。当前,派驻监督面临人员配置不合理、派驻纪检干部归属感不强、派驻机构考核体系不完善、履职手段缺乏等问题。未来要继续提高干部的能力素质,需要在杜绝违纪违法的同时,保证事业发展,让干部担当作为;在派驻机构职能定位方面,应当赋予其更为丰富的手段,以有效打击腐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廉政学研究》主编蒋来用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比较法研究》主编解志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察理论创新”为题发表演讲。解志勇教授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察理论创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给出了我们关于权力监督的一种特殊逻辑,即复杂权力活动的双重或多重监督逻辑;二是监督体系的构建要按照权力的总量进行等比例的构建;三是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合作、国际秩序的塑造,以及国际体系的打造;四是勾勒了监察理论从自体监督、同体监督逐步过渡到异体监督为主的分步走图景;五是在权力监督的突破上专门增加了对人监督,即用一种权力去约束行使公权的公职人员,大大提高了反腐败的效率。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比较法研究》主编解志勇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王勇以“与时俱进修订监察法的若干问题”为题发表演讲。王勇教授重点围绕社会公权力是否应纳入监察对象、“互涉”案件当中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及如何进一步促进纪法衔接三个问题进行了阐述。王勇认为,社会公权力具备“准国家权力”的特征,应当将行使公权力作为监察法全覆盖范围的唯一标准。《监察法》修改应在科学界定的基础上,把社会公权力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在“互涉”案件的处理上,《监察法》应进一步就监察和检察竞合问题作出明确。在纪法衔接问题上,修法时应加强法治与党建两种思维的融合,一方面坚持法治思维,完善法法衔接;另一方面在党建思维当中强化政治引领,从着眼于提升党的反腐败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的角度来考虑修改《监察法》。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王勇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章志远以“监察机关履行廉政建设任务的规范表达”为题发表演讲。章志远教授认为,站在习近平法治思想预防性法律制度角度,可以对《监察法》的体系和功能做一些调试。处理好廉政建设任务的规范表达,需要处理好三组关系: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与条例的关系。章志远教授同时提出了法律修改建议,包括在《监察法》总则部分强调廉政建设的地位,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之前新增一章专门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明确主体责任,以及把廉政建设条款和反腐条款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二者职能相互融合。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章志远

 

主题论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主持了主题论坛环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强舸教授以“新时代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模式改革与创新”为题发言。强舸认为,现在国有企业派驻改革包括派驻纪检监察组、集团纪检监察组和监察专员办公室三种模式。派驻改革带来了重大变化,监督对象大大扩展,同时可以通过留置举措查办重大案件,调用司法能源,更好地查办相关案件。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仍存在工作力量不足和中管企业的二级三级企业纪委名义上缺乏监察权等问题,需要在《监察法》修改中考虑解决。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强舸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施鹏鹏教授以“《监察法》修订中监察证据规则的完善”为题发言。施鹏鹏认为,当前《监察法》与相关实施条例已经对监察取证提出了要求,但在证明标准等方面仍在一定冲突,监察证据基本原则相对缺乏,监察证据规定逻辑结构比较薄弱。为此,应当明确监察证据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并依照证据法的基础理论,对监察证据规则进行系统性梳理,细化证明标准,以保障监察工作的公正性,提高监察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取证合法和有效性的统一。

 

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教授施鹏鹏

 

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监察法教研室主任杨尚东副教授以“监察问责制度的完善:理论澄清与规范建构”为题发言。杨尚东认为,问责制度运行当中存在问责对象泛化,问责事由不清晰,问责信息公开不准确,相关主体参与不充分、不平衡,问责决定说明理由不清晰,监察问题与党内问责缺乏联系等问题。为此,需要在法律上完善问责对象的识别标准,尽可能明确问责事由,以及将保障被监察对象公权力机关运行作为前提,避免“躺平”、不作为等情形。

 

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监察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杨尚东

 

在评述环节,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昕教授认为,派驻监察制度是以嵌入式方式来实现穿透式监督,需要注意其与国有企业自主权和专业权的匹配问题,还要注意用制度化的方式实现监督,减少对执行者个人掌握政策能力的依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文豪认为,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身份可概括为“外源内在”,要以政治上看是不是达成良好的工作效果和工作目标为评判标准,纪检监察机构在国有企业中行使权力时要注意权力的有效性,既要做好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也要处理好自身角色和其他机构之间固有职权的关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党内法规研究》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伍华军认为,《监察法》修改的一个基本立场,就是要对实施过程中已经推进的制度创设予以确认,要体现重要的创新理论,完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明确监督范围和管辖,以及注重立法本身的体系化和融贯性。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党建党史研究室主任、中国廉政法学会副秘书长田坤认为,目前纪检监察学科的发展存在实践和理论脱节现象,在纪检监察成为一级学科的背景下,必须充分发挥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积极性,同向而行,共同努力把学科做好。为此,建议增加纪检监察专家学者到纪检监察机关挂职锻炼的机会,建立监察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并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人员的精专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研究员卢超认为,监察派驻模式的变迁蕴含着国有企业的宪法定位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反映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与政治属性之间的潜在张力,需要反思国有企业在高水平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的政治定位,并在整个经济社会多元维度中作进一步的观察和讨论。

 

 

青年论坛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航主持了青年论坛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航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石泽华以“国有企业监察派驻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为题发言。石泽华认为,国有企业监察派驻制度面临两方面的价值冲突:一是监察效能和自主经营之间的冲突;二是统一监管和行政监管之间的冲突。对于派驻机构的定位,需要加强反腐败监督和政治监督,尊重企业内部的运作规律和内部机构的监督,并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这一原则。目前各地实践中存在协作监督机制、强化派驻机构对下属企业纪检机关的领导、转授权等三方面的探索,对于完善制度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提供了启发。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石泽华

 

南京师范大学特岗副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王由海以“高校派驻监督制度的改革实践与理论反思”为题发言。王由海认为,当前高校派驻监督存在合署和独立两种模式,但制度的可推广性方面仍有待考察。高校派驻的再派驻需要解决公法上的民主正当性问题。王由海同时对《监察法》第13条的“授权”应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授权,在权力行使上应受到民主原则、功能正当原则、功能适当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限制。

 

南京师范大学特岗副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王由海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师资博士后杜吾青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监察法回应”为题发言。杜吾青认为,《监察法》的修改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回应,包括明确派驻主体,厘定派驻对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第六条与《监察法》第十二条的关系,区分派驻和派出,明确派驻条件,明确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工作方式和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明确二次派驻问题等。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师资博士后杜吾青

 

在评述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副主任、副研究员,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田夫认为,国有企业监察派驻在历史梳理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探析背后制度成因和基本定位,以及在纪检监察研究中应重视法教义学视角的观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朱学磊以如何处理驻在单位的党委关系为切口,指出了实践中接受领导与保持政治监督之间的张力,并认为需要从立法高度进行进一步优化。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教授胡梦瑶认为,派驻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和新时代元素的制度设计,实践中需要处理好派出机关和派驻机构之间的关系、党内监督和派驻监督之间的关系、派驻监督的政治性和专业性之间的关系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戴杕认为,派驻监督中需要处理好监察委员会、派驻机构和被派驻单位之间的三向关系,适当赋予派驻机构一定的自主性,使其监察工作更加契合被派驻单位的特性。北京卓晖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徐宁认为,国有企业和高校有特殊的使命,派驻监察在政治监督的同时,也要注重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同时要在监察法框架之内推动纪检监察程序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闭幕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霞主持了闭幕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旭进行了会议总结。他认为,纪检监察的改革与《监察法》的修改存在内在的理论逻辑联系,要以整体式观念看待纪检监察改革。派驻监督改革反映出《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张力,未来必须处理好规范性和政治性之间、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之间、监督和治理之间的关系。《监察法》的修改需要回应民意,回应社会的重大关切。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长刘小妹研究员进行了会议总结。刘小妹研究员认为,立法改革需要找到改革和法治的平衡点,监督权及监督体制是一种非常有中国特色、具有独特功能的存在,要站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建设的角度和法治化的角度来讨论相关问题。纪检监察学作为交叉学科,需要综合各个学科知识,不断思考与平衡。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监察范围向社会公权力拓展、加强对纪检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监察工作的信息公开、监察裁量权的规制等给予更多关注。

 

 

本次会议上,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对纪检监察的理论和实践做了深入探讨。会议在友好、祥和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戴杕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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