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行政法学研究》》
《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5期
:2024-07-03 :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

01.jpg





学位权力的规制与学位权利的保障:《学位法》笔谈


1.《学位法》笔谈

(1)论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行政许可性质

作者:程雁雷(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2)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探析——以学位立法文本为视角

作者:沈开举(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3)论《学位法》的性质、调整范围及其基本任务

作者: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4)论《学位法》的立法目的

作者:刘恒(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5)走向分类纠错功能定位的学位撤销制

作者:肖北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6)《学位法》应当明确学位争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解决机制

作者:孟鸿志(东南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教授)

(7)构成、属性与规制:专家组织学位管理权的立法回应

作者:欧爱民(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晓珲(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数字政府


2.数字技术对政府权力的侵蚀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数字技术因其高度专业性和隐蔽性而给政府监管设置了门槛和障碍,对政府治理实效产生了深刻影响。它在介入法治政府,助推政府进行数字化转型的同时,不断侵蚀或“反噬”政府权力,逐渐具有了“利维坦”特性。它主要从政府组织结构、政府行政行为和政府权威等方面来侵蚀政府权力。数字时代应当充分发挥法律价值理性的引领和归化作用,对数字技术进行有效法律规制,确保数字技术沿着数字善治的方向发展。健全和完善数字技术进入政府的审查机制,助推数字政府建设中政企合作的法治化,对于防止数字技术对政府权力的侵蚀尤为重要。

关键词:技术利维坦;数字政府;数字资本;数字善治


3.数字政府建设如何插上法治翅膀——日本的对策与启示

作者:石龙潭(山口大学东亚研究院教授)

摘要:在日本答案中,先从法制与顶层设计入手,强调社会全体数字化转型,兼顾数字弱者权益,树立不让任何人掉队以及消除格差的理念,重视数据利用、官民共享,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组织建设先行,统一全国行政系统,将数字政府建设与行政改革有机集合,兼顾数字化的光与影等,对国内具有启发意义。鉴于准确辨识个人的身份证件是通往数字社会的一把钥匙,国内宜掌握先机,利用数字化建设水平较高、身份证普及及公民对身份证应用接受度高的多重优势,加快数字化进程,确立全球领先地位。为打造迅速可靠的政府给付机制,简化申请程序,保障给付与负担公平,以及在发生非常事态时确保当事人权益,国内可以考虑以数字方式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确立一个双向连接的金融管道、构建身份证与账户管理绑定系统。行政程序数字化是打造数字政府的核心,利用后发优势把活用数字技术与身份证融入到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当中(法典一元化),值得探讨。

关键词数字化;数字政府;日本数字政府建设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4.论监察建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及其制度完善

作者:方世荣(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工作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首席专家、教授)、吉亮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要多元主体形成合力,监察机关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个人违法违纪”的案件时,经常面临牵连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问题,呈现个人与机关混合违法的状态。在现行制度下,“行政违法”若侵害的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要由公民等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来解决,监察机关通常不予介入;“行政违法”若侵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处理,监察机关只移交相关线索。这种制度安排未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一案中同步治理个人与机关混合违法的职能优势和高效便捷性。监察机关以监察建议认定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整改纠正“行政违法”,可以从实体上消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及其引发的权益救济争议,从而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推进诉源治理。为此,应拓展和强化监察建议的这一功能,并从丰富监察建议的类型、明确监察机关对“行政违法”的调查权与认定权、完备监察建议的程序等方面来发展完善监察建议制度。

关键词:监察建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诉源治理


5.行政诉讼撤销重作判决的司法适用研究

作者:莫良元(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将撤销重作判决规定为法定的判决方式,表明其存在的必要性获得立法确认。可以从规范主义视角下撤销重作判决立法严谨、功能主义视角下撤销重作判决功能彰显、系统论视角下撤销重作判决定位清晰等维度对行政诉讼撤销重作判决运行的正当性进行法治逻辑诠释。近年来法院适用撤销重作判决的数据说明司法实践对该种判决方式具有较多期待。然而,撤销重作判决在实践适用中尚存在对重作必要性标准理解存在偏差、重复责令重作对当事人救济无益、监督行政的实际效果与预设相去甚远、行政事项与判决特征匹配度不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加深重作必要性标准的领悟、限缩撤销重作判决适用情形、准确把握监督行政尺度范围和科学区分匹配相应行政事项,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保障。

关键词: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撤销重作判决;司法适用


学术专论


6.公权合规的反思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世豪(武汉大学法学院、英国华威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摘要:一般而言,合规是与企业相关联的概念。公权合规理论试图使合规主体突破企业框限而泛化至公权机关,进而将企业合规制度移植至国家机构组织体系中,以实现对公权力运行过程的全方位监督。然而公权合规理论存在意涵不明、认知不清、运行不能三个层面的缺陷。从本体来看,公权合规与企业合规在本质上并不相同,公权合规实为公权力合法运行的另类呈现。公权合规理论对国家监督权力配置原则的认识有误,对监察委员会专门监督机关的定位有违宪法原意,“对事监督”的扩权思路也不符合监察监督的优化方向,而且赋予了监察委员会本不应享有的直接立法监督职权。公权合规很难实现企业合规的功能,不仅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很难被移植到国家机关中,而且公权合规的激励效果也远不如企业合规激励那般理想。

关键词:公权合规;企业合规;监察监督;合规管理;合规激励


7.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2 条为中心

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数字时代新兴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是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自我规制以弥补政府规制缺陷的现实需要。通过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可以促进个人信息处理合规,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私合作治理。应区分个人信息的类型和级别,设置不同的个人信息处理数量标准,并明确公共机构必须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资质不明,且职位名称存在缺陷,易导致监督职责和非监督职责的合一。为了能够独立有效地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充分保障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知情权、提供必要的履职资源、使其能够便利地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禁止兼任与监督职责相冲突的职位。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不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只应承担监督责任。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自我规制;数据保护官;个人信息处理合规


8.行政处罚机关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制度之建构

作者:徐晓明(扬州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摘要:行政处罚机关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制度,是以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为制度目标导向,针对特定类型行政处罚决定建立的行政复议申请便利机制。立足行政先行自纠及充分激发行政程序的纠纷吸纳化解功能,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制度将行政执法反思评估机制内嵌于行政复议申请转送程序之中,是融贯行政复议便民为民属性与行政先行自纠属性、集行政复议程序回应与被处罚人实体请求处理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制度。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制度运行需防范程序天窗、制度价值贬损、行政复议救济不畅等结构性问题。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制度需以行政执法反思评估与行政复议申请处理为规范重点加以配套完善。

关键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制度;运行机理;配套制度


9.解释论上的刑行协同与轻罪规范的刑罚限缩

作者:刘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

摘要:随着轻罪立法的不断扩张,传统刑法解释的出罪理论需要予以相应发展。程序出罪与实体出罪并不矛盾,程序出罪理论及其相关机制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在实体出罪方面,为了有效地平衡轻罪立法的扩张现实,保持刑法与行政法在社会治理意义上的功能协同,以出罪为结果导向的刑行协同在本质上属于轻罪司法能动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刑行协同针对的轻罪规范类型主要是法定刑最高为一年有期徒刑的微罪以及尽管法定刑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但在司法论意义上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危险犯和法定犯,其中包括一些原先就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类型。轻罪规范适用中的刑行协同内容包括类型明确、解释转换、体系协调与理由说明四个阶段。解释论上的刑行协同一方面能够使一些微罪行为及时被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经由其它法律制裁方式进行规制,从而合理限缩轻罪规范的刑事处罚范围,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相关案件的处理效率,并适当减少一些轻罪处罚带来的附随后果。

关键词:轻罪规范;出罪;行政处罚;刑行协同;社会治理


青年论坛


10.人脸照片应归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吗?

作者:褚婧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数字人脸时代,以人脸照片为代表的面部图像的信息属性亟待厘定,其争议焦点在于人脸照片与生物识别信息的关系。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由范围、技术与功能三要素构成。在人脸识别等第一代生物识别技术背景下,生物识别信息的范围要素是指“与自然人的身体、生理或行为特征有关”,技术要素为“经由识别或验证技术处理”,功能要素是“能够实现对自然人的已识别”。以情感计算和生物特征分类技术为代表的第二代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将扩展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即范围要素扩展至生物信号、技术要素加入了探测与分类技术、功能要素则新纳入可识别标准。对作为一般个人信息的人脸照片,技术要素是判断其能否归入生物识别信息的标准。在当下,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识别、验证技术展开生物比对活动的人脸照片,应归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在将来,已进入或即将进入探测、分类技术的人脸照片,也应归属于广义的生物识别信息。

关键词:人脸照片;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识别技术;情感计算技术;生物特征分类技术


11.企业合规嵌入首违不罚的路径及优化

作者:刘建业(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企业合规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首违不罚制度具有多重契合性。地方行政监管实践尝试将企业合规嵌入首违不罚制度具有正当性基础。不过,既有实践路径存在加重企业义务、滥用合规裁量权、行政主导色彩明显的风险。行政领域引入企业合规,既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管的灵活性,也要充分激发企业合规的激励性。未来,应当在合规事前评估、考察监督、评估验收各阶段创设由轻到重的层次义务;从事先协商优化有效合规整改标准等内部限制与引入合规听证等外部限制两个层面规范合规裁量权;保障涉案企业全流程参与、引入第三方机制和行业组织参与淡化行政主导。

关键词:企业合规;首违不罚;合规裁量;实践检视;路径优化

责任编辑: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