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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4年第9期
:2024-09-25 :《法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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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理论王旭)

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良法的德性价值(徐明)

清代循吏法律实践中的“中道”理念(闫竑羽)

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保障——以终身监禁为例(王锴)

论体育行政部门对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管范围(王青斌)

非法经营罪中支付结算业务的界定劳东燕

量刑起点的规范解释与实例检验刘崇亮

意思自治原则下债之混同规则的适用限制(凌骏达)

宣告死亡准用说的证成与展开(张焕然)

申诉启动刑事再审的证据类型区分与审理方式优化(李作)

非税法律中税收优惠条款的法理省思与立法协同(叶金育)

证券虚假陈述案中中介机构责后追偿问题研究(虞李辉)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理论

  作者:王  旭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建立“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通过贯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三大主题,遵循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双重逻辑,聚焦政权建设与国家治理两条主线,原创性提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个独立范畴。这个范畴的学理内涵建立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五个关系性命题之上,以三个支撑性原理为理论根据,围绕四个逻辑层次,从国家性质、国家目标、国家形态、国家组织与治理、国家安全等五个方面建构了总体性理论,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原创性命题。加快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三大体系建设”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国家制度 法律制度 国家治理


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良法的德性价值

  作者:徐 明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而中国式现代化下的丰富社会实践又推动良法产生新的价值意蕴。良法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具有“智”德性、“善”德性、“民”德性三重意蕴。“智”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明智、理智、睿智”的理性智慧制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善”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和善、友善、仁善”的情理道德制定,以“权利本位”赋予良法之“善”,以自由、正义等法律的目的价值赋予良法之“善”,以良好道德风尚赋予良法之“善”。“民”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为民、爱民、亲民”的民本情怀制定,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法应坚持系统思维的法治观,坚持党的领导,构建中国式现代化中良法德性价值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真正实现良法之治。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 良法 “智”德性 “善”德性 “民”德性


清代循吏法律实践中的“中道”理念

  作者:闫竑羽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内容摘要:循吏既是清代法律实践的重要群体,也是“中道”理念的主要诠释者。清代循吏在秉承前朝循吏共性的基础上,于民众教化、调诉息争、审冤断狱等法律实践中形成了内涵丰富的“中道”理念,包括“以教止争、以调息讼”的中和之道,“致公致允、审断平明”的中正之道,“援情入法、因势制宜”的时中之道。这些“中道”理念体现了清代循吏对“奉职循理”“恤人体国”等为政之德的自觉践行,反映出中国传统社会对教化与惩戒、人治与法治、国法与人情等重大命题的深刻思考,对于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与借鉴价值。

  关键词:清代循吏 法律实践 “中道”理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保障——以终身监禁为例

  作者:王  锴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使得基本权利具有了一个国家权力不能触及的核心,一旦触及本质内涵即意味着公民丧失了行使该项基本权利的可能性。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导致公民彻底失去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不同于比例原则,它是受到绝对保护而无法在个案中进行权衡的。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保障和比例原则都是国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正当化条件,但两者在逻辑上有先后之别,本质内涵保障是解决能否限制的问题,而比例原则是解决如何限制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终身监禁的比较可以得出,德国和欧洲人权法院对终身监禁的合宪性采取了本质内涵保障审查,而美国采取比例原则审查的后果就是,只能判断个别类型的犯罪判处终身监禁是否合宪,但无法从根本上对终身监禁本身的合宪性进行反思,从而导致终身监禁的泛滥。我国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减刑,从目前来看适用特赦的情形也很少,对人身自由的本质内涵保障不利,有必要通过相关的合宪性改进来为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保留未来行使人身自由的可能性,从而符合《宪法》第28条规定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并重的刑罚目的。

  关键词:基本权利 本质内涵 比例原则 终身监禁


论体育行政部门对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管范围

  作者:王青斌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摘要:2022年修订的《体育法》第67条明确了单项体育协会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但在第10章“监督管理”部分并无任何具体规定。法定而明确的监管制度对协会实体化改革至关重要,体育法律规范体系需进一步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对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管范围。单项体育协会的行为可分为依授权行为、依政府委托行为、依成员权利让渡的公权力行为和民事行为四大类型,反映了协会的社会公权力主体和民事主体两种法律属性。体育行政部门与单项体育协会总体呈现“监护型”关系,其中包括培育、合作和监管三类关系,而监管关系是影响单项体育协会走向完全社会化的关键因素。体育行政部门应恪守其职能边界和尊重协会的自治权限,监管单项体育协会的依授权行为、依政府委托行为、民事行为中的法定体育业务监管部分,而不再监管依成员权利让渡的公权力行为。

  关键词:体育行政部门 单项体育协会 协会行为 监管范围


非法经营罪中支付结算业务的界定

  作者:劳东燕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司法实务中对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存在泛化适用的倾向,根本原因是由于对“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做宽泛解读所致。只有作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从事的业务才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中的支付结算业务,这符合支付结算业务作为特许业务的要求,并有《商业银行法》等前置性规定作为规范依据。据此,现行司法解释中有关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存在正当性方面的疑问,以是否借助虚假交易等形式套现来理解支付结算型的非法经营罪,是对该罪构成要件与不法本质的曲解。无论是通过信用卡套现与“养卡”的行为,还是为票据套现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抑或利用单位账户套现或转入私人账户的行为,都难以构成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但相关行为可能成立骗取贷款罪或洗钱罪等罪名,在无法成立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相应行为应做无罪处理。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 支付结算业务 信用卡套现 票据套现 单位账户套现


量刑起点的规范解释与实例检验

  作者:刘崇亮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摘要:量刑起点系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自创的概念,但通常与量刑基准混淆。量刑基准是抽象个罪的基准线,量刑起点则是具体犯罪中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刑罚量,每个案件的量刑起点并不相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确定根据进行了拆分,但这种“拆分”式量刑起点确定方式违背犯罪构成原理。以4238个危险驾驶罪样本判决为例,进行回归分析,对该罪量刑起点的确定方式进行验证,结果显示,决定危险驾驶罪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决定着主刑量,其他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刑量的影响并不明显,并且因为量刑起点不明确,导致量刑失衡。在明确量刑起点与量刑基准界限的前提下,应对量刑起点确定所对应的幅度经过实证检验,并且量刑起点的确定应该坚持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进行整体评价,以便缩小量刑起点确定的差异。

  关键词:量刑起点 量刑基准 犯罪构成事实 回归分析


意思自治原则下债之混同规则的适用限制

  作者:凌骏达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债之混同规则的正当性源于混同当事人之意思,混同债权的消灭并非基于事件,而是基于混同当事人所实施的清偿或者免除的自我行为。在混同债权本身具有流通性利益、经营管理利益,以及混同债权之上存在预告登记、责任保险与第三人担保等权利或者利益等典型案型下,混同当事人还可能不实施任何行为以使债权存续。目前的学界通说既忽视了混同当事人之意思,又无法妥当处理上述典型案型。在对债之混同展开具体分析时,应当区分主体合并与自我行为两个层次:主体合并不导致债权消灭,而仅排除该债权的可诉性;一般财团与特别财团(包括发生混同的债权在内)通过自我行为完成清算,最终决定混同债权的命运。《民法典》第576条主文系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而但书系当事人实施自我行为之权限的注意规定。

  关键词:债之混同 债的消灭事由 可诉性排除 自我行为 财团清算


宣告死亡准用说的证成与展开

  作者:张焕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虽然法条中使用了“推定死亡”的表述,但宣告死亡的性质不是推定,因为其不符合推定规范的必要特征,应舍弃推定说。尽管“视为死亡”亦可能为宣告死亡的语词标志,但将其解释为虚构死亡事实会与既有规定相矛盾,应抛弃拟制说。无论法条中使用何种表述,宣告死亡的性质均为准用规范。在自然人失踪与自然死亡的相似之处,宣告死亡的效果与自然死亡的效果亦相同;在自然人失踪与自然死亡的不同之处,这两类死亡的效果亦有所区别。我国《民法典》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系准用规范的具体外化。宣告死亡规范群在后案中的适用前提是生效的宣告死亡判决,若要消除判决的既判力,后诉的当事人须另案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同时申请中止诉讼。唯有采准用说,所有关于宣告死亡的实体法规定和程序法规定才能被无矛盾地加以解释。

  关键词:宣告死亡 推定 拟制 准用 非讼程序


申诉启动刑事再审的证据类型区分与审理方式优化

  作者:李   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摘要:通过申诉启动刑事再审程序难是导致冤假错案不易被纠正的直接原因。从证据维度考察,再审程序启动难既归因于申诉人随意套用证据理由提起申诉,亦与法院和检察院过度拔高再审程序启动的证据要求密切相关。从程序维度考察,同质化的审理方式无法满足不同的申诉证据类型纠错指向,导致原判决、裁定即使明显错误也难以及时被纠错。审视《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及近年来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程序改判的典型案件,可以提炼出证据错误型、证据不足型和证据矛盾型三种以申诉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理由。证据错误型指向原判决、裁定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由于这一申诉证据内容往往在再审审查时就能被查清,因此其再审审理的目的在于快速纠错,法院可以在“调查讯问”后尽快改判。而证据不足型和证据矛盾型指向原判决、裁定定罪量刑存疑,再审审查只是动摇了法官的心证,案件事实需要通过再审审理进一步查明,法院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关键词:刑事申诉 刑事再审 证据类型 审理方式 无罪类型


非税法律中税收优惠条款的法理省思与立法协同

  作者:叶金育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税收优惠条款不只出现于税法场域,亦频见于诸多非税法律领域,已然形成一种横跨非税法律和税法的独特法域镜像。非税法律中税收优惠条款出现的定制依据紊乱、限定条件空洞、具体类型模糊等问题,成因繁杂,但根源恐怕还在于这些条款违背了法典化思维转化之规律、偏离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之要义、背离了税收法定原则之精神。走出该困局,既要遵循法典化思维、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和税收法定原则,还需贯彻非税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同立法、非税法律与税法的主导原则协同以及非税法律与税法的立法技术协同。据此,一方面,宜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税收优惠枢纽条款,于非税法律上创制优惠范式条款,并以此体系化改造既有的税收优惠条款,统一新设税收优惠条款表达,以此打通非税法律与税法的连通渠道,形成税收优惠的法际共治,破除非税法律之间的法际藩篱,形成非税法律场域税收优惠条款的体系协调。另一方面,宜完备契合非税法律场域税收优惠条款“非税,亦税”本质的解释机制,引入税收优惠清理规范机制,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机制,以此夯实非税法律中税收优惠条款进阶的配套设施,助推非税法律中税收优惠条款的“良法善治”。

  关键词:法典化思维 非税法律 税收优惠 税收法定 法秩序统一性


证券虚假陈述案中中介机构责后追偿问题研究

  作者:虞李辉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明确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同时,也进一步将《证券法》第85、163条所称的“过错”区分为故意及过失两种情形,试图与《九民纪要》《审计侵权规定》《债券纪要》等文件中对责任承担与主观状态相匹配的要求相呼应。依据“权责一致”“过罚得当”的责任承担要求,司法实践中虽将《民法典》第178条分化出比例连带责任这一特殊类型,但其并非是最终责任的判定,无法解决内部责任的划分问题。比例的效力仅对外、不对内在满足《证券法》第85、163条关于连带责任要求的同时,又作出区别于传统的以全部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定,可以避免按份责任制度被架空。此外,中介机构追偿权的行使需要充分尊重委托人的独立法人地位,明确中介机构是否在对内关系上属于共同侵权人,并结合司法实践将主观状态的过失进一步细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 主观状态 比例连带责任 追偿权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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