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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25年第1期
:2025-03-05 :现代法学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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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01

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内涵、新任务、新要求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摘    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中国式现代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和方法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赋予了新时代法治文明新内涵。中国式现代化明确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一系列新任务,并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全方位的新要求。中国式现代化为中国法治对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文明;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体系


02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法治要义

  作者: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宝贵经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切实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衔接。要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要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形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健全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轨道;法治化

03

论耕地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刘玖林(重庆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    要:我国耕地保护存在耕地面积持续递减、地力严重退化、环境风险越发严峻等突出问题,其核心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激励机制不足及制度体系逻辑失衡。《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推进耕地损害赔偿均衡化、贯彻最严格耕地保护政策、构筑耕地保护多元共治机制的整合功能,是破解耕地保护实践困境的有效方案。但惩罚性赔偿非属常态责任形式,耕地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化应从主、客观方面作出严格限制。在责任构成方面,行为要件宜为违反法律规定而非违反国家规定,过错要件宜限于故意而不含重大过失,因果要件宜采证明责任正置而非倒置,结果要件宜限于造成严重后果而非情节严重。在数额认定方面,惩罚数额计算模式宜采单一倍率限制模式,惩罚基准应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数额但不含精神损害赔偿金为据,惩罚倍数宜限定为二倍以下,量定因素可综合考虑罚款或罚金。


关键词:耕地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粮食安全


04

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历程与经验

  作者: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从《民法通则》至《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二个阶段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三个阶段主要是配合《民法典》的正确实施。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具有以下特征: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实现了从规则创设到法律解释的转变;及时回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适应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准确发现和化解社会突出矛盾;解释水平显著提高,紧密围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作出具有指导价值的解释。但总体而言,也存在个别需要注意和完善的事项。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民法典


05

高空抛坠物中的建筑物管理人责任

  作者: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高空抛坠物致损中,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能够扩大所能保护的受害人范围,且该义务作为行为义务能够避免课予建筑物管理人过重的责任。建筑物管理人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具体应用情形之一。涉及建筑物管理人责任的《民法典》1253条和第1254条第2款应区分适用范围,前者仅适用于坠落物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上的物这种情形。相较于作为终局责任人的直接侵权人,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其地位类似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执行抗辩权,故在诉讼构造、保全、执行、消灭等问题上可以参照有关一般保证人先执行抗辩权的规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适当补偿责任是救济受害人的最终手段,应在构成和效果上予以限制,在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顺序上,该补偿责任处于建筑物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之后。


  关键词:高空抛坠物;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补充责任


06

平台经济时代用人者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作者:田野(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平台经济领域损害事故频发,如何认定和分配用人者责任成为难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平台用人者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加以反思和再定位,一方面应肯定算法控制亦是一种有效的用人控制,另一方面应识别平台企业运营给社会带来的增量风险及其组织体过失。平台用人者责任背后的用人关系的性质有待厘清,用人关系不限于劳动(雇佣)关系,在新的“劳动三分法”下不完全劳动关系亦可构成用人关系。劳动者依托平台自主经营型的民事关系通常不构成用人关系,但也存在例外。执行工作任务的认定应结合平台劳动的特点,依据内在关联标准,以类型化视角展开。对于平台经济场景下涉多数用人者的责任分配难题,应创造性地采取用工共同体思想,平台企业与合作者形成分工协同的统一组织网络,应共担用人者责任。即使在业务外包之后,平台企业基于算法管理仍然对劳动者保有一定的控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键词:平台经济;用人者责任;算法控制;组织体过失;用人关系


07

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促进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重通过政策促进和立法促进两种路径,持续推进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基于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及其对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应将其政策促进的有益举措及时法律化,从而形成立法促进的重要内容。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有效协调其中涉及的国家与国民、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重要关系。为此,应结合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必要性,厘清该法的立法定位,界定影响其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的基本范畴,明确影响其具体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从而通过推进其立法内容的完善和有效落实,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持续推动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促进;政策促进


08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功能定位与制度设计

  作者:李友根(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目的在于解决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基于问题导向的立法理念,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功能应定位于矫正民营经济所遭遇的不平等对待(纠偏功能),解决民营经济因其规模与竞争实力而面临的问题(扶弱功能)应由《中小企业促进法》承担与实现。为此,在政策宣示、原则规定外,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强化有用性与实效性,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并为受到不平等对待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力的救济手段,如临时禁令和损害赔偿。


  关键词:民营经济促进法;功能定位;纠偏功能;扶弱功能


9

商刑关系视野下商事犯罪的实体出罪规则

  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摘    要:商事犯罪的认定应在交叉共治的商刑关系视野下贯彻商刑兼顾的理念,以是否严重侵害商事关系为核心判断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在“商刑分立以刑为主”的观念下存在“唯数额论”的实体入罪方法简单化和实体出罪结论无序化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商事犯罪实体入罪、出罪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商事犯罪的界定应在整体法秩序内实质判断是否具有双重违法性,结合商事犯罪一般违法和具体违法的双层构造和递进式审查模式,应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作为商刑关系视野下商事犯罪实体出罪的基础理论。商事合法行为无法构成商事犯罪,但涉嫌商事犯罪的商事行为并不必然无效。欠缺将法律后果指向刑罚“转致条款”的特定商事违法行为和不属于构成要件定型性范围的商事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出罪。虽符合《刑法》明文规定,但没有产生实质法益侵害和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商事犯罪,也应当予以出罪。在商刑关系视野下,应将法法衔接的过程转化为层层出罪的过程,以此为司法实践提供合理的商事犯罪实体出罪规则。


关键词:商刑关系;商事犯罪;实体出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10

“批量列举型”规范的公法界限

  作者:王瑞雪(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为实现更高程度的明确性和高效性,与自动化行政相契合,行政机关越发倾向于以目录、清单、名录等批量列举的形式发布行政规范,将极为复杂的规制内容以非常具象的方式呈现。“批量列举型”规范是立法“代码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授权、位阶、内容方面存在显著分殊,分属不同的法律性质。它们至少包括规范具体化规则、用于科学问题上填补判断余地,还包括细化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性规则、指导性规则等行政规范类型,还有可能被定性为一般行政处分或具体行政行为。这类规范可以提供清晰的指引,但其将复杂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完全隐匿于条目编制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合法性、合理性与体系性难题。有权机关应当厘定“批量列举型”规范的适用情境,高度开放规则制定过程,在实体与程序等方面对其进行法律控制,完善与高度具体化相适应的立法技术,令规则形式选择与超大规模复杂治理任务相适配。


  关键词:目录;清单;行政立法;行政裁量;数字政府


11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分工的反思与重塑

  作者:傅爱竹(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    要:关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如何分工,新修改的《立法法》并未明确回答,学界亦存在分歧。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分工应依“发挥比较优势”“动态调整”“职权法定”为主导、辅助及兜底原则。既有方案以“根据论”和“事项论”为分工标准,既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要求,亦难以应对复杂的立法事务。当前地方数据立法有效规避了以往地方立法的诸多弊端,其路径趋向启示地方立法横向分工的重心并非权限划分,而在于权能协作。应建构以“根据”和“事项”为前导要素、以“权能”为核心要素的阶梯式分工标准体系。对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共同立法事项,依立法事务所属实践成熟与否,在立法模式上应分别采用“促进—管理”模式或“综合—专门”模式。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分工;数据立法;立法权能


12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研究

  作者:曹权之(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    要:鉴于未成年人通常没有财产的现实情况及法律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的价值取向,《民法典》第1188条将未成年人排除在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之外,并将监护人责任强化为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属于对他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成立要求未成年人实施理性人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189条和第1169条第2款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此等责任在行为人的过错范围内分别与监护人的责任和教唆、帮助人的责任发生重合,重合部分的责任对外应由责任人共同承担。实际承担责任的一方能否向另一方追偿,由是否存在相应合同关系决定。离婚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共同对外承担责任。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形态由继父母在监护关系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决定。从未成年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构成未成年人对受害人承担“公平责任”,其本质上是对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内部财产关系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能力;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


13

刑事数据调取的规范反思与优化

  作者:刘文琦(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生)


  摘    要:刑事数据调取是常态化且效益显著的取证措施之一,涉及公民权利保护、侦查权力行使与平台协助义务三个方面。刑事电子数据规范从任意侦查的属性界定、调证文书相关性的干预范围控制,以及丰富性、绝对性与无偿性的调取配合义务三方面为数据调取构建规范框架,但上述规范在适用时存在以任意侦查替代强制侦查的权利失守缺陷、相关性约束失灵的权力扩张缺陷及配合主体陷入冲突困境的义务失衡缺陷。刑事数据调取规范缺陷的生成逻辑在于传统刑事诉讼权利保护体系无法因应新兴数据权利需求,入口型调取相关性规则的物理逻辑无法适配于虚拟场景,作为权力延伸的配合义务逻辑与案外第三方主体身份相矛盾这三个方面。优化刑事数据调取规范,应在导入个人信息权基础上对数据调取按强制属性进行分级,完善事前事后相关性的综合权力控制机制,构建协助调取的责任豁免与合理补偿机制。


  关键词:数据取证;相关性;权利体系;平台协助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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