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彭中礼(3)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专有权的构建
易 玲(23)
孙昊亮(36)
周 辉(49)
陈姿含(63)
王 骁(76)
杨显滨(89)
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期待
陈卫东(102)
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比较研究
韩 旭(115)
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典编纂的路径
周 新(125)
部门法理与法律制度
论地方政府债务问责制的完善
倪 楠(137)
论债权转让表见规则
杨立新(149)
法典制度文明与行政法典编纂
张 航(159)
当事人视角下的刑事鉴定制度
赵晏民(174)
新公司法视域下的减资纠纷诉讼模式研究
艾 茜(188)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性文件研究
彭中礼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12)
〔摘 要〕答复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引导和治理司法实践的重要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答复性文件是一类文件形式的统称,主要包括(复)函、答复、解答以及答记者问等形式。答复性文件具有被动性、权威性以及终端性等特征。从功能上看,答复性文件定位于回答请示事项、回应程序性商洽以及丰富法源规范(理由);从成因上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答复性文件决断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公开具体规则制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以及促进关于法律观点的交流和沟通。司法实践表明,答复性文件经常被法院当作裁判理由甚至裁判依据,但其实践运用也存在说理不清、效力不足以及方法不当等问题。法院要善于运用法律方法处理应用答复性文件时面临的问题。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究表明,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当中,要充分发挥答复性文件的知识传递、信息传播功能,尽可能减少其规范功能,从而为充分实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奠定方法论基础。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性文件;裁判理由;司法适用;法律方法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专有权的构建
易玲 中南大学法学院 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83)
〔摘 要〕伴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日益重要,加快推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迫在眉睫。从价值基础的一致性、理论依据的贯通性与实践要求的符合性三个方面来看,构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专有权不失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民间文学艺术的开发和利用应符合来源群体特定的传统与习惯,在遵循来源群体知情同意原则的同时,应保障来源群体对他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获得的惠益。在此基础上,创设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来源群体为权利主体,经审查认定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为权利客体的精神权利、以事先知情同意和事后开发利益分享为内容的经济权利,但应对上述权利做合理限制。应根据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确定适当的保护期限和救济规则。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专有权;权利构建;知情同意;惠益分享
论视频的分类与独创性认定
孙昊亮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122)
〔摘 要〕随着全媒体时代的来临,新媒体技术飞速发展,媒体融合不断加剧,视频成为传播内容的主要方式之一,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然而,我国著作权立法和司法未能顺应这一变化,对视频的保护分类不清,对视听作品的保护仍停留在“电影时代”,体现出很强的“媒体规则”。固守传统电影、电视剧的媒体传播分类和权利归属模式,忽略了全媒体时代下视频的制作和传播都已经呈现出全新样态的时代特征。全媒体时代应当以独创性为依据将视频划分为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和其他视频三种类型,并在视听作品中放弃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分类方式,权利归属制度应当向着简化媒体类别、统一适用规则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视频;独创性;视听作品;权利归属
双重秩序视角下的网络平台监管及其制度完善
周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720)
〔摘 要〕平台企业除具备一般市场主体身份外,还具有平台内活动的组织者与治理者身份,这为平台带来了不同于公权力的独特“私权力”。以法律规范规制为主导的“法律秩序”和以平台自治规范调整为主导的“平台秩序”组成的双重秩序,反映了平台经济的特点和治理规律。随着网络平台“法律秩序”不断趋严,网络平台监管要把握好时代需求,找准自身定位。完善网络平台监管需要在把握双重秩序规律的基础上,回应由“公权力—私权利”到“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格局变化。网络平台监管既要在公私主体间科学配置责任义务,均衡约束公私权力,也要创造平台企业积极参与监管的环境,优化合作监管机制,还要在坚持底线的基础上审慎调控“平台秩序”,推动“法律秩序”与“平台秩序”良性互动。
〔关键词〕平台治理;平台监管;双重秩序;法律秩序;私权力
人工智能算法决策中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
陈姿含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1)
〔摘 要〕算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在发挥巨大社会效能的同时,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自主性产生冲突,引发新的算法歧视。算法决策的规制和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长期被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但二者在现实中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妥善解决算法决策及其场景赋能伴生的社会危机,就不能忽略算法决策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道德价值,必须兼顾算法决策的精确性和公平价值,并应侧重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把算法公平和非歧视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制标准。
〔关键词〕算法决策;公共治理;敏感信息保护;技术理性;基本权利
AI生成内容场景下自然人作者身份认定的对应关系理论
王骁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4)
〔摘 要〕判断AI软件使用者成为作者的关键在于AI生成内容是否“直接产生”于使用者的操作行为。现有理论在解释“直接产生”的要求时,将自由意志作为逻辑起点和规范要求,不仅没有妥善回应内容生产过程中“物的参与”和“随机因素”给“直接产生”带来的挑战,还会带来政策层面的不利影响。应当以对应关系理论代替现有理论。对应关系理论将“人的操作”作为逻辑起点,以“人的操作”与“执行结果”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为规范要求,认为“随机因素”不会破坏一一对应关系,同时否定了以“创作意图+间接影响”为规范要求的建议。根据对应关系理论,AI软件的使用者原则上不能成为AI生成内容的作者;只有其操作行为属于“对于AI生成内容的拼贴”时,使用者才有机会获得作者身份,且使用者只能对AI生成内容中能够反映使用者组织安排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键词〕著作权法;自然人作者身份;对应关系理论;AI生成内容
论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
杨显滨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上海 201620)
〔摘 要〕《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与第563条第1款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第1022条第2款“正当理由”的立法宗旨在于通过抗辩事由扩大肖像权人(许可人)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行权范围,但为了兼顾被许可人的利益,应当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正当理由”进行限缩解释,并设定60日以上的合理期限。因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肖像权人应当给予被许可人适当补偿,而非损害赔偿。在具体适用上,存在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肖像权人可以适用第563条第1款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存在第563条第1款之外的“正当理由”的,肖像权人可以适用第1022条第2款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第563条第1款所列各项与第1022条第2款的“正当理由”并存者,肖像权人有选择权。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引发情势变更,履行合同已经或即将造成肖像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构成第1022条第2款中的“正当理由”,肖像权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关键词〕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法定解除权;正当理由;抗辩事由;适当补偿
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期待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建设是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时机已经成熟。刑事诉讼法典既需符合结构搭建、条文编排、用语规范等方面的形式要件,也要满足实现正当程序、重塑诉讼构造、具备操作性的实质要求,并以提高人权法治保障水平、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为价值目标。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建设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撑,旨在实现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协调统一,推动“审判中心主义”的结构转型,接轨世界刑事司法的共同准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应以实质法典化为目标,对既有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编纂,重新调整刑事诉讼法的体例结构,选择性吸收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规范内容进行精细化扩充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法典化;体系化;完备化;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比较研究
韩旭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207)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在即,比较研究域外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模式,借鉴成熟的域外经验可以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提供镜鉴。域外刑事诉讼法多以法典化模式呈现,具有法典化时间早、规范完备细密、证据制度发达、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充分、体现审判中心主义、较少有司法解释和法外规范、以文明和理性为目标等特点,且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法修改采用法典化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域外成熟的刑事诉讼法法典相比,在法典化程度、条文数量、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基本原则、重要规则以及审判中心主义方面还有一些差距。未实现实质法典化导致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文件“二次立法”现象突出、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衔接不畅、“侦查中心主义”盛行、被追诉人辩护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等诸多现实问题。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采取“大修”模式,大幅度增加刑事诉讼法条文、减少法外规范、确立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并落实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坚持法典化编纂模式,这不仅是刑事诉讼法性质和与域外接轨的需要,也是提升刑事诉讼法权威性和统一性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域外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比较研究
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典编纂的路径
周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420)
〔摘 要〕随着立法日趋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顺应时代要求,刑事诉讼法将迎来第四次修改,此次修改也是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重要契机。从刑事诉讼法法典化体系完备、逻辑周延、修补缺漏等角度出发,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可在完善既有立法规范的基础上,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刑事程序的繁简分流和特别程序的体系化建构三个方面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应重点关注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诉讼制度构造等基础性内容的调整;刑事程序的繁简分流有必要从量刑协商程序、自愿性审查、值班律师参与等方面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在探寻一般性规律的基础上,特别程序的体系化建构应从体例、逻辑结构和内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程序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法典化;以审判为中心;繁简分流;特别程序
论地方政府债务问责制的完善
倪楠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122)
〔摘 要〕地方政府债务问责制作为依据委托代理理论构建的一种制度,其内在要求贯彻有限政府理论、适度干预理论和社会本位理论。自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问责制初步建立以来,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持续攀升,地方政府债务问责典型案件不断发布,一些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也逐渐突显。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问责制度的关键在于将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事项、问责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系统化、体系化和法治化。在重构地方政府债务问责制度中还需制定体系化的法律法规,细化债务问责相关规定;强化参与性问责,配套交叉问责,引入绩效评估机制;健全地方债务问责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地方债务问责救济程序等配套措施。
〔关键词〕政府债务;隐性债务;违规举债;法律责任
论债权转让表见规则
杨立新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320)
〔摘 要〕《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9条有两款规定,官方将第1款定性为“债权表见让与”,将第2款规定为“债务人确认债权存在”,这样既不统一也不协调。第1款的定性是通说,没有不同意见;第2款是对客观事实的具象表述,缺少概括性,应当定性为债权表见责任,这样就能建立起统一的债权让与表见规则体系。债权让与表见规则是指在债权转让中,出让人出具不实通知或者债务人出具虚假确认,形成债权让与或者债权存在的效力外观,使债务人或者受让人获得对债权合理信赖的债权转让规则。该表见规则包括债权表见让与和债权表见责任,其后果都是使债权的表见行为强制有效,分别保护债权让与的债务人和受让人的信赖利益,以实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
〔关键词〕债权转让;债权表见让与;债权表见责任;强制有效;信赖利益保护
法典制度文明与行政法典编纂
张航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北京 100872)
〔摘 要〕制度文明是中华文明的构成与表征方式之一。法典可从形式、权威、逻辑和体系等多个维度表现出制度文明的精神,故法典既是制度文明的代表性成果,也是制度文明的创新性表达。在中外源远流长的制度文明史上,法典编纂发挥着为文明国家“正名”、建构国家统一法秩序和铸造民族共同体意识等重要作用,因而从古至今备受统治者的推崇和青睐。我国在推进行政法典编纂工作时,有必要从法典制度文明史的角度“从常观变”,进而构建中华制度文明的行政法治图景,展现行政法治文明的中国制度特色。虽然法典形式无涉立场与偏好,但是法典编纂必须在特定制度文明底色和具体国情条件下展开。中国行政法典编纂应彰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突出特性,塑造中国行政治理的制度韧性,接续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行政法典编纂的政治决断和立法安排应在法典制度文明的视阈下推进,并具体处理好行政法典的名称选择、体例设计、编纂步骤、内容框定和立法技术等问题。
〔关键词〕制度文明;法典编纂;行政法典;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技术
当事人视角下的刑事鉴定制度
赵晏民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摘 要〕为保障专门性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当事人除作为自身鉴定利益的维护者以外,在更为宏观的司法系统内还承担着鉴定纠错者的角色。当前的刑事鉴定制度设计是一种以“司法主导”与“侦鉴一体”为特征的“非知情人司法”结构,在运行过程中面临信息偏在阻碍鉴定错误的发现、认知隔阂限制鉴定错误的证明、错误鉴定责任主体与纠错主体同一、鉴定纠错裁决的形式主义倾向、刑事诉讼惯性加剧鉴定纠错难以及鉴定纠错功能的辐射范围受限等困境,无法适应刑事案件当事人作为“案情知情人”纠正鉴定错误的制度化需求。刑事鉴定制度的优化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操作消除当事人纠正鉴定错误的制度障碍,打造一种相对区隔于“非知情人司法”逻辑的鉴定纠错机制,让刑事案件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回归“正和博弈”的应然关系定位。
〔关键词〕司法鉴定;刑事鉴定制度;侦鉴分离;鉴定权
新公司法视域下的减资纠纷诉讼模式研究
艾茜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摘 要〕公司减资纠纷早在2008年已成为法定案由,但我国司法现状表明,在公司减资纠纷中,债权人鲜有以减资纠纷诉讼模式解决争议的情形,而更多以类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抽逃出资、案外人异议之诉等方式实现其请求权。公司减资纠纷诉讼模式和案由呈闲置现象。但如此类推适用却有悖公司法教义,不仅导致了司法裁判规则混乱,而且损害了公司、公司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和减资股东的诉讼权利。2018年《公司法》第22、177条是造成上述现象的制度根源。2023年《公司法》为解决上述闲置化现象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思路。应按照2023年《公司法》第226条的规定,通过公司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建立起统一的公司减资纠纷诉讼模式和裁判规则。
〔关键词〕公司减资纠纷;法人人格否认;抽逃出资;公司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