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时评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
评论人:陈云良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作者:邵帅,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讲师。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法治体系研究
同案必须同判吗?
——同案同判新论
作者: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摘要:平等对待的形式正义原则要求同案应当同判,但由于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同案同判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值得追求的。因此,必须认识到同案同判的限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正义恰恰要求法官背离以往案件的判决。同案同判具有性质、方法和时空的限度,三者具有内在关联。道德义务论极大展现了同案同判的限度;相反,法律义务论仅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允许法官可正当地背离先在判决。从方法论上看,初现案件、裁判的正确性主张、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性,均会使得先在案件中的判决理由无法直接决定或拘束后案的判决,同案同判的效力链条就此中断。依循时空维度,先在判决除了会犯错,也可能已过时,从而无法为后案提供正当的约束力。此外,地域空间差异也会导致前案判决并不总是能够有效拘束后案,法治统一原则能够有效破除同案同判与差异化判决之间的紧张关系。
关键词:同案同判;比较正义;个案正义;内在限度;差异化判决
法学新概念
宪法上的安全权及其体系
作者:陈斯彬,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实践主义的人权观切实关注人的肉体存在以及安全需求,在理论层面给予安全权应有的重视,有效弥合了安全权理论与立宪实践之间的落差。基本权利的古典模式通过自由权的客观面向功能来表达国家保护义务,进而使自由权取代安全权。这本质上是一种以价值替代规范的逻辑。尽管在不少国家的宪法中,安全权并未被明文规定,但从规范要素的视角来看,安全权与自由权存在于同一宪法条文之中,形成“一体两权”的格局。例如,住宅权既涵盖了住宅自由权,也包含住宅安全权。为了证明安全权的存在,实现对《宪法》条文中具体表述的细致剖析,进而精准把握《宪法》中的安全权体系,我们不仅要借助宪法哲学的视角,还需依托宪法解释学的论证。安全权体系是理解《宪法》的重要进路。
关键词: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安全权;基本权利客观面向;人的尊严
民法典研究
从一元论到三分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理论重构
作者:李夏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摘要:在讨论权利滥用问题时,我国学界多以债权、所有权等个体权利作为研究对象,同时将诚信原则作为权利滥用的一般检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制度权利的特殊性。制度权利是指基于法律制度产生、具有特定社会功能的法定权利,如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其功能一是借助私权的行使,实现管制的目的;二是以私益为诱因,追求公益的实现。这决定了制度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不同于个体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若制度权利的行使虽违反诚信原则,但有利于社会治理目的实现,则其不必然构成权利滥用。判断权利行使是否构成制度权利滥用,应当依据法律规范的主观目的。若权利行使违反主观目的,则构成权利滥用;若其不违反主观目的,但产生了个案不公正结果,则须通过公平正义这一客观目的作出判断。由此,权利滥用可被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违反诚信原则的个体权利滥用;二是违反规范目的的制度权利滥用;三是违反公平正义的制度权利滥用。
关键词:制度权利;权利滥用;知假买假;法律修正
数字法治研究
集体主义数据治理的权利困境与法治出路
——兼与邵六益教授商榷
作者:朱孔武,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数据人民性”理论作为全球范围内集体主义数据治理学术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对资本主义、新自由主义及基于个人权利的数据治理模式的深刻批判。该理论通过解构传统的财产权和基本权利框架,尝试通过集体主义路径重新配置数据的权属关系,旨在实现数据资源的公平分配与社会福祉。然而,这一理论模式在数据确权问题上存在显著局限,其将数据权等同于财产权的延伸,未能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独立公法权利的特性,并且忽视了个体在数据价值链中的独特地位与作用,倾向于将个体数据不加区分地纳入集体数据管理范畴。这种治理模式不仅未能有效应对集体行动困境,反而可能削弱数据治理的整体效能,抑制数字技术的创新活力,并对现有法治框架的稳定性与适应性构成潜在威胁。因此,数据治理的法理框架应秉持谦抑性、开放性与回应性原则,在技术与法律的协同发展中寻求平衡,既促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又确保个体数据权利的充分实现。
关键词:数据权利;数据人民性;数据权属;个人信息保护
数字时代刑事诉讼中人的主体地位
作者: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判断何者为刑事诉讼主体,需遵循特定标准。在数字时代,新型工具的运用对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构成了威胁,尤其是刑事诉讼中运用的智能化工具已经初步形成“类主体”的地位,冲击了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的刑事诉讼主体地位,导致人的尊严受到贬损。在此种情形下,基于明确工具服务于人的目的、兼顾“目的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警惕技术逻辑之必要,应重新强调数字时代刑事诉讼中人的主体地位,并从规则层面保障人的主体地位。首先,应明确工具在刑事诉讼中的辅助性地位;其次,应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最后,应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保证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权责统一,从而保障人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数字时代;刑事诉讼;人;主体地位
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技术性正当程序
——我国算法治理的一种路径
作者:冯健鹏,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程序导向的治理路径是算法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算法技术对传统的正当程序原则提出了挑战,技术性正当程序应运而生,但相关的制度建设仍有不足。主观程序正义关注人们对特定程序的感受及规律,有助于技术性正当程序的制度探索。从“算法厌恶”研究成果来看,“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技术性正当程序”这个提法是可行的,这种可行性具体包括理论结构、规范基础和研究基础三个方面。以程序赋能为目标,“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技术性正当程序”的研究路径包括:研究“算法社会中的人”,研究当事人视角的算法应用场景,坚持研究的本土化和开放化。从“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技术性正当程序”出发,建立算法程序治理的各种制度,有助于推动我国算法治理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算法治理;主观程序正义;技术性正当程序;程序赋能
强化正义的时效性:刑事远程审判的程序规范立法
作者:崔永存,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在《刑事诉讼法》迎来法典化倡议和第四次修改契机的时代背景下,探讨与论证刑事远程审判的程序立法问题,实现从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的升级跨越,正当其时。远程信息技术对程序价值的增益作用不限于降本增效,其更深刻的法治意义在于强化正义的时效性与可得性。实践发展的实然倾向、理论解释的趋于收敛和程序价值的时代意义均表明,在法律上有必要对刑事远程审判程序予以确认。同时,考虑其程序特殊性、功能有限性与实践失范性,须建立专门的、体系性的法律规制方案,以确保程序运行的正当化与规范化。就立法进路而言:在适用范围上,宜采取“包容性授权+限制性启动”的辩证化方案;在法庭秩序规范上,须兼顾场域环境、法庭纪律和审判流程三方面的秩序性问题;在技术正当程序规范上,须纳入知情同意权规则和技术公正性规则。
关键词:远程审判;正义的时效性;《刑事诉讼法》修改;数字立法
法学·法律方法研究
“虚假印证” 的正本清源
——基于“认知责任”的视角
作者:薛爱昌,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根据“以事实认定者为中心”的内在主义进路,“印证”是认知建构的产物,具有认知和道德的双重维度。广义的“印证”概念包括内部印证和外部印证,并与“认知责任”具有内在联系。从“认知责任”的角度来看,“虚假印证”的本质是事实认定者没有履行“认知责任”,从而产生了“印证偏见”,最终导致“印证”无法实现检验“真实”的功能,而与我国的“印证”规则及“印证”方法无关。为有效防范“虚假印证”,应当继续改革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保障事实认定者履行其“认知责任”,避免“印证偏见”的发生。同时,为防止冤假错案,在实践中需要继续坚守“印证”方法,只不过应更加注重其背景条件之满足。
关键词:印证;内在视角;印证偏见;认知责任;虚假印证
理论纵横
动产与权利担保中消费者保护的规范配置
作者:张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南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副主任。
摘要:现行动产与权利担保法旨在调整商事担保,并未关注消费者保护,在担保的设立、公示与实现上有待完善。消费者提供担保的,对担保财产应适用逐一描述规则,避免概括描述可能引起的过度担保。可担保的动产范围应受到适当限制,消费者不得以家庭生活必需品提供担保,而可担保的权利范围应适当放宽,以便于消费者获得担保信贷。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完全公开性威胁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故法律应缩短最长登记期限,并规定担保财产具有产品序列号的,以该序列号作为登记基准。消费者间的交易应适用传统的动产善意取得规则,且担保登记不能直接排除消费者的善意。在担保实现前后,担保权人应向消费者提供债权担保信息,保障后者知晓担保关系现状、担保实现的过程与结果。消费者履行迟延时,当事人才可约定担保的实现方式,且担保权人的取回权应当受到限制,消费者的赎回权应当受到保护。囿于民法典的中立品格,动产与权利担保中的消费者保护应通过单行法实现。
关键词:担保交易;消费者保护;过度担保;特别私法