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重大发展
:2024-10-09 :中国法学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其中民法制度建设的成就尤其显著。因为历史的影响,除了五十年代初期制定的婚姻法之外,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民事法制主要上是靠政策来执行。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基本上都是“重刑轻民”,骨干力量配备在刑事案件办理上。在民法教学和学术研究方面,民法教师数量非常少,大学法律系开设民法课程没有自己的教材,主要讲授的是前苏联法学家布拉图西等人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来华讲授的民法教科书,同时极其缺乏民法研究性著述。而且,那时的民事法制观念是建立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人们的民事权利未得到应有的尊重。

我国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就明确了要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因此,也开始探索适应商品经济的民事立法和裁判规则。1986年,民法通则得以制定,虽然只有短短的156个条文,但其内容却充满了改革开放的勇气和理性,确立了我国公有制企业作为民法法人的主体地位,在充分承认公有制财产权利的同时承认了普通民众的财产权利,还建立了非常普遍的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人身权利体系,明确了系统的知识产权,并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这些规定不但第一次打开了我国民事法制发展的大门,而且也促使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相关学术研究进入飞速发展的时期。

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法作用的主要范畴并不限于婚姻家事,而是市场经济体制,宪法所规定的市场经济活动,主要就是依靠民法或者民商事立法来支持和保障的,我国民法因此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大量法律制定出台,相应的审判组织也建立起来,民法教学和学术研究也取得了极大的成就。

从民事立法的角度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设,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民法制定法体系。其中最重大的成就便是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分为7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84章1260条。民法典包揽了此前制定的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内容,并对这些法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造,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的一系列重大成果,以及我国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民事法制新发展的规则。比如,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关于自然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关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国民法典首创人格权独立成编)等。

我国的民事立法并不仅体现在民法典这一部法律上。民法典只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般法,在它之外还有大量的民法特别法。这些特别法主要包括三大群体的立法。一是以公司法为代表的商事立法,包括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为重要的投资、组织、运营等商事法律规则。二是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三是关于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民事主体权利保障的法律。这些法律一般被称为社会保障立法,正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它们是为了保护这些特殊主体的民事权利而特别制定的专门立法。

除了以上这些规范民事活动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包含着大量的针对民事活动中的特别主体、特别权利、特别行为和特别责任而制定的法律。比如,专门规定某些行业民事活动资质和行为规范的律师法、公证法等,专门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这些法律从其立法属性上看,不可以简单地归纳为行政管理法,而可从民事活动的特殊主体和特殊权利的角度,将其归纳为民法特别法。这种认识对民事权利保障十分必要,因为它们是在民事案件分析和裁判时经常用到的法律。

在我国民法立法发展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司法解释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民法通则因为只有156个条文而不能满足实践需要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提出了200条适用民法通则的具体规范。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发布了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关担保制度、合同编通则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关于公司法的几个司法解释,关于知识产权的诸多司法解释等,其实践指导意义非常显著。

与几十年来的民法概念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极大发展相比,我国民法最为显著的发展变化是体现在具体民事制度中的法思想体系的转变发展。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是社会主导的法思想发展变化的结果和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法思想发生了本质转变,主要体现为五个方面。

第一,随着经济基础的本质转变,民法的主导思想已经转变为支持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法的主要制度已经能够完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的需要。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法通则虽然在各个方面表现出极大的努力和勇气,但是其内容没有跳出经济基础的束缚。而民法典则是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其内容已经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本质改造。在这一点上,不仅我国的公有制企业已经基本完成了现代市场体制的改造,民法典中的特别法人制度、政府出资制度等,以及公司法等法律,都充分反映了公有制企业进入市场体制的要求。民法通则未承认的民营企业以及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也得到了民法典的充分承认和保护。民法典还用多个条文规定了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民法在国家治理所遵循的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发生本质变化,已发展成为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公众所认为的民事法律,仅是婚姻家庭制度和邻里关系制度,今天这种情况已经发生本质变化。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习近平总书记就民法典的编纂数次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汇报。我国立法机关负责人在审议民法典编纂的数次报告中提到,民法在国家治理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地位,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民法的这种社会角色的重大变化,也体现在执法和司法队伍的重大变化之中,人民法院中民事审判组织和人员占比更大。

第三,民法切实加强了对普通民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改革开放之前,普通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是得到承认和保护的,但是这些权利经常被当作一种私权,在国家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下,普通民众的权利在法律实践中得不到足够的承认和保护。这种情况现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完全承认了民营经济的正当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之后,2007年的物权法和2020年的民法典全面加强了对普通民众财产权利的保护。

第四,法律文明的观念得到我国民法充分认识和采纳。民法通则就已经充分承认了自然人的人身权,其中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在民法立法历史上第一次承认一般人格权,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还规定了独立的人格权编。这些立法条文的核心,就是要承认和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

第五,民事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规范体系建设基本完成,民事司法规范系统的法技术科学性得到承认和贯彻。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开始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民事司法规则,最为突出的发展就是涉及民事活动、民商事交易的分析和裁判的规范体系,以及侵权救济方面的制度体系。这些法律规范是民事立法和司法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的基本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民法的科学规范体系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比如,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物权变动生效的“区分原则”的承认,首先是在江苏和上海的法院得到实现的,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完全承认了这个原则,最后这个原则得到了物权法以及民法典的采纳。又如,侵权责任法的发展,首先就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始的,仅仅关于人身权损害的司法解释,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等,这些司法文件对于制定侵权责任法提供了比较完整的规范材料,而且也在民法典中得到了采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发展,可以说是根本性的。民法的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反过来民法的发展也促进和保障了改革开放。短短的几十年,我国民法从自然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发展成为能够满足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世界上一些国家完成这个转变,往往要经过数百年、几代人的努力。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精神,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正确方法,我国的民法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还将取得更加伟大的成就。

 

作者:孙宪忠,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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